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辉映法律界:李亚伦第十四度荣膺「超级律师」,李翼民初登场夺「新星律师」殊荣

刊登于2025年12月3日的世界日报工商版

(纽约讯)在纽约移民法律界享有盛誉的李亚伦律师与李翼民律师,双双荣获2025年度的重要专业肯定,为华人社区的法律服务再创新里程碑。资深律师李亚伦服务华人社区逾40年,因其卓越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第十四次被评选为纽约「超级律师」。其合伙人李翼民律师则凭借杰出的表现,首次入选「超级律师新星」,资深与新锐相辅相成,成就完美组合。

辉煌成就:法律界品质的象征

2025年度纽约大都会区顶尖律师名单的发布,再度凸显了李亚伦律师的非凡成就──他第十四次获评为「超级律师」。其历年获选包括2011年首次入选,以及2013年至2024年的连续当选,为华人移民法律师创下了杰出纪录。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李亚伦律师在今年八月第二度入选《美国最佳律师名录》(The Best Lawyers in America™ 2025),该名录以严格的评选标准著称,每年只有约6%的执业律师能获得此殊荣。与此同时,李翼民律师亦因其在移民法律领域的卓越表现,获选为「最佳律师:值得关注的新锐律师」(Best Lawyers: Ones to Watch),展现新一代华人律师的专业实力。

专业团队:提供全面的移民法律服务

李亚伦与李翼民律师事务所(Alan Lee and Arthur Lee, Attorneys at Law)位于曼哈顿中城宾州车站旁的黄金地段,交通便利。事务所拥有完整的专业团队,提供全面的移民法律服务,包括各类与就业相关的非移民及移民签证、亲属移民及移民豁免等。
李亚伦律师亦半开玩笑地将其员工称为「A小组」(The “A” Team)。

时代挑战:新移民环境下的专业守护

随着美国移民政策进入变革时期,两位律师提醒社区民众务必提高警觉——旅行前应审慎评估风险,并在选择法律代表时小心谨慎。

服务华社:四十年如一日的承诺

自1980年代以来,李亚伦律师致力于为纽约华人社区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见证了美国移民法与政策的多次变迁。随着李翼民律师的加入,事务所将多年经验与创新思维相结合,得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事务所律师及团队精通普通话与粤语,确保与客户的沟通顺畅无阻。

【联络方式】

地址:408 8th Ave., Suite 5A, New York, NY 10001
(位于曼哈顿中城宾州车站旁,交通便利)
电话:(212) 564-9496
网站:www.AlanLeeLaw.com
电子邮件:immigration@alanleelaw.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5:00

李亚伦文章: EAD自动延期终止 影响大

刊登于2025年11月30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

2025 年 10 月 30 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透过《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的临时最终规则(IFR)宣布,自该日起,对于2025 年 10 月 30 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工作许可授权延期申请(EAD Renewal Applications),将不再允许 540 天的自动延长。在 2025 年 10 月 30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仍可继续享有自动延长的权益。为避免工作中断,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建议申请人可于授权到期前最多 180 天提交延期申请。

此规则影响到以下类别的申请人——这些人若依规定及时提交延期申请,原本可享有 540 天自动延长:

• (A03) 被接纳为难民的外国人(Aliens admitted as refugees);
• (A05) 获得庇护(asylum)的外国人;
• (A07)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第 101(a)(27)(I) 条,因父母或受抚养子女身分而获得永久居留的外国人;
• (A08) 根据美国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或帛琉共和国间协定入境的外国人;
• (A10) 获得递解或移除暂缓执行(withholding of deportation/removal)的外国人;
• (A12) 临时保护身分(TPS)持有人,其现行 EAD 类别为 A12 或 C19;
• (A17) E-1/E-2/E-3 非移民(条约商人/投资者/澳洲专业工作者)之外籍配偶;
• (A18) L-1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人员)之外籍配偶;
• (C08) 已提交庇护及递解/移除暂缓申请的外国人;
• (C09) 已根据 INA 第 245 条提交身份调整(I-485)申请的外国人;
• (C10) 已提交暂缓递解(INA 第 244 条,1997 年 4 月 1 日前版本)、依第 240A 条申请取消递解或依 1996 年《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责任法》第 309(f)(1) 条申请特别规则取消递解的外国人;
• (C16) 已提交建立永久居留合法入境纪录申请的外国人;
• (C19) 已提交 TPS 申请并被初步认定符合资格,且根据 8 CFR 244.10(e) 及 274a.12(c)(19) 规定获发「临时处理福利」EAD 的外国人;
• (C20) 根据 INA 第 210 条(8 U.S.C. 1160)提交合法化申请的外国人;
• (C22) 根据 INA 第 245A 条(8 U.S.C. 1255a)提交合法化申请的外国人;
• (C24) 根据《合法移民家庭平等法》(LIFE Act)第 1104 条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外国人;
• (C26) H-1B 非移民之特定 H-4 配偶,且其 I-94 未过期并显示 H-4 身分者;
• (C31) 根据《反对妇女暴力法》(VAWA)核准的自我申请者之主要受益人或其衍生子女。

此规则的立即生效令人震惊,也对尚未提交申请、剩余时间有限的申请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有些人可能正在等待其 I-485 调整身分案件是否即将结案或排期面谈,或正在考虑转换其他身分。这些人现在必须紧急递交申请,否则将面临工作权中断的风险。其他申请人则应尽量接近 180 天前的时点提交延期申请,并期望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能在期限内完成审核。

有兴趣的民众可以且应该对该《拟定规则通知》(IFR)提出意见。例如,他们可以讨论美国移民局原本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以减轻其所称的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顾虑,例如将自动延长的工作授权期缩短为180天,甚至120天,特别是考量到USCIS在180天内未能一致且及时审理工作许可延期(EAD extension)申请的情况。

根据USCIS预估的处理时间,目前庇护申请人的EAD续期平均需时约6.5个月;虽然未细分初次与延期申请,但I-485调整身份申请的EAD在国家福利中心(National Benefit Center, NBC)的处理时间为3.5个月,而在服务中心作业部门(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则为7个月;至于「所有其他申请」,在NBC需时约5个月,在SCOPS则长达10.5个月。

同时也应注意,USCIS往往超过其所公布的预估处理时间,而对于民众的询问通常给出的回覆帮助有限。

国土安全部(DHS)对恢复180天自动延长期的建议仅作了轻描淡写的回应,认为该方案与540天自动延长期存在相同缺陷,但540天与180天或什至120天之间的差距极大。采纳较短的替代方案,能更好地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的顾虑,与美国雇主及申请人期望在及时提出续期申请后能不中断工作的合理期待之间取得平衡。

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请在联邦电子规则制定平台(Federal e-Rulemaking Portal)上提交,并注明国土安全部案号「USCIS-2025-0271」。提交网址:http://www.regulations.gov

李亚伦与李翼民律师荣获 2025 年纽约市移民法领域顶尖律师殊荣

刊登于2025年11月19日的星岛日报

2025 年度纽约大都会区顶尖律师名单正式公布,李亚伦律师再次荣获「超级律师」(Super Lawyer)称号,其合伙人李翼民律师则获选为「超级律师新星」(Super Lawyer Rising Star)。
这是李亚伦律师第 14 次入选,他曾于 2011 年及 2013 至 2024 年连续获此荣誉;而李翼民律师则是首次入选。
李亚伦亦于今年 8 月第二次入选《美国最佳律师名录》(The Best Lawyers in America™ 2025),该名录表彰全美仅约 6% 的杰出执业律师。同时,李翼民亦被评选为「最佳律师—值得关注的新锐律师」(Best Lawyers: Ones to Watch)。
两人共同执业于曼哈顿宾州车站旁的律师事务所——「李亚伦与李翼民律师事务所」(Alan Lee and Arthur Lee, Attorneys at Law),专精于美国移民与国籍法。

