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週刊2026年1月18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60 天寬限期 從最近3張薪資單確定 2. 申請遞交一個月未扣錢 聯絡移民局

刊登於2026年1月18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60 天寬限期 從最近3張薪資單確定

一讀者問:
我在這個公司待了三年,等開始綠卡的程序就等了一年,從開始準備到提交PERM花了10個月。 PERM是2023年11月交的,當時H-1B延期申請還在審理中。公司通知我被解僱的當天,就是我的解僱日,但可以多給我5個月的薪水。但無法幫我繼續申請綠卡了。諮詢了公司的律師,能不能幫忙辦到I-140下來?律師說,這要看公司和首席雇主的決定。我希望公司能延長我的解僱日(last day),並請公司幫我完成I-140。他和我約了個時間討論,但感覺希望渺茫。律師說我的寬限期其實從我解僱日就已經開始了。但是,他和公司都不會通知移民局。他暗示我可以用掛payroll的pay check date轉換 H-1B公司。但我真的不敢冒險,打算過一個月就去轉B-2了。剛剛和首席雇主打電話,得知公司不會幫I-140了。我打算好好準備找工作。律師說我的寬限期從公司解僱我的那天算起,但是我的H-1B早在去年12月已經過期了,現在延期申請還沒批准。我的寬限期是否從離職就開始了?

李亞倫律師回答:
在 H-1B 延期申請審理期間,只要受益人仍在公司任職,其 H-1B 身分仍將被視為有效。如果您在延期期間被公司解僱,您將有 60 天的寬限期來申請並提交新的 H-1B 申請,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以保持合法身份或離開美國。對於新雇主提交 H-1B 轉換申請或您申請 B-2 簽證身分的情況,美國移民局預計會查看您最近 2-3 張薪資單,以確定 60 天寬限期的開始時間。

2. 申請遞交一個月未扣錢 聯絡移民局

一讀者問:
我交了I-485,現在沒收到收據。這已經過去整整一個月了,移民局沒有扣錢,我也沒有收到收據;只有UPS的送達通知,地點是芝加哥辦公室。我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回答:
如果您的申請已送至芝加哥辦公室,您可以嘗試聯絡 USCIS,信箱為 lockboxsupport@uscis.dhs.gov,或許可以了解您的申請進度。您可以先檢查包裹是否寄到了正確的地址。如果只有一個月,您可能需要再等一到兩週,以應對工作量激增的情況,尤其是在假期期間。

世界週刊2026年1月11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提交I-140跳槽 要等180天 2. 申請NIW 工作不符可能會引起質疑

刊登於2026年1月11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提交I-140跳槽 要等180天

讀者問:
我申請職業移民EB3,因為表B開放,10月初提交了I-485及所有的申請資料(包括體檢報告),不過表A排期還差4至5個月。我11月初打指紋,神速拿到Combo卡,現在想聖誕節後跳槽。聽說有個180天規定,就是I-485交上去要等180天才保險,才能跳槽。請問,我目前的狀況可以不等這個180天就跳嗎?移民局會問我要薪資單看看證實我提交I-485之後在這家公司待了180天?

李亞倫律師答:
現在就換工作而不等180天會給你帶來風險。你的新雇主可能會根據公司政策揭露你的入職日期。申請轉換公司(porting)的前提是I-140申請獲得批准,並且必須在180天後才能轉至新雇主。在你提出的情況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可能不會注意到並批准轉換公司,但我們不建議這樣做。據我們所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轉換公司的情況下通常不需要薪資單。

2. 申請NIW 工作不符可能會引起質疑

讀者問:
我在 2024 年 6 月於美國遞交了 NIW I-140。畢業後,我到處申請工作,但只收到一家中國公司的錄取。如果我回中國工作,是否會影響我未來的 I-485 申請?

