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12月13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我的妻子去墨西哥看牙醫,在回美國入境關口被拘留。她有綠卡和社會安全號。 2. 某人年收入超過3萬美元、兩口之家,那麼這個人年收入是否在125%的貧窮線之上? 3. 在申請庇護過程中,我無法從沙烏地阿拉伯取得Uni 文件,因為它需要我父親的同意。請問美國能否幫我獲得我所需的文件?

1. 我的妻子去墨西哥看牙醫,在回美國入境關口被拘留。她有綠卡和社會安全號。

我有跟美國海關總署長交談過,他說,我妻子在獲得綠卡前,她是非法進入美國的。我的問題是,她會被拘留嗎?如果是,會多長時間?

李律師答:
在兩種情況下她的情況可能會很麻煩:一,她非法入境, 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的,所以她是如何拿到永久居留權的呢;二,這是她第二次非法入境美國。在這種情況下,國安局(DHS)可能認為發給她綠卡是錯的,因此綠卡無效。由於您的妻子只是表面上有綠卡,因此她最終將被釋放,但會給她在指定日期去移民法院上庭的通知。

2. 某人年收入超過3萬美元、兩口之家,那麼這個人年收入是否在125%的貧窮線之上?

我以為自己計算沒錯,但我收到補材料的通知說,這個人不符合擔保人的最低要求。I-864經濟擔保書可能還有其他錯誤觸發補材料的信函,但我也不清楚,我也沒有律師,我只想知道此計算是否正確。

李律師答:
家庭人數為兩人的情況,年收入超過30,000美元的人遠高於貧窮線指標的125%。兩口之家,大多數州的年收入是21,137美元;在阿拉斯加為26,412美元;對夏威夷居民,則為24,325美元。

3. 在申請庇護過程中,我無法從沙烏地阿拉伯取得Uni 文件,因為它需要我父親的同意。請問美國能否幫我獲得我所需的文件?

我現年21歲、沙烏地阿拉伯女,住在沙烏地阿拉伯,我被父母(爸爸和繼母)虐待,常被打,現在他們把我賣給了一個我不認識的人,被稱為「包辦婚姻」,從技術上講,我會被強姦。我丈夫正帶我赴美國度蜜月,所以我計畫逃跑、在那尋求庇護。

李律師答:
您說的沙烏地阿拉伯Uni文件,我假設是指您的大學文件。美國將無法為您獲取這些文件-由於舉證責任在於您,由您證明您的庇護申請,而不是美國有義務這樣做。話雖這麼說,雖然美國的庇護移民法確實需要確鑿的證據,但也是在能夠獲得證據的情況下,才需要佐證。如果大學文件對您的案件至關重要,並且您對為什麼無法獲得這些文件有很好的解釋,那麼您的申請將取決於護庇面談官員或移民法官,他們將確定您的信譽和文件的可用性。

世界周刊2019年12月8日刊登 1. H-1B簽證剛被拒絕 有60天的寬限期 2. 透過婚姻關係取得綠卡,於I-751尚在審理中時嘗試三年入籍,如今雙雙被拒 —應如何處理? 3. 祖父回臺灣兩個月後收到入籍面談的通知,但祖父領醫療補助在機場入境或入籍面談會有問題嗎?

1. H-1B簽證剛被拒絕 有60天的寬限期

我的申請人是一間小型的食品超市,設有兩個店面,於2019年4月替我提出H-1B的申請。收到補材料的要求後予以回覆,剛剛被以該公司並不需要會計人員為由而拒絕。我的F-1會計學位的OPT實習身分已於2019年7月15日終止。我的申請案剛於上週2019年11月13日被拒,能否告訴我有無任何可能的方式讓我能合法居留美國?

李律師答:
川普政府已明確表態想讓H-1B工作簽證難以取得,在他任內這幾年要求補材料的案件數及拒絕的案件數已顯著增加。儘管如此,技術上來說一旦H-1B被拒,您就不具有身分。若該拒絕是在10月1日前,您仍是在過渡期的保護內,亦即有60天的寬限期。您應向律師確認以決定您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提出上訴、請求重開案件或重新考慮的動議。但請留意非法居留的時點是從判決日起算,若您從該時點起留在美國超過180天且上訴或動議被拒,受到三年禁止再入境的懲罰。若您決定不提出上訴或動議,以下提供您一些其他建議(可能有更多,取決於您的情況):若您打算繼續在美國求學,您可能可向移民局請求恢復學生身分,但須證明除因非法居留或違反非移民身分限制外,您別無其他被驅逐出境之理由;且非法居留是基於您無法控制之因素(如移民局判決的時間是您無法掌握的)。其他選項包括若您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離開美國,申請遲交的轉換訪客身分;與美國公民結婚,若你已有真實的婚姻關係;或提出其他您可能符合的工作簽證或親屬關係簽證(關於此點,您須離開美國並諮詢律師關於您的案件資格)。

2. 透過婚姻關係取得綠卡,於I-751尚在審理中時嘗試三年入籍,如今雙雙被拒 —應如何處理?

