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24年5月26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如果您自行申請 I-140 EB-1A 申請,您可以指定您計劃在美國居住的州作為您的主要工作場所

刊登於2024年5月2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如果您自行申請 I-140 EB-1A 申請,您可以指定您計劃在美國居住的州作為您的主要工作場所

一讀者問:
我在中國大陸申請EB-1A,自行準備了材料,同時提交I-140及I-907。 有兩個問題要問: (1)移民局(USCIS) 網站上列出了 2 個送件地址。 若根據工作地址,因在中國申請,目前尚不清楚最終會去哪個州工作。 我可以選擇最有可能的一個嗎? 或是有什麼特殊要求嗎?(2)需要在美國的朋友幫我寫支票支付費用。 我把資料寄給朋友,然後朋友加上支票後,寄到上面的地址可以嗎? 申請人的國內資料中也都有國內地址。

李翼民律師回答:
如果您自行申請 I-140 EB-1A 申請,您可以指定您計劃在美國居住的州作為您的主要工作場所。 如果您不確定,那麼您可以指定您最有可能在美國居住的州。 然後查看這 2 個送件地址,選擇與您計劃居住州對應的地址(您還將該地址列為您的工作場所)。 當您進行領事面談時,如果您的地址/工作地點與 I-140 申請中計劃的地址/工作地點相同,那當然是理想的。 但即使不是,也不會影響您的申請,因為 EB-1A 沒有工作地點的限制。 領事官員可能會確保您仍然計劃進行您在 I-140 中所述的工作,並且如果需要,可以在系統中修改您的工作地點。

關於你的第二個問題,你可以讓你的朋友支付你的申請費,並將包裹連同支票一起寄到你工作地點的相應服務中心。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國內地址無關緊要。 支票或付款應發送到何處的決定因素是您計劃的工作地址。

世界周刊2024年5月19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發現職業分類代碼錯了 可要求更正 2. 違規行為總時不超過180天 仍可調整身份

刊登於2024年5月19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發現職業分類代碼錯了 可要求更正

一讀者問:
我快要申請  I-485了,才發現幾年前的I-140 批准單approval notice。 但其標準職業分類代碼(soc code)是錯的,應該是151132,但批准單上是111132。 不知道是美國移民局搞錯了還是律所申請就填錯了111132,這個soc code壓根就不存在。 我後續該怎麼處理啊? 如果是美國移民局搞錯了,可不可以同時申請I-485跟I-140的更正correction? 如果是律所申請就出錯了,這個需要怎麼處理呢?

李翼民律師答:
如果您的優先日期已排到,將取決於您和您的律師事務所(如果您有律師代表)是否此時繼續提交 I-485 的申請。 這個錯誤似乎不重要。但是,如果您希望在提交前進行更正,我們建議如下: 如果 USCIS 在 SOC 代碼上出現錯誤,您最好的解決方案是直接聯繫(或讓您的律師直接聯繫)USCIS,讓他們在您的I-140 批准單更正錯誤,這可以透過線上https://egov.uscis.gov/e-request/Intro.do提出請求 – 點擊「印刷錯誤」的選項,然後使用您的資訊填寫表格。 然後問到“什麼地方印刷錯誤?” 你回應「通知單」。 當它指出:“請描述錯誤”時,您回答:“在 I-140 批准單*您的收據編號*上,SOC 代碼被錯誤地輸入為 111132。” 在「請輸入更正」部分,您可以註明:「SOC 代碼應輸入為 151132。我了解此批准單是幾年前就簽發的,但我和我的律師都沒有發現這個錯誤。 如果您能糾正這個錯誤,那將會很有幫助,我不勝感激。” 請注意,這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因為您的批准是幾年前簽發的,而且不是最近發的。 您也可以讓您的律師直接致電(或您可以直接致電)美國移民局聯絡中心解釋錯誤並讓他們更改——電話號碼是 18003755283。請注意,這並不能保證此更正會在您想要提交I-485前完成。 如果未及時更正,您或您的律師(如果有代表)可以提交您的 I-485,其中詳細解釋 I-140 批准上的錯誤,並補充了 I-140 上的一些相關證據,以及為獲得批准而提交的I-140 表格副本。 此外,現在許多 I-140 批准不僅列出了 SOC 代碼,而且還在批准上列出了職業頭銜。 因此,如果 SOC 代碼與您的職位不匹配,但職稱與您的職位匹配,則此錯誤可能相對容易解釋和糾正。 如果您的批准中列出的 SOC 代碼甚至不是有效代碼,這也可能會有所幫助。