李亞倫律師回答:
NIW(國家利益豁免)的標準是:申請人的擬從事領域具有重要價值與國家層級的重要性;申請人具備推動該領域的有利條件;並且,綜合考量之下,美國會因免除工作邀約與勞工證要求而受益。由於 NIW 的目的在於造福美國,如果您未來的工作經歷看起來與您向美國所作的承諾不符,那麼在 I-485 申請過程中,可能會引起質疑。

李亞倫文章: 2025 年 11 月 6 日國務院「公共負擔」電報概要與分析

刊登於2026年1月4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

雖然尚未正式公布,但國務院於 2025 年 11 月 6 日所發布的「公共負擔」電報《簽證:正確執行 INA 212(a)(4) 的公共負擔限制》已經公開傳播開來。

以下為其內容概要。它與川普政府其他指令相同,該電報對意欲來美申請非移民或移民簽證者設置了多重障礙。

  • 目前國土安全部的公共負擔規則,針對的是「可能在任何時間成為主要依賴政府維生的外國人」,其證據包括接受政府現金來維持生活補助或靠政府支出的長期住院照護。國務院則指示領事官員以「可能在任何時間成為公共負擔」為標準,並刪除了「主要依賴」(primarily dependent) 這個字眼。
  • 國務院指示領事官審視案件的所有面向,來決定申請人的整體情況是否顯示他「在任何時間」有「較可能」成為公共負擔。(本文沿用電報一貫使用的男性代名詞 “他he”。)
  • 領事官員需要聚焦的因素包括:年齡、健康、家庭狀況、資產、資源與財務狀況、教育與技能,以及任何目前或過去曾經接受的政府現金維持生活補助或政府負擔的長期住院照護紀錄。
  • 年齡 –

對於接近或超過正常退休年齡的移民簽證申請人,應評估他是否可能在美國取得足以自給及扶養家屬的工作,且不需依賴現金公共援助;即便能取得該工作,他是否能在退休前工作足夠時間來累積儲蓄或退休金,足以在其餘生期間支持自己及家屬,而不需申請公共現金援助或政府負擔的長期住院照護?他是否在美國期間會收到母國的退休金福利?

  • 健康 –

應考量的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癌症、糖尿病、代謝疾病、神經疾病及心理健康問題。申請人是否具有足以支付其在美國預期停留期間所有相關費用的財力或保險,而不需尋求公共現金援助或政府負擔的長期住院照護?若有 B 類疾病,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指導體檢醫師需註明可能的失能程度或需要大量的醫療或住院照護,而領事官必須考慮這些註解。若醫師沒有提供註解,官員應依 INA 221(g) 拒絕案件,並退回體檢報告要求體檢醫師補充。若申請人預期依賴僱主提供的健保,官員需評估其取得該工作的可能性,以及其退休後計畫如何維持保險。此外,官員還須考量雖非 B 類疾病但在整體情況下可能導致公共負擔判定的健康因素,例如肥胖引發其他較嚴重疾病。

  • 家庭狀況 –

是否有家屬存在殘疾、慢性病或特殊需求,可能使申請人無法維持就業?官員需考量申請人及其家庭的資產與財務能力,能否在他和任何家屬的整個人生可能面臨的挑戰中不需依賴現金公共援助或政府負擔的長期住院照護。例如,適當的財務規劃通常包含遇到收入中斷或突發支出時的現金儲備,或適當的保險。問題甚至包括:「申請人在美國遇到緊急醫療狀況時計畫如何處理?(包括那趟為期兩週的大峽谷旅行期間。)」

  • 教育與技能

應評估英語精通能力——即便是入門或低技術工作,也需要以英語服務客戶、接受主管指示,以及閱讀產品說明與警告。領事官可利用英語面談評估其能力,若申請人連基本英語能力都沒有,他必須提出具體可行的計畫,在學習英語期間如何扶養自己及家屬,而不依賴公共現金援助。對於低技術、勞力密集的工作(如看護、農業)或高風險工作(如肉品加工、建築業)的申請人,官員需評估其年齡、健康與家庭狀況,判斷他是否能於退休前或未來受傷失能之前累積足夠儲蓄或退休金。若申請人聲稱將從事專業工作,官員應確認其資格證明,要求其提供文憑與專業證書,並在必要時向發證機構查核。若他職業需州政府執照,必須評估其在取得資格期間如何不依賴公共現金援助維生。

