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24年5月19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發現職業分類代碼錯了 可要求更正 2. 違規行為總時不超過180天 仍可調整身份

刊登於2024年5月19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發現職業分類代碼錯了 可要求更正

一讀者問:
我快要申請  I-485了,才發現幾年前的I-140 批准單approval notice。 但其標準職業分類代碼(soc code)是錯的,應該是151132,但批准單上是111132。 不知道是美國移民局搞錯了還是律所申請就填錯了111132,這個soc code壓根就不存在。 我後續該怎麼處理啊? 如果是美國移民局搞錯了,可不可以同時申請I-485跟I-140的更正correction? 如果是律所申請就出錯了,這個需要怎麼處理呢?

李翼民律師答:
如果您的優先日期已排到,將取決於您和您的律師事務所(如果您有律師代表)是否此時繼續提交 I-485 的申請。 這個錯誤似乎不重要。但是,如果您希望在提交前進行更正,我們建議如下: 如果 USCIS 在 SOC 代碼上出現錯誤,您最好的解決方案是直接聯繫(或讓您的律師直接聯繫)USCIS,讓他們在您的I-140 批准單更正錯誤,這可以透過線上https://egov.uscis.gov/e-request/Intro.do提出請求 – 點擊「印刷錯誤」的選項,然後使用您的資訊填寫表格。 然後問到“什麼地方印刷錯誤?” 你回應「通知單」。 當它指出:“請描述錯誤”時,您回答:“在 I-140 批准單*您的收據編號*上,SOC 代碼被錯誤地輸入為 111132。” 在「請輸入更正」部分,您可以註明:「SOC 代碼應輸入為 151132。我了解此批准單是幾年前就簽發的,但我和我的律師都沒有發現這個錯誤。 如果您能糾正這個錯誤,那將會很有幫助,我不勝感激。” 請注意,這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因為您的批准是幾年前簽發的,而且不是最近發的。 您也可以讓您的律師直接致電(或您可以直接致電)美國移民局聯絡中心解釋錯誤並讓他們更改——電話號碼是 18003755283。請注意,這並不能保證此更正會在您想要提交I-485前完成。 如果未及時更正,您或您的律師(如果有代表)可以提交您的 I-485,其中詳細解釋 I-140 批准上的錯誤,並補充了 I-140 上的一些相關證據,以及為獲得批准而提交的I-140 表格副本。 此外,現在許多 I-140 批准不僅列出了 SOC 代碼,而且還在批准上列出了職業頭銜。 因此,如果 SOC 代碼與您的職位不匹配,但職稱與您的職位匹配,則此錯誤可能相對容易解釋和糾正。 如果您的批准中列出的 SOC 代碼甚至不是有效代碼,這也可能會有所幫助。

2. 違規行為總時不超過180天 仍可調整身份

一讀者問:
工作簽證延期尚未核准。 我妻子的 I-485 已提交,排期已排到。 如果延期通過了,一定沒問題,但如果不通過的話,不知道會怎麼樣? 妻子不是公民。 我看到一個說法是EB類別I-485可以用245K免除家屬180天失去身分。 我想知道有沒有風險。

李翼民律師回答:
我回答這個問題的假設是您的妻子是主申請人,而她的 I-485 申請是基於職業類別。 我還假設您還將根據您妻子的工作情況提交 I-485。 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她是透過簽證而非假釋進入美國,則 INA 245(k) 適用。 通常情況下,如果非公民從事未經授權的工作、違反其非移民身份條款或未能維持身份,則他/她沒有資格調整身份。 然而,根據INA 245(k),以職業為基礎的I-485 申請人(包括也提交I-485 的主申請人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從事授權工作或未能保持合法身分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條款,或在最近入境後以其他方式違反了其非移民簽證的條款,只要違規行為的總時間不超過180 天,則可免除沒有資格調整身份的資格。 就您而言,在延期等待期間您最多可以工作 240 天。 如果您的案件獲得批准,當然正如您提到的那樣沒有問題。 如果您的延期申請被拒絕,您在被拒絕之前(您的案件待決期間)工作的天數將被授權,但您在被拒絕日期之後工作的天數將不被授權。 另一個被拒絕的問題是,提交 I-485 申請之前未經授權停留的天數(即授權停留的最後一天與 I-485 提交申請之間的天數)將計入這 180 天。 您應確保在您提交 I-485 時未經授權工作的總天數 + 您未保持合法身分的天數不超過 180 天。 當您的 I-485 案件正在審理中時,您在 I-485 申請後在美國的居留是半合法的(通常被認為是授權的),但除非獲得授權,否則這不適用於工作。

世界周刊2024年5月12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I-485受僱不實 面談應坦誠 2. 為海外千人計畫工作 恐影響移民批准 3. F2 才入境就提交I-485算詐騙嗎?

刊登於2024年5月1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I-485受僱不實 面談應坦誠

我目前正在準備I-485調整身分的表格,但我過去申請簽證的工作經驗有些不一致。2010年申請旅遊簽證時,我在DS-160申請表上填寫了我父親的公司名稱作為我的雇主,但當時我實際上在一家美國公司工作。 由於這家美國公司在中國沒有分支機構,所以並沒有幫我繳交養老保險。 然後我就加入了父親的公司來繳我的養老保險。 後來我申請L-1簽證的時候,我就填寫了那家美國公司為我的雇主。 此後,無論是H-1B簽證、PERM或I-140申請,我都如實填寫這家美國公司作為我的工作經驗。 現在我擔心美國移民局在審查我的 I-485 申請時會發現這種不一致。 請問,若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應對呢?

