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文章:參議院第2603號法案-RELIEF 法案-充滿希望(並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 或將成為法律的兩項擬議法規;十二月簽證配額進度表之變動暨預測;史塔克威爾(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1. 第2603號參議院法案-RELIEF 法案

參議院2603號法案,《解決職業與親屬移民長期問題法案》(RELIEF-the Resolving Extended for Immigrant and Extended Families Act),是公平增加和分配移民簽證數量最大的希望。該法案(由民主黨參議員迪克·德賓(Dick Durbin)(伊利諾伊州)和民主黨的帕特裏克·萊希(佛蒙特州)於2019年10月16日提出)將會根據案件遞交的先後順序,在5年內消除親屬和職業綠卡積壓的案件;並通過一系列舉措,促進家庭團聚-包括將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視為直系親屬,將職業移民的隨從受益人不再受每年綠卡數量的限制;保護超齡子女符合通過父母申請獲得綠卡;取消國家簽證數量上限;並擴大HR 1044法案中“無害持有”條款的適用範圍-從取消國家簽證數量上限政策生效前已獲批的案件擴展到政策生效後五年內獲批的案件。然而,共和黨參議員邁克·李Mike Lee(猶他州)提出反對意見,他是參議院386法案(參議院對應HR 1044法案的文件)也就是《高技術移民公平法案》的支持者,此案在職業移民的第二和第三優先申請上更有益於印度出生的人,由於並沒有大量增加簽證數量,此舉積壓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出生的人此類的案件。據報道,邁克·李Mike Lee拒絕就自己的法案進行更廣泛的討論來解決綠卡案件積壓問題。目前看來,只能希望參議院的共和黨議員能夠緩和將參議院2603提案與參議院386提案一起考慮。對共和黨領導施加壓力是實現這一結果的最佳方法,因此,與共和黨議員溝通並支持同時考慮兩個法案將會大大促成這一結果。

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2. 即將成為法律的兩項擬議法規之一移民申請費

美國移民局靠收取費用為其提供資金,因此移民局傾向於收取更多費用。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在徵求意見期後,新的申請費(大部分是更高的費用)將成為新規。擬議法規收集書面意見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16日。《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費用表和其他移民福利申請要求的變更》聯邦公報第84卷,第220號,2019年11月14日,包括了以下費用的變更:

  • I-129表格從460美元申請費按類別漲價– H-1為560美元; L-1為815 美元; O-1為715美元; TN 為705美元。
  • 加急處理的時間將從15個公歷日改為15個工作日。
  • 在大多數情況下,無需支付85美元的照相及指模費。
  • 包括兒童在內的I-485基本申請費為1120美元,此費用包含了照相及指模費(此費用對14-78歲之間的申請人相比於現在的1225美元有所下降)。但是,I-765 EAD(工作許可證)和I-131回美證將分別收取490美元和585美元。因此,與EAD一起申請的I-485申請費為1610美元;與回美證一起申請的I-485為1705美元,I-485、EAD 和回美證三份一起申請為2195美元。
  • N-400入籍申請的費用將從725美元增至1170美元; N-336對入籍申請裁決進行聽證的申請,費用在700美元到1755美元之間不等; N-470永久居民保留申請入籍資格的費用在355美元到1600美元之間不等。
  • I-589庇護申請將為50美元,申請人還必須為首次EAD申請支付490美元。
  • DACA(童年入境者暫緩遣返)的續期申請費用將從495美元提高到765美元。
  • I-212驅逐出境或遣返後重新申請入境美國的豁免申請費將從930美元增加到1040美元。
  • I-290B行政上訴或動議申請費將從675美元增加到705美元。
  • I-539申請延長/更改非移民身份的費用將從370美元增加到400美元。
  • I-601申請不得再入境懲罰的豁免申請將從930美元提高到985美元。
  • I-601A非法居留豁免申請將從630美元提高為960美元。
  • I-751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的申請將從595美元增至760美元。
  • I-765工作許可證申請將從410美元增加到490美元。
  • 領事館或使館簽證面談成功後支付的移民費將從220美元降至200美元。
  • 某些情況下的照相及指模費將從85美元降至30美元。

申請費的增加幾乎是必然趨勢,因為筆者在30多年的執業中不記得見過提高費用被否決過。毫無疑問的,庇護申請者提交I-589申請要支付50美元的提議,公眾將猛烈抗議,但美國移民局無疑預見到了這樣的爭議,因此在案件初期只收取低廉的費用。

3. 兩項提案中的第二項,更有可能成為法律-政治庇護工作許可證

另一項提案於徵求意見期過後,預期在其最終成為法律前將面臨法院挑戰,但最終會成為法律的是「政治庇護申請、面談及工作許可」。聯邦公報第84卷第220號,2019年11月14日。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包括以下內容:

  • 申請工作許可的時間從180天增加到365天,於第62389頁關於法規提案的討論是一項單獨的法規制定提案,以消除在30天內裁定工作許可證申請的要求。
  • 沒有在一年的截止日期內提交政治庇護申請者不符合C8工作許可之條件,除非符合遲申請的例外,或申請者於其首次提出庇護申請之日時是無人陪伴的外籍兒童。
  • 下列人士亦沒有資格申請:判有任何加重重罪;美國境內犯重罪或美國境外非政治嚴重犯罪;在美國因違反公共安全而被定罪者,包括:家庭暴力、毆擊、虐待或疏於照管兒童、管制物品、酒駕或於受藥物影響狀態下駕車(無論該州或地方司法管轄區對犯罪的分類為何);國土安全局將個案裁量外國人曾被定罪任何外國非政治刑事犯罪,或未結案的逮捕,或對任何非政治性外國刑事犯罪的未決指控,或未結案的國內指控或逮捕,涉及家庭暴力、虐待兒童、持有或經銷管制物品、或在毒品或酒精影響下開車。為此,國土安全局將要求初次申請和更新申請者到ASC(申請支援中心)拍照按指紋。
  • 當政治庇護辦公室拒絕案件時,工作許可證將被終止,除非該案被移轉至移民法庭,若移民法官拒絕後工作許可證會被終止。但若向BIA(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等待審理的過程中,仍可有工作許可證,但聯邦法院上訴期間禁止,除非該案被發回重審。
  • 非法入境美國者欠缺獲得C8工作許可證之資格,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由審判員依個案裁定是否具備非法入境美國的正當理由。於此情形,該外籍人士須本人即時向國土安全局報到,向國土安全局官員表明有申請政治庇護之意圖,或表達對迫害或酷刑的恐懼,及對非法入境或企圖入境有充分理由。正當理由的適例包括要求立即就醫或逃離迫在眉睫的嚴重傷害。

審視此提案,其最主要的挑戰可能是不公平地限制了受迫害者尋求有意義的政治庇護的權利,因其剝奪了申請人於遞交政治庇護申請後至少一年以上的合法工作權利,等於要讓他們靠自己的資源,家人、朋友或慈善團體,或迫使其尋求未經授權的工作以求生存。反對意見是,該規則將大大關閉經濟福利的吸引力,因這是入境美國的主要原因。對此提案進行整體觀察,它主要是搶先阻止而非完全阻止工作權利,作者認為,最終該提案多半可能會通過實施。但這並不意味著有興趣的人士不應通過評論及後續的法院挑戰來反對該提案。

4. 十二月簽證配額進度表之變動暨預測

當我們進入2020會計年度的第三個月時,2019年12月的簽證排期表顯示親屬類別(墨西哥除外)的最後批准日期排期表提前一至兩個月;而其他所有國家出生的職業類別EB-1特殊人才/傑出研究人員/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提前一個半月至 2018年7月15日。而因新法尚未上路,故第四優先其他宗教從業人員和第五優先區域中心沒有配額。 EB-1中國出生者前進3個半月移至2017年5月15日,而印度的EB-1仍停留在2015年1月1日。中國的EB-2高等學位人才前進三個月至2015年6月22日,而印度則前進兩天至2009年5月15日。中國出生的EB-3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停留在2015年11月1日,而印度也維持在2009年1月1日。中國的EB-5非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前進了兩週至2014年11月15日,印度則前進三週至2018年1月1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確認親屬和職業類別將使用12月的遞交申請排期表的日期。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親屬案件遞交日期通常前進三周至兩個半月。職業類別的案件,其他所有國家出生的EB-1現有配額,中國EB-5前進四個月至2015年5月15日,其餘部分與11月的遞交日期相同。國務院簽證控制和報告部部長查理奧本海姆(Charlie Oppenheim)警告說,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EB-3和EB-2都可能最早在2020年1月開始積案,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建議會員於12月底前遞交任何EB-2和EB-3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調整身分的申請。

5. 史塔克威爾(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2019年11月21日發布一項政策警告說,雖然移民法第245條(d)項及同條(f)項禁止合法入境的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者以同法第245條(a)項在美國調整身份,移民上訴委員會於史塔克威爾案[20 I&N Dec. 309 (BIA 1991)]裁定同法第 245條(d)項並不禁止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被終止的外籍人士不可依同法第 245條(a)項調整身份,並且移民局正在更新指導說明書以確保有條件綠卡已被終止的此類申請者與I-485申請永久居留身份或調整身份的申請一致。史塔克威爾先生在移民法庭前調整了身份,取得了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一年後他終止這個婚姻,與第二位美國公民結婚,這份簽證申請也已獲批准。因為史塔克威爾先生的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終止, 他收到去法庭說明理由的上庭通知。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訴委員會皆同意現行法明確的將第245條(d)項的限制限縮於現具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政策說明手冊中,重申調整身份的限制僅適用於在美國具有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參照史塔克威爾案判決,並於註腳中指出:「以下情形亦同:若該外籍人士失去其有條件永久居留身分,如:因拋棄、撤銷或有最終行政遞解令」。該說明指出,移民法官並無必要確認外籍人士在遞交新的調整身份申請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終止其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滿足以下條件時或許可以調整先前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終止的外籍人士:1. 該外籍人士有調整身份的新依據、 2.外籍人士有調整身份的資格、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該調整身份申請有管轄權。另一個進一步的註腳指出若一位外籍人士的調整身份申請於本說明生效日2019年11月21日前被拒,除非該外籍人士仍能及時遞交重新開案或重新考慮的動議,否則該外籍人士可以提出新的調整身份申請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依該說明裁定。

現在是充滿希望的季節,若能在休會前或國會​​一月份重新開會後不久於參議院聽證會上對S.2603及S.386採取積極行動,將會相當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