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25年3月16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EB-1A获批准 想持B签证来美 恐有问题

刊登于2025年3月1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EB-1A获批准 想持B签证来美 恐有问题

读者问:
我人在国内,申请了EB-1A,2023年7月获准。我在纠结要不要先以B签证来美国,然后在美国递交I-485的申请,还是走广州领馆面谈的方式?请问,哪个方式比较快?

李亚伦律师答:
传统上,领事处理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的处理速度更快,因为一旦优先日期 (Priority Date) 排到,领事馆就可以安排面谈。然而,现在有更多变数,使得预测哪种方式更快变得更加困难。由于疫情期间领事处理的延误以及人手短缺,许多领事案件即使在优先日期排到,仍未能及时安排面谈。此外,相较于职业移民的案件,领事馆更倾向于优先安排直系亲属移民类别的案件。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而言,申请人过去无法提交 I-485 永久居留申请,直到优先日期排到。这一情况在美国国务院 (Department of State) 引入 A 表(最后批准日期,Final Action Dates)和 B 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日期,Dates for Filing)后有所改善。以前,优先日期仅与最后批准日期相关。现在,根据 B 表(当 USCIS 指定当月可使用 B 表时),申请人可以在最后批准日期排到前提交 I-485 申请,并且一旦 A 表的优先日期到达,案件可能会立即获批。然而,与领事处理类似,许多案件即使排到了该日期,也可能因人手短缺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审理。

此外,由于其他原因,您的情况仍然不明朗。如果您尚未持有 B 签证,那么您的 B 签证可能不会获批,因为您的已批准 I-140 申请显示了移民意图。如果您成功持 B 签证入境,也无法确定 B 表的优先日期何时会排到 2023 年 7 月。自 2024 年 1 月以来,目前的可用日期仍维持在 2023 年 1 月 1 日,未有变动。此外,如果您的优先日期在您持 B 签证可停留的期限内未能排到,您可能还需面对如何维持在美国合法身份的问题。希望这些资讯对您有所帮助。

李亚伦文章: 现代化 H-1B 规则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 生效,查看评论和回应解析

刊登于2025年2月16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剪报) (上)

刊登于2025年2月23日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剪报) (下)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第二部分有关 H-1B 的拟议规则《现代化 H-1B 要求、提供 F-1 计划的灵活性及影响其他非移民员工的计划改进》(Modernizing H-1B Requirements, Providing Flexibility in the F-1 Program,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Other Nonimmigrant Workers),已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最终确定,并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 生效,即当选总统 唐纳·川普(Donald Trump) 就职的前三天。该规则共 400 多页,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变更(括号内的数字对应于规则的具体页码):

1. 对先前裁决的尊重与适用范围的扩大

美国移民局在此规则中确认,对任何 I-129 表格(Form I-129)的申请均应给予尊重,而不仅限于申请延期的请求。国安部(DHS)认同这一做法的好处,适用于所有涉及相同当事人和相同基本事实的 I-129 表格的申请,而不仅限于寻求延长居留期限的个案。适用同样尊重的范围包括:

转换身份Change of Status)
修正申请(Amendment)
延长居留( Extension of Stay)
领事批准通知(Consular Notification of Approval)
但若先前的批准存在重大错误、情况或资格要求有重大变更,或有新的对请愿人、申请人或受益人资格有不利影响的重大信息,则先前的裁决不予尊重。 (122)
但若 H-1B 专业职业(Specialty Occupation) 的资格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则不适用旧规则。 (123-124)

当专业职业的资格发生变化时,包括本规则中颁布的「专业职业」的修订定义和标准,此尊重政策将不被保留。 (128)
对于进一步的修正申请,若客户工作地点变更需要新提交劳工情况调查申请(LCA),则视为重大变更,国安部拒绝给予过去的裁决。 (129)

2. 「非营利研究机构」定义扩展

新规则认可某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可能具有多个基本目的,因此扩展「非营利研究机构(Nonprofit Research Organizations)」的定义,即只要研究是其基本活动之一,即使非主要使命,也符合资格。规则将原来的「主要从事(Primarily Engaged)」和「主要使命(Primary Mission)」改为「基本活动(A Fundamental Activity)」。但 国安部DHS 明确表示:

研究活动仍需是重要且实质性的,但无须是该机构的主要或最重要的活动。 国安部拒绝说明后期研究阶段(如技术开发和转移)是否有资格获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豁免(166)
可接受的非营利或免税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纳税申报表、免税证书、国税局(IRS) 免税机构名单、公司章程、细则,或 IRS 信函等。 (167)
此外,使用专业雇主组织(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 PEO)不会自动影响雇主的免配额(cap-exempt)资格,美国移民局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根据证据优势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来判定是否符合免配额资格。 (169)
此规则也承认:即使受益人未直接受雇于符合条件的机构,但至少有一半时间从事支援或推进该机构基本目的、使命、目标或功能的必要工作,仍可能符合免配额资格。 (171-172)

3. 专业职业(Specialty Occupation)判定标准明确化

美国移民局澄清,「通常(Normally)」并不等于「总是(Always)」。国安部DHS 不再完全依赖《职业展望手册(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OOH)》来判定 H-1B 专业职业资格。
具体变更如下:

国安部 拒绝为”常常more often than not” 下定义,或把通常(Normally)」设定「超过 50%」这类固定数字标准,因为这可能导致雇主须证明特定百分比的职位需要学士学位,而如果 OOH 未具体列明百分比,则可能使雇主更难证明合规性。
O*Net 资料不能作为决定性依据,因为它缺乏对某些新兴技术领域的详细数据,也无法清楚说明特定职位是否需要与职业直接相关的专业学位。
综合考量标准:没有单一因素(包括 O*Net)能够决定某个职位是否属于专业职业。 (91)

