李亞倫文章: 冠狀病毒的中國旅行禁令揭露對父母的偏見及對六國禁令的感想

白宮於2020年1月31日發布暫時停止中國人士入境美國的公告,強調了政府當局認為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父母不值得入境美國的立場。這個“暫停移民或非移民人士冒著傳播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風險入境的公告”,拒絕移民或非移民人士試圖入境美國,只有某些情況例外, 如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但禁止父母入境,除非他們有一個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未婚及未成年(小於21歲)子女。

有人可能會問,美國移民與國籍法將滿21歲美國公民子女的父母歸類為“直系親屬”-它屬移民計劃中最偏愛的類別,但為什麼父母卻被拒絕入境?直系親屬有簽證配額,無需等待排期,且在美國逾期居留後仍可以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居民。此外,美國公民的父母可以為其直系親屬免除許多移送出境理由的豁免。

然而,擁有直系親屬優勢地位的父母,卻是政府當局的眼中釘,政府強烈地促進並贊同《2017年美國移民改革強大職業法》(RAISE),如果通過,將取消父母移民的類別。川普使用帶有貶義的“連鎖移民”一詞,而他的岳父岳母即是用此途徑移民,所以川普本人隨後遭到批評。目前,父母是政府當局因其優勢地位針對攻擊的主要目標——新的公共負擔政策將於2020年2月24日生效,且總統公告要求移民證明可在入境美國30天之內獲得醫療保險的能力。

拒絕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成年子女的父母入境並沒有意義,尤其是來自中國的人士均需通過嚴格篩查和檢疫程序。即使目前的預防措施未能成功檢測冠狀病毒,但這類直系親屬人士通常會呆在家裏,不如其他人士活動頻繁,因此進一步減少了病毒傳播的可能。

同一天白宮對新的六個國家-厄立特裏亞,吉爾吉斯斯坦,緬甸,尼日利亞,蘇丹和坦桑尼亞-公佈恐怖主義禁令“提高企圖入境的偵察能力及完善偵察程序的公告”,這似乎是不合邏輯的想法,它除了阻止大多數想要移民的有色人種外,無法達到任何戰略目標。如果此目的是將可能具有恐怖主義傾向的人士拒之門外,那麼該舉措毫無意義,因為它並沒有禁止非移民入境。因此,來自這六個國家的人士仍可以通過旅遊簽證或其他更長期的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讓傾向恐怖主義的人士居住更長的時間來計劃陰謀。從禁令中可以看到,厄立特裏亞,吉爾吉斯斯坦,緬甸和尼日利亞這四個國家的移民被完全禁止入境美國,除了為美國政府提供幫助的特殊移民;此外,蘇丹和坦桑尼亞禁止抽簽方式獲得簽證的人士入境。該禁令背後的邏輯完全令人難以捉摸。政府宣稱的該入境禁令的目的是懲罰那些不願或不能改進信息共享以協助美國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威脅的國家。然而,這個半調子的措施表明國家安全並非該禁令的真正目的。

總統當然已經顯示,甚至在最高法院,有能力執行他的旅遊禁令。然而,人們希望的是有邏輯的法令,而不是帶有偏見的或幫助川普贏得總統大選的法令。

大紀元2020年1月31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登記兵役 2. 申請入籍中提到的良好道德品行的定義是什麼? 3. 曾經是K-1簽證持有人,如何計算家庭人數?

1. 登記兵役

我的弟弟出生於1961年,他從未登記過兵役。他不知道必需註冊,因為他九年級時就退學了。請問他如今可能會面臨什麼後果,他將如何處理?他擔心政府會把他關進監獄。

李律師答:
一般而言,我相信從沒有註冊兵役的人不會有未了的後果,特別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才沒有註冊的。我們有許多入籍的申請者從未註冊兵役 — 有些人不知道需要註冊兵役,還有一些人註冊了但沒成功。入籍申請要求五年內品行良好,註冊兵役時間是26歲前。因此,凡是31歲的人,如果他/她5年內未曾發生任何涉及不良品德的事,且這5年品行良好,一般來說都能入籍。

2. 申請入籍中提到的良好道德品行的定義是什麼?

我丈夫是一位好公民,他為了賺錢養活他及他的三個弟弟,在他們的簽證過期、逾期居留時,他在求職申請表上虛稱他是美國公民身份。他們都是合法入境美國的。他會失去成為美國公民資格嗎?

李律師答:
不幸的是,您丈夫的處境與良好的道德品質無關。如果當事人在I-9就業證明資格表上錯誤歪曲自己是美國公民,被美國移民局查出不實陳述,那就要承擔後果。如果不實陳述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若提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將造成極大困難的證明,不實陳述可被豁免。但如果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當天或之後,此不實陳述通常無法豁免,且為移送出境的一個依據。

3. 曾經是K-1簽證持有人,如何計算家庭人數?

