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25年5月11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持OPT回母国面签F-1 具一定风险

刊登于2025年5月11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持OPT回母国面签F-1 具一定风险

一读者问:
我持有F-1签证,已经过期,现在是OPT。公司申请了H-1B,但几次不中。我已经递交国家利益申请(NIW)申请,正在审理中。我考虑年底回国,面签F-1。USCIS在2023年12月更新了对F、M类签证的政策,允许学生在学习期间申请绿卡,且不会对身份造成影响。一想到圣诞假期又要孤孤单单在这里呆着,就忍不住想回国。目前,看到的case是I-140通过后,持有有效F-1往返美国没有问题。想问问递交绿卡申请后审理期间,回去面签F-1有风险吗?

李亞倫律師回答,
2023年12月的指导文件明确指出,F类和M类学生必须拥有他们不打算放弃的外国居所,但这些学生仍然可以成为永久劳工紙申请或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并能够证明他们计划在短期停留后离境。然而,这份指导文件并不保证F-1签证会被签发。申请人仍需能够证明在完成学业后有离境的意图。此外,川普当选总统令人担忧,因为他对移民持负面立场,并签署了许多行政命令,包括许多与移民相关的政策,这可能会使通常的移民程序更加困难。据悉,一些大学和学院已经建议他们的学生在假期期间避免出国旅行,以减少回程时遇到问题的风险。

李亚伦文章: 我们不建议非必要的出国旅行,尤其是非移民

刊登于2025年5月4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

国际旅行仍然是川普政府打击异议言论的主要目标,而非移民(nonimmigrants)在入境时的权利比永久居民更少,尽管一部分永久居民也正面临被遣返的风险。一般而言,入境的非移民可被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驱逐出境,无需经过移民法庭程序,除非他们申请政治庇护,根据政治庇护,他们可被纳入快速遣返程序。而大多数情况下,永久居民若质疑不准他们入境的权利,则有权在移民法庭接受听证。

这一切源于川普总统以国家安全为名的竞选承诺,以及其签署的第14161号行政命令,指示政府各机关加强审查与背景调查,要求「识别所有可用资源,以确保所有寻求入境美国的外国人,或已身处美国境内的外国人,皆能受到最彻底的审查与筛选……」——文件编号 DCPD-202500128。

在美国大使馆与领事馆申请签证的申请人面临更严格的背景调查;即便获得签证,在入境美国时仍需接受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再次审查。持有签证但无需亲访领事馆,或获免签待遇的非移民(如加拿大人),也经常面临比以往更频繁、更具侵入打扰性的检查与讯问。这场打击行动甚至延伸到美国境内,已有超过300名非移民的签证被撤销,其中部分人更遭到拘留,标志着执法力度的重大升级。国务卿马可·鲁比欧表示,若签证持有人在美国期间被控犯罪,应自动失去其签证资格。
(过去,美国国务院撤销非移民签证时,当事人通常可留在美国,该撤销措施在其离境时才会生效。)

目前尤其受到针对的是申请首次或续签学生与交流访问签证的个人。许多近期报导都提及国务卿马可·鲁比欧(Marco Rubio)于2025年3月25日发出、未公开的长达1700字电报,标题为”行动请求:对签证申请人进行加强审查与社群媒体背景调查”,内容说明领事官员在审核M、F与J类学生及交流访客签证时必须遵循的程序。领事官员须将特定的学生与交流访客签证申请人转交防诈单位,进行强制性的社群媒体审查。需进行审查的对象包括:

• 疑似与恐怖主义有联系或同情恐怖组织的人。
• 曾于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8月31日之间持有学生或交流签证者。
• 自上述10月起已被终止签证者。

据悉,批评川普总统或以色列,可能已构成拒发签证的理由。领事官员应拒绝任何展现出「对恐怖活动或恐怖组织有某种程度公开支持或倡导」的申请人,这可能体现在「展现出对美国公民或美国文化的敌意」的行为上。

这项措施也似乎是本届政府整体政策的一部分,旨在使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和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的接触过程,变得比以往更加紧张、升高与羞辱,特别是在持非学生与交流签证来美入境时进行拘留与遣返。例如:一名加拿大人被ICE拘留两周的经历、布朗大学学生被拘留事件、过去的酒驾纪录也可能导致签证被撤与遣返,甚至连绿卡持有者的背景也会被调查,并因为过往的轻罪或政治活动而遭到拘留,例如:纽约时报报导、CBS新闻报导、新罕布什尔州学生被拘留的报导。

2025年4月5日,《华盛顿邮报》刊出一封名为〈这不是我投票支持的政策〉的读者投书,作者愤怒地表示:「我儿子的一位德国朋友最近飞往波士顿,却被移民官员带到房间里待了两个小时。他们搜查她的行李、解锁她的手机,查看她的所有讯息与照片,试图找出任何关于川普的负面评论,好将她遣返回欧洲。我自己的一些朋友也听说过类似的故事,甚至有些人还是绿卡持有者。这类消息正在欧洲传播,导致人们取消行程。」

另须关注的,还有即将出炉的旅游禁令,目前最终细节尚未公布,但草案显示:43个国家被分类为红色名单,全面禁止旅行;橙色名单则对旅行实施严格限制,旅客(包括移民签证与观光签证持有者)可能无法入境,并须亲自接受面谈;黄色名单则是给这些国家60天的期限,要求改善对入境者资讯提供不足、护照核发安全不足、以及向遭禁国家人民贩售国籍等问题。目前尚不清楚此禁令是否适用于已持有永久居民身分的人。

此外,鲁比欧领导下的国务院正任意运用撤销签证的权力,以所谓「不符合美国利益」为由,最近的目标是南苏丹。上周六,他宣布:「即刻起,美国国务院将撤销所有持有南苏丹护照者的签证,并停止发放新签证,以防止该国公民进入美国。」其原因是:该国拒绝接收一名美国遣返者,而拒绝的理由竟是此人实际上是刚果民主共和国(DRC)公民,而非南苏丹人。

综合以上情况显示,美国政府对非移民的打压已遍及国内外各层面。非移民在入境时几乎毫无权利,极易在边境被拘留与驱逐出境;旅游禁令即将实施,且移民政策行使充满恣意,这些都让身在美国的签证持有人在考虑是否要从事非必要旅行时必须三思,例如探亲、度假、学期间返乡等。

对于已在美国转换为较长期非移民身分者,也应慎重考虑是否要到海外的美国领事馆办理签证盖章,因为签证仅作为旅行用途,而美国移民局(USCIS)核发的身分变更批准文件已足以合法居留于美国。一旦身处海外而该国遭旅游禁令波及,对某些人而言,恐将造成一生无法挽回的灾难。

目前看来,这届政府为了达成其政治目的,愿意牺牲美国的旅游、观光、国际学生收入与国际形象。

李亚伦文章: 川普移民政策对那些有希望和身份的人不利

刊登于2025年4月6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 – 新政下 合法身份也有风险 (剪报)

