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伦文章: 现代化 H-1B 规则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 生效,查看评论和回应解析

刊登于2025年2月16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剪报) (上)

刊登于2025年2月23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剪报) (下)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第二部分有关 H-1B 的拟议规则《现代化 H-1B 要求、提供 F-1 计划的灵活性及影响其他非移民员工的计划改进》(Modernizing H-1B Requirements, Providing Flexibility in the F-1 Program,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Other Nonimmigrant Workers),已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最终确定,并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 生效,即当选总统 唐纳·川普(Donald Trump) 就职的前三天。该规则共 400 多页,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变更(括号内的数字对应于规则的具体页码):

1. 对先前裁决的尊重与适用范围的扩大

美国移民局在此规则中确认,对任何 I-129 表格(Form I-129)的申请均应给予尊重,而不仅限于申请延期的请求。国安部(DHS)认同这一做法的好处,适用于所有涉及相同当事人和相同基本事实的 I-129 表格的申请,而不仅限于寻求延长居留期限的个案。适用同样尊重的范围包括:

转换身份Change of Status)
修正申请(Amendment)
延长居留( Extension of Stay)
领事批准通知(Consular Notification of Approval)
但若先前的批准存在重大错误、情况或资格要求有重大变更,或有新的对请愿人、申请人或受益人资格有不利影响的重大信息,则先前的裁决不予尊重。 (122)
但若 H-1B 专业职业(Specialty Occupation) 的资格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则不适用旧规则。 (123-124)

当专业职业的资格发生变化时,包括本规则中颁布的「专业职业」的修订定义和标准,此尊重政策将不被保留。 (128)
对于进一步的修正申请,若客户工作地点变更需要新提交劳工情况调查申请(LCA),则视为重大变更,国安部拒绝给予过去的裁决。 (129)

2. 「非营利研究机构」定义扩展

新规则认可某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可能具有多个基本目的,因此扩展「非营利研究机构(Nonprofit Research Organizations)」的定义,即只要研究是其基本活动之一,即使非主要使命,也符合资格。规则将原来的「主要从事(Primarily Engaged)」和「主要使命(Primary Mission)」改为「基本活动(A Fundamental Activity)」。但 国安部DHS 明确表示:

研究活动仍需是重要且实质性的,但无须是该机构的主要或最重要的活动。 国安部拒绝说明后期研究阶段(如技术开发和转移)是否有资格获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豁免(166)
可接受的非营利或免税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纳税申报表、免税证书、国税局(IRS) 免税机构名单、公司章程、细则,或 IRS 信函等。 (167)
此外,使用专业雇主组织(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 PEO)不会自动影响雇主的免配额(cap-exempt)资格,美国移民局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根据证据优势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来判定是否符合免配额资格。 (169)
此规则也承认:即使受益人未直接受雇于符合条件的机构,但至少有一半时间从事支援或推进该机构基本目的、使命、目标或功能的必要工作,仍可能符合免配额资格。 (171-172)

3. 专业职业(Specialty Occupation)判定标准明确化

美国移民局澄清,「通常(Normally)」并不等于「总是(Always)」。国安部DHS 不再完全依赖《职业展望手册(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OOH)》来判定 H-1B 专业职业资格。
具体变更如下:

国安部 拒绝为”常常more often than not” 下定义,或把通常(Normally)」设定「超过 50%」这类固定数字标准,因为这可能导致雇主须证明特定百分比的职位需要学士学位,而如果 OOH 未具体列明百分比,则可能使雇主更难证明合规性。
O*Net 资料不能作为决定性依据,因为它缺乏对某些新兴技术领域的详细数据,也无法清楚说明特定职位是否需要与职业直接相关的专业学位。
综合考量标准:没有单一因素(包括 O*Net)能够决定某个职位是否属于专业职业。 (91)