我於2015年與美國公民結婚取得有條件綠卡。於2017年,就在取得綠卡滿兩周年前,我提出I-751臨時綠卡轉正的申請。過了很久都沒收到移民局的任何消息,於是我諮詢律師,其表示因為我是與美國公民結婚,所以我可以在I-751申請案尚在審查中時,因已結婚三年提出入籍申請,而非常規的五年。問題是雖然我們婚姻幸福美滿,我太太因工作關係住在亞特蘭大,而我住在紐約。每兩週,在週末時我會去看她或是她會來看我。當我被通知面談時,我太太因工作關係無法抽身而未與我一同前往,移民局審查員對我非常嚴格。最後,她拒絕了我的入籍申請及I-751申請。請問接下來會怎麼樣呢?

李律師答:
您一開始從該律師所取得之建議是錯誤的。因與美國公民結婚而得於三年提出申請的特權,須證明:結婚已滿三年、該美國公民具備公民身分已三年、雙方不間斷地共同生活整整三年。您的情況,每兩週於週末見面無法滿足不間斷的要件。分居的事實也是移民局審查員決定婚姻案件是否真實的重大因素。再者,您的配偶未於面談時出現也是I-751決定的另一原因。現在,可預期移民局將發給您一份移民法庭上庭通知。屆時,您和您太太將有機會在移民法官前說明你們的關係,也可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支持。因I-751被拒,移民局依法須迅速發出上庭通知,但我們也見過在拒絕後,有為數不少的案件其上庭通知經過數月甚至數年還未發出的情況。我建議您最好在收到上庭通知前,應尋求律師的協助。

3. 祖父回臺灣兩個月後收到入籍面談的通知,但祖父領醫療補助在機場入境或入籍面談會有問題嗎?

祖父於二十多年前取得綠卡,去年決定入籍。他兩個月前返臺處理一些家務事,因為姑婆過世了。我們收到祖父要於兩週後入籍面談的通知,他將於下週一返美。在機場或入籍面談時,是否會因領取醫療補助或政府租房補貼而被移民局認定有問題呢?

李律師答:
川普政府已強烈表露排斥移民的態度,很難判斷美國機場的海關及邊境保衛局官員或甚至美國境內當地的移民局入籍審查官員是否會對任何非常態的情形有所反應。話雖如此,即使他們詢問了他相關問題,公正的執法人員不會因為醫療補助或租房補貼而刁難您的祖父,因為他已是美國的長期居民。而且,我假設你的祖父於境外並未從事任何非法行為,亦未曾於任何時期犯下不得入境的罪行。川普的公共負擔新法已因法院的挑戰而中止。且入籍表格上除了詢問申請人是否曾不實陳述以獲取美國的公共福利之外,並沒有詢問申請人是否領取須經測查的福利。

刊登于2019年12月8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李亞倫文章:參議院第2603號法案-RELIEF 法案-充滿希望(並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 或將成為法律的兩項擬議法規;十二月簽證配額進度表之變動暨預測;史塔克威爾(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1. 第2603號參議院法案-RELIEF 法案

參議院2603號法案,《解決職業與親屬移民長期問題法案》(RELIEF-the Resolving Extended for Immigrant and Extended Families Act),是公平增加和分配移民簽證數量最大的希望。該法案(由民主黨參議員迪克·德賓(Dick Durbin)(伊利諾伊州)和民主黨的帕特裏克·萊希(佛蒙特州)於2019年10月16日提出)將會根據案件遞交的先後順序,在5年內消除親屬和職業綠卡積壓的案件;並通過一系列舉措,促進家庭團聚-包括將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視為直系親屬,將職業移民的隨從受益人不再受每年綠卡數量的限制;保護超齡子女符合通過父母申請獲得綠卡;取消國家簽證數量上限;並擴大HR 1044法案中“無害持有”條款的適用範圍-從取消國家簽證數量上限政策生效前已獲批的案件擴展到政策生效後五年內獲批的案件。然而,共和黨參議員邁克·李Mike Lee(猶他州)提出反對意見,他是參議院386法案(參議院對應HR 1044法案的文件)也就是《高技術移民公平法案》的支持者,此案在職業移民的第二和第三優先申請上更有益於印度出生的人,由於並沒有大量增加簽證數量,此舉積壓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出生的人此類的案件。據報道,邁克·李Mike Lee拒絕就自己的法案進行更廣泛的討論來解決綠卡案件積壓問題。目前看來,只能希望參議院的共和黨議員能夠緩和將參議院2603提案與參議院386提案一起考慮。對共和黨領導施加壓力是實現這一結果的最佳方法,因此,與共和黨議員溝通並支持同時考慮兩個法案將會大大促成這一結果。

