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文章: 川普移民政策對那些有希望和身份的人不利

刊登於2025年4月6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 – 新政下 合法身分也有風險 (剪報) 

川普總統一連串的移民政策行動,遠遠超出了對犯罪的外籍人士的打擊範圍,徹底摧毀了那些曾投票支持他、以為他只會驅逐犯罪分子的選民的希望。如果他獲得2025年2月已由參議院通過決議案中包含的1,750億美元預算資金,他將擁有實行大規模遣返行動所需的財力。

目前不僅是無證移民面臨被遣返的風險,甚至連那些尚未獲得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身份的人,也在川普政府的行動下成為潛在目標。僅從近期政府的幾項措施來看,即使擁有合法身份的人,也存在被川普總統新政策波及的風險:

川普總統一連串的移民政策行動,遠遠超出了對犯罪的外籍人士的打擊範圍,徹底摧毀了那些曾投票支持他、以為他只會驅逐犯罪分子的選民的希望。如果他獲得2025年2月已由參議院通過決議案中包含的1,750億美元預算資金,他將擁有實行大規模遣返行動所需的財力。

目前不僅是無證移民面臨被遣返的風險,甚至連那些尚未獲得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身份的人,也在川普政府的行動下成為潛在目標。僅從近期政府的幾項措施來看,即使擁有合法身份的人,也存在被川普總統新政策波及的風險:

  1. 加強社群媒體篩查
    根據《聯邦公報》(2025年3月5日,第90卷第42號,第11324頁),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發布了60天意見徵詢通知,根據第14161號行政命令《保護美國免受外國恐怖分子及其他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威脅》,推動更嚴格的審查標準,全面收集資訊以強化審核與篩查所有可能導致不予入境或拒絕移民福利申請的理由。移民申請表格及/或資訊收集系統將從特定人群中收集社群媒體識別碼,以加強身份驗證、背景審查與國安篩查。

這將延長案件審理時間,因為移民官員與行政人員將花費無數小時審查申請人的社群媒體帳戶。美國移民局預估需篩查的申請人數如下:

  • I-485 永久居民或調整身份申請:1,060,585人
  • I-131 旅行文件申請:1,073,059人
  • N-400 入籍申請:909,700人
  • I-589 庇護與暫緩遣返申請:203,379人
  • I-751 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申請:140,000人
  • I-590 難民分類登記:106,200人
  • I-730 難民/庇護親屬申請:13,000人
  • I-829 創業投資移民轉正申請:1,010人
  1. 加強審查

    強化的審查措施不僅影響美國境內向美國移民局申請移民福利的人,也波及持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的人。近期一篇文章《極端一致性:律師如何為邊境的嚴格審查做準備》,由Dan Berger、Brian Halliday及Stephen Yale-Loehr撰寫,提到兩起拒絕入境案例:
    • 一位持H-1B簽證的計算機科學家在入境時,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致電其雇主確認資訊,因對方記不清細節或不知該員工當天要飛回美,結果該科學家被即時遣返。
    • 另一案例為一名來自中國的工程學博士生,她已獲F-1學生簽證,但CBP官員發現她在領事館遞交的簡歷與其筆電中儲存的完整版不同,要求她撤回入境申請並返回中國重新申辦F-1簽證。

作者在與三級 CBP 官員交談後了解到,CBP 有新的指示,對所有入境申請者實施更嚴格的審查。

因此,對於持非移民簽證者來說,往返美國的風險大增,建議減少出境次數;若為工作簽證身分者,出行前需與雇主協調,確保申請表上的簽署人員熟悉該員工的職責與情況。

  1. 新的NTA(出庭通知)政策
    美國移民局於2025年2月28日發布了PM-602-0187政策備忘錄《針對“不可入境與可遣返的的外籍人士”案件發出出庭通知》,此政策回到了過去的做法,即當移民局對申請人的申請做出不利的判決時,申請人沒有合法身份可依靠,即將對申請人發出出庭通知(NTA),要求其出庭參加遣返程序。

除涉及犯罪、詐欺或虛假陳述被拒絕的案件外,該備忘錄明確表示:「美國移民局將在對福利申請做出不利決定時,若外國人在美無合法身份,則發出新的出庭通知。」就職業移民申請而言,若申請被拒,且受益人在美無合法身份或符合遣返條件,美國移民局也將發出NTA,特別針對簽署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請(如E-1/E-2條約貿易者和投資者、H-1B受益人所有者、O-1受益人所有者)的人員。

檢控酌情權被大幅限縮,「只應在非常有限且令人信服的情況下,逐案行使此權限,並參考所有USCIS與國土安全部(DHS)指導方針、執法優先事項、個案事實及任何DHS相關利益後做決定。」

因此,這似乎使得維持非移民身分成為一個更好的選擇,不是簡單地放棄申請延期並而使用EAD(工作許可證)更為穩妥,因為 EAD 本身並不能賦予合法身分。

我們正在回到過去的那個時代,去USCIS地區辦公室面談的申請人,可能再次面臨極大壓力與風險。使得在面談過程中是否會被拘留的疑問,再次浮現。過去許多移民局前身(INS)與美國移民局官員出於自身安全考量,不願在現場做出不利的判決,擔心引發肢體衝突。但如今的政策或將回歸舊制,辦理人員可請求ICE(移民與海關執法局)官員到場,再做判決,並當場拘捕申請人——這大大增加了申請人在美國移民局辦公室面談時的風險,特別是當辦公室內也設有ICE部門時。

  1. 對假釋計畫參與者與處於一般遣返程序中的人士進行加速遣返
    根據美國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代理局長Caleb Vitello於2025年1月23日發布的指令(文件連結:https://www.dhs.gov/sites/default/files/2025-01/25_0123_er-and-parole-guidance.pdf ),川普政府針對加速遣返的政策相當隱晦,指示ICE官員在執法酌情權的行使過程中,審查並考慮是否對符合條件的對象啟動加速遣返程序(針對在美停留未滿兩年者)。該政策要求終止所有正常的遣返程序和/或任何現行的假釋身份,特別是針對那些根據川普備忘錄而自動終止假釋的人士(該備忘錄終止了古巴、海地、尼加拉瓜及委內瑞拉的假釋計畫)。
    即便是那些已經提出庇護申請或計畫及時申請庇護的人,該指令仍表示,加速遣返程序包含庇護審查,並稱該程序已足以保障這些人的信賴利益。

  2. 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內部流傳的「快速遣返備忘錄」
    在一份未公開但已於2025年2月18日在移民與海關執法局內部流傳的快速遣返備忘錄中,川普政府指示ICE官員識別那些可以無需法庭聽證、迅速遣返出境的移民,透過加速遣返程序加快驅逐行動。根據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等多方消息來源報導,該備忘錄瞄準了一些「唾手可得的果實」的目標,其中一些人仍持有某種合法身份,另一些(屬於入境外國人)在某些情況下有資格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
    相關新聞來源:

具體目標如下:

  • 曾被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釋放但未申請庇護者,包括:獲假釋入境的外國人、收到CBP「報到通知」(NTR)的人,以及根據「替代拘留計畫」(ATD)或「有條件假釋計畫」(PWC)處理的假釋人士。
  • 抵達邊境口岸時被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認定為「不准入境」並已獲釋者,只要其不准入境的原因涉及詐欺、故意虛假陳述或缺乏有效移民文件。針對這一類人員,備忘錄指出,執行加速遣返程序不受時間限制。
  • 已獲得「暫緩遣返令」者(即證明有迫害恐懼或曾受迫害,達到「有可能遭受迫害」的標準),應考慮遣送往第三國。
  • 移民官員應重新逮捕過去曾因原籍國拒絕接收而無法遣返的移民。備忘錄指出,目前美方已與這些國家取得顯著進展,使其重新接收本國國民,同時也應考慮遣返至第三國的可能性。

川普總統擴大加速遣返的範圍,針對所有在美國停留不滿兩年的移民。拜登政府曾限制加速遣返僅用於邊境100英里範圍內、入境不滿兩週的個案。根據作者的理解和經驗,對於合法經邊境口岸入境但無移民文件或有虛假陳述者,過去加速遣返通常僅在入境後短時間內實施。不過,此程序更多地針對使用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入境者,這些人以放棄書面申請聽證權利的形式入境,享有90天免簽停留,因此喪失了聽證機會。

這只是川普總統任期四年的開端,移民社區——即便是目前持有某種合法身份的人——未來仍可能面臨更多衝擊。除美國永久居民與公民外,所有人都應格外小心自己的移民身份,避免不必要的出行風險,並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身份的行動前諮詢專業法律顧問。

 

 

世界週刊2025年3月30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EB-1A申請被拒 有補救法 2. 頻繁申請EB-1A 無益批准率 3. 效期剩30天 H-1B 有補救法 2. 頻繁申請EB-1A 無益核准率 3. 效期剩30天 H-1B 需申請加急 4. I-485 是否獲準 可聯絡服務 5. 以OPT申請I-140 仍需證明非移民意圖 6. I-140 核准後 可O-1 簽證入美

刊登於2025年3月30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EB-1A申請被拒 有補救法

一讀者問:
我研究新能源材料,一年前提交職業移民申請的時候,論文引用數在2300左右。當時正要入職一所R2小學當教職。我找律師提交了EB-1A和NIW,直到最近才收到RFE回信。律師提了4個標準:發表學術論文(36篇SCI論文)及書籍專書(4篇)。移民官員只認了寄稿,說提供的專業資信不全,缺作者circulation,或是沒有提供我的工作等等。實際上,每篇報告都提到了我的名字和學校單位部分,也有發表文章的鏈接,我都highlight出來了。移民官員不認可我的研究工作有原創和重要。我有5本領域教授的推薦信,詳細討論了我的工作,被忽略掉了兩份推薦信。律師說推薦信準備得有點少。回覆最後一條最離譜。移民官員忽略掉我的36篇論文,其中我作為一作有頂尖出版物共同作者的,也有Nature Energy這種交叉領域公認的高影響的書籍。移民官員籠統的說有些是非學術性出版物,並說出版物受眾應該為一般民眾。律師說從業30年,沒讀過這樣的,感覺非常糟糕。我會用最大的努力準備回應,但也想知道萬一結果不行的話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回答,
根據您的情況,您似乎收到了關於EB1A申請的補充通知(RFE)。遺憾的是,USCIS審查員在某些特殊人才案件中可能會設置障礙,甚至曾否認過一位獲得奧斯卡獎的申請人。我想您和您的律師會努力回應RFE,希望EB1A申請能獲得批准。如果EB1A被拒,您可以等待NIW申請的結果,或選擇重新考慮(motion to reconsider)、重新審查(motion to reopen,需有優先日期前就有的新成就證據)、向USCIS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上訴,甚至向聯邦法院起訴。另一個選擇是重新提交申請,但請注意,在I-140申請中需告知USCIS您之前提交過申請。

2. 頻繁申請EB-1A 無益批准率

一讀者問:
我是博士生,想申請EB-1A,但我的案件偏弱。為了避免移民官對同一個案件的自由裁量和偏見,我想到一個辦法,就是每隔3個月提交一份申請,好讓我的申請案能送到不同的移民官的手裡,以增加通過率。請問,這樣做可靠嗎?

李亞倫律師答:
不幸的是,這聽起來不是一個好的策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除了能夠追蹤所有已提交的案件外,I-140 申請表的第 3 頁第 4 部分第 8 題還詢問:「是否曾經為此人提交過任何移民簽證申請?」按照您設想的頻率(每三個月提交一次)提交多個申請,幾乎肯定會引起不必要的關注。

3. 效期剩30天 H-1B需申請加急

一讀者問:
我目前在學校工作,我的OPT實習生身分2025年3月底到期。請問,現在我該先OPT轉成H-1B後再提交I-485,還是先提交I-485、I-765然後看情況用I-765的新EAD或再轉H-1B呢?

李亞倫律師答:
您的問題似乎與時間安排有關,因為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您的 OPT 大約還剩下 30天的有效期限。您的任何策略都是可行的,但如果您尚未開始,除非您選擇 H-1B 並使用加急處理 (Premium Processing),否則您可能會面臨工作許可的空窗期。
(我假設您計劃申請的 H-1B 是由學校提交的,並進一步假設該學校是一所高等教育機構並且免受 H-1B 名額限制 (cap-exempt)。如果不是,則您的雇主需要為您提交 H-1B 登記申請,而 2025 年的 H-1B 登記期間為 2025 年 3 月 7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並希望您能被選中)。
在申請 H-1B 時,只有在 H-1B 申請獲批後,您才能獲得工作許可。如果時間緊迫,學校可能需要為您提交 I-907 加急處理申請,以確保您能夠無縫銜接工作。如果不是透過免受名額限制的學校申請 H-1B,那麼H-1B 批准最早也要到 10 月才能生效。至於提交 I-485 調整身分 並同時申請工作許可(EAD),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處理大多數基於 I-485 提交的 EAD 申請約需 60 天,但這一時間表在未來川普政府的政策下是否會變化,仍有待觀察。另一方面,使用加急處理 (Premium Processing) 並支付 $2,805 美元 費用,則可以確保 H-1B 申請在 15 個工作天內進入審理階段。

4. I-485 是否獲準 可聯絡移民局

一讀者問:
我在7個月前,提交了I-765、I-131、I485的申請,到現在什麼都沒批准。在7月初的時候,來了一封信RFE,要求體檢。我也照要求做了,過去一個多月了,至今無消息。等得這麼難受,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回答,
關於I-485、I-131回美紙和I-765工作許可證申請,您可以查詢相關辦公室的處理時間。請造訪USCIS網站的處理時間頁面(https://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輸入您的案件類型和USCIS辦公室,網站會告知您該類別申請的正常處理時間。您也可以在頁面底部輸入申請提交的日期,網頁會顯示您的案件是否在正常處理時間內或已超出正常處理時間。如果超出正常處理時間,您可以提交eRequest(https://egov.uscis.gov/e-request/Intro.do)或與EMMA虛擬助手(https://www.uscis.gov/tools/meet-emma-our-virtual-assistant)聊天,以提交服務請求查詢案件狀態。您也可以撥打USCIS聯絡中心電話1-800-375-5283,與聯絡代表通話。