4. 合格学位范围可能需要解释

申请人可以接受多种相关学位领域作为符合资格的学历,但这些学位领域必须与工作职责直接相关。国安部重申:「每个学科领域都必须与该职位的职责直接相关。」它还指出:「仅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的学位与职业相关,会混淆这两个不同的要求。国安部不认为要求申请人说明每个学科领域如何属于特定专业并提供『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体系』,从而与该职位的职责直接相关,是过于繁琐的要求……。」(87-88)

5. Cap-Gap 延长至次年 4 月 1 日
6. 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申请开始日期时有真实的专业职位

这项规定令资讯科技( IT) 咨询业界和其他人力派遣公司感到震惊,并在规则评论中表达强烈反对。对于「雇主应承担为员工找到足够有生产性工作之风险」的担忧,以及美国移民局一再混淆「投机性雇用」与「投机性项目的区别,并且该规定 「无论是从个体或集体角度来看,都与承包专业 IT 服务的整个做法不相容」,美国移民局不同意这些观点:

美国移民局反驳称,纳入「真实雇用(bona fide employment)」的要求不会导致 IT 派遣公司被淘汰,并强调必须在提交 I-129 申请时有具体的职位存在,如果没有工作,就无法判断它是否是一个专业职业。 (201-206)
美国移民局进一步指出,H-1B 并非旨在为让个人在美国寻找工作的工具,也不是让雇主引进临时外籍劳工以因应可能的业务扩展或潜在客户的需求 ,以期获得潜在的新客户或合约(208)
美国移民局澄清,不要求申请人在整个 H-1B 有效期内皆有确定无疑的专案,但申请人在提交时必须证明该职位在有效期开始时确实存在。 (221)

7. 当受益人被派驻至第三方时,第三方的职位要求才是关键

当受益人受派至第三方工作时,其工作必须属于专业职位,并且以第三方(最终客户)的职位要求为准,而非申请人(雇主)的要求。

一位评论者指出,要求人力派遣公司证明职位要求,若最终客户不愿提供必要资讯,将使派遣公司陷入无法完成申请的困境。
此外,当申请人与最终客户之间存在二级或三级派遣公司时,获取必要文件可能会更加困难。
另外,客户可能不愿参与职位要求的确认,因为这些非雇主单位担心共同雇用责任(joint employment liability)。
对此,国安部回应:「仍然是申请人(雇主)的责任来证明符合资格」,并列举可提交的证据,例如总服务协议(Master Services Agreement)、工作声明(Statement of Work),或来自最终客户的信函等合理可获得的文件。 (282)

8. 受益人-所有人(Beneficiary-Owners)可提出 H-1B 申请,但美国移民局将限制初始 H-1B 申请及首次延长的有效期为 18 个月.

新规则移除了「雇主-雇员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的要求,因为美国移民局现在允许持有超过 50% 股份或具多数投票权的受益人所有者申请 H-1B。
初始 H-1B申请及首次延期仅允许 18 个月,但后续延长可为 3 年,前提是该受益人所有者大部分时间仍须从事专业职位工作,即使也可能涉及与企业拥有权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245)
一些评论者担忧此类 H-1B 受益人所有者的工资支付问题,因为此类职位涉及多种职业类别,国安部回应称:「必须使用较高的工资标准」,即使该受益人所有者从事美国移民局批准的非专业职位工作。 (245)
有评论者请求国安部在「现行工资要求(Prevailing Wage Requirements)」方面提供灵活性,理由是许多初创公司可能长期无法获得正现金流,导致企业所有者难以同时满足工资要求和投资发展。此外,劳工情况调查(LCA) 工资要求迫使许多创业者担任初级职位,因为新创企业资金有限,难以支付 CEO 和其他高管市场薪资。
国安部明确表示,无权改变相关法规或 DOL(美国劳工部)的 LCA 要求,亦无法提供任何豁免。 (254)

9. 专业职位定义修改:「特定专业学位(in the specific specialty)」改为「直接相关的特定专业学位(in a directly related specific specialty)」