川普总统一连串的移民政策行动,远远超出了对犯罪的外籍人士的打击范围,彻底摧毁了那些曾投票支持他、以为他只会驱逐犯罪分子的选民的希望。如果他获得2025年2月已由参议院通过决议案中包含的1,750亿美元预算资金,他将拥有实行大规模遣返行动所需的财力。

目前不仅是无证移民面临被遣返的风险,甚至连那些尚未获得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身份的人,也在川普政府的行动下成为潜在目标。仅从近期政府的几项措施来看,即使拥有合法身份的人,也存在被川普总统新政策波及的风险:

川普总统一连串的移民政策行动,远远超出了对犯罪的外籍人士的打击范围,彻底摧毁了那些曾投票支持他、以为他只会驱逐犯罪分子的选民的希望。如果他获得2025年2月已由参议院通过决议案中包含的1,750亿美元预算资金,他将拥有实行大规模遣返行动所需的财力。

目前不仅是无证移民面临被遣返的风险,甚至连那些尚未获得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身份的人,也在川普政府的行动下成为潜在目标。仅从近期政府的几项措施来看,即使拥有合法身份的人,也存在被川普总统新政策波及的风险:

1. 加强社群媒体筛查

根据《联邦公报》(2025年3月5日,第90卷第42号,第11324页),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布了60天意见征询通知,根据第14161号行政命令《保护美国免受外国恐怖分子及其他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威胁》,推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全面收集资讯以强化审核与筛查所有可能导致不予入境或拒绝移民福利申请的理由。移民申请表格及/或资讯收集系统将从特定人群中收集社群媒体识别码,以加强身份验证、背景审查与国安筛查。
这将延长案件审理时间,因为移民官员与行政人员将花费无数小时审查申请人的社群媒体帐户。美国移民局预估需筛查的申请人数如下:

I-485 永久居民或调整身份申请:1,060,585人
I-131 旅行文件申请:1,073,059人
N-400 入籍申请:909,700人
I-589 庇护与暂缓遣返申请:203,379人
I-751 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申请:140,000人
I-590 难民分类登记:106,200人
I-730 难民/庇护亲属申请:13,000人
I-829 创业投资移民转正申请:1,010人

2. 加强审查

强化的审查措施不仅影响美国境内向美国移民局申请移民福利的人,也波及持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的人。近期一篇文章《极端一致性:律师如何为边境的严格审查做准备》,由Dan Berger、Brian Halliday及Stephen Yale-Loehr撰写,提到两起拒绝入境案例:
一位持H-1B签证的计算机科学家在入境时,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致电其雇主确认资讯,因对方记不清细节或不知该员工当天要飞回美,结果该科学家被即时遣返。
另一案例为一名来自中国的工程学博士生,她已获F-1学生签证,但CBP官员发现她在领事馆递交的简历与其笔电中储存的完整版不同,要求她撤回入境申请并返回中国重新申办F-1签证。
作者在与三级 CBP 官员交谈后了解到,CBP 有新的指示,对所有入境申请者实施更严格的审查。

因此,对于持非移民签证者来说,往返美国的风险大增,建议减少出境次数;若为工作签证身分者,出行前需与雇主协调,确保申请表上的签署人员熟悉该员工的职责与情况。

3. 新的NTA(出庭通知)政策

美国移民局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了PM-602-0187政策备忘录《针对“不可入境与可遣返的的外籍人士”案件发出出庭通知》,此政策回到了过去的做法,即当移民局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不利的判决时,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可依靠,即将对申请人发出出庭通知(NTA),要求其出庭参加遣返程序。
除涉及犯罪、诈欺或虚假陈述被拒绝的案件外,该备忘录明确表示:「美国移民局将在对福利申请做出不利决定时,若外国人在美无合法身份,则发出新的出庭通知。」就职业移民申请而言,若申请被拒,且受益人在美无合法身份或符合遣返条件,美国移民局也将发出NTA,特别针对签署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如E-1/E-2条约贸易者和投资者、H-1B受益人所有者、O-1受益人所有者)的人员。

检控酌情权被大幅限缩,「只应在非常有限且令人信服的情况下,逐案行使此权限,并参考所有USCIS与国土安全部(DHS)指导方针、执法优先事项、个案事实及任何DHS相关利益后做决定。」

因此,这似乎使得维持非移民身分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不是简单地放弃申请延期并而使用EAD(工作许可证)更为稳妥,因为 EAD 本身并不能赋予合法身分。

我们正在回到过去的那个时代,去USCIS地区办公室面谈的申请人,可能再次面临极大压力与风险。使得在面谈过程中是否会被拘留的疑问,再次浮现。过去许多移民局前身(INS)与美国移民局官员出于自身安全考量,不愿在现场做出不利的判决,担心引发肢体冲突。但如今的政策或将回归旧制,办理人员可请求ICE(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官员到场,再做判决,并当场拘捕申请人——这大大增加了申请人在美国移民局办公室面谈时的风险,特别是当办公室内也设有ICE部门时。

4. 对假释计画参与者与处于一般遣返程序中的人士进行加速遣返

根据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代理局长Caleb Vitello于2025年1月23日发布的指令(文件连结:https://www.dhs.gov/sites/default/files/2025-01/25_0123_er-and-parole-guidance.pdf ),川普政府针对加速遣返的政策相当隐晦,指示ICE官员在执法酌情权的行使过程中,审查并考虑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启动加速遣返程序(针对在美停留未满两年者)。该政策要求终止所有正常的遣返程序和/或任何现行的假释身份,特别是针对那些根据川普备忘录而自动终止假释的人士(该备忘录终止了古巴、海地、尼加拉瓜及委内瑞拉的假释计画)。
即便是那些已经提出庇护申请或计画及时申请庇护的人,该指令仍表示,加速遣返程序包含庇护审查,并称该程序已足以保障这些人的信赖利益。

5. 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内部流传的「快速遣返备忘录」

在一份未公开但已于2025年2月18日在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内部流传的快速遣返备忘录中,川普政府指示ICE官员识别那些可以无需法庭听证、迅速遣返出境的移民,透过加速遣返程序加快驱逐行动。根据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等多方消息来源报导,该备忘录瞄准了一些「唾手可得的果实」的目标,其中一些人仍持有某种合法身份,另一些(属于入境外国人)在某些情况下有资格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
相关新闻来源:
《华盛顿邮报》: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immigration/2025/02/28/ice-expedited-removal-mass-deportation/
GIJOTINA新闻网(英文):https://english.gijotina.com/ice-memo-details-how-officials-will-try-to-deport-more-than-1-million-migrants-migrants/
路透社报导的ICE加速遣返最新指导方针

具体目标如下:

  • 曾被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释放但未申请庇护者,包括:获假释入境的外国人、收到CBP「报到通知」(NTR)的人,以及根据「替代拘留计画」(ATD)或「有条件假释计画」(PWC)处理的假释人士。
  • 抵达边境口岸时被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认定为「不准入境」并已获释者,只要其不准入境的原因涉及诈欺、故意虚假陈述或缺乏有效移民文件。针对这一类人员,备忘录指出,执行加速遣返程序不受时间限制。
  • 已获得「暂缓遣返令」者(即证明有迫害恐惧或曾受迫害,达到「有可能遭受迫害」的标准),应考虑遣送往第三国。
  • 移民官员应重新逮捕过去曾因原籍国拒绝接收而无法遣返的移民。备忘录指出,目前美方已与这些国家取得显著进展,使其重新接收本国国民,同时也应考虑遣返至第三国的可能性。

    川普总统扩大加速遣返的范围,针对所有在美国停留不满两年的移民。拜登政府曾限制加速遣返仅用于边境100英里范围内、入境不满两周的个案。根据作者的理解和经验,对于合法经边境口岸入境但无移民文件或有虚假陈述者,过去加速遣返通常仅在入境后短时间内实施。不过,此程序更多地针对使用免签证计画(Visa Waiver Program)入境者,这些人以放弃书面申请听证权利的形式入境,享有90天免签停留,因此丧失了听证机会。

这只是川普总统任期四年的开端,移民社区——即便是目前持有某种合法身份的人——未来仍可能面临更多冲击。除美国永久居民与公民外,所有人都应格外小心自己的移民身份,避免不必要的出行风险,并在采取任何可能影响身份的行动前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世界周刊2025年3月30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EB-1A申请被拒 有补救法 2. 频繁申请EB-1A 无益批准率 3. 效期剩30天 H-1B需申请加急 4. I-485 是否获准 可联络移民局 5. 以OPT申请I-140 仍需证明非移民意图 6. I-140 核准后 可O-1 签证入美

刊登于2025年3月30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EB-1A申请被拒 有补救法

一读者问:
我研究新能源材料,一年前提交职业移民申请的时候,论文引用数在2300左右。当时正要入职一所R2小学校做教职。我找律师提交了EB-1A和NIW,直到最近才收到RFE回信。律师提了4个标准:发表学术论文(36篇SCI论文)及书籍专著(4篇)。移民官员只认了寄稿,说提供的专业资信不全,缺少作者circulation,或是没有提供我的工作等等。实际上,每篇报告都提到了我的名字和学校单位部分,也有发表文章的链接,我都highlight出来了。移民官员不认可我的研究工作有原创和重要。我有5个本领域教授的推荐信,详细讨论了我的工作,被忽略掉了两份推荐信。律师说推荐信准备得有点少。回复最后一条最离谱。移民官员忽略掉我的36篇论文,其中我作为一作有顶尖出版物共同作者的,也有Nature Energy这种交叉领域公认的高影响的书籍。移民官员笼统的说有些是非学术性出版物,并说出版物受众应该为普通民众。律师说从业30年,没读过这样的,感觉非常糟糕。我会用最大的努力准备回应,但也想知道万一结果不行的话该怎么办?

李亞倫律師回答,
根据您的情况,您似乎收到了关于EB1A申请的补件通知(RFE)。遗憾的是,USCIS审查员在某些特殊人才案件中可能会设置障碍,甚至曾否认过一位获得奥斯卡奖的申请人。我想您和您的律师会努力回应RFE,希望EB1A申请能够获得批准。如果EB1A被拒,您可以等待NIW申请的结果,或者选择重新考虑(motion to reconsider)、重新审查(motion to reopen,需有优先日期前就有的新成就证据)、向USCIS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上诉,甚至向联邦法院起诉。另一个选择是重新提交申请,但请注意,在I-140申请中需告知USCIS您之前提交过申请。

2. 频繁申请EB-1A 无益批准率

一读者问:
我是博士生,想申请EB-1A,但我的案件偏弱。为了避免移民官对同一个案件的自由裁量和偏见,我想到一个办法,就是每隔3个月提交一份申请,好让我的申请案能送到不同的移民官的手里,以增加通过率。请问,这样做可靠吗?

李亚伦律师答:
不幸的是,这听起来不是一个好的策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除了能够追踪所有已提交的案件外,I-140 申请表的第 3 页第 4 部分第 8 题还询问:「是否曾经为此人提交过任何移民签证申请?」按照您设想的频率(每三个月提交一次)提交多个申请,几乎肯定会引起不必要的关注。

3. 效期剩30天 H-1B需申请加急

一读者问:
我目前在学校工作,我的OPT实习生身分2025年3月底到期。请问,现在我该先OPT转成H-1B后再提交I-485,还是先提交I-485、I-765然后看情况用I-765的新EAD或再转H-1B呢?

李亚伦律师答:
您的问题似乎与时间安排有关,因为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您的 OPT 大约还剩下 30天的有效期。您的任何策略都是可行的,但如果您尚未开始,除非您选择 H-1B 并使用加急处理 (Premium Processing),否则您可能会面临工作许可的空窗期。
(我假设您计划申请的 H-1B 是由学校提交的,并进一步假设该学校是一所高等教育机构并且免受 H-1B 名额限制 (cap-exempt)。如果不是,则您的雇主需要为您提交 H-1B 登记申请,而 2025 年的 H-1B 登记期间为 2025 年 3 月 7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并希望您能被选中)。
在申请 H-1B 时,只有在 H-1B 申请获批后,您才能获得工作许可。如果时间紧迫,学校可能需要为您提交 I-907 加急处理申请,以确保您能够无缝衔接工作。如果不是透过免受名额限制的学校申请 H-1B,那么H-1B 批准最早也要到 10 月才能生效。至于提交 I-485 调整身份 并同时申请工作许可(EAD),目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处理大多数基于 I-485 提交的 EAD 申请约需 60 天,但这一时间表在未来特朗普政府的政策下是否会变化,仍有待观察。另一方面,使用加急处理 (Premium Processing) 并支付 $2,805 美元 费用,则可以确保 H-1B 申请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入审理阶段。

4. I-485 是否获准 可联络移民局

一读者问:
我在7个月前,提交了I-765、I-131、I485的申请,到现在什么都没批准。在7月初的时候,来了一封信RFE,要求体检。我也按照要求做了,过去一个多月了,至今无消息。等得好难受,我该怎么办?

