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24年5月12日李翼民律师移民信箱: 1. I-485受雇不实 面谈应坦诚 2. 为海外人才规划工作 恐影响移民批准 3. F2 才入境就提交I-485算诈骗吗?

刊登于2024年5月1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上(剪报)

1. I-485受雇不实 面谈应坦诚

我目前正在准备I-485调整身分的表格,但我过去申请签证的工作经验有些不一致。 2010年申请旅游签证时,我在DS-160申请表上填写了我父亲的公司名称作为我的雇主,但当时我实际上在一家美国公司工作。 由于这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分支机构,所以并没有帮我缴交养老保险。 然后我就加入了父亲的公司来缴我的养老保险。 后来我申请L-1签证的时候,我就填写了那家美国公司为我的雇主。 此后,无论是H-1B签证、PERM或I-140申请,我都如实填写这家美国公司作为我的工作经验。 现在我担心美国移民局在审查我的 I-485 申请时会发现这种不一致。 请问,若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应对呢?

李翼民律师回答:
回答这个问题,我假设您在I-485 申请表的第71个问题:「您是否曾经在入境美国、进入美国签证所需的申请文件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移民福利文件中的任何资讯撒谎、隐瞒 或歪曲?」 而您的答案是「否」。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裁决官员可能会选择忽略它,因为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从那时起您就一直在申请上据实相告,并且迄今为止没有遇 到任何问题。 此外,如果了解真实情况,裁决官员可能会认为这种不实陈述与签证签发无关。 另一方面,更为严格的裁决官员可能会将您的不实陈述标记为一个问题—官员可能认为您在2010年没有将美国公司列为您的雇主,从而增加了您获得游客批准的机会, 从而做出了重大不实陈述。 如果在绿卡面谈期间被问到这个问题,最好坦白事实。 对您有利的一些因素可能是这种误传是十多年前的事; 从那时起,您一直积极据实相告您的所有申请; 从那时起,您就尽职尽责地维持了身份 并缴纳了税款; 您在2010 年旅行B2 到期之前离开了美国; 并且您(大概)可以被批准为永久居民。 您可能会提到您将您父亲的公司列为您的雇主,因为该公司为您支付了退休金保险,但官员可能会发现这无关紧要,因为您实际上并未在该公司工作。 透过坦白说明此处的不一致之处,官员可能会决定宽大处理,并无论如何都会批准您的I-485 – 特别是如果这种不一致是您申请中唯一的危险信号,并且您给人的印像 是一个有礼貌、善良品性的人。

2. 为海外千人计画工作 恐影响移民批准

我在美国生物化学博士毕业后加入了一家公司。 OPT用完后,我转到了O1。 我申请H-1B多年未果,最近被解雇了。 虽然早有预料,也找了好久的下家,但生技从去年开始就开始大量裁员。 资本市场上很难找到愿意经营O1的公司,恐怕最后只能回国了。 幸运的是,NIW经过几年的等待,我还能回来。 既然我正考虑回国工作几年,为什么不尝试申请国内的人才引进计画? 但由于先前有千人计画被调查的问题,感觉这些人才引进计画有点敏感,担心会影响绿卡得不偿失。 我想向律师寻求建议。

李翼民律师回答:
我通常不建议您在等待中国 EB-2 优先日期排期的时间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画)工作(我假设您的 I-140 EB-2 NIW 申请已获得批准)。 虽然当您的优先日期排到时,它最终可能不会影响您移民签证申请的结果,但它很可能会危及您的申请,因为出口管理法规现在是美国政府的重点,尤其是针对中国公民。 虽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可能是中国鼓励科技创新的合法计划,但美国和其他几个国家的执法机构对该计划作为智慧财产权盗窃和间谍活动的现象表示担忧。 在您的移民签证申请中,您必须揭露您曾为千人计画工作。 这可能会引起对您申请的严格审查。 在面谈过程中,您需要明确表示,您在千人计画工作期间从未犯下知识产权盗窃或不当向中国提供美国组织商业机密的行为。 该移民官员可能会询问您有关您在千人计划中所做工作的尖锐问题,以及您是否利用在美国获得的知识(以及知识的本质)来执行您的任务,或者更糟的是,根据您 的知识提供培训。 因此,虽然「千人计画」可能是您在中国等待期间薪酬最高、最有声望的就业选择,但如果您在此类计画中任职,您将面临移民签证的风险。

3. F2 才入境就提交I-485算诈骗吗?

主申请人F1 OPT近期在美国递交了I-485,配偶在中国,计划近期持F2签证入境。 请问F2入境后是否需要等待90天才能提交I-485申请? 据说,持非移民签证入境后立即提交I-485申请被视为诈欺。 这也适用于F2吗? 她曾持F2签证在美国待了几年。 她去年回国,现在想回来提交I-485。

李翼民律师回答:
你的问题是提交 I-485 时先前入境的意图。 在审查 I-485 申请之前的入境情况后,国土安全部裁决员可能会试图确定申请人在申请非移民签证或进入美国时是否在领事馆歪曲了其意图。 在此90天不再是一条规则,而更多的是指导方针,如果有人在入境后的90天内在美国做了一些与签证条件相矛盾的事情,那么一位严格的裁决者可能会标记此 案。 就您的案子而言,如果您的配偶持 F2 签证入境,该签证有非移民意图的要求,而她在入境后不久提交 I-485,裁决员可能会质疑您配偶进入美国时的初衷。 也许可以成功解决这些问题,并且仍然获得永久居留权,但要注意她的案件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世界周刊2023年10月15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已申请I-601豁免 入境应没问题 2. NIW处理时间 大多12个月左右

刊登于2023年10月15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上(剪报)

1. 已申请I-601豁免 入境应没问题

读者问:
我是中共党员,和妻子申请了EB-1。 I-140和I-485都已一起提交了,601主申已经拿到卡了。用combo卡工作已一段时间,现在准备回中国。但听说combo卡入境会进小黑屋,党员身份就更敏感了。不知道在小黑屋会不会被刁难?