2. 違規行為總時不超過180天 仍可調整身份

一讀者問:
工作簽證延期尚未核准。 我妻子的 I-485 已提交,排期已排到。 如果延期通過了,一定沒問題,但如果不通過的話,不知道會怎麼樣? 妻子不是公民。 我看到一個說法是EB類別I-485可以用245K免除家屬180天失去身分。 我想知道有沒有風險。

李翼民律師回答:
我回答這個問題的假設是您的妻子是主申請人,而她的 I-485 申請是基於職業類別。 我還假設您還將根據您妻子的工作情況提交 I-485。 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她是透過簽證而非假釋進入美國,則 INA 245(k) 適用。 通常情況下,如果非公民從事未經授權的工作、違反其非移民身份條款或未能維持身份,則他/她沒有資格調整身份。 然而,根據INA 245(k),以職業為基礎的I-485 申請人(包括也提交I-485 的主申請人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從事授權工作或未能保持合法身分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條款,或在最近入境後以其他方式違反了其非移民簽證的條款,只要違規行為的總時間不超過180 天,則可免除沒有資格調整身份的資格。 就您而言,在延期等待期間您最多可以工作 240 天。 如果您的案件獲得批准,當然正如您提到的那樣沒有問題。 如果您的延期申請被拒絕,您在被拒絕之前(您的案件待決期間)工作的天數將被授權,但您在被拒絕日期之後工作的天數將不被授權。 另一個被拒絕的問題是,提交 I-485 申請之前未經授權停留的天數(即授權停留的最後一天與 I-485 提交申請之間的天數)將計入這 180 天。 您應確保在您提交 I-485 時未經授權工作的總天數 + 您未保持合法身分的天數不超過 180 天。 當您的 I-485 案件正在審理中時,您在 I-485 申請後在美國的居留是半合法的(通常被認為是授權的),但除非獲得授權,否則這不適用於工作。

世界周刊2024年5月12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I-485受僱不實 面談應坦誠 2. 為海外千人計畫工作 恐影響移民批准 3. F2 才入境就提交I-485算詐騙嗎?

刊登於2024年5月1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I-485受僱不實 面談應坦誠

我目前正在準備I-485調整身分的表格,但我過去申請簽證的工作經驗有些不一致。2010年申請旅遊簽證時,我在DS-160申請表上填寫了我父親的公司名稱作為我的雇主,但當時我實際上在一家美國公司工作。 由於這家美國公司在中國沒有分支機構,所以並沒有幫我繳交養老保險。 然後我就加入了父親的公司來繳我的養老保險。 後來我申請L-1簽證的時候,我就填寫了那家美國公司為我的雇主。 此後,無論是H-1B簽證、PERM或I-140申請,我都如實填寫這家美國公司作為我的工作經驗。 現在我擔心美國移民局在審查我的 I-485 申請時會發現這種不一致。 請問,若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應對呢?