李亞倫律師回答,
关于I-485、I-131回美纸和I-765工作许可证申请,您可以查询相关办公室的处理时间。请访问USCIS网站的处理时间页面(https://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输入您的案件类型和USCIS办公室,网站会告知您该类申请的正常处理时间。您还可以在页面底部输入申请提交的日期,网页将显示您的案件是否在正常处理时间内或已超出正常处理时间。如果超出正常处理时间,您可以提交eRequest(https://egov.uscis.gov/e-request/Intro.do)或与EMMA虚擬助手(https://www.uscis.gov/tools/meet-emma-our-virtual-assistant)聊天,以提交服务请求查询案件状态。您也可以拨打USCIS联络中心电话1-800-375-5283,与联络代表通话。

5. 以OPT申请I-140 仍需证明非移民意图

一读者问:
我目前是F-1 OPT身份。在和现公司签offer之前,他们向我保证可以在入职后立即开始绿卡申请。然而,入职后绿卡申请被律师事务所拦下,理由是中国的排期过长,我无法在未来18个月内无法获得绿卡(或AOS)。律所的另一个理由是,F-1签证属于非移民倾向的签证。如果我提交了I-140申请,出入境可能会有风险。我自己的研究是在拜登政府任期内,I-140申请已不再被认为有移民倾向,到I-485阶段才会有。请问,在川普时代F-1期间开始绿卡申请的可行性。

李亞倫律師回答,
许多劳工紙申请是在学生持F-1 OPT身份期间提交的。我们的办公室与多家公司合作,这些公司愿意启动劳工紙程序,特别是申请人有资格获得STEM OPT延长时。请注意,您关于I-140申请不再被认为具有移民意图的假设需要修正。任何学生仍需证明其非移民意图,尽管美国国土安全部2023年12月的指导文件澄清,F类和M类学生必须拥有他们不打算放弃的外国居所,但这些学生仍然可以成为永久劳工紙申请或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并能够证明他们计划在短期停留后离境。在学生去美国领事馆面谈签证时,非移民意图的问题通常更为重要。就您的情况,公司及其移民律师似乎认为,为您担保绿卡的风险过高,因为您剩余时间有限且中国出生者积压严重。或许其他组织愿意承担更多风险,并认为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额外停留时间。

6. I-140 核准后 可O-1 签证入美

一读者问:
我人在中国,有个疑问。如果我在美国境外申请I-140成功,等排期间可否用O-1非移民特殊技能人才签证入境美国工作,并在境内等排期?不确定的是O-1签证是不是可以有移民倾向?

李亚伦律师答:
在您获得I-140批准后,并以O-1签证进入美国工作等待优先日期生效的情况下,这可能是可行的。 O-1签证并非双重意图签证,但似乎处于一个灰色地带,申请人需要能够证明其在本国有住所。我们见过一些在美国已获批请愿书的个人成功申请O-1签证的案例。因此,答案是“可能可以”,当然,在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的任何签证申请中,都应诚实披露您已申请移民签证。

世界周刊2025年3月16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EB-1A获批准 想持B签证来美 恐有问题

刊登于2025年3月1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EB-1A获批准 想持B签证来美 恐有问题

读者问:
我人在国内,申请了EB-1A,2023年7月获准。我在纠结要不要先以B签证来美国,然后在美国递交I-485的申请,还是走广州领馆面谈的方式?请问,哪个方式比较快?

李亚伦律师答:
传统上,领事处理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的处理速度更快,因为一旦优先日期 (Priority Date) 排到,领事馆就可以安排面谈。然而,现在有更多变数,使得预测哪种方式更快变得更加困难。由于疫情期间领事处理的延误以及人手短缺,许多领事案件即使在优先日期排到,仍未能及时安排面谈。此外,相较于职业移民的案件,领事馆更倾向于优先安排直系亲属移民类别的案件。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而言,申请人过去无法提交 I-485 永久居留申请,直到优先日期排到。这一情况在美国国务院 (Department of State) 引入 A 表(最后批准日期,Final Action Dates)和 B 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日期,Dates for Filing)后有所改善。以前,优先日期仅与最后批准日期相关。现在,根据 B 表(当 USCIS 指定当月可使用 B 表时),申请人可以在最后批准日期排到前提交 I-485 申请,并且一旦 A 表的优先日期到达,案件可能会立即获批。然而,与领事处理类似,许多案件即使排到了该日期,也可能因人手短缺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审理。

此外,由于其他原因,您的情况仍然不明朗。如果您尚未持有 B 签证,那么您的 B 签证可能不会获批,因为您的已批准 I-140 申请显示了移民意图。如果您成功持 B 签证入境,也无法确定 B 表的优先日期何时会排到 2023 年 7 月。自 2024 年 1 月以来,目前的可用日期仍维持在 2023 年 1 月 1 日,未有变动。此外,如果您的优先日期在您持 B 签证可停留的期限内未能排到,您可能还需面对如何维持在美国合法身份的问题。希望这些资讯对您有所帮助。

李亚伦文章: 现代化 H-1B 规则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 生效,查看评论和回应解析

刊登于2025年2月16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剪报) (上)

刊登于2025年2月23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剪报) (下)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第二部分有关 H-1B 的拟议规则《现代化 H-1B 要求、提供 F-1 计划的灵活性及影响其他非移民员工的计划改进》(Modernizing H-1B Requirements, Providing Flexibility in the F-1 Program,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Other Nonimmigrant Workers),已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最终确定,并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 生效,即当选总统 唐纳·川普(Donald Trump) 就职的前三天。该规则共 400 多页,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变更(括号内的数字对应于规则的具体页码):

1. 对先前裁决的尊重与适用范围的扩大

美国移民局在此规则中确认,对任何 I-129 表格(Form I-129)的申请均应给予尊重,而不仅限于申请延期的请求。国安部(DHS)认同这一做法的好处,适用于所有涉及相同当事人和相同基本事实的 I-129 表格的申请,而不仅限于寻求延长居留期限的个案。适用同样尊重的范围包括:

转换身份Change of Status)
修正申请(Amendment)
延长居留( Extension of Stay)
领事批准通知(Consular Notification of Approval)
但若先前的批准存在重大错误、情况或资格要求有重大变更,或有新的对请愿人、申请人或受益人资格有不利影响的重大信息,则先前的裁决不予尊重。 (122)
但若 H-1B 专业职业(Specialty Occupation) 的资格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则不适用旧规则。 (123-124)

当专业职业的资格发生变化时,包括本规则中颁布的「专业职业」的修订定义和标准,此尊重政策将不被保留。 (128)
对于进一步的修正申请,若客户工作地点变更需要新提交劳工情况调查申请(LCA),则视为重大变更,国安部拒绝给予过去的裁决。 (129)

2. 「非营利研究机构」定义扩展

新规则认可某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可能具有多个基本目的,因此扩展「非营利研究机构(Nonprofit Research Organizations)」的定义,即只要研究是其基本活动之一,即使非主要使命,也符合资格。规则将原来的「主要从事(Primarily Engaged)」和「主要使命(Primary Mission)」改为「基本活动(A Fundamental Activity)」。但 国安部DHS 明确表示:

研究活动仍需是重要且实质性的,但无须是该机构的主要或最重要的活动。 国安部拒绝说明后期研究阶段(如技术开发和转移)是否有资格获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豁免(166)
可接受的非营利或免税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纳税申报表、免税证书、国税局(IRS) 免税机构名单、公司章程、细则,或 IRS 信函等。 (167)
此外,使用专业雇主组织(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 PEO)不会自动影响雇主的免配额(cap-exempt)资格,美国移民局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根据证据优势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来判定是否符合免配额资格。 (169)
此规则也承认:即使受益人未直接受雇于符合条件的机构,但至少有一半时间从事支援或推进该机构基本目的、使命、目标或功能的必要工作,仍可能符合免配额资格。 (171-172)