4. 合格学位范围可能需要解释

申请人可以接受多种相关学位领域作为符合资格的学历,但这些学位领域必须与工作职责直接相关。国安部重申:「每个学科领域都必须与该职位的职责直接相关。」它还指出:「仅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的学位与职业相关,会混淆这两个不同的要求。国安部不认为要求申请人说明每个学科领域如何属于特定专业并提供『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体系』,从而与该职位的职责直接相关,是过于繁琐的要求……。」(87-88)

5. Cap-Gap 延长至次年 4 月 1 日
6. 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申请开始日期时有真实的专业职位

这项规定令资讯科技( IT) 咨询业界和其他人力派遣公司感到震惊,并在规则评论中表达强烈反对。对于「雇主应承担为员工找到足够有生产性工作之风险」的担忧,以及美国移民局一再混淆「投机性雇用」与「投机性项目的区别,并且该规定 「无论是从个体或集体角度来看,都与承包专业 IT 服务的整个做法不相容」,美国移民局不同意这些观点:

美国移民局反驳称,纳入「真实雇用(bona fide employment)」的要求不会导致 IT 派遣公司被淘汰,并强调必须在提交 I-129 申请时有具体的职位存在,如果没有工作,就无法判断它是否是一个专业职业。 (201-206)
美国移民局进一步指出,H-1B 并非旨在为让个人在美国寻找工作的工具,也不是让雇主引进临时外籍劳工以因应可能的业务扩展或潜在客户的需求 ,以期获得潜在的新客户或合约(208)
美国移民局澄清,不要求申请人在整个 H-1B 有效期内皆有确定无疑的专案,但申请人在提交时必须证明该职位在有效期开始时确实存在。 (221)

7. 当受益人被派驻至第三方时,第三方的职位要求才是关键

当受益人受派至第三方工作时,其工作必须属于专业职位,并且以第三方(最终客户)的职位要求为准,而非申请人(雇主)的要求。

一位评论者指出,要求人力派遣公司证明职位要求,若最终客户不愿提供必要资讯,将使派遣公司陷入无法完成申请的困境。
此外,当申请人与最终客户之间存在二级或三级派遣公司时,获取必要文件可能会更加困难。
另外,客户可能不愿参与职位要求的确认,因为这些非雇主单位担心共同雇用责任(joint employment liability)。
对此,国安部回应:「仍然是申请人(雇主)的责任来证明符合资格」,并列举可提交的证据,例如总服务协议(Master Services Agreement)、工作声明(Statement of Work),或来自最终客户的信函等合理可获得的文件。 (282)

8. 受益人-所有人(Beneficiary-Owners)可提出 H-1B 申请,但美国移民局将限制初始 H-1B 申请及首次延长的有效期为 18 个月.

新规则移除了「雇主-雇员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的要求,因为美国移民局现在允许持有超过 50% 股份或具多数投票权的受益人所有者申请 H-1B。
初始 H-1B申请及首次延期仅允许 18 个月,但后续延长可为 3 年,前提是该受益人所有者大部分时间仍须从事专业职位工作,即使也可能涉及与企业拥有权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245)
一些评论者担忧此类 H-1B 受益人所有者的工资支付问题,因为此类职位涉及多种职业类别,国安部回应称:「必须使用较高的工资标准」,即使该受益人所有者从事美国移民局批准的非专业职位工作。 (245)
有评论者请求国安部在「现行工资要求(Prevailing Wage Requirements)」方面提供灵活性,理由是许多初创公司可能长期无法获得正现金流,导致企业所有者难以同时满足工资要求和投资发展。此外,劳工情况调查(LCA) 工资要求迫使许多创业者担任初级职位,因为新创企业资金有限,难以支付 CEO 和其他高管市场薪资。
国安部明确表示,无权改变相关法规或 DOL(美国劳工部)的 LCA 要求,亦无法提供任何豁免。 (254)

9. 专业职位定义修改:「特定专业学位(in the specific specialty)」改为「直接相关的特定专业学位(in a directly related specific specialty)」

「直接相关(Directly Related)」的定义为:学位或其等效学历与该职位的职责之间存在「逻辑关联(Logical Connection)」。
某贸易协会建议美国移民局指导「任何工程学位都能满足专业职位的要求」,美国移民局回应称:「H-1B 申请通常会被批准,前提是受益人确实符合资格,且将担任工程师职位。」(83)
国安部进一步强调,对于软体开发人员(Software Developers),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工程学学科如何提供直接与职务相关的高度专业知识。 (83)

10. 规则重新调整申请人须符合的四项标准之一,以证明职位属于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

学位或同等学历通常是进入该职业的最低要求。美国移民局现在将「通常(Normally)」定义为:「被认为是常见、典型、普遍或例行的」,并强调「通常」不代表「总是」。
同类组织的类似职位应与美国境内雇主所属产业一致。
该职位通常需要学士学位来执行工作职责,而不再是旧版定义的「该职位要求学士学位」。此外,若 H-1B 受益人是透过合约安置至第三方,则「通常所需」的学位标准应参照第三方的要求。
该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必须高度专门化、复杂或独特,以至于通常需要新修订的学位或等同资格才能执行。 (87-88)