  • 過去或現在的公共援助紀錄

若申請人現時或曾經接受過公共現金來維持生活補助,或需要政府負擔的長期住院照護,則表示其曾無法扶養自己及家屬,未來可能成為公共負擔。官員應考量其在任何國家的公共援助紀錄。官員還應考慮其過去或現在是否在美國或在任何國家使用任何形式的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或私人慈善救助,包括住房補助、食物援助(含私立食物銀行)、醫療援助等。

  • 經濟擔保書(Affidavit of Support)

官員需要判斷申請人是否「在任何時間」可能成為公共負擔。首先需判定擔保人或共同擔保人是否居住美國。其後需考量擔保人的可信度、申請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關係,以及擔保人是否曾使用公共援助。若擔保人曾依賴公共援助,這可能顯示其無法完全自給,進而質疑其未來是否有能力扶養被擔保人。

國務院透過這份電報,似乎準備對所謂「不受歡迎的人」——老的、貧窮的、渴望自由的群體——進行更嚴格的篩選。新的美國將成為富裕與健康者的土地。能否長期工作、能否為意外與緊急情況預作財務或保險安排,成為標準。缺乏教育或英語能力則是負面因素。
受扶養家屬的健康狀況,也會影響公共負擔的「整體性評估」。詢問申請人是否曾在任何國家接受任何形式的公共援助,包括私人慈善與食物銀行援助,是充滿惡意的設計,意圖讓申請人跌入陷阱而無法移民。事實上,數以百萬計的美國人接受或曾接受公共援助——若其他國家以同樣標準審查美國移民,他們也會成為「不受歡迎的人」。更不用說,美國人曾在政府停擺時期與經濟不景氣時大量依靠私立食物銀行。

對於經濟擔保書,讀者尤其應注意,舊有的審查方式將不再適用。I-864 表格與其文件將面臨極度嚴格的可信度審查。電報鼓勵領事官對共同擔保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進行高度侵入式盤問,以判斷其履行扶養義務的可信度;也將審查擔保人或共同擔保人是否曾接受公共援助,以此推斷其未來是否無力支持申請人。

電報強調肥胖可能導致「高血壓、第二型糖尿病、呼吸問題(如哮喘、睡眠呼吸中止)、關節問題(如關節炎)、膽結石與膽囊疾病、以及心理疾病(如臨床憂鬱與焦慮)」的說法並不合理。現代人飲食習慣變化迅速,尤其在 Ozempic、Wegovy 等 GLP-1 類藥物普及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那麼此標準要延續多久?電報對接近或超過正常退休年齡的移民申請人,採取幾乎「永遠」的標準——(當許多人工作到 70 多歲時,65 歲仍算標準退休嗎?)要求申請人具備照顧家人的能力,能「承受人生可能的考驗」;要求申請人累積的存款或退休金足以在「整個預期壽命期間」支持他與家屬。國務院似乎忘記,移民成為美國公民(通常 3 年或 5 年後)後,即可符合政府的「按收入審查」福利計畫資格。

總體而言,該電報缺乏邏輯、內容刻薄且不符合美國精神,應予撤回。

世界週刊2025年12月28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已申請NIW  F-1簽證恐不易獲批

1. 已申請NIW  F-1簽證恐不易獲批

一讀者問:
我目前持 L-1 簽證在美國全職工作,尚未中過 H-1B 抽籤。我擔心會被裁員,所以想提早準備。由於 L-1 簽證與雇主綁定,如果離職就需要新的身分。我打算申請 F-1 簽證並用 Day-1 CPT (開學第一天開始實習或工作)來繼續全職工作。不過,我已在 2024 年 7 月初申請了國家利益豁免( NIW),預計要到 2025 年 4 月或 5 月才會有結果。

