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伦文章“H-1B宽限期 60天?70天?”

在2016年11月18日的法条中,移民局给予非移民签证到期后的10天宽限期,将推广到包括非移民E-1(条约贸易商)、E-2(澳大利亚专业职业)、L-1(跨国公司经理)和TN(北美自由)贸易协定。H-1B(专业人才)、O-1(特殊人才)和P(演员、运动员、艺人)等类别已经包括在内。美国移民局澄清,这10天期限可用于申请身分延期或身分改变。

同时,此法条还允许在每个有效期内60天宽限期,以便在授权期内离职或被解雇的E-1、E-2、E-3、H-1B、H-1B1、L-1、O-1或TN类别的个人找到新的工作。这个60天的宽限期只能在每个申请的有效期内使用一次。

很明显,两个宽限期的目的是不同的。一个是授权期结束时只允许10天,另一个是为了保护在工作中陷入困境的非移民工作签证持有人。那么这两个宽限期可以合到一起超过60天吗?法条对于申请人在授权期的最后60天内离职或被公司解雇时允许这种情况。在此情况下,美国移民局认为申请人在有效期满之后保持最长60天的身分(因为申请人正在60天宽限期内),申请人也可以在有效期结束后,使用10天的宽限期。

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如何来算宽限期呢?这个法条会再给H-1B身分刚结束在10天宽限期内的人60天宽限期吗?如果雇主一开始不想让申请人离职并考虑帮忙申请延期,但在最后10天宽限期时改变了主意?我觉得不太可能。但是,如果申请人在身分还剩40天时被解雇,因为60天的宽限期将涵盖原H-1B的结束日期并被视为新的结束日期(虽然没有工作许可) ,最后10天的宽限期会加到60天宽限期后,以便申请人有更多时间离境美国或更改身分。

此篇文章刊登于2019年7月7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上(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