「直接相关(Directly Related)」的定义为:学位或其等效学历与该职位的职责之间存在「逻辑关联(Logical Connection)」。
某贸易协会建议美国移民局指导「任何工程学位都能满足专业职位的要求」,美国移民局回应称:「H-1B 申请通常会被批准,前提是受益人确实符合资格,且将担任工程师职位。」(83)
国安部进一步强调,对于软体开发人员(Software Developers),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工程学学科如何提供直接与职务相关的高度专业知识。 (83)

10. 规则重新调整申请人须符合的四项标准之一,以证明职位属于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

学位或同等学历通常是进入该职业的最低要求。美国移民局现在将「通常(Normally)」定义为:「被认为是常见、典型、普遍或例行的」,并强调「通常」不代表「总是」。
同类组织的类似职位应与美国境内雇主所属产业一致。
该职位通常需要学士学位来执行工作职责,而不再是旧版定义的「该职位要求学士学位」。此外,若 H-1B 受益人是透过合约安置至第三方,则「通常所需」的学位标准应参照第三方的要求。
该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必须高度专门化、复杂或独特,以至于通常需要新修订的学位或等同资格才能执行。 (87-88)

11. 新规则要求LCA 必须「支持并与 H-1B 申请相符」

国安部明确表示,将积极行使扩大后的规范权限来审查 LCA(劳工情况调查)与 H-1B 申请的一致性。
针对评论者询问美国移民局,当申请人遵循劳工部指导确定薪资等级1 的职位时,美国移民局现在是否会断言职位应该是薪资等级 2 或薪资等级 3,或者 美国移民局现在是否会断言申请人在审查了职业分类标准代码(SOC Code)并选择他们认为与职位最相符的代码后,LCA 上的 SOC 代码不正确,美国移民局给出了一个例子,「如果申请人和其他支持文件表明受益人的职位和相关工作职责需要工资水平2或根据劳工部指导工资等级为3 级,但LCA 认证的薪资等级为1 级职位,这可能会让人怀疑该申请是否得到了与申请正确对应的LCA 的支持,或者所提供的职位是否在申请中准确描述。
类似地,如果 LCA 上的 SOC 代码与 H-1B 申请中所述的工作职责不一致,美国移民局可能会发现存在重大差异」(227)。

12. 美国移民局拥有实地调查(Site Inspection)权限,且可对未遵守无预警检查的企业施加处罚。

美国移民局无需搜查令即可进入企业和住宅,进行调查、获取资讯,并将其作为对申请人不利的证据。
有评论者质疑「国安部欺诈检查与国家安全局(FDNS)」是否应有权进入受益人住宅和第三方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国安部拒绝限制美国移民局人员进入住宅,称若做出此限制,将导致「任何申请人都可以透过让员工在住宅工作来逃避举证责任」的漏洞。 (265-266)
FDNS 也可检查受益人所属的第三方工作地点。国安部强调:「申请人无义务将受益人安置于第三方地点,但如果选择这样做,申请人仍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规性,满足 H-1B 申请的所有要求,并确保受益人按批准的条件受雇。」(268)
国安部以相同理由拒绝对第三方工作地点提供豁免,避免创造漏洞。
该规则在拜登政府最后几周内定案,但其前景未定

该规则无法透过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撤销,但可能会被国会审查法案(Congressional Review Act, CRA)推翻。 CRA 允许国会在新届期的前 60 个立法日内,透过多数决共同决议,否决过去 60 天内制定的法规。

可能不会被撤销的理由:

该规则的变更大多偏向保守,符合部分共和党政策。
在共和党内部近期围绕 H-1B 计划的争论中,当选总统川普曾支持 Elon Musk 和 Vivek Ramaswamy,他们是**美国政府效率部(DOGE)**的提名人,且皆为 H-1B 计划的支持者。
川普在接受电话访问时曾表示:「我在自己的物业上有很多 H-1B 签证持有人。我一直是 H-1B 的支持者,这是一个很棒的计划。」

可能会被撤销的理由:

这是拜登政府制定的规则,川普不愿承认拜登政策的成就。
该规则远未达到川普在上届任期内对 H-1B 改革的提案力度。
未来情势如何发展,仍有待观察。

世界周刊2025年1月26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I-140过180天应提交I-485J 2. 找不到DS-2019 申请I-485怎么办3. EB-1A申请80%需12至14个月

刊登于2025年1月2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I-140过 180天 应提交 I-485J

读者问:
我在前雇主那里获得了EB-3的I-140批准,并在超过180天后跳槽到目前的雇主。当我的优先日期排到后,我现任雇主为我申请了I-485和I-140,I-140批准了,但超过180天后I-485没有任何进展。现在我突然收到了一份补材料通知(RFE),要求提交I-485J、指纹和体检,以前都交过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如果我提交485J,整体的I-485处理会延迟吗? I-485J也需要批准吗?

李亚伦律师答:
根据移民规定,如果之前的雇主获得了EB-3 I-140批准,并且该批准在180天内未被撤销,则受益人可以转到另一个雇主,该雇主将再次通过劳工认证和/或申请流程,并使用新的I-140批准接续旧的优先日期。从您的描述中,我假设这正是您的情况,因为您提到第二个雇主已提交并获得了新的I-140批准。你提到I-140和I-485已同时递交了。在这种情况下,I-485J请求似乎不合适,您的律师或法律代表应在回覆USCIS的RFE(请求补充证据)中说明这一点。 I-485J通常只在以下情况下才需要并必须获得批准:即存在第二个雇主,并试图通过转换到相同或相似的职业来获得移民案件的批准,而不采取其他步骤,如获取新的劳工认证或移民签证申请。关于无需新劳工认证或I-140申请的转移规则是在I-485申请提交后,若I-140已获批且至少已过180天,则应为新工作提交I-485J申请,且新工作应为相同或相似的职业。

2. 找不到DS-2019 申请I-485怎么办

读者问:
我必须立即提交了I-485,但发现无法找到十年前的DS-2019表格。十年前,我以J-1签证进入美国,停留了五个月,随后返回本国两年,符合两年居住要求,因此不需要J-1豁免。两年多后,我以F-1签证再次进入美国,目前持有OPT身份。我现在与主申请人一起提交I-485,但发现找不到DS-2019表格。我联系了之前交流的学校,但没人上班无人回覆。想请问,如果我在I-485初次提交时不附上DS-2019,会有重大问题吗?我咨询了一位律师,回覆说可以在没有DS-2019的情况下提交。移民局可能会或不会发出RFE,因为这份文件已经十年了。我可以做的是:先询问学校官员看看是否能找到副本。如果没有,您可以写一份声明说明找不到DS-2019,并附上之前的J-1签证,以证明我遵守了两年规定。这样做会有问题吗?

李亚伦律师答:
美国移民局期望I-485申请会附上完整的文件,包括DS-2019表格。您的计划不错,可以先向学校官员索取副本,如果无法找到,再写一份说明,解释为何无法提供,以及您所做的努力,同时提交旧的J-1签证和返回本国居住两年的证明。我无法保证这样的做法不会导致补材料通知的请求,但这听起来是合理的做法。

3. EB-1A申请 80%需12 至14个月

读者问:
我的专业是电脑人工智慧,拥有超过一万多次引用,及各种期刊编辑审稿,有许多获奖论文。我申请了杰出人才,于今年3月提交了EB-1A并收到收据,但之后一直没有进展。我等到现在,看到网上有些人几天或一两个月就获批。请问,我的情况是怎么回事?