3. 专业职业(Specialty Occupation)判定标准明确化

美国移民局澄清,「通常(Normally)」并不等于「总是(Always)」。国安部DHS 不再完全依赖《职业展望手册(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OOH)》来判定 H-1B 专业职业资格。
具体变更如下:

国安部 拒绝为”常常more often than not” 下定义,或把通常(Normally)」设定「超过 50%」这类固定数字标准,因为这可能导致雇主须证明特定百分比的职位需要学士学位,而如果 OOH 未具体列明百分比,则可能使雇主更难证明合规性。
O*Net 资料不能作为决定性依据,因为它缺乏对某些新兴技术领域的详细数据,也无法清楚说明特定职位是否需要与职业直接相关的专业学位。
综合考量标准:没有单一因素(包括 O*Net)能够决定某个职位是否属于专业职业。 (91)

4. 合格学位范围可能需要解释

申请人可以接受多种相关学位领域作为符合资格的学历,但这些学位领域必须与工作职责直接相关。国安部重申:「每个学科领域都必须与该职位的职责直接相关。」它还指出:「仅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的学位与职业相关,会混淆这两个不同的要求。国安部不认为要求申请人说明每个学科领域如何属于特定专业并提供『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体系』,从而与该职位的职责直接相关,是过于繁琐的要求……。」(87-88)

5. Cap-Gap 延长至次年 4 月 1 日
6. 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申请开始日期时有真实的专业职位

这项规定令资讯科技( IT) 咨询业界和其他人力派遣公司感到震惊,并在规则评论中表达强烈反对。对于「雇主应承担为员工找到足够有生产性工作之风险」的担忧,以及美国移民局一再混淆「投机性雇用」与「投机性项目的区别,并且该规定 「无论是从个体或集体角度来看,都与承包专业 IT 服务的整个做法不相容」,美国移民局不同意这些观点:

美国移民局反驳称,纳入「真实雇用(bona fide employment)」的要求不会导致 IT 派遣公司被淘汰,并强调必须在提交 I-129 申请时有具体的职位存在,如果没有工作,就无法判断它是否是一个专业职业。 (201-206)
美国移民局进一步指出,H-1B 并非旨在为让个人在美国寻找工作的工具,也不是让雇主引进临时外籍劳工以因应可能的业务扩展或潜在客户的需求 ,以期获得潜在的新客户或合约(208)
美国移民局澄清,不要求申请人在整个 H-1B 有效期内皆有确定无疑的专案,但申请人在提交时必须证明该职位在有效期开始时确实存在。 (221)

7. 当受益人被派驻至第三方时,第三方的职位要求才是关键

当受益人受派至第三方工作时,其工作必须属于专业职位,并且以第三方(最终客户)的职位要求为准,而非申请人(雇主)的要求。

一位评论者指出,要求人力派遣公司证明职位要求,若最终客户不愿提供必要资讯,将使派遣公司陷入无法完成申请的困境。
此外,当申请人与最终客户之间存在二级或三级派遣公司时,获取必要文件可能会更加困难。
另外,客户可能不愿参与职位要求的确认,因为这些非雇主单位担心共同雇用责任(joint employment liability)。
对此,国安部回应:「仍然是申请人(雇主)的责任来证明符合资格」,并列举可提交的证据,例如总服务协议(Master Services Agreement)、工作声明(Statement of Work),或来自最终客户的信函等合理可获得的文件。 (282)

8. 受益人-所有人(Beneficiary-Owners)可提出 H-1B 申请,但美国移民局将限制初始 H-1B 申请及首次延长的有效期为 18 个月.

新规则移除了「雇主-雇员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的要求,因为美国移民局现在允许持有超过 50% 股份或具多数投票权的受益人所有者申请 H-1B。
初始 H-1B申请及首次延期仅允许 18 个月,但后续延长可为 3 年,前提是该受益人所有者大部分时间仍须从事专业职位工作,即使也可能涉及与企业拥有权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245)
一些评论者担忧此类 H-1B 受益人所有者的工资支付问题,因为此类职位涉及多种职业类别,国安部回应称:「必须使用较高的工资标准」,即使该受益人所有者从事美国移民局批准的非专业职位工作。 (245)
有评论者请求国安部在「现行工资要求(Prevailing Wage Requirements)」方面提供灵活性,理由是许多初创公司可能长期无法获得正现金流,导致企业所有者难以同时满足工资要求和投资发展。此外,劳工情况调查(LCA) 工资要求迫使许多创业者担任初级职位,因为新创企业资金有限,难以支付 CEO 和其他高管市场薪资。
国安部明确表示,无权改变相关法规或 DOL(美国劳工部)的 LCA 要求,亦无法提供任何豁免。 (254)

9. 专业职位定义修改:「特定专业学位(in the specific specialty)」改为「直接相关的特定专业学位(in a directly related specific specialty)」

「直接相关(Directly Related)」的定义为:学位或其等效学历与该职位的职责之间存在「逻辑关联(Logical Connection)」。
某贸易协会建议美国移民局指导「任何工程学位都能满足专业职位的要求」,美国移民局回应称:「H-1B 申请通常会被批准,前提是受益人确实符合资格,且将担任工程师职位。」(83)
国安部进一步强调,对于软体开发人员(Software Developers),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工程学学科如何提供直接与职务相关的高度专业知识。 (83)

10. 规则重新调整申请人须符合的四项标准之一,以证明职位属于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

学位或同等学历通常是进入该职业的最低要求。美国移民局现在将「通常(Normally)」定义为:「被认为是常见、典型、普遍或例行的」,并强调「通常」不代表「总是」。
同类组织的类似职位应与美国境内雇主所属产业一致。
该职位通常需要学士学位来执行工作职责,而不再是旧版定义的「该职位要求学士学位」。此外,若 H-1B 受益人是透过合约安置至第三方,则「通常所需」的学位标准应参照第三方的要求。
该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必须高度专门化、复杂或独特,以至于通常需要新修订的学位或等同资格才能执行。 (87-88)

11. 新规则要求LCA 必须「支持并与 H-1B 申请相符」

国安部明确表示,将积极行使扩大后的规范权限来审查 LCA(劳工情况调查)与 H-1B 申请的一致性。
针对评论者询问美国移民局,当申请人遵循劳工部指导确定薪资等级1 的职位时,美国移民局现在是否会断言职位应该是薪资等级 2 或薪资等级 3,或者 美国移民局现在是否会断言申请人在审查了职业分类标准代码(SOC Code)并选择他们认为与职位最相符的代码后,LCA 上的 SOC 代码不正确,美国移民局给出了一个例子,「如果申请人和其他支持文件表明受益人的职位和相关工作职责需要工资水平2或根据劳工部指导工资等级为3 级,但LCA 认证的薪资等级为1 级职位,这可能会让人怀疑该申请是否得到了与申请正确对应的LCA 的支持,或者所提供的职位是否在申请中准确描述。
类似地,如果 LCA 上的 SOC 代码与 H-1B 申请中所述的工作职责不一致,美国移民局可能会发现存在重大差异」(227)。