李翼民律師回答:
回答這個問題,我假設您在I-485 申請表的第71個問題:「您是否曾經在入境美國、進入美國簽證所需的申請文件或任何其他類型的移民福利文件中的任何資訊撒謊、隱瞞或歪曲?」 而您的答案是「否」。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裁決官員可能會選擇忽略它,因為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從那時起您就一直在申請上據實相告,並且迄今為止沒有遇到任何問題。 此外,如果了解真實情況,裁決官員可能會認為這種不實陳述與簽證簽發無關。另一方面,更為嚴格的裁決官員可能會將您的不實陳述標記為一個問題—官員可能認為您在2010年沒有將美國公司列為您的雇主,從而增加了您獲得遊客批准的機會,從而做出了重大不實陳述。 如果在綠卡面談期間被問到這個問題,最好坦白事實。對您有利的一些因素可能是這種誤傳是十多年前的事; 從那時起,您一直積極據實相告您的所有申請; 從那時起,您就盡職盡責地維持了身份並繳納了稅款; 您在 2010 年旅行B2 到期之前離開了美國; 並且您(大概)可以被批准為永久居民。 您可能會提到您將您父親的公司列為您的雇主,因為該公司為您支付了退休金保險,但官員可能會發現這無關緊要,因為您實際上並未在該公司工作。 透過坦白說明此處的不一致之處,官員可能會決定寬大處理,並無論如何都會批准您的I-485 – 特別是如果這種不一致是您申請中唯一的危險信號,並且您給人的印像是一個有禮貌、善良品性的人。

2. 為海外千人計畫工作 恐影響移民批准

我在美國生物化學博士畢業後加入了一家公司。 OPT用完後,我轉到了O1。 我申請H-1B多年未果,最近被解雇了。 雖然早有預料,也找了好久的下家,但生技從去年開始就開始大量裁員。 資本市場上很難找到願意經營O1的公司,恐怕最後只能回國了。幸運的是,NIW經過幾年的等待,我還能回來。 既然我正考慮回國工作幾年,為什麼不嘗試申請國內的人才引進計畫? 但由於先前有千人計畫被調查的問題,感覺這些人才引進計畫有點敏感,擔心會影響綠卡得不償失。 我想向律師尋求建議。

李翼民律師回答:
我通常不建議您在等待中國 EB-2 優先日期排期的時間為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千人計畫)工作(我假設您的 I-140 EB-2 NIW 申請已獲得批准)。 雖然當您的優先日期排到時,它最終可能不會影響您移民簽證申請的結果,但它很可能會危及您的申請,因為出口管理法規現在是美國政府的重點,尤其是針對中國公民。 雖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可能是中國鼓勵科技創新的合法計劃,但美國和其他幾個國家的執法機構對該計劃作為智慧財產權盜竊和間諜活動的現象表示擔憂。 在您的移民簽證申請中,您必須揭露您曾為千人計畫工作。 這可能會引起對您申請的嚴格審查。 在面談過程中,您需要明確表示,您在千人計畫工作期間從未犯下知識產權盜竊或不當向中國提供美國組織商業機密的行為。 該移民官員可能會詢問您有關您在千人計劃中所做工作的尖銳問題,以及您是否利用在美國獲得的知識(以及知識的本質)來執行您的任務,或者更糟的是,根據您的知識提供培訓。因此,雖然「千人計畫」可能是您在中國等待期間薪酬最高、最有聲望的就業選擇,但如果您在此類計畫中任職,您將面臨移民簽證的風險。

3. F2 才入境就提交I-485算詐騙嗎?

主申請人F1 OPT近期在美國遞交了I-485,配偶在中國,計劃近期持F2簽證入境。 請問F2入境後是否需要等待90天才能提交I-485申請? 據說,持非移民簽證入境後立即提交I-485申請被視為詐欺。 這也適用於F2嗎? 她曾持F2簽證在美國待了幾年。 她去年回國,現在想回來提交I-485。

李翼民律師回答:
你的問題是提交 I-485 時先前入境的意圖。 在審查 I-485 申請之前的入境情況後,國土安全部裁決員可能會試圖確定申請人在申請非移民簽證或進入美國時是否在領事館歪曲了其意圖。在此90天不再是一條規則,而更多的是指導方針,如果有人在入境後的90天內在美國做了一些與簽證條件相矛盾的事情,那麼一位嚴格的裁決者可能會標記此案。 就您的案子而言,如果您的配偶持 F2 簽證入境,該簽證有非移民意圖的要求,而她在入境後不久提交 I-485,裁決員可能會質疑您配偶進入美國時的初衷。 也許可以成功解決這些問題,並且仍然獲得永久居留權,但要注意她的案件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世界周刊2024年3月17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自添工作技能 屬詐欺恐遭罰 2. J-1結束後 申請人須返回祖國 3. 無結婚證書正本 應書面解釋原因

刊登於2024年3月17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自添工作技能 屬詐欺恐遭罰

讀者問:
目前,我仍處於現行薪資確定(PWD)的階段,我發現我前公司的經驗證明信中漏掉了的整個技能的部分。 律師說細節和技能一定要和他提供的範本一模一樣才行。 麻煩的是我以前公司的人事部(HR)很麻煩,專業技能很差。 他根本就沒有按照我律師提供的範本來寫,也還沒寄這份經驗信給我。 如果我自己加上這些技能,移民局會不會認定為詐騙? 會導致 I-140補材料(RFE)嗎?

李翼民律師答:
我要指出的是,每家公司或律師代表為前僱員的職業綠卡申請人寫的先前經驗信函的方式都不同。 話雖這麼說,寫這些信的原因是綠卡申請人有證據支持他們聲稱有資格勝任綠卡申請中需求的職業職位。 例如,如果申請雇主的軟體開發人員職位要求“電腦科學學士學位+ 2 年軟體開發經驗,包括使用Python 和Ruby on Rails”,那麼永久居民申請人員工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她擁有電腦科學學士學位 ,以及2 年軟體開發經驗,包括使用過上述兩項技術。 因此,為了使其有用,前雇主出具的先前經驗證明信應提及申請人曾做過全職的軟體開發工作2 年(列出日期),並明確說明申請人在工作中擁有使用Python 和Ruby on Rails 的職責/責任經驗。

對於您前公司的人事部,您或您的律師可以起草一封包含您的職責和技能的信函,以清楚地表明您在之前的職位上獲得了一些有資格獲得綠卡職位的技能和經驗。 如果您或律師起草這封信,然後人事部門簽署,那麼這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來說是有效的,因為您之前的公司願意證明您的經驗。 如果您自己將技能集添加到他們未證明的已簽署的信件中,那麼這就是欺詐,您的申請可能會被拒絕,此外您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 如果美國移民局懷疑信件的真實性,它可能會發出補材料通知(RFE),要求您從公司獲得進一步的驗證,並進一步證明您確實有資格獲得綠卡職位。