李亚伦律师答:
根据移民局公布的处理时间,百分之80的EB-1A申请在两个处理这类申请的移民服务中心都需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需要12个半月,德州服务中心则需要14个月。该流程可以通过提交I-907加急处理请求表并支付额外的$2805加急费,移民局在15个工作日内会处理该申请。移民局在该期间内批准、拒绝,或发出补充证据请求或意图拒绝通知。

世界周刊2025年1月19日李翼民律师移民信箱: 1. PERM申请人职位有变律师应和雇主协调2. 绿卡获批前离职未来入籍有风险3. I-140审核时间13-14个月起跳4. 申请H-1B延期者配偶可提H-4 EAD 5. NIW和O-1申请可同时加急处理

刊登於2025年1月19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PERM申请人职位有变 律师应和雇主协调

读者问:
我目前的职位是QA,想内部转组换成SDE职位,工作地点不变。 PERM目前还在打广告阶段。有人说,我这种情况大概率是要重新走一遍PERM流程,因为工作职位头衔和工作内容都变了。但也有人说可以请律师依照原来的职位头衔提交PERM,先拿到优先日期后,再以现在的职位头衔提交一次PERM。不知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或是能否跟新组的老板沟通下,虽然职位改变了,但是工作内容尽量不变,跟之前保持一致。这种情况还需要重新提交PERM吗?我没敢问律师,主要是担心他们通知我现在的老板。万一组没转成,我就尴尬了。

李翼民律师答:
在这种情况下,您的律师和雇主之间应该进行一些协调。如果保留您作为一位员工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那么您的老板应该全力以赴确保您的工作安排有助于您的移民解决方案。因此,如果您在公司内部获得晋升或职位调动,您的律师应该知晓并与您的雇主合作,确保这对您有利。

正如您所知,如果您的工作现在在公司内部发生变化,您的 ETA 9141工资标准将不再有效,您需要为您当前的职位重新提交新的工资标准。如果您的公司在招聘您的现职,而以您之前的职位提交 ETA 9089,这将构成欺诈,除非您的公司计划在您获得永久居留权后再次雇用您到之前的职位。

此处最好的建议是让各方进行合作,并结合您的意见,共同找出如何使公司的需求与您的移民需求保持一致的解决方案。

2. 绿卡获批前离职 未来入籍有风险

读者问:
我在I-485提交180天后,从上一家公司离职,但还未入职下一家公司,就接到通知绿卡核准了。新公司说,如果递交I-485j,估计移民局也不会收了,而且跟我说没有任何问题。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会不会影响之后绿卡的更新或入籍?

李翼民律师答:
一般来说,如果您在I-485 申请的工作刚批准前或批准后不久离职,可能会在您未来的绿卡更新申请和 N-400 入籍申请中引起更多审查。因此,尽管您已获得绿卡,您的未来申请可能面临挑战,因为美国移民局官员可能会质疑您的PERM 劳工认证工作是否造假,以及您的PERM 雇主是否真的有意聘用您在I-140 申请中所述的职位。

为了减少未来的风险,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您应保存所有与换工作的相关文件,包括您从 PERM 雇主那里的辞职文件,以及您新公司的工作邀约,包括职位名称和描述、薪资和起始日期。尽管美国移民局目前不会接受您的新I-485J 申请,您应保存可以证明新职位符合I-485J 批准标准的文件——即您的新职位与您离开的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只是由于I-485 批准的时间问题无法提交I-485J。您应将所有这些证据带到 N-400 面试中。

其次,您可能需要考虑在绿卡 5 周年之后再提交 N-400 申请,因为 N-400 表格只要求您披露过去五年的就业记录。

第三,您可以决定保留您的居留卡而不申请入籍。

3. I-140审核时间 13-14个月起跳

读者问:
我的专业是电脑人工智能,有一万多引用各种期刊,编辑审稿、获奖论文都很多,今年3月我申请了EB1-A,提交了I-140,移民局也收到了,给了个收据,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我一直等到现在,看到有人几天或一两个月批了。请问,我这是啥情况?