李律师答:
你说得对,调整身份的申请人离开美国后﹐以回美纸回国的大多数人都要接受二次检查。我不确定你以小黑屋来描述它是否准确。在入境检查时,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的检查员通常会查看回美纸所依据的申请是否仍在等待处理中。该官员还可能会查看您在系统中的信息,以确保您没有其他不可入境的原因,主要是刑事方面的原因。如果您已经提交了 I-601 申请,要求豁免共产党员的身份,那么党员身份不应成为 CBP 的问题,除非系统中的某些内容表明你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假设一切正常,检查员应该在您的护照上盖章并允许您入境。

2. NIW处理时间 大多12个月左右

读者问:
虽然我知道递交NIW 申请才63天不算太长,但是我每天都会上网查看案件状态。我大致算了一下,SRC239007这个号段还得300天才能全部审核完。这个估计正确吗?

李律师答:
您可以查看美国移民局对各类别中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时间,大致就会了解 NIW(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需要多长的时间。您的案件编号以 SRC(南部区域中心)开头,这意味着它很可能是由美国移民局的德克萨斯服务中心。目前,德克萨斯服务中心预计大多数 NIW 案件的等待时间为 12 个月。另外一个处理 NIW 的服务中心是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它的等待时间大约为 11.5 个月。请注意,NIW 申请现在可以在支付 2,500 美元的费用后进行加急处理,美国移民局将在收到 I-907 加急处理申请后的 45 天内审理此案件。

大纪元2019年11月8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问答 1. 我有一场跟车祸相关的民事诉讼。请问如何在N-400入籍表格中填写 2. 丈夫在某些年不必纳税,我是否应该不用对I-864经济担保书的第6部分问题19.b和19.c作答? 3. 我是专科医生,不打算在美国从事医疗/卫生职业,不需要国家医学检查委员会的资格证书

1. 我有一场跟车祸相关的民事诉讼。请问如何在N-400入籍表格中填写

由于警官打错名字,罚单随后被取消了。警官误把我丈夫的名字写上、而不是我的。

李律师答:
民事诉讼与入籍程序无关,因为它不是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才是确定公民身份的重点。交通罚单是另一回事。您需要对第12部分的问题23回答「是」,并在方框29中解释罚单不予受理的情况。为慎重起见,建议获取一份处置副本,可以将放入申请中递交或面谈时带去。

2. 丈夫在某些年不必纳税,我是否应该不用对I-864经济担保书的第6部分问题19.b和19.c作答?

在2014年和2015年期间,我丈夫没有工作,他在上学。他于2016年开始工作,第一次报税。那么我们应该在问题19.b和19.c(I-864表的第6部分第6页)上写「0」(零)还是将它们留空?我试图做一些研究,但我读到有人写了「N/A不适用」,但我的电脑Pdf程序不允许我写字母,而只能写数字。

李律师答:
您的丈夫可以对这些问题填0(零)。您的丈夫应附上一份解释,说明他为何没有工作、若他已毕业可附上学位证明。

3. 我是专科医生,不打算在美国从事医疗/卫生职业,不需要国家医学检查委员会的资格证书

像营养学家、医学转录师或药剂师那样,请问我该如何回答D-260表格中的问题?问题是,「您是外国医学院的毕业生、正寻求在美国提供医疗服务,但尚未通过国家医学检查委员会的考试或同等效力的认定」。

李律师答:
由于您不打算在美国从事需要美国国家健康检查委员会或同等效力的机构认定的医学/健康职业,因此您应该对问题回答「否」,因为您不打算在美国进行医疗服务。

李亚伦文章“H-1B宽限期 60天?70天?”

在2016年11月18日的法条中,移民局给予非移民签证到期后的10天宽限期,将推广到包括非移民E-1(条约贸易商)、E-2(澳大利亚专业职业)、L-1(跨国公司经理)和TN(北美自由)贸易协定。H-1B(专业人才)、O-1(特殊人才)和P(演员、运动员、艺人)等类别已经包括在内。美国移民局澄清,这10天期限可用于申请身分延期或身分改变。

同时,此法条还允许在每个有效期内60天宽限期,以便在授权期内离职或被解雇的E-1、E-2、E-3、H-1B、H-1B1、L-1、O-1或TN类别的个人找到新的工作。这个60天的宽限期只能在每个申请的有效期内使用一次。

很明显,两个宽限期的目的是不同的。一个是授权期结束时只允许10天,另一个是为了保护在工作中陷入困境的非移民工作签证持有人。那么这两个宽限期可以合到一起超过60天吗?法条对于申请人在授权期的最后60天内离职或被公司解雇时允许这种情况。在此情况下,美国移民局认为申请人在有效期满之后保持最长60天的身分(因为申请人正在60天宽限期内),申请人也可以在有效期结束后,使用10天的宽限期。

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如何来算宽限期呢?这个法条会再给H-1B身分刚结束在10天宽限期内的人60天宽限期吗?如果雇主一开始不想让申请人离职并考虑帮忙申请延期,但在最后10天宽限期时改变了主意?我觉得不太可能。但是,如果申请人在身分还剩40天时被解雇,因为60天的宽限期将涵盖原H-1B的结束日期并被视为新的结束日期(虽然没有工作许可) ,最后10天的宽限期会加到60天宽限期后,以便申请人有更多时间离境美国或更改身分。

此篇文章刊登于2019年7月7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上(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