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2. 即將成為法律的兩項擬議法規之一移民申請費

美國移民局靠收取費用為其提供資金,因此移民局傾向於收取更多費用。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在徵求意見期後,新的申請費(大部分是更高的費用)將成為新規。擬議法規收集書面意見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16日。《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費用表和其他移民福利申請要求的變更》聯邦公報第84卷,第220號,2019年11月14日,包括了以下費用的變更:

  • I-129表格從460美元申請費按類別漲價– H-1為560美元; L-1為815 美元; O-1為715美元; TN 為705美元。
  • 加急處理的時間將從15個公歷日改為15個工作日。
  • 在大多數情況下,無需支付85美元的照相及指模費。
  • 包括兒童在內的I-485基本申請費為1120美元,此費用包含了照相及指模費(此費用對14-78歲之間的申請人相比於現在的1225美元有所下降)。但是,I-765 EAD(工作許可證)和I-131回美證將分別收取490美元和585美元。因此,與EAD一起申請的I-485申請費為1610美元;與回美證一起申請的I-485為1705美元,I-485、EAD 和回美證三份一起申請為2195美元。
  • N-400入籍申請的費用將從725美元增至1170美元; N-336對入籍申請裁決進行聽證的申請,費用在700美元到1755美元之間不等; N-470永久居民保留申請入籍資格的費用在355美元到1600美元之間不等。
  • I-589庇護申請將為50美元,申請人還必須為首次EAD申請支付490美元。
  • DACA(童年入境者暫緩遣返)的續期申請費用將從495美元提高到765美元。
  • I-212驅逐出境或遣返後重新申請入境美國的豁免申請費將從930美元增加到1040美元。
  • I-290B行政上訴或動議申請費將從675美元增加到705美元。
  • I-539申請延長/更改非移民身份的費用將從370美元增加到400美元。
  • I-601申請不得再入境懲罰的豁免申請將從930美元提高到985美元。
  • I-601A非法居留豁免申請將從630美元提高為960美元。
  • I-751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的申請將從595美元增至760美元。
  • I-765工作許可證申請將從410美元增加到490美元。
  • 領事館或使館簽證面談成功後支付的移民費將從220美元降至200美元。
  • 某些情況下的照相及指模費將從85美元降至30美元。

申請費的增加幾乎是必然趨勢,因為筆者在30多年的執業中不記得見過提高費用被否決過。毫無疑問的,庇護申請者提交I-589申請要支付50美元的提議,公眾將猛烈抗議,但美國移民局無疑預見到了這樣的爭議,因此在案件初期只收取低廉的費用。

3. 兩項提案中的第二項,更有可能成為法律-政治庇護工作許可證

另一項提案於徵求意見期過後,預期在其最終成為法律前將面臨法院挑戰,但最終會成為法律的是「政治庇護申請、面談及工作許可」。聯邦公報第84卷第220號,2019年11月14日。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包括以下內容:

  • 申請工作許可的時間從180天增加到365天,於第62389頁關於法規提案的討論是一項單獨的法規制定提案,以消除在30天內裁定工作許可證申請的要求。
  • 沒有在一年的截止日期內提交政治庇護申請者不符合C8工作許可之條件,除非符合遲申請的例外,或申請者於其首次提出庇護申請之日時是無人陪伴的外籍兒童。
  • 下列人士亦沒有資格申請:判有任何加重重罪;美國境內犯重罪或美國境外非政治嚴重犯罪;在美國因違反公共安全而被定罪者,包括:家庭暴力、毆擊、虐待或疏於照管兒童、管制物品、酒駕或於受藥物影響狀態下駕車(無論該州或地方司法管轄區對犯罪的分類為何);國土安全局將個案裁量外國人曾被定罪任何外國非政治刑事犯罪,或未結案的逮捕,或對任何非政治性外國刑事犯罪的未決指控,或未結案的國內指控或逮捕,涉及家庭暴力、虐待兒童、持有或經銷管制物品、或在毒品或酒精影響下開車。為此,國土安全局將要求初次申請和更新申請者到ASC(申請支援中心)拍照按指紋。
  • 當政治庇護辦公室拒絕案件時,工作許可證將被終止,除非該案被移轉至移民法庭,若移民法官拒絕後工作許可證會被終止。但若向BIA(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等待審理的過程中,仍可有工作許可證,但聯邦法院上訴期間禁止,除非該案被發回重審。
  • 非法入境美國者欠缺獲得C8工作許可證之資格,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由審判員依個案裁定是否具備非法入境美國的正當理由。於此情形,該外籍人士須本人即時向國土安全局報到,向國土安全局官員表明有申請政治庇護之意圖,或表達對迫害或酷刑的恐懼,及對非法入境或企圖入境有充分理由。正當理由的適例包括要求立即就醫或逃離迫在眉睫的嚴重傷害。