世界周刊2025年11月23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H-1B到期前三年 建议申请 PERM

刊登于2025年11月23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H-1B到期前三年 建议申请 PERM

一读者问:
我目前在 H-1B 的第三年。老板支持我申请绿卡,但我还是初级员工,尚未升职。我们公司的政策是要经理才能申请 JD Manager 身分。我已经申请了三次,但移民团队都拒绝,说不会获批。经过一些研究,我觉得我的情况更像是 YOE0,因为我只有大约一年的实习经验。我该怎么办?是否应该考虑换工作?还是应该再和老板谈一次?还有没有其他选项?目前我的工作相对稳定,老板对我也很好。唯一的缺点是地点比较偏远,我住在乡下有点沮丧。我现在的职位是模型开发分析师。我有点不确定该怎么做。

李亚伦律师回答:
由于您目前在 H-1B 的第三年,您应该已经在公司内或公司外累积了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您的经理或许可以更仔细检视公司对职位的要求,重新评估您的工作经验与其他资格,或者公司也可以考虑您未来的职位,使您目前的经验能够符合要求。贵公司似乎对于开始申请劳工证有既定流程,这是值得肯定的。您应该继续与经理合作,因为就您提供的资讯来看,目前情况并非毫无希望。

若您决定换工作,应事先确认新雇主会尽快为您启动 PERM 申请,因为这个过程——从撰写职位描述与要求、进行工资水准认定、招聘流程,到提交劳工证申请——目前所需时间相当长。我们也建议雇主最晚应在 H-1B 持有人六年期限的前三年(若能更早更好)就开始申请 PERM 劳工证。

世界周刊2025年11月16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EB-1A 获批 配偶保持身份有方法 2. 人在境外 H-1B延期获批可返美

刊登于2025年11月1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EB-1A 获批 配偶保持身份有方法

一读者问:
我的 EB-1 已经获批,我计划下个月递交 I-485。我国家利益豁免( NIW)案的排期是2022年12月,所以我可以递交。我的太太几天前刚辞职。我原本打算因为 I-140 还有一段时间,先从 H-1B 转为 H-4,休息一阵子,然后等拿到 Combo EAD 再找新工作。但现在我的 EB-1A 已经获批,而太太也已经正式递交辞呈,无法继续工作来维持她的 H-1B 身分。不过,我的 I-485 所需文件几乎都准备好了,应该能在两个月内顺利递交。如果我太太的 H-1B 宽限期还有效,她是否需要先申请从 H-1B 转为 H-4,再去递交 I-485?

李亚伦律师回答:
针对您太太的情况,大致有三种选择。问题在于她想采取哪一种,而这可能取决于 USCIS 审理官员的裁量:

  1. 最普遍的选项:申请从 H-1B 转为 H-4。因为只要在期限内提交身分转换申请,就能保留非移民身分。
  2. 第二种选项:在 H-1B 持有人离职或失业后的 60 天宽限期内提交 I-485。这需要移民官理解并接受 H-1B 持有人在宽限期内仍属合法身分。
  3. 第三种选项:超过 60 天宽限期后再提出申请,依据《移民法》第 245K 条规定,只要是基于就业的申请,且申请人是持签证合法入境美国,即使最多有 180 天不在合法身分内,仍然可以提交调整身分申请。这需要移民官更多的理解与酌情判断。
2. 人在境外 H-1B延期获批可返美

一读者问:
我是某中厂的SWE2,是H-1B身分。我这周收到通知,我的I-140正式被批准了。这一年来,因为各公司的裁员以及组里专案进展很不顺利,所以我每天觉得十分心累,常常失眠,特别想好好休息一段时间。家里一直想让我回去探望年事已高的亲人,所以我在考虑回国。我想着借这次机会回国。我知道现在拿到I-140的话,绿卡排期应该会等很多年,我可以不可以现在回国,然后过几年再用我的H-1B从国内找美国工作,然后回美国。我可以不用抽签,重新走perm和I-140,保证排期到之前身分都准备完毕。这样是可行的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的H-1B今年9月过期,公司已经申请好了延期,从9月开始生效.我现在回国,对这个延期有什么影响呢?