5. 以OPT申請I-140 仍需證明非移民意圖

一讀者問:
我目前是F-1 OPT身分。在和現公司簽offer之前,他們向我保證可以在入職後立即開始綠卡申請。然而,入職後綠卡申請被律師事務所攔下,理由是中國的排期過長,我無法在未來18個月內無法獲得綠卡(或AOS)。律師事務所的另一個理由是,F-1簽證屬於非移民傾向的簽證。如果我提交了I-140申請,出入境可能會有風險。我自己的研究是在拜登政府任期內,I-140申請已不再被認為有移民傾向,到I-485階段才會有。請問,在川普時代F-1期間開始綠卡申請的可行性。

李亞倫律師回答,
許多勞工紙申請是在學生持F-1 OPT身分期間提交的。我們的辦公室與多家公司合作,這些公司願意啟動勞工紙程序,特別是申請人有資格獲得STEM OPT延長時。請注意,您關於I-140申請不再被認為具有移民意圖的假設需要修正。任何學生仍需證明其非移民意圖,儘管美國國土安全部2023年12月的指導文件澄清,F類和M類學生必須擁有他們不打算放棄的外國居所,但這些學生仍然可以成為永久勞工紙申請或移民簽證申請的受益人,並能夠證明他們計劃在短期停留後離境。當學生去美國領事館面談簽證時,非移民意圖的問題通常更為重要。就您的情況,公司及其移民律師似乎認為,為您擔保綠卡的風險過高,因為您剩餘時間有限且中國出生者積壓嚴重。或許其他組織願意承擔更多風險,並認為您可以透過其他方式獲得額外停留時間。

6. I-140 核准後 可O-1 簽證入美

一讀者問:
我人在中國,有個疑問。如果我在美國境外申請I-140成功,等排期間可否用O-1非移民特殊技能人才簽證入境美國工作,並在境內等排期?不確定的是O-1簽證是不是可以有移民傾向?

李亞倫律師答:
在您獲得I-140批准後,並以O-1簽證進入美國工作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情況下,這可能是可行的。O-1簽證並非雙重意圖簽證,但似乎處於一個灰色地帶,申請人需要能夠證明其在本國有住所。我們見過一些在美國已獲批請願書的個人成功申請O-1簽證的案例。因此,答案是“可能可以”,當然,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任何簽證申請中,都應誠實披露您已申請移民簽證。

世界周刊2025年3月16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EB-1A獲批准 想持B簽證來美 恐有問題

刊登於2025年3月1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EB-1A獲批准 想持B簽證來美 恐有問題

讀者問:
我人在國內,申請了EB-1A,2023年7月獲准。我在糾結要不要先以B簽證來美國,然後在美國遞交I-485的申請,還是走廣州領館面談的方式?請問,哪個方式比較快?

李亞倫律師答:
傳統上,領事處理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的處理速度更快,因為一旦優先日期 (Priority Date) 排到,領事館就可以安排面談。然而,現在有更多變數,使得預測哪種方式更快變得更加困難。由於疫情期間領事處理的延誤以及人手短缺,許多領事案件即使在優先日期排到,仍未能及時安排面談。此外,相較於職業移民的案件,領事館更傾向於優先安排直系親屬移民類別的案件。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而言,申請人過去無法提交 I-485 永久居留申請,直到優先日期排到。這一情況在美國國務院 (Department of State) 引入 A 表(最後批准日期,Final Action Dates)和 B 表(遞交調整身份申請日期,Dates for Filing)後有所改善。以前,優先日期僅與最後批准日期相關。現在,根據 B 表(當 USCIS 指定當月可使用 B 表時),申請人可以在最後批准日期排到前提交 I-485 申請,並且一旦 A 表的優先日期到達,案件可能會立即獲批。然而,與領事處理類似,許多案件即使排到了該日期,也可能因人手短缺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時審理。

此外,由於其他原因,您的情況仍然不明朗。如果您尚未持有 B 簽證,那麼您的 B 簽證可能不會獲批,因為您的已批准 I-140 申請顯示了移民意圖。如果您成功持 B 簽證入境,也無法確定 B 表的優先日期何時會排到 2023 年 7 月。自 2024 年 1 月以來,目前的可用日期仍維持在 2023 年 1 月 1 日,未有變動。此外,如果您的優先日期在您持 B 簽證可停留的期限內未能排到,您可能還需面對如何維持在美國合法身份的問題。希望這些資訊對您有所幫助。

李亞倫文章: 現代化 H-1B 規則於 2025 年 1 月 17 日 生效,查看評論和回應解析

刊登於2025年2月16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剪報) (上)

刊登於2025年2月23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剪報) (下)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第二部分有關 H-1B 的擬議規則《現代化 H-1B 要求、提供 F-1 計劃的靈活性及影響其他非移民员工的計劃改進》(Modernizing H-1B Requirements, Providing Flexibility in the F-1 Program,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Other Nonimmigrant Workers),已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 最終確定,並於 2025 年 1 月 17 日 生效,即當選總統 唐納·川普(Donald Trump) 就職的前三天。該規則共 400 多頁,以下是其中的主要變更(括號內的數字對應於規則的具體頁碼):

1. 對先前裁決的尊重與適用範圍的擴大
美國移民局在此規則中確認,對任何 I-129 表格(Form I-129)的申請均應給予尊重,而不僅限於申請延期的請求。國安部(DHS)認同這一做法的好處,適用於所有涉及相同當事人和相同基本事實的 I-129 表格的申請,而不僅限於尋求延長居留期限的個案。適用同樣尊重的範圍包括:

    • 轉換身份Change of Status)
    • 修正申請(Amendment)
    • 延長居留( Extension of Stay)
    • 領事批准通知(Consular Notification of Approval)

但若先前的批准存在重大錯誤、情況或資格要求有重大變更,或有新的對請願人、申請人或受益人資格有不利影響的重大信息,則先前的裁決不予尊重。(122)
但若 H-1B 專業職業(Specialty Occupation) 的資格要求發生重大變化,則不適用舊規則。(123-124)

當專業職業的資格發生變化時,包括本規則中頒布的「專業職業」的修訂定義和標準,此尊重政策將不被保留。 (128)
對於進一步的修正申請,若客戶工作地點變更需要新提交勞工情況調查申請(LCA),則視為重大變更,國安部拒絕給予過去的裁決。(129)

2. 「非營利研究機構」定義擴展
新規則認可某些符合條件的機構可能具有多個基本目的,因此擴展「非營利研究機構(Nonprofit Research Organizations)」的定義,即只要研究是其基本活動之一,即使非主要使命,也符合資格。規則將原來的「主要從事(Primarily Engaged)」和「主要使命(Primary Mission)」改為「基本活動(A Fundamental Activity)」。但 國安部DHS 明確表示:

    • 研究活動仍需是重要且實質性的,但無須是該機構的主要或最重要的活動。 國安部拒絕說明後期研究階段(如技術開發和轉移)是否有資格獲得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豁免(166)
    • 可接受的非營利或免稅身份證明文件包括:納稅申報表、免稅證書、國稅局(IRS) 免稅機構名單、公司章程、细則,或 IRS 信函等。(167)