如果我已獲得 I-140,是否還能申請 F-1 簽證以取得 Day-1 CPT?我的理解是,提交 NIW 表示有移民意圖,而 F-1 簽證不允許移民意圖。但有人說這不是大問題,因為 F-1 是由使館核發,與 USCIS 無關。即使使館在審查 F-1 簽證時看到我的 I-140,由於排期還很遙遠,不太可能在 F-1 有效期內遞交 I-485。是否有其他在美國合法工作的途徑?例如,在美國境內辦理身分轉換(從 L-1 轉 I-20)。這樣雖然不能出境,但仍能工作。

李亞倫律師回答:
如果您考慮轉換到 F-1 並用 Day-1 CPT 繼續全職工作,請注意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認為部分院校濫用 CPT,尤其是 Day-1 CPT。若缺乏正當理由卻獲得 Day-1 CPT,可能會引發後續移民問題。由於您已經提交了移民申請( NIW),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可能會認定您不符合「非移民意圖」的要求,因此 F-1 簽證恐怕不容易獲批。依我們經驗,透過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辦理身分轉換較可行,因為移民局通常會給您機會說明非移民意圖,即便案件被標記審查。您在最後問題中提到過,認為不能離境,但可繼續工作——第一點推論合理,但第二點則需謹慎,因為 Day-1 CPT 的風險如上所述。

世界週刊2025年12月21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不再受僱員原公司 難申請身份調整 2. 想改I-140優先日期 可聯絡移民局

刊登於2025年12月21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不再受僱員原公司  難申請身份調整

一讀者問:
目前,我手上有一個批准的I-140,要到2026年的2月才滿180天。但是現在的公司(公司A)環境極度差。我好多年沒有回家看父母,所以打算向現公司辭職,之後離境。 2026年是目前H-1B第5年。我想在市場稍微緩和之後再想辦法回美國找工作。請問:

在H-1B未滿6年的情況下辭職之後離境,再次回來美國之後找到工作需要再度抽籤獲得一個新的H-1B嗎?假如未來找到公司B願意擔保我,當排期排到時,來自公司A的I-140便不能用來交I-485,但可以用來延長目前的H-1B嗎?有一個說法是,離開美國一年以上就需要H-1B重新抽籤。請問這是必須嗎?辭職的寬限期該如何算?假如在中間轉換為其他身分(F或B),寬限期會馬上停止嗎?

李亞倫律師答:
辭職後,寬限期為60天,您可以找到新的H-1B職位並提交新的申請、更改身分或離開美國。考慮到轉換為F-1或B身分所需的時間,寬限期應該已經結束。如果您在H-1B簽證六年未滿之前離開美國,您可以利用剩餘的時間找到其他雇主為您擔保。如果雇主沒有及時撤銷I-140批准,且USCIS沒有因欺詐、虛假陳述或錯誤而撤銷的理由,則可以在優先日期到期時使用該批准延期一年。但是,您必須在優先權日期生效後的一年內提交I-485身份調整申請。如果您未能在該年內提交申請,您可能沒有資格申請進一步的延期,除非您能證明延期是由於您無法控制的情況造成的。在您所描述的情況下,由於您已不再受僱於A公司,因此您似乎沒有資格申請身份調整。

2. 想改I-140優先日期 可聯絡移民局

一讀者問:
我這個月提交的EB-1,突然獲準,驚喜中驚嚇到,優先日期居然沒有連接上三年前的NIW。聽說可以打電話讓USCIS給連上。請問應該如何操作?不然要等猴年馬月才能交I-485。

李亞倫律師答:
我不清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是否有服務可以更改I-140批准的優先日期,如果I-140申請中最初沒有請求更改舊優先日期。鑑於不允許轉移舊優先日期的嚴重性以及提交新的 I-140 申請的不切實際性,您或您的律師希望能夠透過其聯繫中心 1-800-375-5283 聯繫 USCIS,並讓富有同情心的官員和主管協助您處理這種情況。