如果您的前雇主不願意在證明您的經驗的信函上簽字,您應該與他們合作,看看他們願意證明什麼(即他們是否願意證明您的工作日期和頭銜,但不證明您的工作經驗。 具體的工作職責?或者只是願意證明您的工作日期,有時人事部門只願意這樣做?)如果您無法獲得前雇主的簽名信函,或者只有一封僅驗證部分內容的簽名信函為了滿足您的要求, 您可以讓其他人(例如同事、同事或任何可以證明您的工作經歷的其他人)寫信來驗證您的經歷,說明他們與您的關係以及他們如何知道您擁有過經驗。 此外,您可以提供舊的工作樣本(如果有)作為該經驗的進一步證據。 您也可以親自簽署一份宣誓書,說明您曾受僱於前雇主、擔任過什麼職位、工作了多久、以及您承擔的具體職責和獲得的技能。 然而,如果您無法提交前雇主簽署的信函來證明您的全部經歷,那麼收到 RFE 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2. J-1結束後 申請人須返回祖國

讀者問:
我美國博士畢業後用OPT在美國工作兩年,後來疫情離開美國,在歐洲工作。 最近我拿到了美國大學博士後的工作offer,在歐洲申請了美國的J-1簽證。 今年早些時候,我在海外申請了NIW,我的律師上週提交I-140表。 現在的狀態是已經received,並且拿到了receipt number。 但是,我J-1簽證的DS-160表格還沒提交,我現在非常焦慮,如果再申請J-1,會不會因為傾向被拒? 是否申請J-1不穩,轉換成申請H-1B或B-1比較好?

李翼民律師答:
雖然不確定您的 J-1 是否會被拒絕,但您提交I-140的移民意圖可能很難克服 J-1 的申請,如您所知,J-1 要求您在J -1結束後返回祖國。 您必須證明您計劃在完成 J-1 後回祖國。 這可以透過證明您與祖國的關係,例如房契或租約、家庭關係、僱傭關係、回程機票以及任何其他能證明您打算在 J-1 到期後回國的信息。 然而,最終將取決於官員是否授予 J-1 簽證並相信您回祖國的意圖,而已提交I-140 在證明非移民意圖時通常很難克服。 此外,對於 J-1 簽證,您還應該查看您是否需要遵守 2 年回國居住的要求。 即使在您的優先日期生效後,2 年居住要求也可能會延遲您在美國獲得永久居留權的時間。 在申請 B-1 簽證時,您在證明非移民意圖方面將面臨相同的挑戰。 嘗試申請 B-1 並不比申請 J-1 有更多好處。 如果您不受H-1B 配額的限制或配額抽籤時被抽中,H-1B 簽證對您來說將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因為它是雙重意圖的簽證,您的 NIW 申請不會造成問題。

3. 無結婚證書原件 應書面解釋原因

讀者問:
父母在境外申請綠卡,線上填寫父母DS-260資料表後,顯示除了我父母的出生公證、我的出生公證、父母結婚公證之外,還要我的結婚公證。 我正本的結婚公證已經沒有了,只有影本。父母面談時沒有我的原件會被拒絕嗎? 因為上面顯示所有上傳的電子版都需要在面談時提供公證正本。

李翼民律師答:
雖然在您父母的情況下,您的結婚證書似乎不是那麼重要的文件,而要求原件,但國務院的一般規則是,如果您無法獲得面談所需文件,您必須向領事館提交詳細的書面解釋,說明無法獲得該文件的原因。 如果您在美國結婚,您應該可以透過聯絡您結婚所在地的市或州書記官來取得該結婚證書的核證副本。 否則,您的父母可以帶著您提供的經過公證的詳細解釋來參加面談,說明您無法獲得結婚證書原件的原因,以及您可以提供的任何進一步證據,例如您與相應結婚證機構的通信往來。 即使沒有結婚證,面談官員也可以自行決定為您的父母授予移民簽證,或者官員可能會決定您的父母應該獲得您的結婚證,並因缺乏文件而被拒絕,而這些文件可以在您結婚時克服。父母提交結婚證書或提供進一步證據說明為什麼沒有原件。

世界周刊2024年3月10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EB-1主申請人 可O-3等排期 2. 核實申請人經驗 移民局可致電前雇主 3. 獲博士學位後提交NIW 較有利

刊登於2024年3月10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EB-1主申請人 可O-3等排期

讀者問:
我在中國,我的EB-1A 優先日期(PD)是2023年4月,但我的孩子將於一年後初中畢業。 我想讓孩子儘早去美國念公立高中,但目前的時間表預計2年內很難排到,會耽誤孩子的高中入學。 EB-1A主申請人申請O-1不方便,但配偶的條件與主申請人類似。 我的配偶可以申請 O-1,我和我的孩子可以申請 O-3 嗎? 屆時主申請人在等待I-140排期的同時,可以以O-3身分在中國提交I-485嗎?

李翼民律師答:
只要您的妻子自己符合 O-1 的資格要求(而不是透過您作為受扶養人的成就),她就可以與您和您的孩子作為 O-3 受扶養人一起申請 O-1 身分。 請注意,O-1配偶的資格條件與主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並不相似。 O-1申請人需要有獨立證明資格(例如在科學、教育、商業、體育、藝術方面的傑出能力或在電影或電視行業的傑出成就)—配偶需要證明與O-1主申請人的真實婚姻關係。 因此,除非您的妻子能夠證明自己有資格獲得 O-1 身份,否則您的方法將不會奏效。 如果她能夠證明她在上述某一領域具有非凡的能力,並且滿足 O-1 的所有其他標準,那麼她可以成為 O-1 主申請人,而您和您的孩子可以成為 O-3 家屬。 如果 O-1/O-3 申請成功,那麼您的妻子將獲準進入美國,並按照 O-1 申請中規定的就業條件與她提出申請的雇主或代理人工作。您和您的孩子將被獲准以 O-3 家屬身份進入美國。 作為 O-3 家屬,您將沒有工作授權,但您的孩子將被允許入學。 請注意,在您抵達美國之前,您不會獲得 O-3 身份 – 但在您妻子的 O-1 批准後,您將有資格進入美國並「啟動」您的 O-3 身份。 當您以 O-3 身分在美國時,您可以在 I-140 優先日期排到後提交 I-485 申請。 如果您仍在中國,您可以等到您的優先日期排到,然後透過 DS-260 表格申請您的移民簽證。 因為 I-485表是為那些已經在美國的人使用的表格。

2. 核實申請人經驗 移民局可致電前雇主

讀者問:
移民局真的會派人或打電話給前公司去核實嗎? 如果雇主經驗證明信中存在微小差異,是否會導致 I-140 被審計(Audit)? 在申請I-140時會被審計嗎? 還是在PERM刊登廣告的時候? 如果我的前雇主不給我加上技能項目,是否有必要提起訴訟?