此外,使用專業雇主組織(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 PEO)不會自動影響雇主的免配額(cap-exempt)資格,美國移民局將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根據證據優勢標準(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來判定是否符合免配額資格。(169)
此規則也承認:即使受益人未直接受雇於符合條件的機構,但至少有一半時間從事支援或推進該機構基本目的、使命、目標或功能的必要工作,仍可能符合免配額資格。(171-172)

3. 專業職業(Specialty Occupation)判定標準明確化
美國移民局澄清,「通常(Normally)」並不等於「總是(Always)」。國安部DHS 不再完全依賴《職業展望手冊(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OOH)》來判定 H-1B 專業職業資格。
具體變更如下:

    • 國安部 拒絕為”常常more often than not” 下定義,或把通常(Normally)」設定「超過 50%」這類固定數字標準,因為這可能導致雇主須證明特定百分比的職位需要學士學位,而如果 OOH 未具體列明百分比,則可能使雇主更難證明合規性。
    • O*Net 資料不能作為決定性依據,因為它缺乏對某些新興技術領域的詳細數據,也無法清楚說明特定職位是否需要與職業直接相關的專業學位。
    • 綜合考量標準:沒有單一因素(包括 O*Net)能夠決定某個職位是否屬於專業職業。(91)

4. 合格學位範圍可能需要解釋
申請人可以接受多種相關學位領域作為符合資格的學歷,但這些學位領域必須與工作職責直接相關。國安部重申:「每個學科領域都必須與該職位的職責直接相關。」它還指出:「僅要求申請人證明受益人的學位與職業相關,會混淆這兩個不同的要求。國安部不認為要求申請人說明每個學科領域如何屬於特定專業並提供『高度專業化的知識體系』,從而與該職位的職責直接相關,是過於繁瑣的要求……。」(87-88)

5. Cap-Gap 延長至次年 4 月 1

6. 申請人必須證明在申請開始日期時有真實的專業職位
這項規定令資訊科技( IT) 諮詢業界和其他人力派遣公司感到震驚,並在規則評論中表達強烈反對。對於「雇主應承擔為員工找到足夠有生產性工作之風險」的擔憂,以及美國移民局一再混淆「投機性雇用」與「投機性項目的區別,並且該規定 「無論是從個體或集體角度來看,都與承包專業 IT 服務的整個做法不相容」,美國移民局不同意這些觀點:

    • 美國移民局反駁稱,納入「真實雇用(bona fide employment)」的要求不會導致 IT 派遣公司被淘汰,並強調必須在提交 I-129 申請時有具體的職位存在,如果沒有工作,就無法判斷它是否是一個專業職業。(201-206)
    • 美國移民局進一步指出,H-1B 並非旨在為讓個人在美國尋找工作的工具,也不是讓雇主引進臨時外籍勞工以因應可能的業務擴展或潛在客戶的需求 ,以期獲得潛在的新客戶或合約(208)
    • 美國移民局澄清,不要求申請人在整個 H-1B 有效期內皆有確定無疑的專案,但申請人在提交時必須證明該職位在有效期開始時確實存在。(221)

7. 當受益人被派駐至第三方時,第三方的職位要求才是關鍵
當受益人受派至第三方工作時,其工作必須屬於專業職位,並且以第三方(最終客戶)的職位要求為準,而非申請人(雇主)的要求。

      • 一位評論者指出,要求人力派遣公司證明職位要求,若最終客戶不願提供必要資訊,將使派遣公司陷入無法完成申請的困境。
      • 此外,當申請人與最終客戶之間存在二級或三級派遣公司時,獲取必要文件可能會更加困難。
      • 另外,客戶可能不願參與職位要求的確認,因為這些非雇主單位擔心共同雇用責任(joint employment liability)。
      • 對此,國安部回應:「仍然是申請人(雇主)的責任來證明符合資格」,並列舉可提交的證據,例如總服務協議(Master Services Agreement)、工作聲明(Statement of Work),或來自最終客戶的信函等合理可獲得的文件。(282)

8. 受益人-所有人(Beneficiary-Owners)可提出 H-1B 申請,但美國移民局將限制初始 H-1B 申請及首次延長的有效期為 18 個月.

    • 新規則移除了「雇主-雇員關係(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的要求,因為美國移民局現在允許持有超過 50% 股份或具多數投票權的受益人所有者申請 H-1B。
    • 初始 H-1B申請及首次延期僅允許 18 個月,但後續延長可為 3 年,前提是該受益人所有者大部分時間仍須從事專業職位工作,即使也可能涉及與企業擁有權和管理相關的職責。(245)
    • 一些評論者擔憂此類 H-1B 受益人所有者的工資支付問題,因為此類職位涉及多種職業類別,國安部回應稱:「必須使用較高的工資標準」,即使該受益人所有者從事美國移民局批准的非專業職位工作。(245)
    • 有評論者請求國安部在「現行工資要求(Prevailing Wage Requirements)」方面提供靈活性,理由是許多初創公司可能長期無法獲得正現金流,導致企業所有者難以同時滿足工資要求和投資發展。此外,勞工情況調查(LCA) 工資要求迫使許多創業者擔任初級職位,因為新創企業資金有限,難以支付 CEO 和其他高管市場薪資。
    • 國安部明確表示,無權改變相關法規或 DOL(美國勞工部)的 LCA 要求,亦無法提供任何豁免。(254)

9. 專業職位定義修改:「特定專業學位(in the specific specialty)」改為「直接相關的特定專業學位(in a directly related specific specialty)」

    • 「直接相關(Directly Related)」的定義為:學位或其等效學歷與該職位的職責之間存在「邏輯關聯(Logical Connection)」。
    • 某貿易協會建議美國移民局指導「任何工程學位都能滿足專業職位的要求」,美國移民局回應稱:「H-1B 申請通常會被批准,前提是受益人確實符合資格,且將擔任工程師職位。」(83)
    • 國安部進一步強調,對於軟體開發人員(Software Developers),申請人有責任證明工程學學科如何提供直接與職務相關的高度專業知識。(83)

10. 規則重新調整申請人須符合的四項標準之一,以證明職位屬於專業職位(Specialty Occupation)

  • 學位或同等學歷通常是進入該職業的最低要求。美國移民局現在將「通常(Normally)」定義為:「被認為是常見、典型、普遍或例行的」,並強調「通常」不代表「總是」。
  • 同類組織的類似職位應與美國境內雇主所屬產業一致。
  • 該職位通常需要學士學位來執行工作職責,而不再是舊版定義的「該職位要求學士學位」。此外,若 H-1B 受益人是透過合約安置至第三方,則「通常所需」的學位標準應參照第三方的要求。
  • 該職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必須高度專門化、複雜或獨特,以至於通常需要新修訂的學位或等同資格才能執行。(87-88)

