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2025年10月19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I-485 審理期間失業 須找一份相同或相似的全職工作
一讀者問:
我快要失業了,但完全提不起勁去找新工作。據我所知,在 I-485 審理期間仍需要有與之前相似的工作。那麼在綠卡核准時,是否必須受僱或至少有一份待聘的工作並提交 I-485J?新工作的地點、薪資或入職時間有沒有具體要求?我能否以最小努力獲得綠卡?
李亞倫律師回答:
透過 PERM 途徑申請 I-485 的申請人,在綠卡核准時必須仍然具備來自贊助雇主的工作機會。獲得永久居留後,申請人也應繼續在該雇主工作一段時間,以顯示對該工作的持續承諾。如果在 I-485 審理期間失業,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 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使用工作可攜性(job portability),也就是找到一份相同或相似的全職工作。前提是 I-140 已經獲批,且 I-485 已經提交並等待至少 180 天。
您應該在 I-485 核准前找到新工作,而不是之後。工作地點對可攜性沒有影響,但薪資可能會影響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判斷新工作是否屬於「相同或相似」的職業。開始工作的時間最好是在 I-485 審理之前(假設您已取得工作許可),否則至少要在綠卡核准時開始。至於「如何以最小努力獲得綠卡」,恐怕無法給您捷徑建議。
2. 公司被收購 PERM要重新提交
一讀者問:
我目前所在的公司辦公室(屬於主公司一個小業務)要被賣了,本人還留在主公司,繼續工作,工作內容職位都不變,但是沒有工作地點(worksite)了,大概率是要變成完全遠程(fully remote)。目前,我的居住地址跟現在辦公室在一個大都會統計區(MSA),我的PERM還沒批下來,正在處理中。這種情況下,我需要重新辦PERM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根據您所提供的情況判斷,我認為此案中的 PERM 勞工紙很有可能需要重新提交。一般的原則是:一旦 PERM 申請提交,就無法再進行修改。
第一個問題與擔保機構(sponsoring organization)有關。如果在 PERM 申請中所列的雇主是那家即將被出售的小公司,而不是其母公司,那麼在擔保方的身分上會存在不一致,這種情況只能透過收購公司遵循並符合「繼承利益(successor in interest)」的相關規定才能解決。如果申請上所列的雇主原本就是母公司,那麼這個問題則可以避免。
第二個問題似乎是與工作地點變成完全遠程(remote)有關。若當初的招聘廣告明確指定了工作地點,那麼轉為遠程本身就構成了一項「情況變更」。因為這樣會改變職位描述,使該職位對美國勞工來說更具吸引力,並且讓全美其他州有意遠程工作的人也能參與應徵,進一步擴大了招募對象的範圍。
3. 案件超過USCIS處理時間 可查詢
一讀者問:
我申請EB-1A半年多了,沒人聯絡我。是不是自己申請哪裡出問題了?感覺我的申請被遺忘了,可以寄電子郵件給MDPI嗎?問他們為啥一直pending,連個拒絕信都沒有?
李亞倫律師回答:
我推測您這個問題是在抱怨尚未收到決定,因為您想聯繫美國移民局(USCIS),詢問為何案件仍在待審中,甚至連拒絕通知都沒有收到。這是因為 EB-1A 類別的案件在審理中心的處理時間通常超過半年。
目前有兩個負責審理 EB-1A 案件的服務中心:
- 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Nebraska Service Center):約需 14 個月才能處理 80% 的 EB-1A 申請;
- 德州服務中心(Texas Service Center):約需 15 個月。
您可以透過以下連結查詢處理時間:https://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
如果您將來認為處理您案件的服務中心超過了 USCIS 公布的標準處理時間,可以使用上面的連結查詢。請輸入您的案件類型和處理辦公室,網站會顯示您所屬案件的標準處理時間。
在頁面底部,您還可以輸入您的申請提交日期。輸入後,網頁會告訴您您的案件是否仍在「正常處理時間」內,或已經「超出正常處理時間」。
若您的案件已超出正常處理時間,您可採取以下行動:
- 提交線上服務請求(eRequest):https://egov.uscis.gov/e-request/Intro.do
- 與 USCIS 虛擬助理 EMMA 聊天查詢案情:https://www.uscis.gov/tools/meet-emma-our-virtual-assistant
- 或致電 USCIS 客服中心:1-800-375-5283,與聯絡代表通話以查詢案件狀態。
4. NVC面談領事館 依申請表所填
一讀者問:
我的特殊人才申請獲批,在香港有臨時身分。同時,我申請了美國移民。如果排期到了,我是否能預約在香港領館面谈?
李亞倫律師回答:
國家簽證中心(NVC)通常會根據移民申請表(如 I-130 或 I-140)上所指定的領事館安排面談地點。如果您獲得暫時許可在香港居住,一般應可在香港進行面談。如果香港尚未被指定為面談地點,您可以書面向 NVC 提出更改要求,並附上您能在香港居留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