審視此提案,其最主要的挑戰可能是不公平地限制了受迫害者尋求有意義的政治庇護的權利,因其剝奪了申請人於遞交政治庇護申請後至少一年以上的合法工作權利,等於要讓他們靠自己的資源,家人、朋友或慈善團體,或迫使其尋求未經授權的工作以求生存。反對意見是,該規則將大大關閉經濟福利的吸引力,因這是入境美國的主要原因。對此提案進行整體觀察,它主要是搶先阻止而非完全阻止工作權利,作者認為,最終該提案多半可能會通過實施。但這並不意味著有興趣的人士不應通過評論及後續的法院挑戰來反對該提案。

4. 十二月簽證配額進度表之變動暨預測

當我們進入2020會計年度的第三個月時,2019年12月的簽證排期表顯示親屬類別(墨西哥除外)的最後批准日期排期表提前一至兩個月;而其他所有國家出生的職業類別EB-1特殊人才/傑出研究人員/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提前一個半月至 2018年7月15日。而因新法尚未上路,故第四優先其他宗教從業人員和第五優先區域中心沒有配額。 EB-1中國出生者前進3個半月移至2017年5月15日,而印度的EB-1仍停留在2015年1月1日。中國的EB-2高等學位人才前進三個月至2015年6月22日,而印度則前進兩天至2009年5月15日。中國出生的EB-3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停留在2015年11月1日,而印度也維持在2009年1月1日。中國的EB-5非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前進了兩週至2014年11月15日,印度則前進三週至2018年1月1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確認親屬和職業類別將使用12月的遞交申請排期表的日期。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親屬案件遞交日期通常前進三周至兩個半月。職業類別的案件,其他所有國家出生的EB-1現有配額,中國EB-5前進四個月至2015年5月15日,其餘部分與11月的遞交日期相同。國務院簽證控制和報告部部長查理奧本海姆(Charlie Oppenheim)警告說,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EB-3和EB-2都可能最早在2020年1月開始積案,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建議會員於12月底前遞交任何EB-2和EB-3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調整身分的申請。

5. 史塔克威爾(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2019年11月21日發布一項政策警告說,雖然移民法第245條(d)項及同條(f)項禁止合法入境的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者以同法第245條(a)項在美國調整身份,移民上訴委員會於史塔克威爾案[20 I&N Dec. 309 (BIA 1991)]裁定同法第 245條(d)項並不禁止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被終止的外籍人士不可依同法第 245條(a)項調整身份,並且移民局正在更新指導說明書以確保有條件綠卡已被終止的此類申請者與I-485申請永久居留身份或調整身份的申請一致。史塔克威爾先生在移民法庭前調整了身份,取得了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一年後他終止這個婚姻,與第二位美國公民結婚,這份簽證申請也已獲批准。因為史塔克威爾先生的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終止, 他收到去法庭說明理由的上庭通知。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訴委員會皆同意現行法明確的將第245條(d)項的限制限縮於現具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政策說明手冊中,重申調整身份的限制僅適用於在美國具有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參照史塔克威爾案判決,並於註腳中指出:「以下情形亦同:若該外籍人士失去其有條件永久居留身分,如:因拋棄、撤銷或有最終行政遞解令」。該說明指出,移民法官並無必要確認外籍人士在遞交新的調整身份申請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終止其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滿足以下條件時或許可以調整先前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終止的外籍人士:1. 該外籍人士有調整身份的新依據、 2.外籍人士有調整身份的資格、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該調整身份申請有管轄權。另一個進一步的註腳指出若一位外籍人士的調整身份申請於本說明生效日2019年11月21日前被拒,除非該外籍人士仍能及時遞交重新開案或重新考慮的動議,否則該外籍人士可以提出新的調整身份申請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依該說明裁定。

現在是充滿希望的季節,若能在休會前或國會​​一月份重新開會後不久於參議院聽證會上對S.2603及S.386採取積極行動,將會相當應景。

大紀元2019年12月6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贊助無證外籍僱員移民, 我有可能遭受僱用非法外籍人士的起訴嗎?2. 曾逾期居留過 有機會拿到B-2簽證嗎? 3. 申請入籍是否需要提交5年的銀行月結單?

1. 贊助無證外籍僱員移民, 我有可能遭受僱用非法外籍人士的起訴嗎?

我僱用了一位女士(她曾是我多年的顧客),當時不知道她是無證移民。她住在一個不錯的社區,她的丈夫在一家大型建築公司工作。當我第一次僱用她時,她有一個有效的駕照,我有複製並存檔。3年來,她從每週工作15個小時晉升為全職經理。大約一年前,我請她成為我們公司城市法規合規的註冊代理。她說,她的駕照已過期。那是我第一次發現她在美國是非法的。現在,她的女兒即將年滿21歲、正在尋求合法身份,並希望我贊助她。我對簽署任何等同於承認我知道她在這裡是非法的文件不感興趣。假設等她女兒明年滿21歲,她有獲得合法身份的途徑,如果我同意擔保她,我是否可以得到任何保護呢?