世界週刊2025年12月14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J簽證換身分 無須再返回國居住兩年 2. 在I-485審批期間 未規定禁用CPT

刊登於2025年12月14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J簽證換身分 無須再返回國居住兩年

一讀者問:
本人目前在中國國內,遞交的I-140申請已通過,填的是IVP。那麼,可以在等排期的過程中申請J-1簽證提前去美國做博後之類的嗎?如果將來排期到了,可以到時候轉成I-485嗎? J-1對應的DS-2019有效期限最長也就5年。如果提前申請了J-1豁免,將來J-1到期了還沒到移民排期,那我是不是又得回國等排期了?

李亞倫律師回答:
雖然您可以申請J-1簽證,但請注意,美國領事館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批准,並且您的I-140申請已獲批准可能會引起人們對您是否具備必要的非移民傾向的質疑。如果您選擇此途徑,請確保在簽證申請中註明您已申請移民簽證。否則,可能會被認定您欺骗。您是否需要申請J簽證豁免取決於您是否需要申請——從今年起,根據技能清單,中國J簽證持有者不再受兩年海外居住要求的限制。如果您的J-1簽證到期時您的優先日期尚未排到,您將必须回國或以其他類型的簽證身份留在美國。

2. 在I-485審批期間 未規定禁用CPT

一讀者問:
先生持 F-1 簽證,並在今年 3 月遞交了 I-485,但我們至今還沒有收到生物辨識(指紋)通知,更別提 combo card 了。我有一份實習要在 10 月開始。我可以申請 CPT 來參加這份實習嗎?申請 CPT 會不會對 I-485 的批准造成負面影響?

李亞倫律師回答:
我不認為申請 CPT(本質上是一種工作許可申請)會對 I-485 的批准造成負面影響,只要該工作與學位密切相關,並且在新的 I-20 上獲得授權即可。由 DSO 批准的 CPT 是由 SEVIS 管理的,而非 USCIS,並且沒有規定禁止在 I-485 審理期間使用 CPT。

世界週刊2025年12月7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國籍變更 不影響綠卡處理

刊登於2025年12月7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國籍變更 不影響綠卡處理

一讀者問:
我申請EB-1A,排期進行中。目前,我們全家在歐洲等排期。 NVC資料已審結,原本的計劃是,我拿到綠卡之後我和孩子更換成歐洲所在國的國籍,老公有其他方面的考慮,暫不更換,但不確定這樣換是否會對我申請美國綠卡有影響?

聽到一種說法就是,美國承認雙重國籍的前提是,美籍得是最終國籍?所以不太確定綠卡期間有無類似其他的規定。鑑於現在排期可能要等2至3年,我考慮在排期的時候更換國籍。請問,如果這樣是需要撤回已審結的資料重新更新DS260,然後再重新提交一次嗎?這樣會需要多久嗎?有可能會因為這種操作而出現什麼麻煩?

李亞倫律師答:
國籍變更通常不會影響綠卡的處理,因為優先日期是根據出生國而不是國籍國。美國主要在互惠基礎上承認許多國家的雙重國籍,且我們與這些國家關係友好。國籍和護照變更是領事館處理的重要因素,DS-260表格應該更新。更新過程應該相當快。

雙星輝映法律界:李亞倫第十四度榮膺「超級律師」,李翼民初登場奪「新星律師」殊榮

刊登於2025年12月3日的世界日報工商版

(紐約訊)在紐約移民法律界享有盛譽的李亞倫律師與李翼民律師,雙雙榮獲2025年度的重要專業肯定,為華人社區的法律服務再創新里程碑。資深律師李亞倫服務華人社區逾40年,因其卓越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經驗,第十四次被評選為紐約「超級律師」。其合夥人李翼民律師則憑藉傑出的表現,首次入選「超級律師新星」,資深與新銳相輔相成,成就完美組合。