我是與美國公民結婚的移民。我們倆生活在一起。在經濟擔保表格I-864中,說不可重複計算兩次。因此,第一個人當然是我-主要的移民人。然後,是擔保人-我的丈夫。但是有一行是「如果您目前已婚,請將您的配偶計數1」。他娶了我,所以不應該算我兩次吧?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我們家裡也沒有其他人,沒有孩子,沒有要扶養的人,我們就沒有填寫I-864A表格,因此總數為2,對嗎?簡而言之…-移民:1個;擔保人:1個;家庭總人數:2。

李律師答:
在你計算經濟擔保時,家庭人數2位是正確的數字。你不能計算兩次,因此你丈夫可以忽略「如果您目前已婚,請將您的配偶計數1」這一行。否則,你家庭總人數就不正確了。

世界周刊2020年1月26日刊登 1. 如何加急我的實習生OPT身份的申請? 2. F-1學生簽證逾期居留三年,如何修正我的身份? 3. 我正在申請綠卡但有家暴記錄,面談會有問題嗎? 4. 與免簽人士入境 如何申請婚姻綠卡

1. 如何加急我的實習生OPT身份的申請?

我剛畢業並在11月申請了實習生身份。我的工作將從2020年1月15日開始,在此之前我需要拿到我的OPT卡。如果沒有拿到,我相信公司會稍寬期限,或者我也可以無償在那裏工作。但是如果我不能在1月15日後的不久拿到OPT卡,我相信公司不會雇用我。我怎樣做才能加急OPT的申請?

李律師答:
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您很難獲得加急服務。目前移民局加急的標準是:給公司或個人造成嚴重的財務損失,且加急的原因不是申請人未能及時提出OPT申請、加急申請或未能及時補交材料;緊急人道主義原因;重要的美國政府利益;或修正移民局錯誤。移民局指出,如果僅因取得工作許可而申請加急,且不能證明其它有說服力的原因,您將無法獲得加急服務。

2. F-1學生簽證逾期居留三年,如何修正我的身份?

我於2015年以F-1學生簽證來到美國。學習了一年後,因成績不佳輟學。我希望取得合法身份,但不知道該怎麽做。您有什麽建議?

李律師答:
因為您違法,美國移民局不會允許給您新的學生簽證來“修正”您的身份,或讓你延長或改變您的身份。如果您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配偶或滿21歲孩子的父母),那麽移民局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寬恕您的違法行為而允許您調整身份。由於您曾是學生,除非您收到移民局或移民法官的否定裁決,您不會因非法居留180天以上而受到三年不得再入境或非法居留一年以上而十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因此,如果若有人為您申請非移民工作簽證或移民簽證,您可以離開美國,在境外美國領事館或使館進行面談,通過後持非移民簽證或移民簽證返回美國。

3. 我正在申請綠卡但有家暴記錄,面談會有問題嗎?

我是來自臺灣的J-1交流訪問學者,不受兩年居留要求的限制。我與一位美國公民結婚,她在幫我申請綠卡中。但是,她脾氣暴躁,我們經常爭吵。有一次在外面我們發生了爭執。她打我,我回打了她,之後一個鄰居報了警,警察以家暴逮捕了我。我妻子沒有提出指控並對此感到非常抱歉。我認了行為不檢罪,被判處一年緩刑和500美金的罰款。這會影響我的結婚綠卡面談嗎?我們的婚姻很美滿,妻子已經懷孕。
李律師答,
如果移民官員仔細調查您家暴被捕的情況,您可能會在移民面談中遇到麻煩,但是問題不是很嚴重,因為您只認了行為不檢罪。當涉及家暴時,移民法非常嚴格,但需要家暴被定罪,移民局才會拒絕。對移民局來說,行為不檢遠遠不及家暴罪嚴重。

4. 與免簽人士入境 如何申請婚姻綠卡

我出生即是美國公民,在新加坡認識了我的男朋友。我們往來密切,經常在美國和新加坡看望彼此。他以90天的免簽證身份在美國。我們剛決定要結婚。他到達美國後的這兩個月,我們一直住在一起,但是他三十天內必須離境。他人在這裡,我可以幫他申請而拿到綠卡嗎?還是他應該回新加坡,在那裡等我幫他申請綠卡?

李律師答:
您也許可以和您的男友結婚,然後不離境讓他在美國調整身份,但這樣做有風險。首先,入境後90天內改變入境的意圖,移民局會推定他謊稱來訪的理由。也就是說,在90天合法居留期間內,他稱僅來探親/旅遊,但結了婚,並且遞交調整身份的申請。(請注意,有一種觀點認為,該規定不適用於與美國公民結婚的人,且90天的規定只是一個假設,可被駁斥)。如果在90天後結婚,遞交文件,您男友的身份過期,風險是若移民官員不友善,可能會聯系移民執法局(ICE)簽發加急的移送出境令,因為以免簽證入境美國的條件之一是放棄去移民法庭上移送出境聽證會的權利。(請注意,自移民局有了2013年指導備忘錄,情況已經大大改善。該意見指出,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移民官員應在將案件轉送移民執法局之前對調整身份的申請進行裁決)。如果您不想承擔上述風險,您可以為他提出K-1未婚夫簽證申請,也可以與他結婚,然後提交I-130親屬移民申請。K-1申請通常比I-130申請快幾個月,I-130通常少於一年,但K-1到達美國後還需進行後續操作。這兩種申請都需要您的男朋友或丈夫離開美國,並在海外進行K-1未婚夫簽證或移民簽證的面談。

刊登于2020年1月2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李亞倫文章: 請提防公共負擔法規!