李律師答:
對於你的無證僱員,她的女兒會是主要擔保人,這裡我假設您將成為副經濟擔保人。此類贊助需要您填寫I-864經濟擔保書。根據法律,擔保人有責任為被擔保人提供多達125%的貧困線財務支持,而且如果她向地方、州或聯邦政府申請經過審核過的福利、那麼您的資產可以視為是她的資產。擔保的義務要一直持續到外籍人士獲得40個季度的工作點,成為美國公民,去世或永久離開美國為止。就您作為僱主的責任而言,僅一張駕照不足以成為在美國僱用某人的文件。但再加上沒有工作到期日的社會安全卡則算充分。但即使是這種情況,她一年前告訴您她的駕照已過期時,您已經意識到她的非法身份了。即使國安局(DHS)不一定有興趣追究您的責任,您可能會被罰款。但是,在總統川普(特朗普)的任期裡,難打包票。

2. 曾逾期居留過 有機會拿到B-2簽證嗎?

我被拒絕入境美國,因為曾逾期居留(INA第217條) ,但我不知情。我想申請B-2簽證,請問有機會嗎?

李律師答:
在領事館面談時,您可以向領事官員解釋您逾期居留的情況,該官員將酌情決定是否發給B-2簽證。這取決於逾期居留的原因以及領事官員是否相信您的話。

3. 申請入籍是否需要提交5年的銀行月結單?

李律師答:
在入籍過程中,通常不需要銀行月結單。但這些規定可能是跟與美國公民結婚三年申請入籍有關,如果是如此,當事人必須證明自己一直與美國公民配偶居住在一起。不過,涵蓋三年零星聯名的銀行月結單就可以是你倆生活在一起的一種可接受的證據。

大紀元2019年11月29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可以在紐約機場尋求政治庇護嗎? 2. DACA童年入境暫緩遣返身份的他,婚姻是否可以保護他? 3. 持過期簽證在美國,回國之前需要做些什麼?

1. 可以在紐約機場尋求政治庇護嗎?

我是亞美尼亞公民,男,沒有入境美國的簽證。但亞美尼亞人到巴哈馬不用簽證,可以先從亞美尼亞到紐約轉機、再去巴哈馬。在紐約機場轉機,要等7小時才有下一班飛機。因此,問題來了:是否有可能在紐約機場申請庇護,並以這種方式成為留在美國的移民呢?

李律師答:
遭受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擔心遭受迫害的人可以在入境美國後、如機場等任何地方尋求庇護。您可能必須在美國的機場申請。我不確定您是否可以以您想要的方式入境美國。但是,假設您到達紐約,當事人是否能夠留在美國並最終成為永久居民,取決於國安局或移民官的裁決(如果庇護申請不是由庇護辦公室批准的話),或者上訴庭的決定。庇護申請必須基於遭受種族、宗教、政治見解、國籍或社會團體成員的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擔心會遭受迫害。

2. DACA童年入境暫緩遣返身份的他,婚姻是否可以保護他?

我的伴侶是簽證逾期、但合法入境。他一直是DACA身份,但即將於明年八月到期,我們正在考慮通過結婚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後再獲得公民身份。由於他的DACA身份,他的案子似乎有些不合常規,我們想知道是否會影響這一程序的運作方式?

李律師答:
由於您的伴侶合法進入美國、是簽證逾期逗留,與美國公民結婚(我假設您是美國公民)將成为他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一種方式。當然,婚姻必須在各方面都是真實的—否則,你們倆都可能分別處以25萬美元罰款和5年監禁。

3. 持過期簽證在美國,回國之前需要做些什麼?

是不是只要買一張機票回家就可以了,還是需要像來這裡時一樣填寫一些表格?

李律師答:
一般來說,持過期簽證在美國的外國人可以購買機票並返回母國,如果沒有其它因素,不會遇到太多麻煩。他/她可能必須在機場填寫一些信息,但是國安局(DHS)通常不會阻止任何簽證已經過期想離開美國的人。

大紀元2019年11月22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我需要什麼證據證明沒有工作,不必報稅? 2. 入境美國後何時申請H-1B轉換僱主更安全? 3. 驅逐出境後如何申請重新入境

1. 我需要什麼證據證明沒有工作,不必報稅?