輝煌成就:法律界品質的象徵

2025年度紐約大都會區頂尖律師名單的發布,再度凸顯了李亞倫律師的非凡成就──他第十四次獲評為「超級律師」。其歷年獲選包括2011年首次入選,以及2013年至2024年的連續當選,為華人移民法律師創下了傑出紀錄。

同時值得一提的是,李亞倫律師在今年八月第二度入選《美國最佳律師名錄》(The Best Lawyers in America™ 2025),該名錄以嚴格的評選標準著稱,每年只有約6%的執業律師能獲得此殊榮。與此同時,李翼民律師亦因其在移民法律領域的卓越表現,獲選為「最佳律師:值得關注的新銳律師」(Best Lawyers: Ones to Watch),展現新一代華人律師的專業實力。

專業團隊:提供全面的移民法律服務

李亞倫與李翼民律師事務所(Alan Lee and Arthur Lee, Attorneys at Law)位於曼哈頓中城賓州車站旁的黃金地段,交通便利。事務所擁有完整的專業團隊,提供全面的移民法律服務,包括各類與就業相關的非移民及移民簽證、親屬移民及移民豁免等。
李亞倫律師亦半開玩笑地將其員工稱為「A小組」(The “A” Team)。

時代挑戰:新移民環境下的專業守護

隨著美國移民政策進入變革時期,兩位律師提醒社區民眾務必提高警覺——旅行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並在選擇法律代表時小心謹慎。

服務華社:四十年如一日的承諾

自1980年代以來,李亞倫律師致力於為紐約華人社區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見證了美國移民法與政策的多次變遷。隨著李翼民律師的加入,事務所將多年經驗與創新思維相結合,得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務。

事務所律師及團隊精通普通話與粵語,確保與客戶的溝通順暢無阻。

【聯絡方式】

地址:408 8th Ave., Suite 5A, New York, NY 10001
(位於曼哈頓中城賓州車站旁,交通便利)
電話:(212) 564-9496
網站:www.AlanLeeLaw.com
電子郵件:immigration@alanleelaw.com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5:00

李亞倫文章: EAD自動延期終止 影響大

刊登於2025年11月30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

2025 年 10 月 30 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透過《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布的臨時最終規則(IFR)宣布,自該日起,對於2025 年 10 月 30 日當日或之後提交的工作許可授權延期申請(EAD Renewal Applications),將不再允許 540 天的自動延長。在 2025 年 10 月 30 日之前提交的申請,仍可繼續享有自動延長的權益。為避免工作中斷,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建議申請人可於授權到期前最多 180 天提交延期申請。

此規則影響到以下類別的申請人——這些人若依規定及時提交延期申請,原本可享有 540 天自動延長:

  • (A03) 被接納為難民的外國人(Aliens admitted as refugees);
  • (A05) 獲得庇護(asylum)的外國人;
  • (A07) 根據《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101(a)(27)(I) 條,因父母或受撫養子女身分而獲得永久居留的外國人;
  • (A08) 根據美國與密克羅尼西亞聯邦、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或帛琉共和國間協定入境的外國人;
  • (A10) 獲得遞解或移除暫緩執行(withholding of deportation/removal)的外國人;
  • (A12) 臨時保護身分(TPS)持有人,其現行 EAD 類別為 A12 或 C19;
  • (A17) E-1/E-2/E-3 非移民(條約商人/投資者/澳洲專業工作者)之外籍配偶;
  • (A18) L-1 非移民(公司內部調職人員)之外籍配偶;
  • (C08) 已提交庇護及遞解/移除暫緩申請的外國人;
  • (C09) 已根據 INA 第 245 條提交身份調整(I-485)申請的外國人;
  • (C10) 已提交暫緩遞解(INA 第 244 條,1997 年 4 月 1 日前版本)、依第 240A 條申請取消遞解或依 1996 年《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責任法》第 309(f)(1) 條申請特別規則取消遞解的外國人;
  • (C16) 已提交建立永久居留合法入境紀錄申請的外國人;
  • (C19) 已提交 TPS 申請並被初步認定符合資格,且根據 8 CFR 244.10(e) 及 274a.12(c)(19) 規定獲發「臨時處理福利」EAD 的外國人;
  • (C20) 根據 INA 第 210 條(8 U.S.C. 1160)提交合法化申請的外國人;
  • (C22) 根據 INA 第 245A 條(8 U.S.C. 1255a)提交合法化申請的外國人;
  • (C24) 根據《合法移民家庭平等法》(LIFE Act)第 1104 條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外國人;
  • (C26) H-1B 非移民之特定 H-4 配偶,且其 I-94 未過期並顯示 H-4 身分者;
  • (C31) 根據《反對婦女暴力法》(VAWA)核准的自我申請者之主要受益人或其衍生子女。