李亚伦律师答:
在您第一种情况下,即返回祖国并在几年后尝试返回美国时,您应该能够利用H-1B签证剩余的时间在美国寻找工作并返回。这样您就可以避免签证抽签,并且可以让其他公司帮您处理PERM和I-140申请,并在过程中自动计算您的优先日期。我猜您对H-1B延期的担忧是针对另一种情况,即您只回国短暂休息,与父母一起旅行,然后返回。对于H-1B延期,您可以在延期审理期间或延期获批后返回美国(前提是您持有有效的H-1B签证)。

李亚伦文章: H-1B篩選 將與薪資成正比

刊登于2025年11月9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

川普政府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一项名为〈寻求提交受名额限制 H-1B 申请的登记注册人与申请人的加权筛选程序〉的规则提案,内容提出了一种新的 H-1B 名额抽签选拔方式。公众意见的提交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该规则的要点是:若 H-1B 名额超出限额,筛选将优先给予愿意支付最高薪资等级给申请人的机构。

美国政府于2025年9月19日突然发布令人意外的总统公告,宣布对2025年9月21日及之后提交的新H-1B申请加收10万美元附加费。在此之前,H-1B 名额会超出限额几乎毫无疑问。但现在,情况可能略有不同,因为许多机构不会愿意支付10万美元来雇用来自海外的申请人。

若假设预期中的法律挑战未能成功、该公告中的 100,000 美元附加费仍然​​维持、且注册登记人数确实超出配额上限,那么规则内容实际上像是一种「加权抽签」。在此制度下,愿意支付较高薪资等级的机构将获得更多「中签机会」──如同彩券球:第 IV 级薪资可获得 4 颗球、第 III 级 3 颗球、第 II 级 2 颗球、第 I 级 1 颗球。若同一名申请人由多个机构赞助,则该申请人获得的球数将以所有申请中最低的薪资等级为准。

美国移民局警惕其中可能出现一些欺诈手段,例如,一些申请人或其关联实体在选中获得最高薪资球数的申请人后提交H-1B申请,然后自行或「关联实体」转移或修改申请,从而将工资降低到较低工资水平。另一个可能的伎俩是提交一份新的或修改后的申请,其中包含相同的拟定工资,但更改工作地点,使拟定工资与目标工作地点的较低工资水平相对应。拟议规则中对「关联实体」的定义相当广泛,除了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外,还包括非透过公司持股与控制而相关的实体,判断关联性时,美国移民局可能考量的因素包括家庭关系、地点接近度、领导层结构、工作经验、类似的工作职责以及基本相似的支持文件。美国移民局会综合考虑所有情况。

以上情况可能不会引起美国移民局的 关注,但在注册登记和正式递交申请期间更改工作地点可以被允许,例如,雇主拥有多个办事处,但确保将员工安排到不同的办事处,新地点的薪资仍达到或超过相同的薪资等级。

程序上,在填写登记甄选资料时,机构必须勾选OEWS(职业就业工资统计)薪资水准最高的方格,并提供相应的SOC(标准职业分类)代码和预定工作地区。
至于明年 H-1B 名额可能无法全数填满的情况,应注意约有 70% 的 H-1B 名额由印度籍人士填补,其中多数为海外申请人。若每位海外申请人需额外支付 100,000 美元,许多机构可能不愿负担。此外,传统的抽签程序并非仅选出 85,000 人填补普通与硕士名额,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过去通常会甄选超过 120,000 人,以因应部分机构未最终提交申请、申请被拒、撤回或退件的情况。