目前,三個巡迴法院中止2019年8月完成的公共負擔法規需於2019年10月15日實施的有利裁決,已從三個削減為一個;近日川普政府於2020年1月14日向最高法院提出緊急申請,要求停止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之其他剩餘禁令。這很有可能是正式成為法規前序曲的尾聲,該法規預計將影響約382,000位潛在移民,並對其他無數人及受他們撫養的美國家屬申請合法應得福利產生嚇阻作用。

公共負擔法規不受允許利益之範圍擴大及於糧食券(補充營養補助計劃)、1937年美國住宅法第8條租屋券、以計劃為基礎之第8條租賃協助、第9條公共公營住宅、以及特定例外以外之醫療補助計劃(Medicaid)。公共負擔之決定並非單純取決於移民的擔保是否達到最底貧窮線,而係依照整體情況進行通盤考量,包括年齡、健康、家庭狀況、教育程度、技能、資產、資源、財務狀況,以及精通英語或除英語外其他語言是否流利。親屬案件之I-864經濟擔保書將進行關係緊密程度之審查,包括擔保人是否與該外籍人士同住,以及擔保人是否曾為其他人提交經濟擔保書。加重權衡之有利因素為該外籍人士家庭之收入、資產、資源或財務支援是否滿足家庭規模於聯邦貧窮線之至少250%,或該外籍人士是否合法工作,年薪達聯邦貧窮線標準至少250%,或該外籍人士投保私人健康保險而沒有受到平價醫療法案(Affordable Care Act)的補助。(請注意依照載於2020年1月17日聯邦公報第85卷第12期第3060-3061頁之新公布之2020年貧窮線準則,美國毗鄰的48州及華盛頓特區,一家三口的250%貧窮線之年收入為54,375美元,一家四口則為65,500美元,此被視為對於窮人的攻擊。)

第四及第九巡迴法院的全國性地方法院中止令近期被上訴法院的卡薩馬里蘭公司對抗川普案,案號19-2222(2019年12月9日第四巡迴法院)和舊金山市及郡對抗移民局案,案號944 F.3d 773 (2019年第九巡迴法院)推翻,但紐約南區法院之判決卻於2020年1月8日於第二巡迴法院的紐約州等人對抗美國國安局,案號19-359和紐約造路等人對抗肯庫西奈力等人案,案號19-3595維持原判。

於此背景下,川普政府提出動議請最高法院在調取令狀待處期間,取消中止令,政府爭論公共負擔法規應允許實施,因為很可能四位大法官在充足考量價值後批准調取令,可合理的預期法院的大多數意見將認為下級法院裁決有誤,並有可能因拒絕取消中止令而導致不可回復之損害。政府特別點出第九巡迴法院判決中之用語「國安局已展現出高度本案實情勝訴可能性,且將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且權衡公正性及公共利益之結果亦偏向中止(地方法院的判決)」。政府也強烈地抱怨不可以因為一個地方法院的判決而導致其政策全國性的被中止,然而2015年時共和黨靠德州布朗斯維爾的一個地方法院法官的判決,有效地封鎖了前政府的「暫緩遞解美國及合法永久居民父母的計劃 DAPA」。[參德州對抗美國案,1:14 CV-00254 (SD Tex. April 7, 2015)]

川普政府向最高法院的申請案現將由露絲金斯伯格大法官進行初次審閱。她可以獨自作出判決或如同他人的預測很可能會將案件提交至最高法院由全體審理。但即使金斯伯格大法官作出不利於政府當局之判決,公共負擔法規仍得在第二巡迴法院對本案實情作出判決後實施。最高法院對審理本案實情訂定了一個加速通報會時間表,最後的通報會訂於二月十四日,口述辯論將緊接被安排在後。

政府主張除非事前的中止令被撤銷,否則不可回復之損害將接踵而至,迫使國安局給予不具合法身分之人身分,而國安局一旦對公共負擔下了決定,無法重新審查。我們必須對此作出評論。有人質疑怎可能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尤其川普政府幾乎每周都對既定政策予以修改,將先前舉開雙臂歡迎的人變成賤民。換句話說,在不考慮接受罪犯或安全威脅之前提下,允許維持現狀等待本案實情終局判決,會有什麼真正的損害呢?

附錄:本文於2020年1月22日發表後至,美國最高法院於2020年1月27日以5比4的票數解除紐約地方法院的禁令,判川普政府的公共負擔政策勝出。接下來,第四、第九及第二巡迴上訴法庭將對公共負擔政策進行實質性裁決,裁決可能需要兩個月或更久。同時,美國國土安全部正在完善公共負擔政策,並會將其適用於2020年2月24日之後郵寄遞交的案件(以郵戳日期為準)或電子提交的案件。

李亞倫文章: 解決職業與親屬移民長期問題法案與2019高技能移民公平法案的交點;並刊登于大紀元時報2020年1月10日的移民生活版頁上

關於此二法案最近已有相關動作,旨在減少移民簽證之積壓量。法案有望在國會議期再開時迅速續行。

參議院第 S 2603解決職業與親屬移民長期問題法案(簡稱RELIEF法案)被廣泛認為是移民簽證數量衡平擴大及分配之最大希望,它已获得了一項众议院同伴法案 – HR5327法案 – 由佛羅里達州民主黨眾議員唐娜•夏拉拉於2019年12月5日提出。RELIEF法案將於五年內消除綠卡積壓量,及其他有利條款。