11. 新规则要求LCA 必须「支持并与 H-1B 申请相符」

国安部明确表示,将积极行使扩大后的规范权限来审查 LCA(劳工情况调查)与 H-1B 申请的一致性。
针对评论者询问美国移民局,当申请人遵循劳工部指导确定薪资等级1 的职位时,美国移民局现在是否会断言职位应该是薪资等级 2 或薪资等级 3,或者 美国移民局现在是否会断言申请人在审查了职业分类标准代码(SOC Code)并选择他们认为与职位最相符的代码后,LCA 上的 SOC 代码不正确,美国移民局给出了一个例子,「如果申请人和其他支持文件表明受益人的职位和相关工作职责需要工资水平2或根据劳工部指导工资等级为3 级,但LCA 认证的薪资等级为1 级职位,这可能会让人怀疑该申请是否得到了与申请正确对应的LCA 的支持,或者所提供的职位是否在申请中准确描述。
类似地,如果 LCA 上的 SOC 代码与 H-1B 申请中所述的工作职责不一致,美国移民局可能会发现存在重大差异」(227)。

12. 美国移民局拥有实地调查(Site Inspection)权限,且可对未遵守无预警检查的企业施加处罚。

美国移民局无需搜查令即可进入企业和住宅,进行调查、获取资讯,并将其作为对申请人不利的证据。
有评论者质疑「国安部欺诈检查与国家安全局(FDNS)」是否应有权进入受益人住宅和第三方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国安部拒绝限制美国移民局人员进入住宅,称若做出此限制,将导致「任何申请人都可以透过让员工在住宅工作来逃避举证责任」的漏洞。 (265-266)
FDNS 也可检查受益人所属的第三方工作地点。国安部强调:「申请人无义务将受益人安置于第三方地点,但如果选择这样做,申请人仍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规性,满足 H-1B 申请的所有要求,并确保受益人按批准的条件受雇。」(268)
国安部以相同理由拒绝对第三方工作地点提供豁免,避免创造漏洞。
该规则在拜登政府最后几周内定案,但其前景未定

该规则无法透过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撤销,但可能会被国会审查法案(Congressional Review Act, CRA)推翻。 CRA 允许国会在新届期的前 60 个立法日内,透过多数决共同决议,否决过去 60 天内制定的法规。

可能不会被撤销的理由:

该规则的变更大多偏向保守,符合部分共和党政策。
在共和党内部近期围绕 H-1B 计划的争论中,当选总统川普曾支持 Elon Musk 和 Vivek Ramaswamy,他们是**美国政府效率部(DOGE)**的提名人,且皆为 H-1B 计划的支持者。
川普在接受电话访问时曾表示:「我在自己的物业上有很多 H-1B 签证持有人。我一直是 H-1B 的支持者,这是一个很棒的计划。」

可能会被撤销的理由:

这是拜登政府制定的规则,川普不愿承认拜登政策的成就。
该规则远未达到川普在上届任期内对 H-1B 改革的提案力度。
未来情势如何发展,仍有待观察。

世界周刊2025年1月26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I-140过180天应提交I-485J 2. 找不到DS-2019 申请I-485怎么办3. EB-1A申请80%需12至14个月

刊登于2025年1月2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I-140过 180天 应提交 I-485J

读者问:
我在前雇主那里获得了EB-3的I-140批准,并在超过180天后跳槽到目前的雇主。当我的优先日期排到后,我现任雇主为我申请了I-485和I-140,I-140批准了,但超过180天后I-485没有任何进展。现在我突然收到了一份补材料通知(RFE),要求提交I-485J、指纹和体检,以前都交过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如果我提交485J,整体的I-485处理会延迟吗? I-485J也需要批准吗?

李亚伦律师答:
根据移民规定,如果之前的雇主获得了EB-3 I-140批准,并且该批准在180天内未被撤销,则受益人可以转到另一个雇主,该雇主将再次通过劳工认证和/或申请流程,并使用新的I-140批准接续旧的优先日期。从您的描述中,我假设这正是您的情况,因为您提到第二个雇主已提交并获得了新的I-140批准。你提到I-140和I-485已同时递交了。在这种情况下,I-485J请求似乎不合适,您的律师或法律代表应在回覆USCIS的RFE(请求补充证据)中说明这一点。 I-485J通常只在以下情况下才需要并必须获得批准:即存在第二个雇主,并试图通过转换到相同或相似的职业来获得移民案件的批准,而不采取其他步骤,如获取新的劳工认证或移民签证申请。关于无需新劳工认证或I-140申请的转移规则是在I-485申请提交后,若I-140已获批且至少已过180天,则应为新工作提交I-485J申请,且新工作应为相同或相似的职业。

2. 找不到DS-2019 申请I-485怎么办

读者问:
我必须立即提交了I-485,但发现无法找到十年前的DS-2019表格。十年前,我以J-1签证进入美国,停留了五个月,随后返回本国两年,符合两年居住要求,因此不需要J-1豁免。两年多后,我以F-1签证再次进入美国,目前持有OPT身份。我现在与主申请人一起提交I-485,但发现找不到DS-2019表格。我联系了之前交流的学校,但没人上班无人回覆。想请问,如果我在I-485初次提交时不附上DS-2019,会有重大问题吗?我咨询了一位律师,回覆说可以在没有DS-2019的情况下提交。移民局可能会或不会发出RFE,因为这份文件已经十年了。我可以做的是:先询问学校官员看看是否能找到副本。如果没有,您可以写一份声明说明找不到DS-2019,并附上之前的J-1签证,以证明我遵守了两年规定。这样做会有问题吗?