11. 新規則要求LCA 必須「支持並與 H-1B 申請相符」

  • 國安部明確表示,將積極行使擴大後的規範權限來審查 LCA(勞工情況調查)與 H-1B 申請的一致性。
  • 針對評論者詢問美國移民局,當申請人遵循勞工部指導確定薪資等級1 的職位時,美國移民局現在是否會斷言職位應該是薪資等級 2 或薪資等級 3,或者 美國移民局現在是否會斷言申請人在審查了職業分類標準代碼(SOC Code)並選擇他們認為與職位最相符的代碼後,LCA 上的 SOC 代碼不正確,美國移民局給出了一個例子,「如果申請人和其他支持文件表明受益人的職位和相關工作職責需要工資水平2或根據勞工部指導工資等級為3 級,但LCA 認證的薪資等級為1 級職位,這可能會讓人懷疑該申請是否得到了與申請正確對應的LCA 的支持,或者所提供的職位是否在申請中準確描述。
  • 類似地,如果 LCA 上的 SOC 代碼與 H-1B 申請中所述的工作職責不一致,美國移民局可能會發現存在重大差異」(227)。

12. 美國移民局擁有實地調查(Site Inspection)權限,且可對未遵守無預警檢查的企業施加處罰

  • 美國移民局無需搜查令即可進入企業和住宅,進行調查、獲取資訊,並將其作為對申請人不利的證據。
  • 有評論者質疑「國安部欺詐檢查與國家安全局(FDNS)」是否應有權進入受益人住宅和第三方公司進行突擊檢查。國安部拒絕限制美國移民局人員進入住宅,稱若做出此限制,將導致「任何申請人都可以透過讓員工在住宅工作來逃避舉證責任」的漏洞。(265-266)
  • FDNS 也可檢查受益人所屬的第三方工作地點。國安部強調:「申請人無義務將受益人安置於第三方地點,但如果選擇這樣做,申請人仍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合規性,滿足 H-1B 申請的所有要求,並確保受益人按批准的條件受僱。」(268)
  • 國安部以相同理由拒絕對第三方工作地點提供豁免,避免創造漏洞。

該規則在拜登政府最後幾周內定案,但其前景未定

該規則無法透過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撤銷,但可能會被國會審查法案(Congressional Review Act, CRA)推翻。CRA 允許國會在新屆期的前 60 個立法日內,透過多數決共同決議,否決過去 60 天內制定的法規。

可能不會被撤銷的理由:

  • 該規則的變更大多偏向保守,符合部分共和黨政策。
  • 在共和黨內部近期圍繞 H-1B 計劃的爭論中,當選總統川普曾支持 Elon Musk 和 Vivek Ramaswamy,他們是**美國政府效率部(DOGE)**的提名人,且皆為 H-1B 計劃的支持者。
  • 川普在接受電話訪問時曾表示:「我在自己的物業上有很多 H-1B 簽證持有人。我一直是 H-1B 的支持者,這是一個很棒的計劃。」

可能會被撤銷的理由:

  • 這是拜登政府制定的規則,川普不願承認拜登政策的成就。
  • 該規則遠未達到川普在上屆任期內對 H-1B 改革的提案力度。

未來情勢如何發展,仍有待觀察。

世界周刊2025年1月26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I-140過 180天 應提交 I-485J 2. 找不到DS-2019 申請I-485怎麼辦 3. EB-1A申請  80%需12 至14個月

刊登於2025年1月2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I-140過 180天 應提交 I-485J

讀者問:
我在前雇主那裡獲得了EB-3的I-140批准,並在超過180天後跳槽到目前的雇主。當我的優先日期排到後,我現任雇主為我申請了I-485和I-140,I-140批准了,但超過180天後I-485沒有任何進展。現在我突然收到了一份補材料通知(RFE),要求提交I-485J、指紋和體檢,以前都交過了。在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做?如果我提交485J,整體的I-485處理會延遲嗎?I-485J也需要批准嗎?

李亞倫律師答:
根據移民規定,如果之前的雇主獲得了EB-3 I-140批准,並且該批准在180天內未被撤銷,則受益人可以轉到另一個雇主,該雇主將再次通過勞工認證和/或申請流程,並使用新的I-140批准接續舊的優先日期。從您的描述中,我假設這正是您的情況,因為您提到第二個雇主已提交並獲得了新的I-140批准。你提到I-140和I-485已同時遞交了。在這種情況下,I-485J請求似乎不合適,您的律師或法律代表應在回覆USCIS的RFE(請求補充證據)中說明這一點。 I-485J通常只在以下情況下才需要並必須獲得批准:即存在第二個雇主,並試圖通過轉換到相同或相似的職業來獲得移民案件的批准,而不採取其他步驟,如獲取新的勞工認證或移民簽證申請。關於無需新勞工認證或I-140申請的轉移規則是在I-485申請提交後,若I-140已獲批且至少已過180天,則應為新工作提交I-485J申請,且新工作應為相同或相似的職業。

2. 找不到DS-2019 申請I-485怎麼辦

讀者問:
我必須立即提交了I-485,但發現無法找到十年前的DS-2019表格。十年前,我以J-1簽證進入美國,停留了五個月,隨後返回本國兩年,符合兩年居住要求,因此不需要J-1豁免。兩年多後,我以F-1簽證再次進入美國,目前持有OPT身份。我現在與主申請人一起提交I-485,但發現找不到DS-2019表格。我聯繫了之前交流的學校,但沒人上班無人回覆。想請問,如果我在I-485初次提交時不附上DS-2019,會有重大問題嗎?我諮詢了一位律師,回覆說可以在沒有DS-2019的情況下提交。移民局可能會或不會發出RFE,因為這份文件已經十年了。我可以做的是:先詢問學校官員看看是否能找到副本。如果沒有,您可以寫一份聲明說明找不到DS-2019,並附上之前的J-1簽證,以證明我遵守了兩年規定。這樣做會有問題嗎?

李亞倫律師答:
美國移民局期望I-485申請會附上完整的文件,包括DS-2019表格。您的計劃不錯,可以先向學校官員索取副本,如果無法找到,再寫一份說明,解釋為何無法提供,以及您所做的努力,同時提交舊的J-1簽證和返回本國居住兩年的證明。我無法保證這樣的做法不會導致補材料通知的請求,但這聽起來是合理的做法。

3. EB-1A申請  80%需12 至14個月

讀者問:
我的專業是電腦人工智慧,擁有超過一萬多次引用,及各種期刊編輯審稿,有許多獲獎論文。我申請了傑出人才,於今年3月提交了EB-1A並收到收據,但之後一直沒有進展。我等到現在,看到網上有些人幾天或一兩個月就獲批。請問,我的情況是怎麼回事?