李翼民律師答: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可能會致電為您撰寫先前經驗證明信的前雇主,來核實您的真實經歷,特別是當移民局有理由懷疑該證明信的合法性時。 如果您的證明信中存在細微差異,美國移民局可能會致電該公司,以確保您獲得了該技能並在信函證明的時間內保持在規定的職位上——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移民局 也可能會詢問該公司如何知道他們在信中證明的內容。 移民局也可能要求進一步的證據(而非審計),讓您有機會解釋 I-140 案件中的差異並澄清其他問題。 雇主經驗證明信確實是在您提交 I-140 時使用,而不是在提交 PERM ETA 9089 時使用。 如果你的前公司沒有為你增加技能項目,你將不會贏得任何訴訟。 他們是否願意證明您的特定技能、職責、頭銜或就業日期完全取決於您以前的公司。

3. 獲博士學位後提交NIW 較有利

讀者問:
我的條件不是優越。 我在美國取得碩士學位,目前正在攻讀博士學位。 我正在考慮要不要申請綠卡,及何時申請,所以聯繫了幾家律師事務所,但是看到律師事務所的回復後,我現在很猶豫是博士畢業文章發出來之後做NIW(國家利益豁免),還是現在就做。核心矛盾:博士畢業後有新論文再申請還是現在申請呢?

李翼民律師答:
這個問題的答案實際上取決於你目前擁有多少證據,證明你有能力推進你的事業領域,及你的事業領域具有實質性優點和國家重要性,並且總的來說,免除工作機會的需求對 美國有利。 雖然我無法判斷您提出的成就是否具有重大價值/國家重要性,因為您沒有具體說明您的碩士和博士學位的領域以及您打算從事的工作類型,但您在申請時是否擁有博士學位將成為進入第二和第三個面向(您有能力推進您的領域,並且總的來說,免除工作機會的需求將對美國有益)的考慮因素。 在判斷您是否處於有利地位時,美國移民局通常會考慮您領域的學位、證書或執照等證據; 您的專利、商標或版權; 您所在領域的專家的推薦信,描述您過去的成就; 發表 有關您的成就或目前工作的文章或媒體報導; 您作品的引用歷史; 證明您影響了您的工作領域的證據; 來自未來或潛在雇主和客戶的信件; 您已獲得風險投資家等美國投資者 投資的證據; 顯示擬議工作的潛在影響的合約、協議或許可證; 您在您的工作領域獲得獎項和補助金的證據; 以及顯示其他人如何使用您的作品的證據。 如果您有大量上述證據來滿足第二個方面的要求,您也許可以放心地提交 NIW 申請,而無需完成您的博士學習和論文。 然而,如果您的證據較為有限,那麼在提交 NIW 案例之前獲得博士學位並發布您的博士畢業論文是個好主意,因為這將進一步證明您有能力推進您的研究領域。 您的博士學位完成也可能有利於第三方面的裁決(總的來說,免除工作邀請函將對美國有利),因為即使有其他美國員工可於與聘用,擁有博士學位也可能會增加您的 貢獻為美國帶來潛在利益。 然而,您應該根據您的其餘證據的平衡性,以及針對您特定情況提前而不是推遲提交的總體好處/風險,來評估您是否想在完成博士學位之前或之後提交您的 NIW 申請。

世界周刊2024年2月4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使用超過限額 簽證會倒退 2. 誰申請EB-2  NIW影響換工作 3. NIW獲准 可持B1/B2來美開會 4. I-140獲准後 換B-1可找工作 5. EB-1A, I- 485需工資單和稅表

刊登於2024年2月4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使用超過限額 簽證會倒退

讀者問:
據說下一個會計年度的配額將於今年(2023)10月發布,時間表將前進。 不過,我看到很多預測都說時間表很可能會前進2-4個月。 目前,中國的EB-1A List A(表A)是2022年2月。如果新財年才前進2-4個月,這個時間表是不是應該越來越長,永遠不會消失嗎? 聽說印度的EB-1A時間表已經倒退10年了。 我不明白。 如果移民局無法處理,就應停下來。 為什麼會倒退呢?

李翼民律師答:
我回答此問題時已是2024 年 1 月,EB-1 中國的最後批准日期為 2022 年 7 月 1 日。您可能知道,簽證公告日期並不與日曆日期一致。 事實上,它們有時確實會倒退。 這是因為國會對每年可簽發的移民簽證數量設定了限制(通常所有簽證類別為 675,000 個,EB 類別為 140,000 個),然後將其分配給外籍人士。 有些國家可能會出現超出限額的情況,即特定類別的簽證需求量多於當年可使用的簽證量。 中國和印度的 EB 職業移民類別經常出現這種情況。 根據美國移民局的網站,當申請特定類別或國家簽證的人數超過當月可使用簽證數量時,就會發生簽證倒退,並且倒退通常發生在會計年度結束時。 簽證公告的截止日期由國務院在考慮各種變數後確定,這些變數包括截至該日使用的簽證數量、預計的簽證需求以及該國家/優先類別年度數量限制下剩餘的簽證數量。 對於印度來說,表 A 的 EB-1第一類別實際上為 2020 年 9 月 1 日。但是,當一個日期倒退時,通常意味著國務院已使用超出限額,以至於張貼在上個月簽證公告上的日期已沒有可使用的簽證數。 然後,國務院/移民局無法對特定優先日期(儘管之前已到達該日期)開始裁決案件,因為沒有簽證配額可提供來滿足該日期的案件,但同時仍可對該日期之前的日期授予簽證。

2. 誰申請EB-2  NIW影響換工作

讀者問:
我的國家利益豁免移民NIW最近獲批,排期已到,綠卡I-485也剛提交。 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換工作嗎? 我有一個很好的工作機會,想去同一個行業,同樣的工作內容。

李翼民律師答:
國家利益豁免移民(NIW) 不需要工作證明信或勞工紙,因此更換雇主不應影響您批准的I-140 NIW 的有效性,並且假設您的下一份工作是您在 NIW 申請中註明的擬從事的領域,您應該能夠在不影響您的I-485 批准的情況下更換工作。 由於您的工作將屬於同一行業,具有相同類型的工作描述,因此您轉換到其他的工作機會似乎是可以接受的。 此答案假設您自行申請 EB-2 NIW。 如果您的 EB-2 NIW 是由雇主申請,此時如果您更換職位,移民局可能會給你麻煩,儘管您可能有資格在 I-485 提交後 180 天後轉換工作。

3. NIW獲准 可持B1/B2來美開會

讀者問:
我計劃在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後在加拿大短期工作。 在獲得 I-140 優先日期之前,我是否有移民傾向? 我可以在等待期間申請B1/B2並來美國參加會議嗎?