在2016年和2017年期間,他沒有工作。他於2018年首次報稅。他是I-864經濟擔保書的擔保人,我們需要證據證明他2018年前沒有工作(我們收到移民局補充材料的通知,要求提供2016年和2017年的報稅單和證明文件)。有人告訴我可以要代報稅人寫一封信函,但我不知道怎麼做。

李律師答:
您的擔保人可以在交給移民局的聲明信中解釋,他為何在那兩年沒有工作,並提供證據證明他的陳述。例如,如果他那段時間在上學,那麼通常他可以提供學生證的複印件和學校成績單,或者他可證明他為其他人的報稅家屬。

2. 入境美國後何時申請H-1B轉換僱主更安全?

我目前是H-1B工作簽證、為僱主A工作已超過一年。我在2019年6月收到了僱主B的工作機會。在僱主B開始轉換我的簽證之前,我在2019年7月上旬離開美國,出席家庭緊急事宜。在國外時,我用僱主A的申請拿到簽證蓋戳。簽證的有效期至2022年止,它沒有列出我的僱主姓名。請問我可以在入境美國1週內,立即開始轉到僱主B名下嗎?我計畫在轉換獲得批准後才從僱主A辭職。請問:1.如果我在入境後1週內提出H-1B轉換申請,移民局會認為這是欺詐嗎?2.如果轉換被拒,我可以繼續為僱主A工作嗎?3.走領事處理是否更安全?

李律師答:
如果僱主B在您回到美國一週之內啟動了轉換程序,您可能會擔心。也許更安全的情況是直到您重新入境美國、領取了3張工資單後,再提交轉換的申請。一般來說,只要申請人還沒有轉換到第二僱主,即便轉換申請被拒,他或她也可以留在第一僱主名下。

3. 驅逐出境後如何申請重新入境

我於2011年被驅逐出境,並受到10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請問我可以申請早一些重新入境嗎?因為我有2個美國公民孩子,不久我將在那裡跟孩子的父親結婚,他是美國公民。

李律師答:
如果您準備就緒,您可以提交I-212表格事先申請遞解後允許再入境的豁免。當然,您應該準備完整申請的文件,包括你所有的資產,還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家人,如果您的申請被拒,包括您在內的所有家人將面臨的困難,以及您已做哪些積極正面的好事。如果您還因之前在美非法居留而受到懲罰,您還必須提交I-601申請、豁免不得入境的懲罰,豁免的主要理由是如果您的申請被拒、您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或配偶的生活,將遭受極端困苦。

世界周刊2019年11月17日刊登 1. 母親申請祖母移民美國,有何注意事項? 2. 弟弟的家人在美國但他過去有犯罪紀錄,移民會有多困難? 3. 母親在哥哥的親屬移民案件沒有批准前過世,我們現在能替哥哥做什麼? 4. 考慮E-2條約投資者簽證,但對L-1员工外派簽證很有興趣。

1. 母親申請祖母移民美國,有何注意事項?

祖母高齡80現居中國。母親是美國公民,想要申請祖母移民來美與我們共度餘生。母親想知道在程序開始前有何應考量事項,譬如:程序所需期間多長、有何步驟、有何責任。

李律師答:在不考量經濟責任下的最佳建議,就是馬上開始申請程序。在現今沒有同情心的政府當局下,美國公民申請父母的移民類別可能被削減。最近被擋下的公共負擔法規會導致親屬移民不只取決於有效的I-864經濟擔保書,亦包括多種可能對移民的年邁雙親不利的因素。公共負擔新法是除了法院外無人可以控制的情況,所以在您母親綠卡面談時可能不再受到阻撓。至於責任的部分,政府當局傾向要強制執行經濟擔保的義務,意味著父母於五年內沒有資格領取需經過審核的福利,且經濟擔保人須償還父母領取需經過審核的福利,如緊急照護。整體流程約需一年或更短,它包含移民局審理I-130親屬移民申請的時間,以及後續全國簽證中心及美國駐廣州領事館的流程時間。

2. 弟弟的家人在美國但他過去有犯罪紀錄,移民會有多困難?

我的弟弟在1990年代曾因攻擊店員致重傷而入獄三年,於此之後並無犯罪紀錄。他照顧我們現居紐約持有綠卡的母親(父親已過世),已婚但配偶沒有合法身分,三個小孩且皆為美國公民,老大很快將滿21歲。我的弟弟於1995年時合法來到美國。

李律師答:您弟弟因曾犯涉及道德頹喪的罪,受到不得再入境的懲罰。他可能也被認定曾犯加重重罪,但最高法院於2018年已廢止基於暴力犯罪的加重重罪,指稱暴力犯罪的定義過於模糊。當初他是合法入境美國,所以雖然無法因母親的申請而調整身分,他有可能藉由他年紀將滿21歲的孩子替他申請調整身分。為了他過去的刑事犯罪,他需要因罪行而無法再入境的懲罰遞交一份豁免的申請,故於申請調整身分的同時須遞交I-601豁免的申請。於現行法規下,移民局於涉及暴力或危險罪行的裁決標準是要符合資格的親屬(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的父母、配偶、子女)顯示他們會受到極大或極不尋常的苦楚。他能否取得永久居留權將取決於移民局的自主裁量。

3. 母親在哥哥的親屬移民案件沒有批准前過世,我們現在能替哥哥做什麼?