世界周刊2025年11月2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申请绿卡 应如实披露所有国籍 2. I-485 批获前 应找到一份相似的工作 3. 启用Combo EAD后 I-485被拒恐成黑户

刊登于2025年11月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申请绿卡 应如实披露所有国籍

一读者问:
我之前在加拿大为一家美国公司工作了一年,之后以中国公民身份持 L-1 签证来美国。后来我成为加拿大公民(但想保留中国身份)。公司正在为我申请绿卡,但我有几个问题:

1 绿卡申请上需要填写国籍。我是否需要申报自己是加拿大公民?我的美国签证是用中国护照办理的,上面只写「China」。
2 如果我如实填写同时持有中国和加拿大护照,绿卡申请是不是就直接用加拿大护照申请?但我现在是以中国护照的 L-1 身分在美国。如果披露加拿大身份,我的中国 L-1 身分是否仍然有效?
3 我现在持中国护照的 L-1 签证在美国工作与居住,但回加拿大时必须使用加拿大护照。那么往返美加旅行时应该怎么处理?在美国出入境时用中国护照,在加拿大出入境时用加拿大护照?但有时航空公司在出票时会检查有效签证。如果我没有加拿大签证或绿卡,可以只出示加拿大护照吗?不过,购票时用的中国护照与加拿大护照不一致。
4 我是否可以用加拿大护照免签证前往其他国家,然后再回美国?这样美国出境时中国护照上就不会有纪录。可行吗?
5 将来我是否可以仅用中国护照从美国回中国?

李亚伦律师回答:
虽然我并不声称熟悉美国以外的移民法律,但据我所知,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看起来您的问题多半是在不同国家之间切换护照使用。在申请绿卡时,您应如实披露所有国籍。绿卡申请的重点在于您是否符合绿卡的条件,而不是您的护照种类。揭露加拿大国籍不应影响您的 L-1 身分,因为 L-1 的效力取决于您是否持续符合其资格条件。

至于您第 3 至第 5 个问题,涉及不同护照在出入境时的使用或免签待遇,这部分属于加拿大、免签国或中国的移民规定,我并无法确定。推测您可以使用加拿大护照入境加拿大及免签国,但建议同时携带两本护照。而中国仅承认单一本护照。若要得到更精确的答案,建议您咨询涉外法律专业人士,或直接联络各国的领事馆或大使馆。祝您一切顺利。

2. I-485 批获前 应找到一份相似的工作

一读者问:
我去年是 EB-3 申请人,一家大型公司帮我递交了 I-485。我在 2023 年 9 月打了指纹,2024 年年中收到了 combo card。我已经等了大约 450 天绿卡了。 2024 年 10 月,我换到一家中国公司工作并申请了 H-1B transfer,目前仍在 H-1B 身分。不过,新公司还没有帮我提交 I-485J。律师说必须在绿卡面谈时才要交,不用提早交。不幸的是,一周前我被裁员,目前正处于 H-1B 的宽限期。我有 combo card,所以不担心在美国的合法居留问题,但很担心绿卡审批。之前公司没有帮我交 I-485J,会不会影响我的 I-485 批准?我的理解是,如果 60 天内没有找到新工作,我的 combo card 会自动用来维持在美身分。这是否表示 60 天后即使失业也不用担心?只要确保下一家公司在绿卡面谈时帮我提交 I-485J 就好。

李亚伦律师回答:
由于您一直维持合法身分,且目前处于 H-1B 宽限期,因此您仍可在此时透过另一雇主申请新的 H-1B,或继续使用您的 combo card 工作(只要该卡仍在有效期内或没有即将到期)。就您的情况而言,不必担心上一份工作没有替您提交 I-485J。您需要确保的是,在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裁决您的 I-485 之前,找到一份相同或相似的职位。您不应仅依赖等待收到面谈通知,因为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 可能会在不给予面谈的情况下直接对您的职业移民案件做出判决。

3. 启用Combo EAD后 I-485被拒恐成黑户

一读者问:
请问Combo EAD卡启用之后,开始用它来工作,但万一之后I-485被拒,还可以转回H-1B吗?我知道这个问题可能已经被问过很多次了,但好像答案各有不同。这个具体怎么操作的呢?