李翼民律師答:
我假設您的意思是您已經申請了國家利益豁免並確定了優先日期,但優先日期尚未排到。 在這種情況下,假設您的國家利益豁免獲得批准,您通常會等到您的優先日期排到後再移民。  如果您需要來美國參加會議,您可以持 B1/B2 簽證。 但是,由於您待處理的 I-140 顯示了您有最終移民的意圖,您需要向領事官員明確證明您將在 B-1/B-2 停留期結束後離開美該國並返回家園。您可以透過證明您旅行的主要目的是參加商務會議,這是 B-1 允許的活動,並且您與打算返回的家園有密切聯繫,例如有家人、租約或地契、工作,以及回程機票。

4. I-140獲准後 換B-1可找工作

讀者問:
請問I-140獲得批准已經超過180天,優先日期(PD)還有大半年排到,但是被裁員了。如果60天內找不到工作,轉B-1繼續找工作,找到工作後用H-1B transfer可以繼續保留PD嗎?

李翼民律師答:
只要您批准的 I-140 沒有因欺詐、虛假陳述或重大錯誤而被撤銷,並且您的勞工證沒有被撤銷或失效,您就可以保留您的優先日期。 無論您是在美國境內還是境外,都是如此。 如果您被解僱後超過 60 天的寬限期仍在尋找新工作,您可以申請變更為B-1 身分。 只需確保您I-539 轉換身分的申請,在寬限期結束之前提交即可。 在您處於 B-1 身份期間,您可以去面談工作。 一旦您被某個職位聘用,您必須向新雇主提交 H-1B 轉換申請。

5. EB-1A, I- 485需工資單和稅表

讀者問:
想問,最近提交的EB-1A和I-485還需不需要三個月的薪資單,三年或一年的W2或者國稅局報稅記錄(IRS transcript)?

李翼民律師答:

一般來說,最好提交您最近3 個月的薪資單以及最近一年的報稅表和 W-2 的副本。 提交這些文件可以證明您將在 I-140 中所述的專業領域中工作,並且您不會成為公共負擔。 如果您沒有在您的專業領域中工作,您應該提供您將在您的專業領域工作的證據,例如您簽署的聲明,表明您打算在I-140 中所述的領域工作,並附 上證明你仍然致力於這領域的證據。 如果您最近一年的家庭稅收入沒有達到聯邦貧窮最低的準則,您可能要找一位經濟共同擔保人。

世界周刊2024年1月7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H-1B 轉換通常需要大約 2-4 個月 2. EB-3等待排期時遊美 不能工作 3. I-485申請 180 天後 可轉換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刊登於2024年1月7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H-1B 轉換通常需要大約 2-4 個月

讀者問:
最近有工作上的變動,有些關於H-1B和EB-2綠卡的問題,希望聽聽律師的意見。 1、關於H-1B。如果我在現公司但是換了崗位,會有影響嗎? 2、關於H-1B。如果我去新公司,transfer需要多久?如果想要回國,是要等到transfer完成嗎? 3、關於EB-2。我在等排期(PD 2020年3月)。假設我在新公司的start date是六個月後,我可以讓新公司先幫我開始弄EB-2(PERM)那些,如果我的老闆同意的話。 4、如果新公司給辦EB-1C,我的EB-2 PD可以直接用嗎? 5、假設我在現公司崗位有了變化,但大概工作內容不變,會影響我現在的EB-2嗎?什麼樣的情況可以視作沒有影響?

李翼民律師答:
您的問題將按照您提出的順序回答:(1) 通常,如果您在公司內的工作發生變化,您需要提交 H-1B 修正案的申請。 如果您承擔重要的新工作職責或從事更高層級的工作(即晉升為管理階層等),您將需要提交 H-1B 修正案。 如果您的職稱發生變化,而您的工作職責沒有發生重大變化,那麼您可能無需提交 H-1B 修正。 這可能有點複雜,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會對您有幫助; (2) H-1B 轉讓申請通常移民局需要大約 2-4 個月的時間進行裁決。 如果您的申請人/律師迅速準備,案件可能會在大約 2-3 週內提交。 您也可以申請 H-1B 轉讓加急處理,以便在 15 個日曆日內收到決定或補材料通知。 一旦美國移民局正確收到您的調動申請,您就可以開始為您的新雇主工作。 然而,如果您的 H-1B 轉移申請最終被拒絕,您將面臨失去身分和未經授權就業的風險。 或者,您可以繼續為目前雇主工作,直到您H-1B 轉移申請獲得批准。 最好等到您的H-1B 轉移獲得批准後再出國,因為領事官員會希望查看您有效的H-1B 身份文件以及您受僱於新H-1B 申請人的證明; (3) 是的,只要 你的新公司在你收到綠卡後有意僱用你,他們就可以隨時為你啟動PERM流程; (4) 只要您舊的I-140 批准沒有因欺詐、虛假陳述或重大錯誤而被撤銷,並且您 的勞工證沒有被撤銷或失效,您就可以使用舊的優先日期。 話雖這麼說,您需要先獲得 EB-1 類別下的新 I-140 批准,然後才能透過領事處理或調整身分申請永久居留。 (5) 如果您的職位與 EB-2 職位不同,但您的職責沒有變化,您通常仍然可以將其用作綠卡申請的基礎。 一般來說,如果您提交I-485 後180 天,您正在從事與最初為您申請的職業“相同或相似”的新職位,您的新工作可以“轉”到您的綠卡案中(假設滿足 其他資格標準)。 因此,如果您處於不同的職位並承擔類似的職責或更高的職責(例如財務分析師 -> 財務經理),您可能有資格根據已批准的 EB-2 I-140 轉至新職位。

2. EB-3等待排期時遊美 不能工作

讀者問:
我在中國申請I-140,已經獲批了,正在等待排期。我想帶孩子們去美國玩玩,機票也訂好了,但是剛剛登記EVUS的時,遇到一個問題。問題是,如何填報你目前是在美國尋求就業機會還是在未經美國政府事先許可的情況下在美國就業?我該如何回答呢?

