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进度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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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90 – 申请更换永久居留卡,凡遗失、被偷、损坏、毁损、从未接获、卡上资料有误、10年后失效、持卡人名字或其他资料自发卡后有所变更。此表适用于有条件永久居民、通勤永久居民或永久居民。

I-129- 由机构帮非移民身份劳工申请给予E签证身份(投资者或贸易协商业者),H签证身份 (专精某领域之专业工作者、担任暂时性职位之临时工作者、实习生、执照护士、艺术家、时尚模特儿、享誉国内或国际之表演艺人),L签证身份(公司跨部门经理、投资者或拥有专精知识工作者),O签证身份(科技、艺术、教育、商业方面拥有特殊才能之外籍人士),P签证身份(外籍艺术家或表演者-通常属于某团体或某相互交换计划),Q签证身份(国际文化交换计划参与者),R签证身份(宗教工作者),TN签证身份(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名单内来美之墨西哥或加拿大籍专业人士) 。

I-130- 根据亲属移民类别,为外籍亲属申请优先类别,以便移民来美。”IR” 指美国公民之子女、配偶、父母。

I-131- 旅行文件申请书,以取得非永久居民身份外籍人士之再入境许可(AP)或难民旅行证(RTD)。永久居民则以此表申请回美证(RP)。

I-140- 根据工作移民类别,外籍工作者申请移民,以取得优先类别,包括EB-11 (特殊外籍人才),EB-12 (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3 (公司跨部门之调任经理/主管),EB-2 (拥有高级学位外籍人士),NIW (拥有高级学位或杰出之外籍人士,请求国家利益豁免),EB-31 (拥有技能与两年经验的工作者,并有职位须此人员),EB-32 (拥有大学文凭或同等学历之专业工作者,并有职位须此人员),EW-3 (其他无技能劳工,其职位不须两年经验)。

I-212- 被驱逐出境或离境后,再次申请入境美国许可之申请书。

I-485- 申请登记永久居民或调整成为永久居民身份。

I-526- 投资贸易企业之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

I-539- 非移民身份外籍人士申请延长或转换其非移民身份。

I-601 & I-601A- 申请豁免禁止入境。

I-612 – 持J签证者,申请豁免国外居住之要求。

I-730- 申请允许难民或庇护者家属移民。

I-751- 经由婚姻取得身分之有条件居民,申请取消有条件居住。

I-765- 申请工作许可。

I-824 – 针对已批准申请案,申请相关事务。此表可用于请求复制批准通知、请求申请批准通知美国领事或入境港口、请求身份转换为永久居民后,通知美国领事。此表最常用于家属来跟随主要外籍申请人。

I-829 – 透过贸易企业投资取得有条件居民身分之企业家,申请取消有条件居民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