李翼民律師回答:
回答這個問題,我假設您在I-485 申請表的第71個問題:「您是否曾經在入境美國、進入美國簽證所需的申請文件或任何其他類型的移民福利文件中的任何資訊撒謊、隱瞞或歪曲?」 而您的答案是「否」。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裁決官員可能會選擇忽略它,因為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從那時起您就一直在申請上據實相告,並且迄今為止沒有遇到任何問題。 此外,如果了解真實情況,裁決官員可能會認為這種不實陳述與簽證簽發無關。另一方面,更為嚴格的裁決官員可能會將您的不實陳述標記為一個問題—官員可能認為您在2010年沒有將美國公司列為您的雇主,從而增加了您獲得遊客批准的機會,從而做出了重大不實陳述。 如果在綠卡面談期間被問到這個問題,最好坦白事實。對您有利的一些因素可能是這種誤傳是十多年前的事; 從那時起,您一直積極據實相告您的所有申請; 從那時起,您就盡職盡責地維持了身份並繳納了稅款; 您在 2010 年旅行B2 到期之前離開了美國; 並且您(大概)可以被批准為永久居民。 您可能會提到您將您父親的公司列為您的雇主,因為該公司為您支付了退休金保險,但官員可能會發現這無關緊要,因為您實際上並未在該公司工作。 透過坦白說明此處的不一致之處,官員可能會決定寬大處理,並無論如何都會批准您的I-485 – 特別是如果這種不一致是您申請中唯一的危險信號,並且您給人的印像是一個有禮貌、善良品性的人。

2. 為海外千人計畫工作 恐影響移民批准

我在美國生物化學博士畢業後加入了一家公司。 OPT用完後,我轉到了O1。 我申請H-1B多年未果,最近被解雇了。 雖然早有預料,也找了好久的下家,但生技從去年開始就開始大量裁員。 資本市場上很難找到願意經營O1的公司,恐怕最後只能回國了。幸運的是,NIW經過幾年的等待,我還能回來。 既然我正考慮回國工作幾年,為什麼不嘗試申請國內的人才引進計畫? 但由於先前有千人計畫被調查的問題,感覺這些人才引進計畫有點敏感,擔心會影響綠卡得不償失。 我想向律師尋求建議。

李翼民律師回答:
我通常不建議您在等待中國 EB-2 優先日期排期的時間為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千人計畫)工作(我假設您的 I-140 EB-2 NIW 申請已獲得批准)。 雖然當您的優先日期排到時,它最終可能不會影響您移民簽證申請的結果,但它很可能會危及您的申請,因為出口管理法規現在是美國政府的重點,尤其是針對中國公民。 雖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可能是中國鼓勵科技創新的合法計劃,但美國和其他幾個國家的執法機構對該計劃作為智慧財產權盜竊和間諜活動的現象表示擔憂。 在您的移民簽證申請中,您必須揭露您曾為千人計畫工作。 這可能會引起對您申請的嚴格審查。 在面談過程中,您需要明確表示,您在千人計畫工作期間從未犯下知識產權盜竊或不當向中國提供美國組織商業機密的行為。 該移民官員可能會詢問您有關您在千人計劃中所做工作的尖銳問題,以及您是否利用在美國獲得的知識(以及知識的本質)來執行您的任務,或者更糟的是,根據您的知識提供培訓。因此,雖然「千人計畫」可能是您在中國等待期間薪酬最高、最有聲望的就業選擇,但如果您在此類計畫中任職,您將面臨移民簽證的風險。

3. F2 才入境就提交I-485算詐騙嗎?

主申請人F1 OPT近期在美國遞交了I-485,配偶在中國,計劃近期持F2簽證入境。 請問F2入境後是否需要等待90天才能提交I-485申請? 據說,持非移民簽證入境後立即提交I-485申請被視為詐欺。 這也適用於F2嗎? 她曾持F2簽證在美國待了幾年。 她去年回國,現在想回來提交I-485。

李翼民律師回答:
你的問題是提交 I-485 時先前入境的意圖。 在審查 I-485 申請之前的入境情況後,國土安全部裁決員可能會試圖確定申請人在申請非移民簽證或進入美國時是否在領事館歪曲了其意圖。在此90天不再是一條規則,而更多的是指導方針,如果有人在入境後的90天內在美國做了一些與簽證條件相矛盾的事情,那麼一位嚴格的裁決者可能會標記此案。 就您的案子而言,如果您的配偶持 F2 簽證入境,該簽證有非移民意圖的要求,而她在入境後不久提交 I-485,裁決員可能會質疑您配偶進入美國時的初衷。 也許可以成功解決這些問題,並且仍然獲得永久居留權,但要注意她的案件可能會出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