李亚伦律师回答:
若仅依靠 combo card,一旦 I-485 被拒,您将技术上失去合法身分。若要重新获得 H-1B 身分,您需在 H-1B 核准后离境(在拒案后 180 天内,避免累积非法居留),再以 H-1B 身分重新入境。 H-1B 属于「双重意图」签证,因此您之前申请 I-485 并不会影响可否入境。真正可能被考虑的,是 I-485 被拒的事实以及拒绝的原因。

世界周刊2025年10月19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I-485 审理期间失业 须找一份相同或相似的全职工作 2. 公司被收购 PERM要重新提交 3. 案件超过USCIS处理时间 可查询 4. NVC面谈领事馆 依申请表所填

刊登于2025年10月19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I-485 审理期间失业 须找一份相同或相似的全职工作

一读者问:
我快要失业了,但完全提不起劲去找新工作。据我所知,在 I-485 审理期间仍需要有与之前相似的工作。那么在绿卡核准时,是否必须受雇或至少有一份待聘的工作并提交 I-485J?新工作的地点、薪资或入职时间有没有具体要求?我能否以最小努力获得绿卡?

李亚伦律师回答:
透过 PERM 途径申请 I-485 的申请人,在绿卡核准时必须仍然具备来自赞助雇主的工作机会。获得永久居留后,申请人也应继续在该雇主工作一段时间,以显示对该工作的持续承诺。如果在 I-485 审理期间失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 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使用工作可携性(job portability),也就是找到一份相同或相似的全职工作。前提是 I-140 已经获批,且 I-485 已经提交并等待至少 180 天。

您应该在 I-485 核准前找到新工作,而不是之后。工作地点对可携性没有影响,但薪资可能会影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判断新工作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开始工作的时间最好是在 I-485 审理之前(假设您已取得工作许可),否则至少要在绿卡核准时开始。至于「如何以最小努力获得绿卡」,恐怕无法给您捷径建议。

2. 公司被收购 PERM要重新提交

一读者问:
我目前所在的公司办公室(属于主公司一个小业务)要被卖了,本人还留在主公司,继续工作,工作内容职位都不变,但是没有工作地点(worksite)了,大概率是要变成完全远程(fully remote)。目前,我的居住地址跟现在办公室在一个大都会统计区(MSA),我的PERM还没批下来,正在处理中。这种情况下,我需要重新办PERM吗?

李亚伦律师回答:

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判断,我认为此案中的 PERM 劳工纸很有可能需要重新提交。一般的原则是:一旦 PERM 申请提交,就无法再进行修改。

第一个问题与担保机构(sponsoring organization)有关。如果在 PERM 申请中所列的雇主是那家即将被出售的小公司,而不是其母公司,那么在担保方的身分上会存在不一致,这种情况只能透过收购公司遵循并符合「继承利益(successor in interest)」的相关规定才能解决。如果申请上所列的雇主原本就是母公司,那么这个问题则可以避免。

第二个问题似乎是与工作地点变成完全远程(remote)有关。若当初的招聘广告明确指定了工作地点,那么转为远程本身就构成了一项「情况变更」。因为这样会改变职位描述,使该职位对美国劳工来说更具吸引力,并且让全美其他州有意远程工作的人也能参与应征,进一步扩大了招募对象的范围。

3. 案件超过USCIS处理时间 可查询

一读者问:
我申请EB-1A半年多了,没人联络我。是不是自己申请哪里出问题了?感觉我的申请被遗忘了,可以寄电子邮件给MDPI吗?问他们为啥一直pending,连个拒绝信都没有?

