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23年12月10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收到補材料通知應提供所有證據 2. EB-3優先日期 有時可用於EB-2 NIW 3. 遞交 I-140後 可到海外讀學位等排期

刊登於2023年12月10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收到補材料通知應提供所有證據

讀者問:
我是主要申請人,昨天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補材料的通知(RFE),妻子也收到一份RFE。我的通知主要是要求證明工作機會(job offer)的真實性,而我提交I-485的時候一起提交了I-485j,不知道為什麼還要求證明job offer的真實性。不知道美國移民局為什麼會要求我提供公司財報之類的信息?我的是大公司,財報之類的信息都是公開的,而且不可能有問題。我的補材料通知應該怎麼回復呢?

妻子的通知要求證明兩個東西。一是證明F-1及OPT身份。我們打算直接提供成績單證明。不知道是不是成績單就足夠了?還需要提供別的東西嗎?二是要求證明在OPT extension期間有合法身份。我們在原提交文件的時候就已經提供了入學許可I-20以及EAD卡,上面顯示了OPT extension的身份。不知道為什麼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我還需要提供什麼證明材料呢?

我感覺美國移民局官員要求的材料都很不重要,如我的公司的資料、妻子學習的兩項,完全可以通過已經提交的I-20證明。真是不明白美國移民局要證明什麼?

李翼民律師答﹕
您應該明白,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是一個不完美的機構,擁有許多不同級別的官員—有些官員比其他官員受過更好的培訓。 因此,一些官員會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而其他官員可能認為已經得到證實。 一些官員會知道,一家盈利的大型上市公司將有財力支付您的工資。 其他官員可能不會自行盡職調查和考證公司。 無論如何,如果您收到 RFE,最好遵守並提供 RFE 要求的所有證據。 RFE 通常會指定您應提供以滿足請求的文件類型。 您應該盡可能收集所列出的文件,以滿足裁決官員的要求。 除了列出的所有文件外,我建議您收集以下內容:(1)為了證明您的工作機會的真實性,您可以提交一封由您公司簽署的信函,以證明您的就業情況(說明您被雇用的日期,您是全職的) ,你的職位是什麼,你的薪水),以及最近 2-3 個月的工資單; (2) 如果美國移民局想要核實公司的財務狀況,您可以向您的公司索取納稅申報表,或者如果您的情況是上市公司,只需提交最近一年的納稅申報表和公共財務文件,例如公司的10-K(年度財務報告); (3) 對職業移民的綠卡案件,美國移民局通常要求出示在美國始終保持合法身份的證據,因此您的妻子必須證明她在美國期間一直保持合法身份。 因此,她應該提供抵達美國後的所有 I-20、在美國所有學習的文憑和成績單、一封證明其 OPT 身份的就業信函,以及最近 2-3 個月的工資單。

2. EB-3優先日期 有時可用於EB-2 NIW

讀者問:
我的公司準備幫我申請EB-3。我打算自己申請NIW,然後辭職回國等排期。請問,如果這樣,我公司EB-3的優先日期(PD)可以用在NIW上嗎?我辭職後,公司EB-3的PD就不能用了嗎?

李翼民律師答﹕
只有在滿足某些條件,您才可以將貴公司 EB-3 的優先日期用於您的 EB-2 NIW 案件。 首先請注意,EB-3 的優先日期將是您提交 PERM 勞工紙申請 (ETA 9089) 的日期,即在您擔保公司進行招聘和測試美國勞動力市場之後的日期。 只要您EB-3職業移民的 I-140 獲得批准,並且之後不會因欺詐或不實陳述而被撤銷,並且您的雇主在批准後 180 天內沒有撤回其 I-140,您就可以保留您的優先日期。 只要滿足所有這些條件,您就可以保留 它,讓EB-2 NIW 用這個優先日期。

3. 遞交 I-140後 可到海外讀學位等排期

讀者問:
我今年3月在美國境內申請NIW,I-140已經批准。在這之後等到NIW的優先日期排到時,我會提交I-485。最近,我想去歐洲或者別的國家讀一個相關專業的博士PhD。請問,這種情況在美國境內申請的優先日期還有用嗎?如果可以,之後遞交I-485的時候會不會不被批准?如果都可以,再次入境美國,應該用什麼簽證?

李翼民律師答﹕
您可以離開美國並在海外等待您的優先日期。 因此,您可以離開美國前往歐洲學習,而不會影響您的優先日期和綠卡的資格。 然後,當您在歐洲時,如果您的優先日期快排到時,且您的I-140註明要在海外處理領事作業,您可以提交 DS-260 移民簽證申請以申請領事處理,並在入境美國時領取綠卡(假設您的面談成功)。 或者,如果您希望在完成學業後返回美國,隨後申請 I-485,您應該申請適合您情況的簽證回美。 最好申請有「雙重意圖」的簽證入境美國,無論您打算永久居留還是返回祖國。 例如,H-1B 和 L-1 簽證就是雙重意向的簽證。 O-1A 或 O-1B(儘管不是)也經常被裁決官員視為雙重意圖。 如果您持有不允許雙重意圖的簽證(例如 B-1/B-2 訪客簽證)入境,然後根據您批准的 NIW 申請 I-485,您將面臨被裁決員指控虛假陳述的風險。 美國移民局的裁決員可能會發現您打算通過此類簽證入境並留在美國,而該簽證只能授予打算在到期前離開美國的人。 因此,您的情況下,假設您肯定要去歐洲學習,您最好的選擇是:(1)當您的優先日期到來時,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綠卡,假設您通過了移民簽證面談,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美國; (2) 持雙重意向工作簽證(例如 H-1B 或 L-1)返回美國(假設您符合其中一項資格),然後在美國時申請 I-485。 如果您持非雙重意圖簽證(例如 F-1 學生簽證或 B-1/B-2)進入美國,並在您的優先日期排到後申請調整身份,那麼從您入境和到提交 I-485 表格時已過了一段時間,可能會對意圖的問題有所幫助。 我還注意到,您正在攻讀與您的 NIW 工作領域相關的博士學位,這是正面的,因為這將有助於向移民官證明您致力於您批准的 I-140 上所述的工作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