李亚伦律师答:
美国移民局期望I-485申请会附上完整的文件,包括DS-2019表格。您的计划不错,可以先向学校官员索取副本,如果无法找到,再写一份说明,解释为何无法提供,以及您所做的努力,同时提交旧的J-1签证和返回本国居住两年的证明。我无法保证这样的做法不会导致补材料通知的请求,但这听起来是合理的做法。

3. EB-1A申请 80%需12 至14个月

读者问:
我的专业是电脑人工智慧,拥有超过一万多次引用,及各种期刊编辑审稿,有许多获奖论文。我申请了杰出人才,于今年3月提交了EB-1A并收到收据,但之后一直没有进展。我等到现在,看到网上有些人几天或一两个月就获批。请问,我的情况是怎么回事?

李亚伦律师答:
根据移民局公布的处理时间,百分之80的EB-1A申请在两个处理这类申请的移民服务中心都需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需要12个半月,德州服务中心则需要14个月。该流程可以通过提交I-907加急处理请求表并支付额外的$2805加急费,移民局在15个工作日内会处理该申请。移民局在该期间内批准、拒绝,或发出补充证据请求或意图拒绝通知。

世界周刊2025年1月5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优先日期排到前移民局可调整2. 前公司未撤销批准新公司可继承日期3. I-131 被拒常见因核准前离美4 . I-485 若薪资高减薪2万元影响小5. 收费报导恐无助申请EB-1A 6. 不同申请案件须分别开支票

刊登于2025年1月5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优先日期排到前 移民局可调整

一读者问:
我的I-485突然变成「案件仍待处理」。这是怎么回事?我在2023年10月申请了EB-2,后降级为EB-3,同时申请了I-485,并提交了体检资料。在2023年11月下旬打了指纹,终于等到2024年3月底,I-140降级获批,但我收到了体检的RFE。在4月,我重新提交了体检材料,案件状态在NBC停留了很长时间。 7月,状态更新为「案件仍待处理」。我的优先日期是2020年6月, A表显示排期已到,那为什么会仍待处理? 7月后的一周,我收到了美国移民局的信,说签证号配额已用完没有了,案件再次转到国家福利中心 (NBC)。我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为了回答您的问题,我假设您是中国出生。您的优先日期是2020年6月,且降级为EB-3的I-140在2024年3月获批,从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这段时间,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提交劳工证申请或I-140申请的中国出生者,最终签证配额是开放有名额的,I-485待处理的申请有机会获批。然而,2024年10月的签证公告更新后,EB-3中国的排期变为2020年4月1日。我不清楚为什么您的案件在2024年3月至9月之间没有被处理,但目前已没有签证配额,您需要等待,直到您的优先日期再次排到后,美国移民局才能批准您EB- 3降级的申请。 (请注意,移民局可以在优先日期尚未排到前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行动,例如发出资讯通知或在优先日期生效前拒绝的通知)。

2. 前公司未撤销批准 新公司可继承日期

一读者问:
我在2022年8月取得优先日期,申请了EB-2。我不确定新的财政年度是否会大幅进展,截止日期会否符合或降级。现在我收到了一个工作机会,可以跳槽,但新公司没有申请批号,需要重新进行所有申请程序。目前,重新获得I-140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现公司文化有些不健康,我可以工作到年底,但环境不太稳定,职业发展机会也不佳。新公司应该不错且非常稳定。请问我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我假设您出生于中国,截至2024年12月的EB-2配额在签证公告表的A和B表上分别显示为2020年3月22日和2020年10月1日。如果您的I-140申请已经获批且优先日期为2022年8月,而公司在180天内未采取步骤撤销批准,您可以保留优先日期,若新雇主成功申请新的劳工证明和/或I -140申请。您的最终移民时间表可能不符合您在现公司工作到年底的计划。因此,如果新公司看起来不错且非常稳定,并愿意承担您的永久居留流程,您可以考虑转到新公司。

3. I-131 被拒 常见因获批前离美

一读者问:
我的I-765在7月25日获批,I-131在7月27日获批,应该是一张合并卡。然而,7月29日,I-131的状态变成重新开启。这代表什么?它到底是获批还是没获批?重新开启的原因是什么?

李亚伦律师答:
美国移民局是否发行合并卡由其自行决定。如果您有合并卡,旅行权限会显示在EAD卡的底部。您的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在批准后重新开启I-131的申请是比较少见的。一般来说,如果有新证据显示不应授予该申请,移民局可以重新开启审理。 I-131被拒绝或撤销的一个常见原因是申请人在I-131申请获批之前离开了美国。

4. I-485 若薪资高 减薪2万元影响小

读者问:
我的I-485已交,最近拿到了一个offer base,比旧公司的底薪一年少了两万元。想问一下,如果接了后面透过新公司交I-485J,然后工资那里比旧公司少两万,对批准I-485会有影响吗?

李亚伦律师答:
您将依赖根据I-485 J 转移您的案件,如果I-140 申请获得批准并且I-485 申请已等待180 天,则劳工证和I-140 申请仍然有效,并且新的工作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还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工作职责、SOC 代码、职位名称,其中两万美元的减少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指出的是,当一个人的工资为 150,000 美元时,减少两万美元比根据劳工证赚取 50,000 美元左右时的影响要小。

5. 收费报导 恐无助申请EB-1A

一读者问:
我是中国985重点名校大专院校的电脑教授,准备申请EB-1A,正在准备资料中。中国有一家科学杂志的编辑希望为我做专访,但收取2至3万人民币的费用。这本杂志算是国家级的吧。我不知道这个对于EB-1A申请有用么?这算是媒体报道么?