有瑕疵的2019高技能移民公平法案(HR 1044 / S386)更是動作頻頻,伊利諾伊州民主黨參議員迪克•德賓與S386法案提案人猶他州共和黨參議員麥克•李於12月18日達成妥協,德賓將撤回對S386之反對以換取EB-1、EB-2或EB-3類別的職業移民申請人﹐若簽證申請已獲批准或待審超過270天,無論排期是否排到,得以提早遞交調整身分的申請(相關資訊載於華盛頓地區流傳的一份法案修訂草稿)。調整身分之申請在移民簽證排期排到前不得批准。提早遞交此申請可取得三年為期的工作許可,可更換雇主、自由旅行及保護於遞交調整身分後超齡之孩童。德賓參議員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因為他之前反對S386,使得S386法案未能於參議院無異議通過,且他與佛蒙特州民主黨派崔克•雷希參議員是S 2603法案的共同提案人。

HR 1044/S386法案對印度族群而言要付出代價,因為該草案將禁止擁有50名及以上員工之雇主其持有H-1B或L-1簽證身份員工之比例超過全員工的50%。依國稅局内部收益代码IRC第414條,只要所有子公司或與集團相關的公司,以一個實體報稅,就將被視為一個雇主。(過去幾年間,印度公司主宰了H-1B工作簽證的市場,2016年及2017年大約佔了所有H-1B工作簽證的75%)。

雖然此草案的妥協讓法案更好,但卻未能解決移民簽證積壓的大問題,RELIEF法案會是該問題更好的解方。必須強調的是,該妥協如同原始提案,並未增加額外移民簽證數量。它只是對印度出生者的數量重新分配,損害了世界上其他國家出生的利益,包括中國。(詳見本所先前文章,「Amended HR 1044 in S386 Happening Now Amid a Flood of Concerns」,2019年9月23日)對於那些說HR 1044/S386法案亦嘉惠中國出生的人,只需點出EB-2及EB-3簽證類別的中國積案量少於五萬件,而印度則超過六十萬件,即知印度和中國不一樣,但能讓所有人衡平分配簽證數量的立法是RELIEF法案。

然而政治現實狀況須被納入考量。談及他與參議員李於參議院達成的妥協,參議員德賓指出雖然他偏好他自己的提案,但這次在參議院不會通過;總統並未同意,且大多數的參眾兩院共和黨員也未同意。結果也許這樣的妥協將是唯一可行的做法。

然而問題是,整個移民社區應繼續反對HR 1044/S 386贊成現狀,還是儘管移民簽證數量不衡平的分配及對H-1B制度的苛評,予以支持(實際上將H-1B變成了以招募為基礎之項目,其中雇主藉使用可供搜索之網站發布刊登由勞工部管理的職位以測試美國就業市場,支付勞工條件申請[LCA]的費用,最低薪資之異議則直接由國土安全部管轄)。

大紀元2019年12月27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綠卡已過期2年、如何續簽 2. 我的移民申請被暫時停止,這是什麼意思? 3. 我該如何申請男朋友的移民身份?

1. 綠卡已過期2年、如何續簽

大約2年前我的綠卡過期,駕駛執照也已過期。

李律師答:
您可以提交I-90表格,附上540美元手續費,申請更換永久居民綠卡,郵寄地址是美國移民局在亞利桑那州的收件處(U.S.C.I.S., PO Box 21262, Phoenix, AZ 85036)。除非您有別的原因不能申請續簽綠卡,例如犯下嚴重罪行,否則你都可以申請續簽。

2. 我的移民申請被暫時停止,這是什麼意思?

李律師答:
暫時停止移民申請通常意味著美國移民局正在調查一些他們關注的問題,希望在進一步處理案件之前解決那些問題。

3. 我該如何申請男朋友的移民身份?

我17歲,馬上滿18歲。我們準備結婚、我還打算為他申請身份。他今年19歲,有社會安全號,是夢想生(達卡,DACA受益者)。

李律師回答:
如果你年滿18歲,您可以不用經過父母同意、就自由結婚。您的男朋友擁有社會保險號並且是一名夢想生,但這不一定意味著他可以通過您的贊助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因為這取決於他入境時是否在入境關口經過檢查、獲得入境或假釋入境美國。如果沒有,他必須進行領事程序—首先由您為他提交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獲批後,他需在其母國開始領事處理、進行移民簽證面談。DACA身份期間其非法居留的時間不予累積計算,但如果在年滿18歲之後,DACA受益人的身份失效,會開始累積非法居留的時間。對非法居留180天的外籍人士,如果他/她必須離開美國,將受到三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非法居留一年將十年不得再入境。如果您的男朋友已經累積了上述非法居留的時間,您也許仍能幫他申請身份,但這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風險,因為他必須通過I-601A移民計畫。此計畫需要您為他提交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獲得批准後,他再提出I-601A豁免申請,要求豁免18歲以後、在美非法居留而受到的3年或10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豁免申請將基於,如果他返回母國後無法回美,您的生活將遭受極大的困苦。那樣,他將在美國境內等待豁免結果,如果獲得批准,他將回母國進行領事館面談、獲取移民簽證。這是假設他沒有其它的移民麻煩,他回去面談應該沒問題,很可能可在1-2個月內返回美國。

大紀元2019年12月20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移民局官員可以將跟未成年人同乘一輛車的成年人帶走嗎? 2. 二年前發生的事是否可以申請U簽證? 3. 如何為我在菲律賓的妻子申請黎巴嫩警局無犯罪證明?她於2010-2012年在黎巴嫩工作。

1. 移民局官員可以將跟未成年人同乘一輛車的成年人帶走嗎?