李翼民律師答﹕
對於您目前是否正在美國求職或未經事先許可在美國工作過的問題,您應該回答“否”,假設您從未未經許可在美國工作過。 您已獲得批准的 I-140,正在等待您的優先日期生效。 這將是你未來的工作。 在這次您將帶您的孩子作為遊客前往美國的特殊訪問中,您將不會尋找工作。 你來這裡純粹是為了享樂。 因此,您可以回答“否”,只訪問美國,而不會在這次訪問中就業,然後在您的優先日期排到後,以移民簽證永久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國。

3. I-485申請 180 天後 可轉換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讀者問:
我在灣區剛剛交了I-485一個月,但是有感覺可能被解僱,現在市場行情一般不確定能不能在60天內找到新的工作。請問這種情況下,如果180天內移民局沒有處理我的case,然後我在180天內找到類似工作,可以到時候用I-485jport嗎?

李翼民律師答:
是的。 一旦您提交 I-485 申請 180 天後,假設您的 I-140 獲得批准或最終將獲得批准,您可以轉至與您 I-140 所依據的職業類別相同或相似的新工作。 但請確保您的工作確實屬於相同或相似的職業類別。 您可以透過將新職位的頭銜和職責與舊職位的頭銜和職責進行比較來做到這一點。 查看您先前的 I-140 申請,以了解您的職位頭銜、職責,以及重要的是您舊職位的 SOC 代碼。 如果您的新工作可能屬於相同的 SOC 代碼,那麼您就有可能轉換工作。 如果這是您原來職位的自然職業發展(例如電腦系統分析師到電腦系統經理),那麼您的工作也可能是可移轉的。 如果您的工作屬於“相似職業類別”,即您的職業與 I-140 上的職業具有相同的基本品質,那麼您的工作可能是可轉移的。 作為評估的一部分,官員可能會考慮與工作相關的各種因素,例如分配給各個工作的SOC 代碼; 工作責任; 職稱; 所需的技能和經驗; 教育和培訓要求; 特別需要的許可證和認證 ; 提供的工資或薪水; 其他與確定新職位是否屬於相同或相近職業分類有關的重要、可信的證據。 關於工作轉移問題,最好諮詢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

世界周刊2023年12月10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收到補材料通知應提供所有證據 2. EB-3優先日期 有時可用於EB-2 NIW 3. 遞交 I-140後 可到海外讀學位等排期

刊登於2023年12月10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收到補材料通知應提供所有證據

讀者問:
我是主要申請人,昨天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補材料的通知(RFE),妻子也收到一份RFE。我的通知主要是要求證明工作機會(job offer)的真實性,而我提交I-485的時候一起提交了I-485j,不知道為什麼還要求證明job offer的真實性。不知道美國移民局為什麼會要求我提供公司財報之類的信息?我的是大公司,財報之類的信息都是公開的,而且不可能有問題。我的補材料通知應該怎麼回復呢?

妻子的通知要求證明兩個東西。一是證明F-1及OPT身份。我們打算直接提供成績單證明。不知道是不是成績單就足夠了?還需要提供別的東西嗎?二是要求證明在OPT extension期間有合法身份。我們在原提交文件的時候就已經提供了入學許可I-20以及EAD卡,上面顯示了OPT extension的身份。不知道為什麼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我還需要提供什麼證明材料呢?

我感覺美國移民局官員要求的材料都很不重要,如我的公司的資料、妻子學習的兩項,完全可以通過已經提交的I-20證明。真是不明白美國移民局要證明什麼?

李翼民律師答﹕
您應該明白,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是一個不完美的機構,擁有許多不同級別的官員—有些官員比其他官員受過更好的培訓。 因此,一些官員會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而其他官員可能認為已經得到證實。 一些官員會知道,一家盈利的大型上市公司將有財力支付您的工資。 其他官員可能不會自行盡職調查和考證公司。 無論如何,如果您收到 RFE,最好遵守並提供 RFE 要求的所有證據。 RFE 通常會指定您應提供以滿足請求的文件類型。 您應該盡可能收集所列出的文件,以滿足裁決官員的要求。 除了列出的所有文件外,我建議您收集以下內容:(1)為了證明您的工作機會的真實性,您可以提交一封由您公司簽署的信函,以證明您的就業情況(說明您被雇用的日期,您是全職的) ,你的職位是什麼,你的薪水),以及最近 2-3 個月的工資單; (2) 如果美國移民局想要核實公司的財務狀況,您可以向您的公司索取納稅申報表,或者如果您的情況是上市公司,只需提交最近一年的納稅申報表和公共財務文件,例如公司的10-K(年度財務報告); (3) 對職業移民的綠卡案件,美國移民局通常要求出示在美國始終保持合法身份的證據,因此您的妻子必須證明她在美國期間一直保持合法身份。 因此,她應該提供抵達美國後的所有 I-20、在美國所有學習的文憑和成績單、一封證明其 OPT 身份的就業信函,以及最近 2-3 個月的工資單。

2. EB-3優先日期 有時可用於EB-2 NIW

讀者問:
我的公司準備幫我申請EB-3。我打算自己申請NIW,然後辭職回國等排期。請問,如果這樣,我公司EB-3的優先日期(PD)可以用在NIW上嗎?我辭職後,公司EB-3的PD就不能用了嗎?

李翼民律師答﹕
只有在滿足某些條件,您才可以將貴公司 EB-3 的優先日期用於您的 EB-2 NIW 案件。 首先請注意,EB-3 的優先日期將是您提交 PERM 勞工紙申請 (ETA 9089) 的日期,即在您擔保公司進行招聘和測試美國勞動力市場之後的日期。 只要您EB-3職業移民的 I-140 獲得批准,並且之後不會因欺詐或不實陳述而被撤銷,並且您的雇主在批准後 180 天內沒有撤回其 I-140,您就可以保留您的優先日期。 只要滿足所有這些條件,您就可以保留 它,讓EB-2 NIW 用這個優先日期。

3. 遞交 I-140後 可到海外讀學位等排期

讀者問:
我今年3月在美國境內申請NIW,I-140已經批准。在這之後等到NIW的優先日期排到時,我會提交I-485。最近,我想去歐洲或者別的國家讀一個相關專業的博士PhD。請問,這種情況在美國境內申請的優先日期還有用嗎?如果可以,之後遞交I-485的時候會不會不被批准?如果都可以,再次入境美國,應該用什麼簽證?