12. 美国移民局拥有实地调查(Site Inspection)权限,且可对未遵守无预警检查的企业施加处罚。

美国移民局无需搜查令即可进入企业和住宅,进行调查、获取资讯,并将其作为对申请人不利的证据。
有评论者质疑「国安部欺诈检查与国家安全局(FDNS)」是否应有权进入受益人住宅和第三方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国安部拒绝限制美国移民局人员进入住宅,称若做出此限制,将导致「任何申请人都可以透过让员工在住宅工作来逃避举证责任」的漏洞。 (265-266)
FDNS 也可检查受益人所属的第三方工作地点。国安部强调:「申请人无义务将受益人安置于第三方地点,但如果选择这样做,申请人仍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规性,满足 H-1B 申请的所有要求,并确保受益人按批准的条件受雇。」(268)
国安部以相同理由拒绝对第三方工作地点提供豁免,避免创造漏洞。
该规则在拜登政府最后几周内定案,但其前景未定

该规则无法透过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撤销,但可能会被国会审查法案(Congressional Review Act, CRA)推翻。 CRA 允许国会在新届期的前 60 个立法日内,透过多数决共同决议,否决过去 60 天内制定的法规。

可能不会被撤销的理由:

该规则的变更大多偏向保守,符合部分共和党政策。
在共和党内部近期围绕 H-1B 计划的争论中,当选总统川普曾支持 Elon Musk 和 Vivek Ramaswamy,他们是**美国政府效率部(DOGE)**的提名人,且皆为 H-1B 计划的支持者。
川普在接受电话访问时曾表示:「我在自己的物业上有很多 H-1B 签证持有人。我一直是 H-1B 的支持者,这是一个很棒的计划。」

可能会被撤销的理由:

这是拜登政府制定的规则,川普不愿承认拜登政策的成就。
该规则远未达到川普在上届任期内对 H-1B 改革的提案力度。
未来情势如何发展,仍有待观察。

世界周刊2025年1月26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I-140过180天应提交I-485J 2. 找不到DS-2019 申请I-485怎么办3. EB-1A申请80%需12至14个月

刊登于2025年1月2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I-140过 180天 应提交 I-485J

读者问:
我在前雇主那里获得了EB-3的I-140批准,并在超过180天后跳槽到目前的雇主。当我的优先日期排到后,我现任雇主为我申请了I-485和I-140,I-140批准了,但超过180天后I-485没有任何进展。现在我突然收到了一份补材料通知(RFE),要求提交I-485J、指纹和体检,以前都交过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如果我提交485J,整体的I-485处理会延迟吗? I-485J也需要批准吗?

李亚伦律师答:
根据移民规定,如果之前的雇主获得了EB-3 I-140批准,并且该批准在180天内未被撤销,则受益人可以转到另一个雇主,该雇主将再次通过劳工认证和/或申请流程,并使用新的I-140批准接续旧的优先日期。从您的描述中,我假设这正是您的情况,因为您提到第二个雇主已提交并获得了新的I-140批准。你提到I-140和I-485已同时递交了。在这种情况下,I-485J请求似乎不合适,您的律师或法律代表应在回覆USCIS的RFE(请求补充证据)中说明这一点。 I-485J通常只在以下情况下才需要并必须获得批准:即存在第二个雇主,并试图通过转换到相同或相似的职业来获得移民案件的批准,而不采取其他步骤,如获取新的劳工认证或移民签证申请。关于无需新劳工认证或I-140申请的转移规则是在I-485申请提交后,若I-140已获批且至少已过180天,则应为新工作提交I-485J申请,且新工作应为相同或相似的职业。

2. 找不到DS-2019 申请I-485怎么办

读者问:
我必须立即提交了I-485,但发现无法找到十年前的DS-2019表格。十年前,我以J-1签证进入美国,停留了五个月,随后返回本国两年,符合两年居住要求,因此不需要J-1豁免。两年多后,我以F-1签证再次进入美国,目前持有OPT身份。我现在与主申请人一起提交I-485,但发现找不到DS-2019表格。我联系了之前交流的学校,但没人上班无人回覆。想请问,如果我在I-485初次提交时不附上DS-2019,会有重大问题吗?我咨询了一位律师,回覆说可以在没有DS-2019的情况下提交。移民局可能会或不会发出RFE,因为这份文件已经十年了。我可以做的是:先询问学校官员看看是否能找到副本。如果没有,您可以写一份声明说明找不到DS-2019,并附上之前的J-1签证,以证明我遵守了两年规定。这样做会有问题吗?

李亚伦律师答:
美国移民局期望I-485申请会附上完整的文件,包括DS-2019表格。您的计划不错,可以先向学校官员索取副本,如果无法找到,再写一份说明,解释为何无法提供,以及您所做的努力,同时提交旧的J-1签证和返回本国居住两年的证明。我无法保证这样的做法不会导致补材料通知的请求,但这听起来是合理的做法。

3. EB-1A申请 80%需12 至14个月

读者问:
我的专业是电脑人工智慧,拥有超过一万多次引用,及各种期刊编辑审稿,有许多获奖论文。我申请了杰出人才,于今年3月提交了EB-1A并收到收据,但之后一直没有进展。我等到现在,看到网上有些人几天或一两个月就获批。请问,我的情况是怎么回事?

李亚伦律师答:
根据移民局公布的处理时间,百分之80的EB-1A申请在两个处理这类申请的移民服务中心都需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需要12个半月,德州服务中心则需要14个月。该流程可以通过提交I-907加急处理请求表并支付额外的$2805加急费,移民局在15个工作日内会处理该申请。移民局在该期间内批准、拒绝,或发出补充证据请求或意图拒绝通知。

世界周刊2025年1月5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优先日期排到前移民局可调整2. 前公司未撤销批准新公司可继承日期3. I-131 被拒常见因核准前离美4 . I-485 若薪资高减薪2万元影响小5. 收费报导恐无助申请EB-1A 6. 不同申请案件须分别开支票

刊登于2025年1月5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优先日期排到前 移民局可调整

一读者问:
我的I-485突然变成「案件仍待处理」。这是怎么回事?我在2023年10月申请了EB-2,后降级为EB-3,同时申请了I-485,并提交了体检资料。在2023年11月下旬打了指纹,终于等到2024年3月底,I-140降级获批,但我收到了体检的RFE。在4月,我重新提交了体检材料,案件状态在NBC停留了很长时间。 7月,状态更新为「案件仍待处理」。我的优先日期是2020年6月, A表显示排期已到,那为什么会仍待处理? 7月后的一周,我收到了美国移民局的信,说签证号配额已用完没有了,案件再次转到国家福利中心 (NBC)。我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为了回答您的问题,我假设您是中国出生。您的优先日期是2020年6月,且降级为EB-3的I-140在2024年3月获批,从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这段时间,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提交劳工证申请或I-140申请的中国出生者,最终签证配额是开放有名额的,I-485待处理的申请有机会获批。然而,2024年10月的签证公告更新后,EB-3中国的排期变为2020年4月1日。我不清楚为什么您的案件在2024年3月至9月之间没有被处理,但目前已没有签证配额,您需要等待,直到您的优先日期再次排到后,美国移民局才能批准您EB- 3降级的申请。 (请注意,移民局可以在优先日期尚未排到前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行动,例如发出资讯通知或在优先日期生效前拒绝的通知)。