李律師答:
移民官員可以帶走成年人,即使有未成年人在同一輛車中,但移民官員應為孩子提供照看,而不是讓未成年人獨自呆在車內。一方面,這不是每個移民官員都想遇到的情況,也基於此,國安局的觀點可能是,有孩子在車內不應該成為阻止移民檢查站的盾牌。

2. 二年前發生的事是否可以申請U簽證?

我和朋友2年前在佛羅里達州坦帕市,剛從沃爾瑪商店出來、往回走的路上,被一個持槍的傢伙攔住、說若要活命,要我們交出一切。我朋友身上的一包煙、還有我身上的幾美元都被他拿走。這事發生在2年前,但我們沒有報警,因為我們被嚇壞了、且不想捲入冗長的警察報告。我們是否仍然可以報警,還有我們是否有資格獲得U簽證?

李律師答:
我不認為,你這事是一個可行的U簽證案例,因為事件沒有在兩年前報告給警察,而且他們可能也不會對調查如此小的案子感興趣,犯罪者也不太可能被抓住。

3. 如何為我在菲律賓的妻子申請黎巴嫩警局無犯罪證明?她於2010-2012年在黎巴嫩工作。

李律師答:
《外交事務手冊》中包含了如何為像您妻子這樣的人——在菲律賓申請黎巴嫩警方無犯罪證明(司法警察記錄)的說明。現摘錄如下:

對於在黎巴嫩境外居住的人,必須通過黎巴嫩大使館/領事館處理申請,但是申請人在收到文件之前可能需要等非常長的一段時間,或者根本收不到文件。你也可以通過個人授權、請律師獲得「司法警察記錄」。個人提供的「司法警察記錄」並不意味著此人是清白的,它只是說「該人沒有任何法院的判決記錄」。

大紀元2019年12月13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我的妻子去墨西哥看牙醫,在回美國入境關口被拘留。她有綠卡和社會安全號。 2. 某人年收入超過3萬美元、兩口之家,那麼這個人年收入是否在125%的貧窮線之上? 3. 在申請庇護過程中,我無法從沙烏地阿拉伯取得Uni 文件,因為它需要我父親的同意。請問美國能否幫我獲得我所需的文件?

1. 我的妻子去墨西哥看牙醫,在回美國入境關口被拘留。她有綠卡和社會安全號。

我有跟美國海關總署長交談過,他說,我妻子在獲得綠卡前,她是非法進入美國的。我的問題是,她會被拘留嗎?如果是,會多長時間?

李律師答:
在兩種情況下她的情況可能會很麻煩:一,她非法入境, 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的,所以她是如何拿到永久居留權的呢;二,這是她第二次非法入境美國。在這種情況下,國安局(DHS)可能認為發給她綠卡是錯的,因此綠卡無效。由於您的妻子只是表面上有綠卡,因此她最終將被釋放,但會給她在指定日期去移民法院上庭的通知。

2. 某人年收入超過3萬美元、兩口之家,那麼這個人年收入是否在125%的貧窮線之上?

我以為自己計算沒錯,但我收到補材料的通知說,這個人不符合擔保人的最低要求。I-864經濟擔保書可能還有其他錯誤觸發補材料的信函,但我也不清楚,我也沒有律師,我只想知道此計算是否正確。

李律師答:
家庭人數為兩人的情況,年收入超過30,000美元的人遠高於貧窮線指標的125%。兩口之家,大多數州的年收入是21,137美元;在阿拉斯加為26,412美元;對夏威夷居民,則為24,325美元。

3. 在申請庇護過程中,我無法從沙烏地阿拉伯取得Uni 文件,因為它需要我父親的同意。請問美國能否幫我獲得我所需的文件?

我現年21歲、沙烏地阿拉伯女,住在沙烏地阿拉伯,我被父母(爸爸和繼母)虐待,常被打,現在他們把我賣給了一個我不認識的人,被稱為「包辦婚姻」,從技術上講,我會被強姦。我丈夫正帶我赴美國度蜜月,所以我計畫逃跑、在那尋求庇護。

李律師答:
您說的沙烏地阿拉伯Uni文件,我假設是指您的大學文件。美國將無法為您獲取這些文件-由於舉證責任在於您,由您證明您的庇護申請,而不是美國有義務這樣做。話雖這麼說,雖然美國的庇護移民法確實需要確鑿的證據,但也是在能夠獲得證據的情況下,才需要佐證。如果大學文件對您的案件至關重要,並且您對為什麼無法獲得這些文件有很好的解釋,那麼您的申請將取決於護庇面談官員或移民法官,他們將確定您的信譽和文件的可用性。

世界周刊2019年12月8日刊登 1. H-1B簽證剛被拒絕 有60天的寬限期 2. 透過婚姻關係取得綠卡,於I-751尚在審理中時嘗試三年入籍,如今雙雙被拒 —應如何處理? 3. 祖父回臺灣兩個月後收到入籍面談的通知,但祖父領醫療補助在機場入境或入籍面談會有問題嗎?