李亞倫律師答:
根據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百分之80的EB-1A申請在兩個處理這類申請的移民服務中心都需要一年或更長的時間——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需要12個半月,德州服務中心則需要14個月。該流程可以通過提交I-907加急處理請求表並支付額外的$2805加急費,移民局在15個工作日內會處理該申請。移民局在該期間內批准、拒絕,或發出補充證據請求或意圖拒絕通知。

世界周刊2025年1月5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優先日期排到前 移民局可調整 2. 前公司未撤銷批准 新公司可繼承日期 3. I-131 被拒 常見因核准前離美 4. I-485 若薪資高 減薪2萬元影響小 5. 收費報導 恐無助申請EB-1A 6. 不同申請案件 須分別開支票

刊登於2025年1月5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優先日期排到前 移民局可調整

一讀者問:
我的I-485突然變成「案件仍待處理」。這是怎麼回事?我在2023年10月申請了EB-2,後降級為EB-3,同時申請了I-485,並提交了體檢資料。在2023年11月下旬打了指紋,終於等到2024年3月底,I-140降級獲批,但我收到了體檢的RFE。在4月,我重新提交了體檢材料,案件狀態在NBC停留了很長時間。7月,狀態更新為「案件仍待處理」。我的優先日期是2020年6月, A表顯示排期已到,那為什麼會仍待處理?7月後的一週,我收到了美國移民局的信,說簽證號配額已用完沒有了,案件再次轉到國家福利中心 (NBC)。我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為了回答您的問題,我假設您是中國出生。您的優先日期是2020年6月,且降級為EB-3的I-140在2024年3月獲批,從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這段時間,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提交勞工證申請或I-140申請的中國出生者,最終簽證配額是開放有名額的,I-485待處理的申請有機會獲批。然而,2024年10月的簽證公告更新後,EB-3中國的排期變為2020年4月1日。我不清楚為什麼您的案件在2024年3月至9月之間沒有被處理,但目前已沒有簽證配額,您需要等待,直到您的優先日期再次排到後,美國移民局才能批准您EB-3降級的申請。(請注意,移民局可以在優先日期尚未排到前採取他們認為合適的行動,例如發出資訊通知或在優先日期生效前拒絕的通知)。

2. 前公司未撤銷批准 新公司可繼承日期

一讀者問:
我在2022年8月取得優先日期,申請了EB-2。我不確定新的財政年度是否會大幅進展,截止日期會否符合或降級。現在我收到了一個工作機會,可以跳槽,但新公司沒有申請批號,需要重新進行所有申請程序。目前,重新獲得I-140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時間。現公司文化有些不健康,我可以工作到年底,但環境不太穩定,職業發展機會也不佳。新公司應該不錯且非常穩定。請問我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我假設您出生於中國,截至2024年12月的EB-2配額在簽證公告表的A和B表上分別顯示為2020年3月22日和2020年10月1日。如果您的I-140申請已經獲批且優先日期為2022年8月,而公司在180天內未採取步驟撤銷批準,您可以保留優先日期,若新雇主成功申請新的勞工證明和/或I-140申請。您的最終移民時間表可能不符合您在現公司工作到年底的計劃。因此,如果新公司看起來不錯且非常穩定,並願意承擔您的永久居留流程,您可以考慮轉到新公司。

3. I-131 被拒 常見因獲批前離美

一讀者問:
我的I-765在7月25日獲批,I-131在7月27日獲批,應該是一張合併卡。然而,7月29日,I-131的狀態變成重新開啟。這代表什麼?它到底是獲批還是沒獲批?重新開啟的原因是什麼?

李亞倫律師答:
美國移民局是否發行合併卡由其自行決定。如果您有合併卡,旅行權限會顯示在EAD卡的底部。您的這種情況下,移民局在批准後重新開啟I-131的申請是比較少見的。一般來說,如果有新證據顯示不應授予該申請,移民局可以重新開啟審理。I-131被拒絕或撤銷的一個常見原因是申請人在I-131申請獲批之前離開了美國。

4. I-485 若薪資高 減薪2萬元影響小

讀者問:
我的I-485已交,最近拿到了一個offer base,比舊公司的底薪一年少了兩萬元。想問一下,如果接了後面透過新公司交I-485J,然後工資那裡比舊公司少兩萬,對批准I-485會有影響嗎?

李亞倫律師答:
您將依賴根據 I-485 J 轉移您的案件,如果 I-140 申請獲得批准並且 I-485 申請已等待 180 天,則勞工證和 I-140 申請仍然有效,並且新的工作屬於相同或相似的職業。還要考慮許多因素,包括工作職責、SOC 代碼、職位名稱,其中兩萬美元的減少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應該指出的是,當一個人的工資為 150,000 美元時,減少兩萬美元比根據勞工證賺取 50,000 美元左右時的影響要小。

5. 收費報導 恐無助申請EB-1A

一讀者問:
我是中國985重點名校大專院校的電腦教授,準備申請EB-1A,正在準備資料中。中國有一家科學雜誌的編輯希望為我做專訪,但收取2至3萬人民幣的費用。這本雜誌算是國家級的吧。我不知道這個對於EB-1A申請有用麼?這算是媒體報道麼?

李亞倫律師答:
媒體法規規定,必須在專業或主要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上發表與您工作相關及領域的資料。美國移民局通常會查看一家雜誌的發行量與該領域其他雜誌的比較,以及該出版物的目標讀者是誰。事實上,此雜誌向你要錢來採訪你,這並不是大多數知名雜誌都會做的事情。您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查該科學雜誌的真實性,以確定它是否是中國真正受人尊敬的出版物。它能否真正說服美國移民局,一個很大的因素是它是否具有國際聲譽。

6. 不同申請案件 須分別開支票

一讀者問:
我在兩個月前提交了I-485、I-131和I-765。到目前為止,律師只收到FedEx的簽收通知。已經快兩個月了,支票還沒有兌現。這正常嗎?

李亞倫律師答:
已近兩個月移民局尚未接收處理您的申請案件,這稍微有點不尋常,但並非聞所未聞。是否有可能美國移民局正在準備退還您的申請呢?是有可能的。除了支票未兌現外,如果您的律師在提交包裹時附上了G-1145電子通知接受表格,美國移民局會通過此方式通知接收情況。我也注意到您提到「支票」(不是複數),您和您的律師應該知道,美國移民局要求您申請的每個案件分別開立支票。

李亞倫文章: 《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的特殊情況

刊登於2024年12月1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上(剪報)

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討論了在《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下,保持子女 “凍結”年齡的能力[註一]。當父母未能在申請案批准後簽證可用期(排期排到有配額)一年內,或在簽證可用期中斷期間內“尋求獲得身份”時,可能導致之前符合資格的子女無法與父母一起移民,迫使父母要先以永久居民身分進入美國,然後再以F-2B類別(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為已超齡的子女提出申請——這個過程大約需要8年(根據2024年11月簽證公告最後批准日期表,F-2B類別的簽證僅對在2016年5月1日之前提交申請的所有國家(墨西哥和菲律賓除外)子女開放,墨西哥和菲律賓這兩國的等待時間更長)。

為了讓子女能保留父母在簽證有名額期內未“尋求獲得身份”的原始“凍結”日期(即包括不到一年的期間),美國移民局要求提供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特殊情況的證明。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第7章《兒童身份保護法》解釋說,美國移民局不認為常見情況如財務困難、輕微的健康狀況以及申請人可控制的情況(例如何時尋求律師或開始準備申請材料)屬於特殊情況。

如果試圖通過律師的不作為來解釋特殊情況,即律師提供了無效的協助,美國移民局要求申請人提交一份宣誓書,詳細說明與律師就應採取的行動是如何達成的協議,以及律師向申請人提供了哪些有關這些行動的信息;申請人真心實意地通知律師對其提出指控的證明,並且律師已被給予機會作出回應;並說明是否已向相關紀律機構就律師的法律或道德責任違規行為提出投訴,或解釋為何未提出投訴。

假設已提供存在特殊情況的證明,下面的問題就變成了這些情況共花了多長時間,以及這是否足以讓子女的CSPA年齡仍保持在21歲以下。美國移民局在政策手冊中給出了三個例子:

  1. 簽證名額中斷三個月後,簽證名額在七個月後再次排到,此時已立即提交要獲得身份的申請。此處政策手冊指出,申請人必須提供解釋和證據,來證明為何在首次簽證名額可用期間未申請調整身份,當美國移民局酌情決定認為特殊情況成立時,將根據簽證名額首次在三個月內可用的日期來計算子女的CSPA年齡。
  2. 簽證中斷三個月後,七個月後再次排到,但在此例中,申請人未在簽證可用時尋求獲得身份,而簽證排到期從那時起超過一年才採取行動。政策手冊指出,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在首次三個月簽證排到期間及第二次整整一年的簽證排到期間未尋求獲得身份的特殊情況,然後美國移民局將根據簽證首次可用的日期計算申請人的CSPA年齡。
  3. 第三個例子幾乎與第二個相似(多了一次簽證可用的中斷,不論是否有意而為),但申請人證明了在第二次簽證可用期間超過一年未尋求獲得身份的特殊情況,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在簽證首次可用的三個月期間未尋求獲得身份的特殊情況。政策手冊指出,美國移民局將酌情原諒第二次尋求獲得身份的要求,並根據簽證第二次排到的日期來計算子女的CSPA年齡,因為未能證明在三個月內申請調整身份的特殊情況。

父母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保護其子女,以避免年齡重新凍結對其移民造成災難性影響呢?

如果父母不熟悉國務院的每月簽證公告,他們應該學會閱讀並跟進,而不僅只依賴他人的建議。閱讀簽證公告現在需要查看四個圖表,而不是以前的兩個圖表。如果在美國境內申請身份調整,父母還必須注意美國移民局的每月調整圖表,以確定該機構是使用“最後批准日期”圖表還是“遞交調整身份日期”圖表——因為如果使用的是“遞交日期”圖表,且該月的移民簽證可用,那麼這就是計劃在美國調整身份的人的“尋求獲得”義務開始的日期。還應注意,職業類案件在政府財政年度內最容易被美國移民局在任何時間使用其中任何一個圖表。近年來,親屬移民的案件主要使用“遞交日期”圖表。

是否有可能利用美國移民局和國務院之間目前對移民簽證可用性看法的差異來制定策略?在有限的情況下,這可能是可行的。

美國移民局於2023年2月的變更之前,這兩個單位一致認為只有當優先日期在“最後批准日期”圖表上排到時,簽證才被認為是排到的。現在,國務院仍然認為移民簽證只有在該圖表下才算排到,儘管許多人不斷呼籲國務院採納美國移民局的解釋,因為這樣可以使更多子女的優先日期在較早日期凍結。美國移民局和國務院之間的看法差異可以被探索,如果“遞交日期”圖表和“最後批准日期”圖表的時間差足夠小,使得子女的CSPA年齡在“最後批准日期”圖表開放到優先日期時仍低於21歲,家人可以選擇通過領事處理他們的移民簽證,而不是在美國進行身份調整。面談時,領事館或大使館僅查看“最後批准日期”圖表來確定子女在“尋求獲得”問題上的資格。

例如,子女人在美國,當根據“遞交日期”圖表凍結年齡時為20歲,但家人在簽證排到時接近一年沒有採取行動。“最後批准日期”圖表的優先日期在孩子滿21歲的當月開放。如果家人了解或已經熟悉CSPA規則,則他們可以選擇馬上提交I-485申請,或者利用領事處理,即優先日期剛剛首次排到,他們有整整一年時間採取行動來“尋求獲得”移民身份。因此,這個家庭可能會決定從I-485轉為領事處理,將已批准的請願書發送到全國簽證中心(NVC),並在優先日期變成當前日期的一年內採取其中一個滿足“尋求獲得”要求的步驟。

雖然這是一個可能有風險的選擇,尤其是涉及將指定為身份調整的已批准請願書轉送至NVC所需的時間,以及“最後批准日期”圖表可能出現積壓及其相關後果,但這可能是父母和子女願意考慮的途徑。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有特殊情況的解釋,否則這可能是上述情況下家庭唯一的途徑,即未能及時提交I-485且允許“遞交日期”圖表下的一年期限過期。

摘要:

隨著美國移民局的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冊現在強調當優先日期排到時,且在該日期開放期間未採取任何行動時,需要證明存在特殊情況,父母應該注意簽證類別的開放和積壓情況,以及國務院和美國移民局不同的簽證和調整圖表的使用方式,這些可能會對子女與他們一起移民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可能需要父母為子女採取主動積極的措施。

 

[註一] 根據CSPA,子女的年齡會在以下日期被凍結:在直系親屬提交移民簽證類別申請的日期,或父母提交I-589庇護申請的日期,或父母與美國移民局官員進行I-590難民面談的日期,或父母的移民簽證申請積壓審理後獲批並隨後簽證排期排到的日期。

李亞倫文章: 在《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下年齡凍結和重新凍結日期的變動及其後果

刊登於2024年11月10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上(剪報)

子女在《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下年滿21歲並有資格與父母一起移民的過程分為兩個階段-在最終移民時未滿21歲,因可將簽證類別積壓的審理等待時間從年齡中扣除,以及在移民簽證排到時的一年內尋求獲得移民身分。

在美國移民局(USCIS)2024年9月25日發布的政策公告《根據兒童身分保護法計算年齡》PA-2024-23中,移民局解決了這樣一種情況:即根據 CSPA,子女可能已經在 21 歲之前「凍結」了自己的年齡,但可能會失去「凍結」日期,因為在子女尋求獲得簽證之前,簽證類別暫時倒退而沒有了配額,然後在簽證再次排到的一年內,此時孩子在一年結束之前採取適當措施尋求身份,可重新使用凍結的日期獲得身份。

美國移民局先前曾裁定,如果申請人在移民簽證可用的一年內未尋求獲得身份,申請人將無權享受首次凍結的日期,除非有特殊情況證明,只能獲得其尋求獲得身份之日的年齡。

該政策公告引用了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第7卷第7章《兒童身分保護法》,詳細說明了在年齡問題上尋求獲得身分的重要性。我們可以很容易想到的一個例子是,一個父母透過EB-3職業專業人士類別移民,其子女已經22歲,但由於美國移民局在審理申請過程中所花費的時間,其CSPA年齡在簽證排到時僅20歲8個月。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應採取進一步措施確保符合「尋求獲得」身分的要求。

要如何「尋求獲得」身分?政策手冊列出了幾種不同的方式:

  • 正確地提交《登記永久居留或調整身分申請表》(表格I-485);
  • 向美國國務院(DOS)提交完整的《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260)第一部分;
  • 向美國國務院(DOS)支付移民簽證費用;
  • 向美國國務院(DOS)支付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13A條規定的《經濟擔保書》(表格I-864)審查費用(前提是在經濟擔保書中列出申請人的名字);或
  • 代表申請人正確提交《對已批准的申請或請願採取行動的申請表》(表格I-824)。

在我們的例子中,由於個人或業務原因,或者是處理案件的法律專業人員行動緩慢,導致父母在4個月內未採取進一步步驟尋求獲得身份,而EB-3類別不幸暫時沒有配額,直到6個月後才重新有配額可用,此時子女的CSPA年齡為21歲6個月(如果重新凍結)。