2. 前公司未撤销批准 新公司可继承日期

一读者问:
我在2022年8月取得优先日期,申请了EB-2。我不确定新的财政年度是否会大幅进展,截止日期会否符合或降级。现在我收到了一个工作机会,可以跳槽,但新公司没有申请批号,需要重新进行所有申请程序。目前,重新获得I-140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现公司文化有些不健康,我可以工作到年底,但环境不太稳定,职业发展机会也不佳。新公司应该不错且非常稳定。请问我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我假设您出生于中国,截至2024年12月的EB-2配额在签证公告表的A和B表上分别显示为2020年3月22日和2020年10月1日。如果您的I-140申请已经获批且优先日期为2022年8月,而公司在180天内未采取步骤撤销批准,您可以保留优先日期,若新雇主成功申请新的劳工证明和/或I -140申请。您的最终移民时间表可能不符合您在现公司工作到年底的计划。因此,如果新公司看起来不错且非常稳定,并愿意承担您的永久居留流程,您可以考虑转到新公司。

3. I-131 被拒 常见因获批前离美

一读者问:
我的I-765在7月25日获批,I-131在7月27日获批,应该是一张合并卡。然而,7月29日,I-131的状态变成重新开启。这代表什么?它到底是获批还是没获批?重新开启的原因是什么?

李亚伦律师答:
美国移民局是否发行合并卡由其自行决定。如果您有合并卡,旅行权限会显示在EAD卡的底部。您的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在批准后重新开启I-131的申请是比较少见的。一般来说,如果有新证据显示不应授予该申请,移民局可以重新开启审理。 I-131被拒绝或撤销的一个常见原因是申请人在I-131申请获批之前离开了美国。

4. I-485 若薪资高 减薪2万元影响小

读者问:
我的I-485已交,最近拿到了一个offer base,比旧公司的底薪一年少了两万元。想问一下,如果接了后面透过新公司交I-485J,然后工资那里比旧公司少两万,对批准I-485会有影响吗?

李亚伦律师答:
您将依赖根据I-485 J 转移您的案件,如果I-140 申请获得批准并且I-485 申请已等待180 天,则劳工证和I-140 申请仍然有效,并且新的工作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还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工作职责、SOC 代码、职位名称,其中两万美元的减少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指出的是,当一个人的工资为 150,000 美元时,减少两万美元比根据劳工证赚取 50,000 美元左右时的影响要小。

5. 收费报导 恐无助申请EB-1A

一读者问:
我是中国985重点名校大专院校的电脑教授,准备申请EB-1A,正在准备资料中。中国有一家科学杂志的编辑希望为我做专访,但收取2至3万人民币的费用。这本杂志算是国家级的吧。我不知道这个对于EB-1A申请有用么?这算是媒体报道么?

李亚伦律师答:
媒体法规规定,必须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与您工作相关及领域的资料。美国移民局通常会查看一家杂志的发行量与该领域其他杂志的比较,以及该出版物的目标读者是谁。事实上,此杂志向你要钱来采访你,这并不是大多数知名杂志都会做的事情。您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该科学杂志的真实性,以确定它是否是中国真正受人尊敬的出版物。它能否真正说服美国移民局,一个很大的因素是它是否具有国际声誉。

6. 不同申请案件 须分别开支票

一读者问:
我在两个月前提交了I-485、I-131和I-765。到目前为止,律师只收到FedEx的签收通知。已经快两个月了,支票还没有兑现。这正常吗?

李亚伦律师答:
已近两个月移民局尚未接收处理您的申请案件,这稍微有点不寻常,但并非闻所未闻。是否有可能美国移民局正在准备退还您的申请呢?是有可能的。除了支票未兑现外,如果您的律师在提交包裹时附上了G-1145电子通知接受表格,美国移民局会通过此方式通知接收情况。我也注意到您提到「支票」(不是复数),您和您的律师应该知道,美国移民局要求您申请的每个案件分别开立支票。

李亚伦文章: 《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的特殊情况

刊登于2024年12月1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上(剪报)

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讨论了在《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下,保持子女 “冻结”年龄的能力[注一]。当父母未能在申请案批准后签证可用期(排期排到有配额)一年内,或在签证可用期中断期间内“寻求获得身份”时,可能导致之前符合资格的子女无法与父母一起移民,迫使父母要先以永久居民身分进入美国,然后再以F-2B类别(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为已超龄的子女提出申请——这个过程大约需要8年(根据2024年11月签证公告最后批准日期表,F-2B类别的签证仅对在2016年5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的所有国家(墨西哥和菲律宾除外)子女开放,墨西哥和菲律宾这两国的等待时间更长)。

为了让子女能保留父母在签证有名额期内未“寻求获得身份”的原始“冻结”日期(即包括不到一年的期间),美国移民局要求提供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特殊情况的证明。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7章《儿童身份保护法》解释说,美国移民局不认为常见情况如财务困难、轻微的健康状况以及申请人可控制的情况(例如何时寻求律师或开始准备申请材料)属于特殊情况。

如果试图通过律师的不作为来解释特殊情况,即律师提供了无效的协助,美国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宣誓书,详细说明与律师就应采取的行动是如何达成的协议,以及律师向申请人提供了哪些有关这些行动的信息;申请人真心实意地通知律师对其提出指控的证明,并且律师已被给予机会作出回应;并说明是否已向相关纪律机构就律师的法律或道德责任违规行为提出投诉,或解释为何未提出投诉。

假设已提供存在特殊情况的证明,下面的问题就变成了这些情况共花了多长时间,以及这是否足以让子女的CSPA年龄仍保持在21岁以下。美国移民局在政策手册中给出了三个例子:

1. 签证名额中断三个月后,签证名额在七个月后再次排到,此时已立即提交要获得身份的申请。此处政策手册指出,申请人必须提供解释和证据,来证明为何在首次签证名额可用期间未申请调整身份,当美国移民局酌情决定认为特殊情况成立时,将根据签证名额首次在三个月内可用的日期来计算子女的CSPA年龄。
2. 签证中断三个月后,七个月后再次排到,但在此例中,申请人未在签证可用时寻求获得身份,而签证排到期从那时起超过一年才采取行动。政策手册指出,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在首次三个月签证排到期间及第二次整整一年的签证排到期间未寻求获得身份的特殊情况,然后美国移民局将根据签证首次可用的日期计算申请人的CSPA年龄。
3. 第三个例子几乎与第二个相似(多了一次签证可用的中断,不论是否有意而为),但申请人证明了在第二次签证可用期间超过一年未寻求获得身份的特殊情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证首次可用的三个月期间未寻求获得身份的特殊情况。政策手册指出,美国移民局将酌情原谅第二次寻求获得身份的要求,并根据签证第二次排到的日期来计算子女的CSPA年龄,因为未能证明在三个月内申请调整身份的特殊情况。

父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其子女,以避免年龄重新冻结对其移民造成灾难性影响呢?