1. H-1B簽證剛被拒絕 有60天的寬限期

我的申請人是一間小型的食品超市,設有兩個店面,於2019年4月替我提出H-1B的申請。收到補材料的要求後予以回覆,剛剛被以該公司並不需要會計人員為由而拒絕。我的F-1會計學位的OPT實習身分已於2019年7月15日終止。我的申請案剛於上週2019年11月13日被拒,能否告訴我有無任何可能的方式讓我能合法居留美國?

李律師答:
川普政府已明確表態想讓H-1B工作簽證難以取得,在他任內這幾年要求補材料的案件數及拒絕的案件數已顯著增加。儘管如此,技術上來說一旦H-1B被拒,您就不具有身分。若該拒絕是在10月1日前,您仍是在過渡期的保護內,亦即有60天的寬限期。您應向律師確認以決定您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提出上訴、請求重開案件或重新考慮的動議。但請留意非法居留的時點是從判決日起算,若您從該時點起留在美國超過180天且上訴或動議被拒,受到三年禁止再入境的懲罰。若您決定不提出上訴或動議,以下提供您一些其他建議(可能有更多,取決於您的情況):若您打算繼續在美國求學,您可能可向移民局請求恢復學生身分,但須證明除因非法居留或違反非移民身分限制外,您別無其他被驅逐出境之理由;且非法居留是基於您無法控制之因素(如移民局判決的時間是您無法掌握的)。其他選項包括若您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離開美國,申請遲交的轉換訪客身分;與美國公民結婚,若你已有真實的婚姻關係;或提出其他您可能符合的工作簽證或親屬關係簽證(關於此點,您須離開美國並諮詢律師關於您的案件資格)。

2. 透過婚姻關係取得綠卡,於I-751尚在審理中時嘗試三年入籍,如今雙雙被拒 —應如何處理?

我於2015年與美國公民結婚取得有條件綠卡。於2017年,就在取得綠卡滿兩周年前,我提出I-751臨時綠卡轉正的申請。過了很久都沒收到移民局的任何消息,於是我諮詢律師,其表示因為我是與美國公民結婚,所以我可以在I-751申請案尚在審查中時,因已結婚三年提出入籍申請,而非常規的五年。問題是雖然我們婚姻幸福美滿,我太太因工作關係住在亞特蘭大,而我住在紐約。每兩週,在週末時我會去看她或是她會來看我。當我被通知面談時,我太太因工作關係無法抽身而未與我一同前往,移民局審查員對我非常嚴格。最後,她拒絕了我的入籍申請及I-751申請。請問接下來會怎麼樣呢?

李律師答:
您一開始從該律師所取得之建議是錯誤的。因與美國公民結婚而得於三年提出申請的特權,須證明:結婚已滿三年、該美國公民具備公民身分已三年、雙方不間斷地共同生活整整三年。您的情況,每兩週於週末見面無法滿足不間斷的要件。分居的事實也是移民局審查員決定婚姻案件是否真實的重大因素。再者,您的配偶未於面談時出現也是I-751決定的另一原因。現在,可預期移民局將發給您一份移民法庭上庭通知。屆時,您和您太太將有機會在移民法官前說明你們的關係,也可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支持。因I-751被拒,移民局依法須迅速發出上庭通知,但我們也見過在拒絕後,有為數不少的案件其上庭通知經過數月甚至數年還未發出的情況。我建議您最好在收到上庭通知前,應尋求律師的協助。

3. 祖父回臺灣兩個月後收到入籍面談的通知,但祖父領醫療補助在機場入境或入籍面談會有問題嗎?

祖父於二十多年前取得綠卡,去年決定入籍。他兩個月前返臺處理一些家務事,因為姑婆過世了。我們收到祖父要於兩週後入籍面談的通知,他將於下週一返美。在機場或入籍面談時,是否會因領取醫療補助或政府租房補貼而被移民局認定有問題呢?

李律師答:
川普政府已強烈表露排斥移民的態度,很難判斷美國機場的海關及邊境保衛局官員或甚至美國境內當地的移民局入籍審查官員是否會對任何非常態的情形有所反應。話雖如此,即使他們詢問了他相關問題,公正的執法人員不會因為醫療補助或租房補貼而刁難您的祖父,因為他已是美國的長期居民。而且,我假設你的祖父於境外並未從事任何非法行為,亦未曾於任何時期犯下不得入境的罪行。川普的公共負擔新法已因法院的挑戰而中止。且入籍表格上除了詢問申請人是否曾不實陳述以獲取美國的公共福利之外,並沒有詢問申請人是否領取須經測查的福利。

刊登于2019年12月8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李亞倫文章:參議院第2603號法案-RELIEF 法案-充滿希望(並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 或將成為法律的兩項擬議法規;十二月簽證配額進度表之變動暨預測;史塔克威爾(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1. 第2603號參議院法案-RELIEF 法案