李亚伦律师回答:
我推测您这个问题是在抱怨尚未收到决定,因为您想联系美国移民局(USCIS),询问为何案件仍在待审中,甚至连拒绝通知都没有收到。这是因为 EB-1A 类别的案件在审理中心的处理时间通常超过半年。

目前有两个负责审理 EB-1A 案件的服务中心: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Nebraska Service Center):约需 14 个月才能处理 80% 的 EB-1A 申请;
德州服务中心(Texas Service Center):约需 15 个月。
您可以透过以下连结查询处理时间:https://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

如果您将来认为处理您案件的服务中心超过了 USCIS 公布的标准处理时间,可以使用上面的连结查询。请输入您的案件类型和处理办公室,网站会显示您所属案件的标准处理时间。

在页面底部,您还可以输入您的申请提交日期。输入后,网页会告诉您您的案件是否仍在「正常处理时间」内,或已经「超出正常处理时间」。

若您的案件已超出正常处理时间,您可采取以下行动:

提交线上服务请求(eRequest):https://egov.uscis.gov/e-request/Intro.do
与 USCIS 虚拟助理 EMMA 聊天查询案情:https://www.uscis.gov/tools/meet-emma-our-virtual-assistant
或致电 USCIS 客服中心:1-800-375-5283,与联络代表通话以查询案件状态。

4. NVC面谈领事馆 依申请表所填

一读者问:
我的特殊人才申请获批,在香港有临时身分。同时,我申请了美国移民。如果排期到了,我是否能预约在香港领馆面谈?

李亚伦律师回答:
国家签证中心(NVC)通常会根据移民申请表(如 I-130 或 I-140)上所指定的领事馆安排面谈地点。如果您获得暂时许可在香港居住,一般应可在香港进行面谈。如果香港尚未被指定为面谈地点,您可以书面向 NVC 提出更改要求,并附上您能在香港居留的证明文件。

李亚伦文章: 联邦政府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通过拟议规则后,受名额限制(CAP) 的 H-1B 注册抽选过程很有可能要靠工资高低来定而非随机抽选。

刊登于2025年9月21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

2025年7月17日,国土安全局(DHS)提交了一项拟议规则 「针对登记人与申请人提交受名额限制 H-1B 申请之加权平均值选择程序」(RIN 1615 AD01),送联邦政府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审查。 OMB 已于2025年8月8日完成审查,该规则现已回到美国移民局(USCIS)。移民局下一步将在《联邦纪录》(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该拟议规则,并开启正式的公众意见征询期。在川普政府第二任期初期的此时,如果政府坚持推动该规则,其通过的可能性极大,几乎不太可能被阻止。

该拟议规则会是什么样子?我们不必猜测太多,因为它极可能与川普政府第一次任期最后几天所定的拟议规则最终定稿(但未实施)如出一辙。

在2021年1月8日公布的早期规则 「修改受名额限制 H-1B 申请登记要求」(86 FR 1676)中,摘要、评论与规范部分的三段文字,对即将出炉的新拟议规则有相当贴切的描述:

美国国土安全局正在修改其法规,规范申请人提交受 H-1B 名额限制申请的登记选择程序(或在登记程序被暂停时,规范申请的选择程序)。这包括受一般名额限制的申请,以及声称符合硕士以上学位豁免的申请。新规则将允许依照工资水准进行排序与​​选择。在适用情况下,美国移民局将根据所提工资是否等于或超过拟雇用地区相关 SOC 职业代码的 OES 工资等级,自 IV 级开始,依序往下 III 级、II 级、I 级进行排序与​​选择。所提工资是指雇主打算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此排序程序不会改变劳工部(DOL)用于判断该职位现行工资的标准。此最终规则不会影响一般名额与硕士或更高学位的抽选顺序。工资等级排序将首先应用于一般名额的选择,再应用于硕士或更高学位……