李翼民律師答﹕
您可以離開美國並在海外等待您的優先日期。 因此,您可以離開美國前往歐洲學習,而不會影響您的優先日期和綠卡的資格。 然後,當您在歐洲時,如果您的優先日期快排到時,且您的I-140註明要在海外處理領事作業,您可以提交 DS-260 移民簽證申請以申請領事處理,並在入境美國時領取綠卡(假設您的面談成功)。 或者,如果您希望在完成學業後返回美國,隨後申請 I-485,您應該申請適合您情況的簽證回美。 最好申請有「雙重意圖」的簽證入境美國,無論您打算永久居留還是返回祖國。 例如,H-1B 和 L-1 簽證就是雙重意向的簽證。 O-1A 或 O-1B(儘管不是)也經常被裁決官員視為雙重意圖。 如果您持有不允許雙重意圖的簽證(例如 B-1/B-2 訪客簽證)入境,然後根據您批准的 NIW 申請 I-485,您將面臨被裁決員指控虛假陳述的風險。 美國移民局的裁決員可能會發現您打算通過此類簽證入境並留在美國,而該簽證只能授予打算在到期前離開美國的人。 因此,您的情況下,假設您肯定要去歐洲學習,您最好的選擇是:(1)當您的優先日期到來時,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綠卡,假設您通過了移民簽證面談,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美國; (2) 持雙重意向工作簽證(例如 H-1B 或 L-1)返回美國(假設您符合其中一項資格),然後在美國時申請 I-485。 如果您持非雙重意圖簽證(例如 F-1 學生簽證或 B-1/B-2)進入美國,並在您的優先日期排到後申請調整身份,那麼從您入境和到提交 I-485 表格時已過了一段時間,可能會對意圖的問題有所幫助。 我還注意到,您正在攻讀與您的 NIW 工作領域相關的博士學位,這是正面的,因為這將有助於向移民官證明您致力於您批准的 I-140 上所述的工作領域。

世界周刊2023年11月19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一旦綠卡獲准,配偶的 H-4 申請就會無效

刊登於2023年11月19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一讀者問:
我的 I-485 正在等待審理中,但 H-1B工作簽證即將到期。 上個月提交了 H-1B 延期申請,目前正在等待中。 我的妻子以家屬身份,剛提交了 I-485,並計劃申請 H-4。 請問,如果我的I-485獲得批准,我的H-1B會立即失效嗎? 我妻子的H-4申請會受到影響嗎?

李翼民律師答:
看來您擔心您妻子比您晚遞交申請 I-485 ,而您可能會先比您的妻子獲得批准。一旦您被批准為永久居民,您妻子的 H-4 申請就會無效。 這是因為一旦您成為永久居民,您就不再持有 H-1B 身分。 H-4 不是一個獨立的身份,它完全依賴 H-1B的主要申請人。 話雖這麼說,您妻子在 I-485 申請等待期間是可以合法的留在美國的。 如果她需要工作許可證,但尚未申請﹐她可以根據調整申請的資格﹐申請 EAD工作許可證。

李翼民文章: 人工智能(AI)員工職業移民的明確性和便利性 第 二 部分

刊登於2023年11月19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李翼民律師手記上(剪報)

在本文的第 一 部分中,我闡述了職業類別永久居留程序方面美國在吸引外籍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才的相關問題。 在這第二部分中,討論更好地吸引人工智能員工永久居留的可能解決方案。

如果有明確類別的資格來免除申請永久居留人工智能合格外籍員工的勞動力市場測試,將有利於美國吸引人工智能人才的能力。 加拿大移民政策為 STEM(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和醫療保健等六個高需求領域的外籍員工提供快速裁決和簽證的發放。 之後,這些領域排名靠前的申請人將被邀請申請永久居留權。 由於加拿大採用「積分」制度,根據經驗年資、教育程度、年齡等因素評分,因此可以決定誰是排名靠前的申請者。 雖然美國沒有這樣的系統,但它仍然可以有快速找到人工智能員工移民的途徑。

美國移民政策目前製定了一些機制來快速追蹤高需求員工的移民。 一種是附表A (Schedule A)。如果職業屬於附表A,勞工部會「預先認證」外籍勞工的職位,從而允許僱用申請人免除美國勞動市場的測試。 這將 PERM 綠卡流程縮短了大約 11-12 個月,並消除了流程中的一些不確定性。 Schedule A 預先認證適用於物理治療師、專業護理師和「在科學或藝術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移民,包括學院和大學教師,以及在表演藝術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移民」。 一位高技能的人工智能工作者可能屬於後者。 但問題是,在實際上,需要大量的準備、記錄和勞力來證明人工智能相關科學的特殊能力,而且證明特殊能力的判定指南並不像物理治療師和護士那樣簡單明瞭。 此外,在篩選卓越能力的要求中可能會因人工智能專家在其行業中並不突出而被淘汰,但這些專家,對美國人工智能公司來說仍然非常有用且可能至關重要。

為了提高吸引全球最優秀人工智能人才的能力,美國政府應該明確地定義它最需要人工智能員工,並在「Schedule A」中給予他們一個指定名稱。 1965 年,移民和國籍法(INA) 授權給勞工部( DOL) 秘書長「隨時主動或根據任何人的書面請願書的要求列入或省略任何職業」來修改該清單的權利…但實際上,勞工部自 2005 年以來並未更新附表 A ,只將當時的相同職業保留在名單上:物理治療師、護士以及在藝術和科學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移民。 這對目前美國勞動力的需求是不準確的表述。 如果現在要更新,那麼人工智能科技員工應以某種形式出現在此名單上。 這樣做,才可大幅度減少那些有資格快速獲得永久居留權外籍員工的不確定性,並提高裁決的效率。 參議員馬丁 海因里希(Martin Heinrich)對現代化附表A 的提議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合理解決方案:“勞工部可以採取短期措施,通過使用數據驅動的方法擴展附表A,該方法使用職位空缺、失業率、工資增長和工作時間等數據來評估最需要支持的部門……從長遠來看,勞工部可以採用透明、現代化的統計模型,每 5 年定期更新 Schedule A 列表。” 對 Schedule A 清單進行現代化改造,以激勵外籍員工移居美國從事高需求職業,將增強美國在人工智能、半導體生產和生物技術等關鍵領域的競爭力,而不會損害美國工人的工資和工作條件。