李翼民律师答:
看来您听说的那些在几个月或几天内获得批准的人,要么是处理时间非常幸运,要么是申请了加急处理。对于 EB-1A 的 I-140 申请,标准处理时间在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需要 13 个月,在德州服务中心需要 14 个月。因此,您的 I-140 申请似乎仍在标准处理时间内进行审核。

如果您希望加快审核进程,可以申请加急处理,费用为 $2,805,并保证在 15 个日历日内对您的案件采取进一步行动(批准、拒绝或要求补充证据)。在此情况下,案件的优劣似乎对处理速度影响不大。祝您一切顺利!

4. 申请H-1B延期者 配偶可提H-4 EAD

读者问:
我去年7月开始申请PERM,希望今年8月能拿到。老公人不在美国,但有H-4签证,是不是需要等到交了I-140之后才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EAD)?

李翼民律师答:
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的。 H-4 身份持有人只能在H-1B 主申请人有批准的I-140 申请,或在美国二十一世纪竞争力法案(AC21) 第106(a) 或106(b) 条下获得H-1B 延期后申请EAD。如果你因 PERM ETA 9089 或 I-140 申请超过 365 天,而获得了 H-1B 超过第六年的延期,那么你的配偶可能有资格申请 EAD。根据你的问题,似乎你的 PERM 申请到现在(2024 年 10 月)已经超过 12 个月。然而,目前尚不清楚你是否会基于此申请 H-1B 超过第六年的延期。如果你根据美国二十一世纪竞争力法案 (AC21) 的 106(a)-(b) 提交这类 H-1B 延期申请,那么你的先生可能有资格申请 H-4 EAD。否则,如果没有申请第六年之后的 H-1B 延期,他将需要等到你的 I-140 提交并获得批准后才能申请。

5. NIW和O-1申请 可同时加急处理

读者问:
我想申请O-1签证,准备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请问,我可以同时提交NIW和O-1申请,然后交一份加速处理的费用,同时加速这两份申请吗?

李翼民律师答:
是的,如果您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确实可以同时提交两份并使用加急处理。

若要加急处理O-1 申请,您可以向服务中心提交I-907 表格(加急处理请求)并支付$2,805 的费用,以确保在15 个日历日内收到来自美国移民局的进一步行动(决定或要求补充证据)。

至于EB-2 NIW,您可以向相应的服务中心提交I-907 表格(加急处理请求),并支付$2,805 的费用,以确保在45 个日历日内收到来自美国移民局的进一步行动(决定或要求补充证据)。

世界周刊2025年1月5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优先日期排到前移民局可调整2. 前公司未撤销批准新公司可继承日期3. I-131 被拒常见因核准前离美4 . I-485 若薪资高减薪2万元影响小5. 收费报导恐无助申请EB-1A 6. 不同申请案件须分别开支票

刊登于2025年1月5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优先日期排到前 移民局可调整

一读者问:
我的I-485突然变成「案件仍待处理」。这是怎么回事?我在2023年10月申请了EB-2,后降级为EB-3,同时申请了I-485,并提交了体检资料。在2023年11月下旬打了指纹,终于等到2024年3月底,I-140降级获批,但我收到了体检的RFE。在4月,我重新提交了体检材料,案件状态在NBC停留了很长时间。 7月,状态更新为「案件仍待处理」。我的优先日期是2020年6月, A表显示排期已到,那为什么会仍待处理? 7月后的一周,我收到了美国移民局的信,说签证号配额已用完没有了,案件再次转到国家福利中心 (NBC)。我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为了回答您的问题,我假设您是中国出生。您的优先日期是2020年6月,且降级为EB-3的I-140在2024年3月获批,从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这段时间,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提交劳工证申请或I-140申请的中国出生者,最终签证配额是开放有名额的,I-485待处理的申请有机会获批。然而,2024年10月的签证公告更新后,EB-3中国的排期变为2020年4月1日。我不清楚为什么您的案件在2024年3月至9月之间没有被处理,但目前已没有签证配额,您需要等待,直到您的优先日期再次排到后,美国移民局才能批准您EB- 3降级的申请。 (请注意,移民局可以在优先日期尚未排到前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行动,例如发出资讯通知或在优先日期生效前拒绝的通知)。