李亚伦律师答:
媒体法规规定,必须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与您工作相关及领域的资料。美国移民局通常会查看一家杂志的发行量与该领域其他杂志的比较,以及该出版物的目标读者是谁。事实上,此杂志向你要钱来采访你,这并不是大多数知名杂志都会做的事情。您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该科学杂志的真实性,以确定它是否是中国真正受人尊敬的出版物。它能否真正说服美国移民局,一个很大的因素是它是否具有国际声誉。

6. 不同申请案件 须分别开支票

一读者问:
我在两个月前提交了I-485、I-131和I-765。到目前为止,律师只收到FedEx的签收通知。已经快两个月了,支票还没有兑现。这正常吗?

李亚伦律师答:
已近两个月移民局尚未接收处理您的申请案件,这稍微有点不寻常,但并非闻所未闻。是否有可能美国移民局正在准备退还您的申请呢?是有可能的。除了支票未兑现外,如果您的律师在提交包裹时附上了G-1145电子通知接受表格,美国移民局会通过此方式通知接收情况。我也注意到您提到「支票」(不是复数),您和您的律师应该知道,美国移民局要求您申请的每个案件分别开立支票。

李亚伦文章: 《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的特殊情况

刊登于2024年12月1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上(剪报)

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讨论了在《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下,保持子女 “冻结”年龄的能力[注一]。当父母未能在申请案批准后签证可用期(排期排到有配额)一年内,或在签证可用期中断期间内“寻求获得身份”时,可能导致之前符合资格的子女无法与父母一起移民,迫使父母要先以永久居民身分进入美国,然后再以F-2B类别(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为已超龄的子女提出申请——这个过程大约需要8年(根据2024年11月签证公告最后批准日期表,F-2B类别的签证仅对在2016年5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的所有国家(墨西哥和菲律宾除外)子女开放,墨西哥和菲律宾这两国的等待时间更长)。

为了让子女能保留父母在签证有名额期内未“寻求获得身份”的原始“冻结”日期(即包括不到一年的期间),美国移民局要求提供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特殊情况的证明。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7章《儿童身份保护法》解释说,美国移民局不认为常见情况如财务困难、轻微的健康状况以及申请人可控制的情况(例如何时寻求律师或开始准备申请材料)属于特殊情况。

如果试图通过律师的不作为来解释特殊情况,即律师提供了无效的协助,美国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宣誓书,详细说明与律师就应采取的行动是如何达成的协议,以及律师向申请人提供了哪些有关这些行动的信息;申请人真心实意地通知律师对其提出指控的证明,并且律师已被给予机会作出回应;并说明是否已向相关纪律机构就律师的法律或道德责任违规行为提出投诉,或解释为何未提出投诉。

假设已提供存在特殊情况的证明,下面的问题就变成了这些情况共花了多长时间,以及这是否足以让子女的CSPA年龄仍保持在21岁以下。美国移民局在政策手册中给出了三个例子:

1. 签证名额中断三个月后,签证名额在七个月后再次排到,此时已立即提交要获得身份的申请。此处政策手册指出,申请人必须提供解释和证据,来证明为何在首次签证名额可用期间未申请调整身份,当美国移民局酌情决定认为特殊情况成立时,将根据签证名额首次在三个月内可用的日期来计算子女的CSPA年龄。
2. 签证中断三个月后,七个月后再次排到,但在此例中,申请人未在签证可用时寻求获得身份,而签证排到期从那时起超过一年才采取行动。政策手册指出,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在首次三个月签证排到期间及第二次整整一年的签证排到期间未寻求获得身份的特殊情况,然后美国移民局将根据签证首次可用的日期计算申请人的CSPA年龄。
3. 第三个例子几乎与第二个相似(多了一次签证可用的中断,不论是否有意而为),但申请人证明了在第二次签证可用期间超过一年未寻求获得身份的特殊情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证首次可用的三个月期间未寻求获得身份的特殊情况。政策手册指出,美国移民局将酌情原谅第二次寻求获得身份的要求,并根据签证第二次排到的日期来计算子女的CSPA年龄,因为未能证明在三个月内申请调整身份的特殊情况。

父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其子女,以避免年龄重新冻结对其移民造成灾难性影响呢?

如果父母不熟悉国务院的每月签证公告,他们应该学会阅读并跟进,而不仅只依赖他人的建议。阅读签证公告现在需要查看四个图表,而不是以前的两个图表。如果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父母还必须注意美国移民局的每月调整图表,以确定该机构是使用“最后批准日期”图表还是“递交调整身份日期”图表——因为如果使用的是“递交日期”图表,且该月的移民签证可用,那么这就是计划在美国调整身份的人的“寻求获得”义务开始的日期。还应注意,职业类案件在政府财政年度内最容易被美国移民局在任何时间使用其中任何一个图表。近年来,亲属移民的案件主要使用“递交日期”图表。

是否有可能利用美国移民局和国务院之间目前对移民签证可用性看法的差异来制定策略?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是可行的。

美国移民局于2023年2月的变更之前,这两个单位一致认为只有当优先日期在“最后批准日期”图表上排到时,签证才被认为是排到的。现在,国务院仍然认为移民签证只有在该图表下才算排到,尽管许多人不断呼吁国务院采纳美国移民局的解释,因为这样可以使更多子女的优先日期在较早日期冻结。美国移民局和国务院之间的看法差异可以被探索,如果“递交日期”图表和“最后批准日期”图表的时间差足够小,使得子女的CSPA年龄在“最后批准日期”图表开放到优先日期时仍低于21岁,家人可以选择通过领事处理他们的移民签证,而不是在美国进行身份调整。面谈时,领事馆或大使馆仅查看“最后批准日期”图表来确定子女在“寻求获得”问题上的资格。