子女是否仍然能夠移民呢?法律允許申請人在簽證排到後的一整年內尋求獲得身份,而這裡簽證只有四個月的可用期。因此,子女仍然有時間尋求獲得身份。但問題在於子女是否仍然有權享受首次凍結的日期,還是該日期不再有效,他/她只能在父母採取必要步驟尋求獲得身份的日期才可再次凍結年齡。

在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冊中,申請人必須證明存在特殊情況才能保留首次凍結的日期。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在首次可用期間內未申請的原因,即使該期間不到一年。

在考慮特殊情況的因素時,政策手冊列出了以下幾個因素:

  • 這些情況不是由申請人的行動或不行動所引起的;
  • 這些情況直接影響了申請人無法在一年內尋求獲得身份;以及
  • 在當時的情況下,延誤是合理的。

在舉例時,手冊列舉了以下情況:

  • 合法的無行為能力,例如調整申請人在一年期間內因精神障礙而無法申請;
  • 及時提交的調整申請被美國移民局拒絕,因為遞交申請不正確,被退回給申請人修改,而在合理期限內糾正錯誤並重新提交申請;
  • 申請人的律師或法律代表或申請人的直系親屬死亡、重病或無法行動;以及
  • 在滿足某些要求時,律師無能给予協助。

政策手冊並未將原因限制於上述情況。

因此,似乎在CSPA下,子女的年齡一旦被凍結,並不一定是永久凍結的,即使孩子在一年期限內尋求獲得身份,年齡也可能解凍並可能在稍後日期重新凍結,如果子女的CSPA年齡因此超過21歲,將對這個家庭不利的。

李亞倫律師是2024年紐約大都會的超級律師

紐約大都會超級律師的2024年度名單已公布,李亞倫律師再次被選為2024年紐約市超級律師。他是紐約大都會選出的81位移民法律師中的4位華裔律師之一。

這是李亞倫律師第十三次當選,之前曾在2011年,2013年到2023年獲得此榮譽。

李亞倫律師於今年八月首次入選《2024年美國最佳律師™》,該榮譽授予全國前6%的執業律師。他是紐約市在移民領域的82名入選者中僅有的兩位華裔律師之一。

他與他的兒子李翼民律師一起執業於李亞倫&李翼民律師事務所﹐專攻美國移民和國籍法。

請點擊此處:“2024年移民法超級律師名單” 和“美國最佳律師®”。

世界周刊2024年11月3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等待I-765期間 工作是非法的 2. 勞工證等逾365天 可申請H-1B延期 3. 公司將關 悄悄拿綠卡後患無窮 4. 移民局錯發綠卡 建議由律師出面

刊登於2024年11月3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等待I-765期間 工作是非法的

一讀者問:
我申請了EB-1A第一優先,但I-485被拒,理由是因為沒有工作許可卡超過了180天。不過,我沒有工作許可卡時,也沒有去工作。我該如何證明我沒有非法工作?

李亞倫律師答:
您的問題是,您的 I-485 是否因沒有合法身分超過 180 天或非法工作超過 180 天而被拒絕。您是否擁有合法身份,只要查看您的身份文件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而未經授權的就業問題則不然。為此,事實是很重要的。 I-485 申請中對您過去五年的工作情況有何說明?您是否知道,即使在提交 I-485調整身份申請後,您也只能在獲得特定授權的情況下工作?提交 I-485 本身並不給予工作授權。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人會與 I-485 一起提交 I-765 就業授權申請,並等到獲得批准後才能工作。在 I-765 申請等待期間工作是非法的,除非當事人人有其他就業理由。您是否已有移民面談?是否向美國移民局官員承認您非法工作?如果您在閱讀上述內容後認為該決定不正確,您可以在判決後30 天內提出動議,要求重新審理並重新考慮該判決,並提交您沒有非法工作的任何證據,包括您自己的宣誓書,來自您的雇主宣誓書(如果您有的話)以及您所有工資單的副本,表明您在有爭議的時間內沒有工作。

2. 勞工證等逾365天 可申請H-1B延期

一讀者問:
明年8月底,我的第二個H-1B的3年到期。因為個人原因,今年5月律師才剛幫我遞交PERM的申請。考慮到現在的時間線,我是不是已經太晚了?明年H-1B到期前,我還有什麼選擇嗎?

李亞倫律師答:
目前,勞工部在提交PERM勞工證申請後大約需要11-12個月的時間審理。如果 ETA 9089 是在 5 月提交的,那麼很可能會在 8 月之前做出裁決。即使到 2025 年 8 月您的 H-1B 身分結束時,仍處於待決狀態,您和您的擔保公司仍然有資格提交 H-1B 延期一年的申請,因為根據規則,如果勞工證申請已等待至少365 天,可以申請H-1B延期一年。由於在上述情況下對您來說還不算太晚,因此似乎沒有必要討論任何其他選擇。

3. 公司將關 悄悄拿綠卡後患無窮

一讀者問:
現在律師正在幫我申請I-140加急,說的是估計下個月能交I-485。不過,現在公司沒多少錢了,算下來從現在後的六個月就要關門。老闆說,我要交I-485得自己掏錢。算了一下,我和我妻子的加上各種雜七雜八的費用也不少了。我想的是,如果現在交了,之後公司倒閉,老闆肯定沒那個心思去通知美國移民局公司不行了(他也不知道有這麼個事)。假設我不遇上RFE或面試,不出美國是不是可以默默地把綠卡等到?不遇到RFE和面試的機率是多少?我若現在去找工作,也不是找不到,只是綠卡的流程得從PERM開始重新走了。我該掏這個錢嗎?

李亞倫律師答:
您的律師似乎正在盡一切努力在您的公司關閉之前讓您的永久居留權獲得批准。如果I-140 移民簽證申請獲得批准,I-485 身份調整申請已提交,並且180 天過去了,您的律師可以嘗試將您的案件轉交給另一位雇主-如果您能找到能為您提供相同或相似的職業職位的雇主。我不知道如果公司關閉而你除了希望美國移民局給你發綠卡之外什麼都不做,你收到補材料(RFE)和面試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自己支付I-485申請費是您自己的決定。請注意,安靜等待並希望公司關閉時不做任何其他事情就獲得綠卡的策略可能會給您的未來帶來問題,特別是如果您試圖成為美國公民並且必須與美國移民局官員面試。

4. 移民局錯發綠卡 建議由律師出面

一讀者問:
我收到綠卡已經一個月了,然而上週收到了面談通知,網路狀態退到了case was interviewed。我該怎麼辦?律師說,收到美國移民局的回應了,說是面談預約出了錯。我擔心移民局算我沒去面談(No show),然後拒絕我的案件。請問,這應該沒事吧?

李亞倫律師答:
雖然很少見,但我們確實見過美國移民局批准客戶永久居留,然後發出面談通知的案例。我們很快就與美國移民局解決了這個問題,並假設您的律師也會這樣做,特別是如果他通知您美國移民局已經回覆說面談預約錯誤。我建議您讓您的律師來處理這種情況,因為根據您在問題中所說的內容,他/她似乎掌握了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