2. 前公司未撤销批准 新公司可继承日期

一读者问:
我在2022年8月取得优先日期,申请了EB-2。我不确定新的财政年度是否会大幅进展,截止日期会否符合或降级。现在我收到了一个工作机会,可以跳槽,但新公司没有申请批号,需要重新进行所有申请程序。目前,重新获得I-140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现公司文化有些不健康,我可以工作到年底,但环境不太稳定,职业发展机会也不佳。新公司应该不错且非常稳定。请问我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我假设您出生于中国,截至2024年12月的EB-2配额在签证公告表的A和B表上分别显示为2020年3月22日和2020年10月1日。如果您的I-140申请已经获批且优先日期为2022年8月,而公司在180天内未采取步骤撤销批准,您可以保留优先日期,若新雇主成功申请新的劳工证明和/或I -140申请。您的最终移民时间表可能不符合您在现公司工作到年底的计划。因此,如果新公司看起来不错且非常稳定,并愿意承担您的永久居留流程,您可以考虑转到新公司。

3. I-131 被拒 常见因获批前离美

一读者问:
我的I-765在7月25日获批,I-131在7月27日获批,应该是一张合并卡。然而,7月29日,I-131的状态变成重新开启。这代表什么?它到底是获批还是没获批?重新开启的原因是什么?

李亚伦律师答:
美国移民局是否发行合并卡由其自行决定。如果您有合并卡,旅行权限会显示在EAD卡的底部。您的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在批准后重新开启I-131的申请是比较少见的。一般来说,如果有新证据显示不应授予该申请,移民局可以重新开启审理。 I-131被拒绝或撤销的一个常见原因是申请人在I-131申请获批之前离开了美国。

4. I-485 若薪资高 减薪2万元影响小

读者问:
我的I-485已交,最近拿到了一个offer base,比旧公司的底薪一年少了两万元。想问一下,如果接了后面透过新公司交I-485J,然后工资那里比旧公司少两万,对批准I-485会有影响吗?

李亚伦律师答:
您将依赖根据I-485 J 转移您的案件,如果I-140 申请获得批准并且I-485 申请已等待180 天,则劳工证和I-140 申请仍然有效,并且新的工作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还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工作职责、SOC 代码、职位名称,其中两万美元的减少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指出的是,当一个人的工资为 150,000 美元时,减少两万美元比根据劳工证赚取 50,000 美元左右时的影响要小。

5. 收费报导 恐无助申请EB-1A

一读者问:
我是中国985重点名校大专院校的电脑教授,准备申请EB-1A,正在准备资料中。中国有一家科学杂志的编辑希望为我做专访,但收取2至3万人民币的费用。这本杂志算是国家级的吧。我不知道这个对于EB-1A申请有用么?这算是媒体报道么?

李亚伦律师答:
媒体法规规定,必须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与您工作相关及领域的资料。美国移民局通常会查看一家杂志的发行量与该领域其他杂志的比较,以及该出版物的目标读者是谁。事实上,此杂志向你要钱来采访你,这并不是大多数知名杂志都会做的事情。您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该科学杂志的真实性,以确定它是否是中国真正受人尊敬的出版物。它能否真正说服美国移民局,一个很大的因素是它是否具有国际声誉。

6. 不同申请案件 须分别开支票

一读者问:
我在两个月前提交了I-485、I-131和I-765。到目前为止,律师只收到FedEx的签收通知。已经快两个月了,支票还没有兑现。这正常吗?

李亚伦律师答:
已近两个月移民局尚未接收处理您的申请案件,这稍微有点不寻常,但并非闻所未闻。是否有可能美国移民局正在准备退还您的申请呢?是有可能的。除了支票未兑现外,如果您的律师在提交包裹时附上了G-1145电子通知接受表格,美国移民局会通过此方式通知接收情况。我也注意到您提到「支票」(不是复数),您和您的律师应该知道,美国移民局要求您申请的每个案件分别开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