例如,子女人在美国,当根据“递交日期”图表冻结年龄时为20岁,但家人在签证排到时接近一年没有采取行动。 “最后批准日期”图表的优先日期在孩子满21岁的当月开放。如果家人了解或已经熟悉CSPA规则,则他们可以选择马上提交I-485申请,或者利用领事处理,即优先日期刚刚首次排到,他们有整整一年时间采取行动来“寻求获得”移民身份。因此,这个家庭可能会决定从I-485转为领事处理,将已批准的请愿书发送到全国签证中心(NVC),并在优先日期变成当前日期的一年内采取其中一个满足“寻求获得”要求的步骤。

虽然这是一个可能有风险的选择,尤其是涉及将指定为身份调整的已批准请愿书转送至NVC所需的时间,以及“最后批准日期”图表可能出现积压及其相关后果,但这可能是父母和子女愿意考虑的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有特殊情况的解释,否则这可能是上述情况下家庭唯一的途径,即未能及时提交I-485且允许“递交日期”图表下的一年期限过期。

摘要:
随着美国移民局的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册现在强调当优先日期排到时,且在该日期开放期间未采取任何行动时,需要证明存在特殊情况,父母应该注意签证类别的开放和积压情况,以及国务院和美国移民局不同的签证和调整图表的使用方式,这些可能会对子女与他们一起移民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需要父母为子女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

[注一] 根据CSPA,子女的年龄会在以下日期被冻结:在直系亲属提交移民签证类别申请的日期,或父母提交I-589庇护申请的日期,或父母与美国移民局官员进行I-590难民面谈的日期,或父母的移民签证申请积压审理后获批并随后签证排期排到的日期。

李亚伦文章: 在《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下年龄冻结和重新冻结日期的变动及其后果

刊登于2024年11月10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上(剪报)

子女在《儿童身分保护法》(CSPA)下年满21岁并有资格与父母一起移民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在最终移民时未满21岁,因可将签证类别积压的审理等待时间从年龄中扣除,以及在移民签证排到时的一年内寻求获得移民身分。

在美国移民局(USCIS)2024年9月25日发布的政策公告《根据儿童身分保护法计算年龄》PA-2024-23中,移民局解决了这样一种情况:即根据CSPA,子女可能已经在21岁之前「冻结」了自己的年龄,但可能会失去「冻结」日期,因为在子女寻求获得签证之前,签证类别暂时倒退而没有了配额,然后在签证再次排到的一年内,此时孩子在一年结束之前采取适当措施寻求身份,可重新使用冻结的日期获得身份。

美国移民局先前曾裁定,如果申请人在移民签证可用的一年内未寻求获得身份,申请人将无权享受首次冻结的日期,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只能获得其寻求获得身份之日的年龄。

该政策公告引用了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7卷第7章《儿童身分保护法》,详细说明了在年龄问题上寻求获得身分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很容易想到的一个例子是,一个父母透过EB-3职业专业人士类别移民,其子女已经22岁,但由于美国移民局在审理申请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其CSPA年龄在签证排到时仅20岁8个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应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符合「寻求获得」身分的要求。

要如何「寻求获得」身分?政策手册列出了几种不同的方式:
• 正确地提交《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分申请表》(表格I-485);
• 向美国国务院(DOS)提交完整的《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格DS-260)第一部分;
• 向美国国务院(DOS)支付移民签证费用;
• 向美国国务院(DOS)支付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3A条规定的《经济担保书》(表格I-864)审查费用(前提是在经济担保书中列出申请人的名字);或
• 代表申请人正确提交《对已批准的申请或请愿采取行动的申请表》(表格I-824)。

在我们的例子中,由于个人或业务原因,或者是处理案件的法律专业人员行动缓慢,导致父母在4个月内未采取进一步步骤寻求获得身份,而EB-3类别不幸暂时没有配额,直到6个月后才重新有配额可用,此时子女的CSPA年龄为21岁6个月(如果重新冻结)。

子女是否仍然能够移民呢?法律允许申请人在签证排到后的一整年内寻求获得身份,而这里签证只有四个月的可用期。因此,子女仍然有时间寻求获得身份。但问题在于子女是否仍然有权享受首次冻结的日期,还是该日期不再有效,他/她只能在父母采取必要步骤寻求获得身份的日期才可再次冻结年龄。

在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册中,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才能保留首次冻结的日期。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在首次可用期间内未申请的原因,即使该期间不到一年。

在考虑特殊情况的因素时,政策手册列出了以下几个因素:
• 这些情况不是由申请人的行动或不行动所引起的;
• 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申请人无法在一年内寻求获得身份;以及
• 在当时的情况下,延误是合理的。

在举例时,手册列举了以下情况:
• 合法的无行为能力,例如调整申请人在一年期间内因精神障碍而无法申请;
• 及时提交的调整申请被美国移民局拒绝,因为递交申请不正确,被退回给申请人修改,而在合理期限内纠正错误并重新提交申请;
• 申请人的律师或法律代表或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死亡、重病或无法行动;以及
• 在满足某些要求时,律师无能给予协助。

政策手册并未将原因限制于上述情况。

因此,似乎在CSPA下,子女的年龄一旦被冻结,并不一定是永久冻结的,即使孩子在一年期限内寻求获得身份,年龄也可能解冻并可能在稍后日期重新冻结,如果子女的CSPA年龄因此超过21岁,将对这个家庭不利的。