參議院2603號法案,《解決職業與親屬移民長期問題法案》(RELIEF-the Resolving Extended for Immigrant and Extended Families Act),是公平增加和分配移民簽證數量最大的希望。該法案(由民主黨參議員迪克·德賓(Dick Durbin)(伊利諾伊州)和民主黨的帕特裏克·萊希(佛蒙特州)於2019年10月16日提出)將會根據案件遞交的先後順序,在5年內消除親屬和職業綠卡積壓的案件;並通過一系列舉措,促進家庭團聚-包括將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視為直系親屬,將職業移民的隨從受益人不再受每年綠卡數量的限制;保護超齡子女符合通過父母申請獲得綠卡;取消國家簽證數量上限;並擴大HR 1044法案中“無害持有”條款的適用範圍-從取消國家簽證數量上限政策生效前已獲批的案件擴展到政策生效後五年內獲批的案件。然而,共和黨參議員邁克·李Mike Lee(猶他州)提出反對意見,他是參議院386法案(參議院對應HR 1044法案的文件)也就是《高技術移民公平法案》的支持者,此案在職業移民的第二和第三優先申請上更有益於印度出生的人,由於並沒有大量增加簽證數量,此舉積壓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出生的人此類的案件。據報道,邁克·李Mike Lee拒絕就自己的法案進行更廣泛的討論來解決綠卡案件積壓問題。目前看來,只能希望參議院的共和黨議員能夠緩和將參議院2603提案與參議院386提案一起考慮。對共和黨領導施加壓力是實現這一結果的最佳方法,因此,與共和黨議員溝通並支持同時考慮兩個法案將會大大促成這一結果。

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2. 即將成為法律的兩項擬議法規之一移民申請費

美國移民局靠收取費用為其提供資金,因此移民局傾向於收取更多費用。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在徵求意見期後,新的申請費(大部分是更高的費用)將成為新規。擬議法規收集書面意見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16日。《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費用表和其他移民福利申請要求的變更》聯邦公報第84卷,第220號,2019年11月14日,包括了以下費用的變更:

  • I-129表格從460美元申請費按類別漲價– H-1為560美元; L-1為815 美元; O-1為715美元; TN 為705美元。
  • 加急處理的時間將從15個公歷日改為15個工作日。
  • 在大多數情況下,無需支付85美元的照相及指模費。
  • 包括兒童在內的I-485基本申請費為1120美元,此費用包含了照相及指模費(此費用對14-78歲之間的申請人相比於現在的1225美元有所下降)。但是,I-765 EAD(工作許可證)和I-131回美證將分別收取490美元和585美元。因此,與EAD一起申請的I-485申請費為1610美元;與回美證一起申請的I-485為1705美元,I-485、EAD 和回美證三份一起申請為2195美元。
  • N-400入籍申請的費用將從725美元增至1170美元; N-336對入籍申請裁決進行聽證的申請,費用在700美元到1755美元之間不等; N-470永久居民保留申請入籍資格的費用在355美元到1600美元之間不等。
  • I-589庇護申請將為50美元,申請人還必須為首次EAD申請支付490美元。
  • DACA(童年入境者暫緩遣返)的續期申請費用將從495美元提高到765美元。
  • I-212驅逐出境或遣返後重新申請入境美國的豁免申請費將從930美元增加到1040美元。
  • I-290B行政上訴或動議申請費將從675美元增加到705美元。
  • I-539申請延長/更改非移民身份的費用將從370美元增加到400美元。
  • I-601申請不得再入境懲罰的豁免申請將從930美元提高到985美元。
  • I-601A非法居留豁免申請將從630美元提高為960美元。
  • I-751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的申請將從595美元增至760美元。
  • I-765工作許可證申請將從410美元增加到490美元。
  • 領事館或使館簽證面談成功後支付的移民費將從220美元降至200美元。
  • 某些情況下的照相及指模費將從85美元降至30美元。

申請費的增加幾乎是必然趨勢,因為筆者在30多年的執業中不記得見過提高費用被否決過。毫無疑問的,庇護申請者提交I-589申請要支付50美元的提議,公眾將猛烈抗議,但美國移民局無疑預見到了這樣的爭議,因此在案件初期只收取低廉的費用。

3. 兩項提案中的第二項,更有可能成為法律-政治庇護工作許可證

另一項提案於徵求意見期過後,預期在其最終成為法律前將面臨法院挑戰,但最終會成為法律的是「政治庇護申請、面談及工作許可」。聯邦公報第84卷第220號,2019年11月14日。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包括以下內容:

  • 申請工作許可的時間從180天增加到365天,於第62389頁關於法規提案的討論是一項單獨的法規制定提案,以消除在30天內裁定工作許可證申請的要求。
  • 沒有在一年的截止日期內提交政治庇護申請者不符合C8工作許可之條件,除非符合遲申請的例外,或申請者於其首次提出庇護申請之日時是無人陪伴的外籍兒童。
  • 下列人士亦沒有資格申請:判有任何加重重罪;美國境內犯重罪或美國境外非政治嚴重犯罪;在美國因違反公共安全而被定罪者,包括:家庭暴力、毆擊、虐待或疏於照管兒童、管制物品、酒駕或於受藥物影響狀態下駕車(無論該州或地方司法管轄區對犯罪的分類為何);國土安全局將個案裁量外國人曾被定罪任何外國非政治刑事犯罪,或未結案的逮捕,或對任何非政治性外國刑事犯罪的未決指控,或未結案的國內指控或逮捕,涉及家庭暴力、虐待兒童、持有或經銷管制物品、或在毒品或酒精影響下開車。為此,國土安全局將要求初次申請和更新申請者到ASC(申請支援中心)拍照按指紋。
  • 當政治庇護辦公室拒絕案件時,工作許可證將被終止,除非該案被移轉至移民法庭,若移民法官拒絕後工作許可證會被終止。但若向BIA(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等待審理的過程中,仍可有工作許可證,但聯邦法院上訴期間禁止,除非該案被發回重審。
  • 非法入境美國者欠缺獲得C8工作許可證之資格,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由審判員依個案裁定是否具備非法入境美國的正當理由。於此情形,該外籍人士須本人即時向國土安全局報到,向國土安全局官員表明有申請政治庇護之意圖,或表達對迫害或酷刑的恐懼,及對非法入境或企圖入境有充分理由。正當理由的適例包括要求立即就醫或逃離迫在眉睫的嚴重傷害。

審視此提案,其最主要的挑戰可能是不公平地限制了受迫害者尋求有意義的政治庇護的權利,因其剝奪了申請人於遞交政治庇護申請後至少一年以上的合法工作權利,等於要讓他們靠自己的資源,家人、朋友或慈善團體,或迫使其尋求未經授權的工作以求生存。反對意見是,該規則將大大關閉經濟福利的吸引力,因這是入境美國的主要原因。對此提案進行整體觀察,它主要是搶先阻止而非完全阻止工作權利,作者認為,最終該提案多半可能會通過實施。但這並不意味著有興趣的人士不應通過評論及後續的法院挑戰來反對該提案。

4. 十二月簽證配額進度表之變動暨預測

當我們進入2020會計年度的第三個月時,2019年12月的簽證排期表顯示親屬類別(墨西哥除外)的最後批准日期排期表提前一至兩個月;而其他所有國家出生的職業類別EB-1特殊人才/傑出研究人員/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提前一個半月至 2018年7月15日。而因新法尚未上路,故第四優先其他宗教從業人員和第五優先區域中心沒有配額。 EB-1中國出生者前進3個半月移至2017年5月15日,而印度的EB-1仍停留在2015年1月1日。中國的EB-2高等學位人才前進三個月至2015年6月22日,而印度則前進兩天至2009年5月15日。中國出生的EB-3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停留在2015年11月1日,而印度也維持在2009年1月1日。中國的EB-5非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前進了兩週至2014年11月15日,印度則前進三週至2018年1月1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確認親屬和職業類別將使用12月的遞交申請排期表的日期。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親屬案件遞交日期通常前進三周至兩個半月。職業類別的案件,其他所有國家出生的EB-1現有配額,中國EB-5前進四個月至2015年5月15日,其餘部分與11月的遞交日期相同。國務院簽證控制和報告部部長查理奧本海姆(Charlie Oppenheim)警告說,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EB-3和EB-2都可能最早在2020年1月開始積案,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建議會員於12月底前遞交任何EB-2和EB-3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調整身分的申請。

5. 史塔克威爾(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2019年11月21日發布一項政策警告說,雖然移民法第245條(d)項及同條(f)項禁止合法入境的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者以同法第245條(a)項在美國調整身份,移民上訴委員會於史塔克威爾案[20 I&N Dec. 309 (BIA 1991)]裁定同法第 245條(d)項並不禁止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被終止的外籍人士不可依同法第 245條(a)項調整身份,並且移民局正在更新指導說明書以確保有條件綠卡已被終止的此類申請者與I-485申請永久居留身份或調整身份的申請一致。史塔克威爾先生在移民法庭前調整了身份,取得了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一年後他終止這個婚姻,與第二位美國公民結婚,這份簽證申請也已獲批准。因為史塔克威爾先生的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終止, 他收到去法庭說明理由的上庭通知。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訴委員會皆同意現行法明確的將第245條(d)項的限制限縮於現具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政策說明手冊中,重申調整身份的限制僅適用於在美國具有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參照史塔克威爾案判決,並於註腳中指出:「以下情形亦同:若該外籍人士失去其有條件永久居留身分,如:因拋棄、撤銷或有最終行政遞解令」。該說明指出,移民法官並無必要確認外籍人士在遞交新的調整身份申請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終止其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滿足以下條件時或許可以調整先前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終止的外籍人士:1. 該外籍人士有調整身份的新依據、 2.外籍人士有調整身份的資格、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該調整身份申請有管轄權。另一個進一步的註腳指出若一位外籍人士的調整身份申請於本說明生效日2019年11月21日前被拒,除非該外籍人士仍能及時遞交重新開案或重新考慮的動議,否則該外籍人士可以提出新的調整身份申請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依該說明裁定。

現在是充滿希望的季節,若能在休會前或國會​​一月份重新開會後不久於參議院聽證會上對S.2603及S.386採取積極行動,將會相當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