我的母親於九年前替我已婚的哥哥提出申請,但於最近離開人世。該I-130申請仍在審理中,尚未獲批。於母親生病垂死之際,我的哥哥曾獲准許赴美的簽證並陪伴母親直至往生。在喪禮結束後哥哥回到馬來西亞。現在我們能做什麼來維持本件申請案?我們不想在已投入九年時間之後從頭來過,他們目前正處理2008年的案件。

李律師答:看起來您不太幸運,必須重新再來一次。若您的哥哥具備職業移民美國所需的技能,對於馬來西亞出生的人而言,等待時間一點也不長。否則,您可以自行替您的哥哥重啟申請程序,等待期間約為12年。您母親的申請不符合人道主義考量的需求,因該申請於母親離世前尚未批准。亦無法按另一項法規繼續該申請案(若受益人於申請人死亡時居於美國,並繼續居於美國,直到申請案批准為止,而您的哥哥僅是來美國的訪客。

4. 考慮E-2條約投資者簽證,但對L-1员工外派簽證很有興趣。

我們出生於中國,現持有格林納達護照。我們考慮在美國做E-2類型的生意,但轉念一想,想嘗試像L-1類型可轉成綠卡的簽證。我持有本地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公司員工數150人,總收入約兩百萬美金。過去五年來,我任職公司之總經理職位。

李律師答:

公司内部调遣的L-1申請除須證明美國公司現在或短期內將有效存在外,尚須該美國公司與中國公司間具備控股關係。對移民局而言,在規模150人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三十股權不算控股關係,雖然相同情況於規模大很多的公司可能會有不同認定。若您和其他股東,對美國公司及對中國公司的持股比例大致相同,這樣的關係可能得被認定符合L-1之目的。就我觀察,通常L-1是其中一家公司為另一家公司所有,或兩家公司被同一人或持股比例大致相同的同一群人所有,或兩家公司被第三方公司所有。控股關係通常是百分之五十以上。

刊登于2019年11月17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大紀元2019年11月8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我有一場跟車禍相關的民事訴訟。請問如何在N-400入籍表格中填寫 2. 丈夫在某些年不必納稅,我是否應該不用對I-864經濟擔保書的第6部分問題19.b和19.c作答? 3. 我是專科醫生,不打算在美國從事醫療/衛生職業,不需要國家醫學檢查委員會的資格證書

1. 我有一場跟車禍相關的民事訴訟。請問如何在N-400入籍表格中填寫

由於警官打錯名字,罰單隨後被取消了。警官誤把我丈夫的名字寫上、而不是我的。

李律師答:
民事訴訟與入籍程序無關,因為它不是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才是確定公民身份的重點。交通罰單是另一回事。您需要對第12部分的問題23回答「是」,並在方框29中解釋罰單不予受理的情況。為慎重起見,建議獲取一份處置副本,可以將放入申請中遞交或面談時帶去。

2. 丈夫在某些年不必納稅,我是否應該不用對I-864經濟擔保書的第6部分問題19.b和19.c作答?

在2014年和2015年期間,我丈夫沒有工作,他在上學。他於2016年開始工作,第一次報稅。那麼我們應該在問題19.b和19.c(I-864表的第6部分第6頁)上寫「0」(零)還是將它們留空?我試圖做一些研究,但我讀到有人寫了「N/A不適用」,但我的電腦Pdf程序不允許我寫字母,而只能寫數字。

李律師答:
您的丈夫可以對這些問題填0(零)。您的丈夫應附上一份解釋,說明他為何沒有工作、若他已畢業可附上學位證明。

3. 我是專科醫生,不打算在美國從事醫療/衛生職業,不需要國家醫學檢查委員會的資格證書

像營養學家、醫學轉錄師或藥劑師那樣,請問我該如何回答D-260表格中的問題?問題是,「您是外國醫學院的畢業生、正尋求在美國提供醫療服務,但尚未通過國家醫學檢查委員會的考試或同等效力的認定」。

李律師答:
由於您不打算在美國從事需要美國國家健康檢查委員會或同等效力的機構認定的醫學/健康職業,因此您應該對問題回答「否」,因為您不打算在美國進行醫療服務。

大紀元2019年11月1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我的類別從F-2A永久居民申請未成年子女更改為F-2B未婚成年子女,並且收到了美國簽證中心(NVC)的歡迎信。 2. 旅遊簽證 3. 工資單可為研究生就業的證明嗎?