李亚伦律师是2024年纽约大都会的超级律师

纽约大都会超级律师的2024年度名单已公布,李亚伦律师再次被选为2024年纽约市超级律师。他是纽约大都会选出的81位移民法律师中的4位华裔律师之一。

这是李亚伦律师第十三次当选,之前曾在2011年,2013年到2023年获得此荣誉。

李亚伦律师于今年八月首次入选《2024年美国最佳律师™》,该荣誉授予全国前6%的执业律师。他是纽约市在移民领域的82名入选者中仅有的两位华裔律师之一。

他与他的儿子李翼民律师一起执业于李亚伦&李翼民律师事务所﹐专攻美国移民和国籍法。

请点击此处:“2024年移民法超级律师名单” 和 “美国最佳律师®”。

世界周刊2024年11月3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等待I-765期间工作是非法的2. 劳工证等逾365天可申请H-1B延期3. 公司将关悄悄拿绿卡后患无穷4.移民局错发绿卡建议由律师出面

刊登于2024年11月3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等待I-765期间 工作是非法的

一读者问:
我申请了EB-1A第一优先,但I-485被拒,理由是因为没有工作许可卡超过了180天。不过,我没有工作许可卡时,也没有去工作。我该如何证明我没有非法工作?

李亚伦律师答:
您的问题是,您的 I-485 是否因没有合法身分超过 180 天或非法工作超过 180 天而被拒绝。您是否拥有合法身份,只要查看您的身份文件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而未经授权的就业问题则不然。为此,事实是很重要的。 I-485 申请中对您过去五年的工作情况有何说明?您是否知道,即使在提交 I-485调整身份申请后,您也只能在获得特定授权的情况下工作?提交 I-485 本身并不给予工作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会与 I-485 一起提交 I-765 就业授权申请,并等到获得批准后才能工作。在 I-765 申请等待期间工作是非法的,除非当事人人有其他就业理由。您是否已有移民面谈?是否向美国移民局官员承认您非法工作?如果您在阅读上述内容后认为该决定不正确,您可以在判决后30 天内提出动议,要求重新审理并重新考虑该判决,并提交您没有非法工作的任何证据,包括您自己的宣誓书,来自您的雇主宣誓书(如果您有的话)以及您所有工资单的副本,表明您在有争议的时间内没有工作。

2. 劳工证等逾365天 可申请H-1B延期

一读者问:
明年8月底,我的第二个H-1B的3年到期。因为个人原因,今年5月律师才刚帮我递交PERM的申请。考虑到现在的时间线,我是不是已经太晚了?明年H-1B到期前,我还有什么选择吗?

李亚伦律师答:
目前,劳工部在提交PERM劳工证申请后大约需要11-12个月的时间审理。如果 ETA 9089 是在 5 月提交的,那么很可能会在 8 月之前做出裁决。即使到2025 年8 月您的H-1B 身分结束时,仍处于待决状态,您和您的担保公司仍然有资格提交H-1B 延期一年的申请,因为根据规则,如果劳工证申请已等待至少365 天,可以申请H-1B延期一年。由于在上述情况下对您来说还不算太晚,因此似乎没有必要讨论任何其他选择。

3. 公司将关 悄悄拿绿卡后患无穷

一读者问:
现在律师正在帮我申请I-140加急,说的是估计下个月能交I-485。不过,现在公司没多少钱了,算下来从现在后的六个月就要关门。老板说,我要交I-485得自己掏钱。算了一下,我和我妻子的加上各种杂七杂八的费用也不少了。我想的是,如果现在交了,之后公司倒闭,老板肯定没那个心思去通知美国移民局公司不行了(他也不知道有这么个事)。假设我不遇上RFE或面试,不出美国是不是可以默默地把绿卡等到?不遇到RFE和面试的机率是多少?我若现在去找工作,也不是找不到,只是绿卡的流程得从PERM开始重新走了。我该掏这个钱吗?

李亚伦律师答:
您的律师似乎正在尽一切努力在您的公司关闭之前让您的永久居留权获得批准。如果I-140 移民签证申请获得批准,I-485 身份调整申请已提交,并且180 天过去了,您的律师可以尝试将您的案件转交给另一位雇主-如果您能找到能为您提供相同或相似的职业职位的雇主。我不知道如果公司关闭而你除了希望美国移民局给你发绿卡之外什么都不做,你收到补材料(RFE)和面试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自己支付I-485申请费是您自己的决定。请注意,安静等待并希望公司关闭时不做任何其他事情就获得绿卡的策略可能会给您的未来带来问题,特别是如果您试图成为美国公民并且必须与美国移民局官员面试。

4. 移民局错发绿卡 建议由律师出面

一读者问:
我收到绿卡已经一个月了,然而上周收到了面谈通知,网路状态退到了case was interviewed。我该怎么办?律师说,收到美国移民局的回应了,说是面谈预约出了错。我担心移民局算我没去面谈(No show),然后拒绝我的案件。请问,这应该没事吧?

李亚伦律师答:
虽然很少见,但我们确实见过美国移民局批准客户永久居留,然后发出面谈通知的案例。我们很快就与美国移民局解决了这个问题,并假设您的律师也会这样做,特别是如果他通知您美国移民局已经回覆说面谈预约错误。我建议您让您的律师来处理这种情况,因为根据您在问题中所说的内容,他/她似乎掌握了一切。

世界周刊2024年10月27日李亚伦律师移民信箱: 1. 申请EB-1A 10项标准须符合3项

刊登于2024年10月27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报)

1. 申请EB-1A   10项标准须符合3项

一读者问:
中国有个朋友,跟我聊过很多次移民的话题。他今年42岁,是中国211高校电脑专业副教授(学校应该排在全国前50名)。他是体制内干部编制,应该是终生制那种,年税后收入约15万人民币,加上其他五险一金约23万人民币。他想申请EB-1A到美国来做码农或其他与电脑相关的工作,只要每年他的收入在支出家庭开销后、个人可以存3万美元,就满足了。他不是共产党员。请问,他申请第一优先需要多长时间?