為了使這項政策更有效地吸引外籍人工智能的員工,合格的 Schedule A 員工應免除受簽證積壓的限制。 現實情況是,即使擴大 Schedule A,也很難減少綠卡積壓,特別是對於印度和中國出生等綠卡積壓嚴重的國家,因為這些員工仍然會受到 EB-2 積壓的影響。 但為了使 Schedule A 免受職業移民的簽證限制,國會必須提出並通過一項立法。 這是一個很高的要求,因為國會很少通過美國移民制度的立法改革。 雖然不太可能通過,但對附表 A 的職業移民(EB)積壓的豁免值得考慮。 Schedule A 於1965 年頒布,旨在向「有能力從事特定技術或非技術勞動(而非臨時或季節性勞動,且美國缺乏可就業且願意從事此類勞動的人員)的合格移民」提供永久居民簽證。 人工智能工作者的短缺有令人信服的證據支持。 人工智能人才短缺可能會對國家經濟和安全帶來負面影響。 因此,為了幫助美國在全球新興技術和世界經濟中保持領先地位,並保持其高安全水平,美國不僅應該考慮將人工智能工程相關職位添加到Schedule A中,還應該允許Schedule A員工免除EB 類別的簽證積壓。

李翼民文章: 人工智能員工移民 第 一 部分

刊登於2023年11月5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李翼民律師手記上(剪報)

這是一篇以PERM 系統﹐國家利益豁免方式申請人工智能移民的困難﹐以及一個可能解決此困難文章的第一部分 。

第 一 部分 – 以PERM 和 NIW 方式申請人工智能移民的困難

ChatGPT、Bing Chat、GitHub CoPilot 以及所有其他人工智能聊天機器人變體的推出開創了人工智能 (AI) 的新時代,這為人工智能專業員工的需求帶來了巨大的成長。 根據《富比士顧問》預測,到 2027 年,人工智能市場規模預計將達到 4,070 億美元,人工智能預計將在全球創造 9,700 萬個就業機會。 由於人工智能是人類進步的下一個顛覆性現象,並且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推動全球經濟,各國正在爭奪這一領域的領導地位。 雖然美國過去一直是全球重要人才的最大吸引者,但對商業相關移民和簽證持有者嚴格的移民政策,加上漫長的等待時間和不確定性,可能會阻止頂尖人工智能人才為美國公司工作。 這可能會導緻美國失去在全球經濟中的領導地位,並在人工智能能力方面落後於中國甚至鄰國加拿大等其他國家。

美國在吸引高端人工智能人才,為他們提供合法身分和永久居留權方面的政策,有以下困難:

  • 在永久居留擔保方面缺乏人工智能專家的直接分類。 雇主及其律師在EB-2 或 EB-3案時﹐通常會利用與勞工部 (DOL) 官方認可的職位密切匹配的職稱,來 資助擔保 AI 員工。 當某項工作與勞工部的「通用」頭銜和職責不直接匹配時,擔保雇主通常會將員工的職責/頭銜「調整」為勞工部認可的職責/頭銜。 例如,根據com 的數據,最熱門的人工智能職位之一是人工智能產品經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DOL O*NET 沒有「產品經理」的官方條目,更不用說「AI 產品經理」了。 這同樣適用於機器學習工程師、自然語言處理工程師和許多其他常見的人工智能工作。 這導致擔保公司必須修改員工的工作,以適應公認的勞工部工作模式——這樣做相當於將方形釘子釘入圓形口。 隨之而來的即是勞工部是否會承認此特定工資的人工智能工作以及最終綠卡申請是否會獲得批准的不確定性。
  • PERM 勞工紙認證和擔保流程的完成時間長得令人難以接受。 勞工部缺乏資源來審批現行工資標准的確定信和批准勞工紙。 透過 ETA 9141 向勞工部提交工作建議後,目前大約需要 6 個月才能收到現行工資的決定。 之後,測試美國勞動市場通常需要3-4個月左右,然後雇主才可以提交PERM勞工紙申請(ETA 9089)。 目前,勞工部在不用審查(Audit)的情況下,需要大約 11-12 個月的時間才能簽發勞工紙的判決信。 收到認證後,雇主才可以代表 AI 員工提交移民簽證的申請 (I-140)。 (如果優先日期已排到,則可以同時提交 I-485 表格,但鑑於優先日期的積壓,目前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要等排期)。職業移民 I-140的裁決大約需要6個月左右的時間。 一旦員工的優先日期(提交 ETA 9089 的日期)排到了,外籍員工就可以申請綠卡(I-485 表格)。

假設目前有簽證配額(根據 2023 年 10 月的簽證公告,除中國和印度之外,僅有所有其他國家的 EB-1 類別有配額),從開始到結束的過程通常需要 2 年多的時間。而許多以職業移民類別申請 I-485 的申請人因其司法管轄區的申請被積壓﹐需要更長的時間(例如,紐約市辦事處處理此類案件的時間為 21.5 個月)。對於來自中國或印度等積壓國家的人來說,這個過程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對印度出生的人來說可能需要超過 10 年。 如此漫長的時間,加上是否批准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外籍員工在整個綠卡申請過程中需保持合法身份的要求,對那些想把自己的才華帶給美國的頂尖人工智能員工來說是一個太大的威懾。

由於PERM勞工紙流程的漫長等待和不確定性,更多的申請人轉向國家利益豁免(EB-2 NIW)案件以縮短流程。 國家利益豁免案件可以由非美國公民單獨提出,也可以由公司為非美國公民提出申請。 EB-2 NIW 讓能夠證明其能力具有實質性的優點和對美國有重要性的申請人﹐及他/她有能力推進其專長﹐對美國有利﹐可跳過勞工紙要求的工作機會和美國勞動力市場的測試。 從理論上講,為美國公司工作的一名有價值的人工智能員工正在從事一項國家性的重要工作,來提高美國整體人工智能慧的能力。 然而,NIW 要求的靈活性﹐加上近期 EB-2 NIW 的流行﹐導致了裁決在品質和時間的不確定性和不一致。 EB-2 NIW 類似於撥款申請。 一位外籍勞工要闡述他/她的技能將為美國帶來的好處以及為何應豁免工作邀約的要求。 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的裁決官員的彈性給申請人帶來了不確定性。 特別是隨著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目前收到的 EB-2 NIW 申請數量顯著增加,此類申請要得到有利裁決的「競爭」也更加激烈。 美國移民局收到的申請越多,EB-2 NIW 處理時間就越長, 美國移民局官員在授予 EB-2 NIW 身分時就會越挑剔。 美國移民局收到的申請越多(特別是人工智能這一類別),裁決官員就越有可能傾向於發出補材料 (RFE) 和意向拒絕通知信 (NOID),甚至會拒絕那些值得批准的案件。 因此,高素質的人工智能工作者有可能被拒絕獲得 EB-2 NIW。 因此,除了獎項、補助金和證書等客觀證據提交之外,EB-2 NIW 裁決可能取決於誰能夠編制最具說服力的 NIW 申請和/或聘請最好的移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