如果父母不熟悉国务院的每月签证公告,他们应该学会阅读并跟进,而不仅只依赖他人的建议。阅读签证公告现在需要查看四个图表,而不是以前的两个图表。如果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父母还必须注意美国移民局的每月调整图表,以确定该机构是使用“最后批准日期”图表还是“递交调整身份日期”图表——因为如果使用的是“递交日期”图表,且该月的移民签证可用,那么这就是计划在美国调整身份的人的“寻求获得”义务开始的日期。还应注意,职业类案件在政府财政年度内最容易被美国移民局在任何时间使用其中任何一个图表。近年来,亲属移民的案件主要使用“递交日期”图表。

是否有可能利用美国移民局和国务院之间目前对移民签证可用性看法的差异来制定策略?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是可行的。

美国移民局于2023年2月的变更之前,这两个单位一致认为只有当优先日期在“最后批准日期”图表上排到时,签证才被认为是排到的。现在,国务院仍然认为移民签证只有在该图表下才算排到,尽管许多人不断呼吁国务院采纳美国移民局的解释,因为这样可以使更多子女的优先日期在较早日期冻结。美国移民局和国务院之间的看法差异可以被探索,如果“递交日期”图表和“最后批准日期”图表的时间差足够小,使得子女的CSPA年龄在“最后批准日期”图表开放到优先日期时仍低于21岁,家人可以选择通过领事处理他们的移民签证,而不是在美国进行身份调整。面谈时,领事馆或大使馆仅查看“最后批准日期”图表来确定子女在“寻求获得”问题上的资格。

例如,子女人在美国,当根据“递交日期”图表冻结年龄时为20岁,但家人在签证排到时接近一年没有采取行动。 “最后批准日期”图表的优先日期在孩子满21岁的当月开放。如果家人了解或已经熟悉CSPA规则,则他们可以选择马上提交I-485申请,或者利用领事处理,即优先日期刚刚首次排到,他们有整整一年时间采取行动来“寻求获得”移民身份。因此,这个家庭可能会决定从I-485转为领事处理,将已批准的请愿书发送到全国签证中心(NVC),并在优先日期变成当前日期的一年内采取其中一个满足“寻求获得”要求的步骤。

虽然这是一个可能有风险的选择,尤其是涉及将指定为身份调整的已批准请愿书转送至NVC所需的时间,以及“最后批准日期”图表可能出现积压及其相关后果,但这可能是父母和子女愿意考虑的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有特殊情况的解释,否则这可能是上述情况下家庭唯一的途径,即未能及时提交I-485且允许“递交日期”图表下的一年期限过期。

摘要:
随着美国移民局的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册现在强调当优先日期排到时,且在该日期开放期间未采取任何行动时,需要证明存在特殊情况,父母应该注意签证类别的开放和积压情况,以及国务院和美国移民局不同的签证和调整图表的使用方式,这些可能会对子女与他们一起移民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需要父母为子女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

[注一] 根据CSPA,子女的年龄会在以下日期被冻结:在直系亲属提交移民签证类别申请的日期,或父母提交I-589庇护申请的日期,或父母与美国移民局官员进行I-590难民面谈的日期,或父母的移民签证申请积压审理后获批并随后签证排期排到的日期。

李亚伦文章: 在《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下年龄冻结和重新冻结日期的变动及其后果

刊登于2024年11月10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上(剪报)

子女在《儿童身分保护法》(CSPA)下年满21岁并有资格与父母一起移民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在最终移民时未满21岁,因可将签证类别积压的审理等待时间从年龄中扣除,以及在移民签证排到时的一年内寻求获得移民身分。

在美国移民局(USCIS)2024年9月25日发布的政策公告《根据儿童身分保护法计算年龄》PA-2024-23中,移民局解决了这样一种情况:即根据CSPA,子女可能已经在21岁之前「冻结」了自己的年龄,但可能会失去「冻结」日期,因为在子女寻求获得签证之前,签证类别暂时倒退而没有了配额,然后在签证再次排到的一年内,此时孩子在一年结束之前采取适当措施寻求身份,可重新使用冻结的日期获得身份。

美国移民局先前曾裁定,如果申请人在移民签证可用的一年内未寻求获得身份,申请人将无权享受首次冻结的日期,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只能获得其寻求获得身份之日的年龄。

该政策公告引用了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7卷第7章《儿童身分保护法》,详细说明了在年龄问题上寻求获得身分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很容易想到的一个例子是,一个父母透过EB-3职业专业人士类别移民,其子女已经22岁,但由于美国移民局在审理申请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其CSPA年龄在签证排到时仅20岁8个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应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符合「寻求获得」身分的要求。

要如何「寻求获得」身分?政策手册列出了几种不同的方式:
• 正确地提交《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分申请表》(表格I-485);
• 向美国国务院(DOS)提交完整的《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格DS-260)第一部分;
• 向美国国务院(DOS)支付移民签证费用;
• 向美国国务院(DOS)支付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3A条规定的《经济担保书》(表格I-864)审查费用(前提是在经济担保书中列出申请人的名字);或
• 代表申请人正确提交《对已批准的申请或请愿采取行动的申请表》(表格I-824)。

在我们的例子中,由于个人或业务原因,或者是处理案件的法律专业人员行动缓慢,导致父母在4个月内未采取进一步步骤寻求获得身份,而EB-3类别不幸暂时没有配额,直到6个月后才重新有配额可用,此时子女的CSPA年龄为21岁6个月(如果重新冻结)。

子女是否仍然能够移民呢?法律允许申请人在签证排到后的一整年内寻求获得身份,而这里签证只有四个月的可用期。因此,子女仍然有时间寻求获得身份。但问题在于子女是否仍然有权享受首次冻结的日期,还是该日期不再有效,他/她只能在父母采取必要步骤寻求获得身份的日期才可再次冻结年龄。

在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册中,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才能保留首次冻结的日期。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在首次可用期间内未申请的原因,即使该期间不到一年。

在考虑特殊情况的因素时,政策手册列出了以下几个因素:
• 这些情况不是由申请人的行动或不行动所引起的;
• 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申请人无法在一年内寻求获得身份;以及
• 在当时的情况下,延误是合理的。

在举例时,手册列举了以下情况:
• 合法的无行为能力,例如调整申请人在一年期间内因精神障碍而无法申请;
• 及时提交的调整申请被美国移民局拒绝,因为递交申请不正确,被退回给申请人修改,而在合理期限内纠正错误并重新提交申请;
• 申请人的律师或法律代表或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死亡、重病或无法行动;以及
• 在满足某些要求时,律师无能给予协助。

政策手册并未将原因限制于上述情况。

因此,似乎在CSPA下,子女的年龄一旦被冻结,并不一定是永久冻结的,即使孩子在一年期限内寻求获得身份,年龄也可能解冻并可能在稍后日期重新冻结,如果子女的CSPA年龄因此超过21岁,将对这个家庭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