李亚伦律师答:
在你的实际情况中,你的朋友是一名电脑科学副教授,收入不错,想申请EB-1A来美国从事程式设计师或其他电脑相关工作,如果他的年薪足够了,他会很满意收入除支付家庭开支外,可以存余30,000 美元。他似乎不符合EB-1A 的标准,该标准要求申请人具备要考虑的10 个证据类别中的3 个资格,如果满足3 个资格,则在案情判定中予以考虑,美国移民局试图确定他/她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了赞誉,并且他/她的成就在专业领域得到了认可,这表明他/她是跻身该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之一。除其他标准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也会考虑申请人是否获得类似诺贝尔奖等重大奖项,或如果没有其他三个标准,例如国内或国际认可程度较低的奖项;要求会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有关其的资料;作为该领域其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证明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贡献;以及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该领域学术文章的作者。您的朋友可能会决定探索美国移民计划的其他部分,包括 H-1B 专业职业签证或劳工证绿卡——这两者都需要美国雇主的担保。

世界周刊2024年9月8日李亚伦&李翼民律师移民信箱: 1. 被解雇后面试屡碰壁H-1B宽限期到设法回校园2. 新职虽少2万薪资高者不会影响I-485 3 . 地址虽留中国人在欧洲可就地签H-1B

刊登于2024年9月8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上(剪报)

1. 被解雇后面试屡碰壁 H-1B宽限期到 设法回校园

一读者问:
2020年第一次办永久劳工纸计划(专案电子评审管理PERM)被审核(audit),提交补充资料,2022年初通知被拒绝。被拒理由是广告招募不合规。 2022年中,公司被收购,新公司办第二个PERM,遇到冻结招聘。等了6个月,2023年10月提交了第2个PERM申请,结果上个月突然被雷了,PERM还在处理中。现在已经是H-1B第6年了,有效期限到11月.最近面了几家公司,跟HR聊过之后就不给面了。有的要求第6年必须要有I-140,有的说今年公司不办PERM,也投了雷我公司的岗位,第一轮面过后安排了下周进行第二轮面试,结果面试前两天HR打电话说,role restructure,不继续后面的面试了。我想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但我只有美国的CS的硕士学历+码农的工作经验,没有发表过任何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 H-1B 60天的宽限期只剩30多天,感觉因为身分问题已经找不到工作了。现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李翼民律师答:
根据您对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的总结以及您缺乏发表论文和学术会议的情况,我认为您不符合 EB-2 NIW 的资格。自从您的公司解雇您后,您待处理的 PERM 将不再有效(除非他们同意继续赞助您,并承诺在您的绿卡获得批准后以约定的工资给您一个职位)。因此,您可能需要重新开始并找到另一家公司同意为您提供担保,开始 PERM新 流程。

由于您的 60 天宽限期只剩下 30 天,您需要找一种方法来维持您的非移民身份,或离开美国。为了保持您的非移民身份,您可以尝试寻找一家公司在您的H-1B 第6 年雇用您,尽管这可能对您和公司都构成挑战,因为您将受到工作至11月的时间限制;然后你需要想办法保持有效的工作状态或停止工作回到学校,或离开美国。如果您离开美国一年,您的 6 年 H-1B时间将重新算,但您需要再次赢得抽签配额或找到免配额的雇主才有资格在美国工作。如果您有幸在美国设有分公司或附属机构的跨国公司在海外找到工作,并且您在执行、管理或专业知识方面工作了一年,那么该公司可以将您转到美国工作在其关联公司以L-1 身分工作5 或7 年。

其他维持非移民身分的方法包括回学校并在学习期间将您的身分转换为 F-1,或将您的身分更改为「B」访客,在此期间您可以面试找未来的工作。祝你好运。

2. 新职虽少2万 薪资高者 不会影响I-485

一读者问:
我的I-485已交,最近拿到了一个offer base,比旧公司的底薪一年少了两万元。想问一下,如果接了后面透过新公司交I-485J,然后工资那里比旧公司少两万,对批准I-485会有影响吗?

李亚伦律师答:
您将依赖根据I-485 J 转移您的案件,如果I-140 申请获得批准并且I-485 申请已等待180 天,则劳工证和I-140 申请仍然有效,并且新的工作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还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工作职责、SOC 代码、职位名称,其中两万美元的减少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指出的是,当一个人的工资为 150,000 美元时,减少两万美元比根据劳工证赚取 50,000 美元左右时的影响要小。

3. 地址虽留中国 人在欧洲 可就地签H-1B

一读者问:
目前,人在欧洲某小国,打算最近入境美国工作。 当初H-1B首签地址选择了国内,大机率会被check。 考虑到目前工作很紧,check时间较长,可以把面签地址由国内改成目前欧洲所在国吗? 还有,国内面签check期间可以拿回护照吗?

李翼民律师回答:
即使您在提交 I-129 H-1B 申请时将您的领事馆办事处列为中国境内之一,您也可以在您目前所在的欧洲国家进行非移民签证面谈。看其对第三国国民的态度是否有指引。如果它接受此类案件或您是欧洲国家的居民,您可以在 H-1B 申请获得批准后向欧洲国家提交 DS-160,并在那里安排面试。您可能需要提供您在第三国而不是您的祖国进行 H-1B 面试的原因 – 领事官员可能会对您目前居住在该国家/地区的答案感到满意比去中国面试方便多了。在您的护照上,该欧洲国家的领事官员将拿着您的护照办理签证。如果需要,领事馆可能会扣留您的护照进行行政处理,但一旦签证批准或拒绝,您的护照将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