… 国土安全局承认,在此最终规则下,美国移民局选择反映低于现行工资 II 级的登记(或请愿)的可能性较低。国土安全部同意评论指出,相较于现状,反映现行工资 II、III 与 IV 级的登记或申请将有更高的中选机会。在某种程度上,近期外国毕业生(不论是否为 STEM 领域),若在选择性实习训练(OPT)期间能够累积足够技能与经验,以达到现行工资 II 级或更高水准,那么最终规则可能会使其登记或申请有更大中选机会。此外,持有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硕士或更高学位的近期毕业生,已经因硕士学位与选择顺序而享有优势。登记或申请若属硕士以上学位,将先被纳入一般名额的选择范围;若未中选,才会进入硕士学位豁免的选择范围。这一现行选择顺序增加了硕士以上毕业生的中选机率……

若美国移民局在最后登记日期收到的登记数量超过《移民与国籍法》第214(g)(1)(A)条所规定的一般名额,美国移民局将依照最高 OES 工资等级自 IV 级往下排序,直至 I 级,从所有合格登记中进行选择。若某职位无现行 OES 工资资料,美国移民局将依该职位需求对应的工资等级进行排序与​​选择。若在某一工资等级收到并排序的登记数量超过所需,美国移民局将在该工资等级内随机抽选出足够数量以达到名额限制。

由于先前规则完全着重于高工资/职业代码等级,因此可预期即将出炉的新拟议规则也将延续这一方向。问题在于若新规则于明年3月生效,将如何影响 H-1B 名额选择。

在刚过去的 3 月名额 H-1B 登记中,因 H-1B 现代化规则实施了多项限制,并将每位申请人的登记费用从 10 美元提高至 215 美元,中选率上升至 35.7%。当时共有 336,153 名合格的独立受益人,选出 120,141 名,落选 216,012 名。每年大约有 85,000 个 H-1B 名额。但目前尚无数据显示一般名额与硕士名额的分布情况,也没有薪资等级的细节。然而依照百分比与落选人数推测,在新规则下,几乎所有 I 级工资申请人都不会被选中。要为几乎确定落选的 I 级职位支付 215 美元登记费,将大幅减少雇主愿意提交此类申请的意愿。

先前的规则于 2021 年 9 月被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 Jeffrey S. White 阻止(案号 4:20-cv-07331, 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et al v. DHS et al)。同年 12 月被正式撤回。由于当时正值川普第一任期结束,拜登政府上台后即撤销该规则。而在川普第二任期第一年提出的新规则,不会面临相同的时机限制。

然而,若改为以工资水准为基础的选择制度,将是极大的遗憾。因为天才往往并非在刚从大学或研究所毕业时就能拿到高薪。若因此被忽略、被迫离开美国,将削弱美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实力,尤其是面对对手国家。试想若今日的毕业生是爱因斯坦、比尔·盖兹或伊隆·马斯克(比尔·盖兹甚至未完成学业),他们若必须在 OES III 或 IV 级薪资水准下才有较大中选机会,会面临多大的障碍。

世界周刊2025年8月31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EB-1A获批 可申请O-1先入境美国工作

刊登于2025年8月31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EB-1A获批 可申请O-1先入境美国工作

一读者问:
我们人在英国,申请EB-1A出生地大陆,听说排期可能得5年了,想想都崩溃。想问,如果EB-1A成功了,有什么捷径早点入境美国,不等排期吗?是不是可以申请O-1能先入境美国开始工作,然后在美国境内等排期?如果EB-1A中了,申请O-1是不是比较容易?

李亚伦律师回答:
O-1 签证是一种可行方式,可让您先进入美国工作,然后等待优先日排期的到来。虽然 O-1 签证并不完全属于「双重意图」的签证(即同时允许移民与非移民意图),但它属于一个灰色地带——我们确实看到许多情况下,即使已提交或获批移民申请,美国领事馆仍核发了 O-1 签证。

请注意,虽然 EB-1A 可以自我申请,但 O-1 签证仍需由某种形式的机构或公司担保。目前对于「机构担保」的规定似乎解释得比较宽松,即使申请人基本上是自己所属公司的拥有人,也能作为担保方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