1. 我的類別從F-2A永久居民申請未成年子女更改為F-2B未婚成年子女,並且收到了美國簽證中心(NVC)的歡迎信。

因為我超齡,他們更改了我的類別,他們給我們發送電子郵件,說他們正在處理我的簽證並將安排面談。所以我可以通過面談,獲得簽證嗎?我聽說有人接到面談通知,但由於超齡而被拒了的事。我的父親是永久居民、但不是公民,因此是否有兒童身份保護法案(CSPA)保護我,因為我必須和父母在一起。

李律師回答:
您是否可以通過面談的決定性因素在於您是否會被(美國移民局)考慮年齡為小於21歲。當排期日期到了,你的年齡就會被凍結(固定)下來。在移民局批准I-130親屬移民申請前,等待的那段時間也可以從你的年齡中扣除。如果扣除後,你的計算年齡未滿21歲,你就可以以F-2A類別(永久居民申請未成年子女)移民美國。

2. 旅遊簽證

我在持學生簽證時,在當地一家酒吧打工一個月、賺點額外收入。離開美國後試圖返回,但因為我曾工作過而被拒簽。一年後,我再提出申請,但由於跟國內聯繫不足而被拒絕。三年後,我再提出申請,並嘗試不回答那個問題,但再次被拒絕。那時我才21歲。現在我30歲、從事護士職業。您認為我應該再申請並且誠實作答嗎?

李律師回答:
誠實是最好的應對政策。不能保證您是否能獲得旅遊簽證,因為這取決於美國領事官員的酌情決定,但是您看來生活有了改變,有更多理由會返回祖國。與母國的聯繫和密切性通常是B1/B2旅遊簽證的決定性因素。祝您好運!

3. 工資單可為研究生就業的證明嗎?

我是研究生、拿到實習(OPT)簽證,在酒店從事固定/額外工作。我的雇主不能以書面形式向我承諾工作時間,但下個月起我被安排每週工作40小時。我可以用工資單作為工作證明嗎?因為他們不能保證每週20個小時的書面證明,但是他們告訴我,我每周至少有30個小時工作(他們在那里工作了4年,從沒見過少於20小時的固定員工)?工資單能作為工作證明嗎,顯示我每週工作40個小時?

李律師回答:
研究生OPT實習只要求個人每週在與專業相關的領域工作20個小時。我認為您用工資證明每週20個小時沒問題。我注意到大多數工資單還有一部分顯示工作小時數。當然,這也不是必須的,因為只要知道時薪,就能知道大概的工作時間。

大紀元2019年10月25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我的L-1簽證已經失效嗎?我的僱主違法嗎? 2. 簽證程序 3. 我的I-140職業移民和I-485調整身份同時遞交。如果兩個申請都沒被批准,我可以換工作嗎?

1. 我的L-1簽證已經失效嗎?我的僱主違法嗎?

我持有L-1簽證為一家美國控股公司工作。六個多月前,另一家公司收購了我所在的子公司(美國和海外辦事處)。我要求新公司將我的簽證更改為他們贊助,到現在為止,他們已經處理了六個多月,仍然不知道他們何時才會提交文件,因為我每次詢問、他們的回答總是同一個—仍正在收集支持文件。我擔心:我的L-1簽證是否已經失效?我現在的僱主是否涉嫌違反法律,未及時轉換我的簽證、仍要我為他們工作?如果我的簽證已經失效,我有什麼選擇?

李律師回答:
如您所述,我的了解是,另一家公司購買了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而不是讓控股公司成為購買公司的一部分,因此,控股公司與實際運營的美國和海外辦事處斷開了關係。所以情況有點麻煩,最好的選擇是讓併購公司對你的L-1簽證予以修正、將您放到美國辦事處,或者讓購買公司收購控股公司。您可能已經失去了身份,或許最好的選擇是由購買公司遞交一份遲交申請書,附上將您轉到子公司的解釋說明,希望美國移民局(USCIS)接受這樣的解釋。如果不接受,您必須離開美國進行L-1的領事程序,前提是你的申請已獲批。

2. 簽證程序

我的外籍朋友想來美國。1.他有他的護照。2.申請簽證(B1/B2旅遊/商務)-DS-160表格,預約面談時間。請問這是最初的過程嗎?簽證對嗎?如果她想成為永久居民該怎麼辦?

李律師回答:

出於探親目的或其他個人原因來美,正確方式是填寫DS-160表格,申請B1/B2旅遊/商務簽證。想要來美長住的人不應該申請旅遊/商務簽證,而具有雙重意圖的簽證,如H-1B或L-1,可以通過親屬或職業類別的贊助擔保獲得永久移民的身份。

3. 我的I-140職業移民和I-485調整身份同時遞交。如果兩個申請都沒被批准,我可以換工作嗎?

李律師回答:

同時提交I-140和I-485,可以在I-485遞交等待處理180天後換新工作。決定性因素取決於美國移民局(USCIS)是否認為你的I-140申請有可能被批,同時新工作是否是同一種或相似的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