此規則的立即生效令人震驚,也對尚未提交申請、剩餘時間有限的申請人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例如,有些人可能正在等待其 I-485 調整身分案件是否即將結案或排期面談,或正在考慮轉換其他身分。這些人現在必須緊急遞交申請,否則將面臨工作權中斷的風險。其他申請人則應儘量接近 180 天前的時點提交延期申請,並期望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能在期限內完成審核。

有興趣的民眾可以且應該對該《擬定規則通知》(IFR)提出意見。例如,他們可以討論美國移民局原本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以減輕其所稱的公共安全與國家安全顧慮,例如將自動延長的工作授權期縮短為180天,甚至120天,特別是考量到USCIS在180天內未能一致且及時審理工作許可延期(EAD extension)申請的情況。

根據USCIS預估的處理時間,目前庇護申請人的EAD續期平均需時約6.5個月;雖然未細分初次與延期申請,但I-485調整身份申請的EAD在國家福利中心(National Benefit Center, NBC)的處理時間為3.5個月,而在服務中心作業部門(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則為7個月;至於「所有其他申請」,在NBC需時約5個月,在SCOPS則長達10.5個月。
同時也應注意,USCIS往往超過其所公布的預估處理時間,而對於民眾的詢問通常給出的回覆幫助有限。

國土安全部(DHS)對恢復180天自動延長期的建議僅作了輕描淡寫的回應,認為該方案與540天自動延長期存在相同缺陷,但540天與180天或甚至120天之間的差距極大。採納較短的替代方案,能更好地在公共安全與國家安全的顧慮,與美國雇主及申請人期望在及時提出續期申請後能不中斷工作的合理期待之間取得平衡。

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1日,請在聯邦電子規則制定平台(Federal e-Rulemaking Portal)上提交,並註明國土安全部案號「USCIS-2025-0271」。提交網址:http://www.regulations.gov

李亞倫與李翼民律師榮獲 2025 年紐約市移民法領域頂尖律師殊榮

刊登於2025年11月19日的星島日報

2025 年度紐約大都會區頂尖律師名單正式公布,李亞倫律師再次榮獲「超級律師」(Super Lawyer)稱號,其合夥人李翼民律師則獲選為「超級律師新星」(Super Lawyer Rising Star)。

這是李亞倫律師第 14 次入選,他曾於 2011 年及 2013 至 2024 年連續獲此榮譽;而李翼民律師則是首次入選。

李亞倫亦於今年 8 月第二次入選《美國最佳律師名錄》(The Best Lawyers in America™ 2025),該名錄表彰全美僅約 6% 的傑出執業律師。同時,李翼民亦被評選為「最佳律師—值得關注的新銳律師」(Best Lawyers: Ones to Watch)。

兩人共同執業於曼哈頓賓州車站旁的律師事務所——「李亞倫與李翼民律師事務所」(Alan Lee and Arthur Lee, Attorneys at Law),專精於美國移民與國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