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文章: EAD自動延期終止 影響大

刊登於2025年11月30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

2025 年 10 月 30 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透過《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布的臨時最終規則(IFR)宣布,自該日起,對於2025 年 10 月 30 日當日或之後提交的工作許可授權延期申請(EAD Renewal Applications),將不再允許 540 天的自動延長。在 2025 年 10 月 30 日之前提交的申請,仍可繼續享有自動延長的權益。為避免工作中斷,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建議申請人可於授權到期前最多 180 天提交延期申請。

此規則影響到以下類別的申請人——這些人若依規定及時提交延期申請,原本可享有 540 天自動延長:

  • (A03) 被接納為難民的外國人(Aliens admitted as refugees);
  • (A05) 獲得庇護(asylum)的外國人;
  • (A07) 根據《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101(a)(27)(I) 條,因父母或受撫養子女身分而獲得永久居留的外國人;
  • (A08) 根據美國與密克羅尼西亞聯邦、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或帛琉共和國間協定入境的外國人;
  • (A10) 獲得遞解或移除暫緩執行(withholding of deportation/removal)的外國人;
  • (A12) 臨時保護身分(TPS)持有人,其現行 EAD 類別為 A12 或 C19;
  • (A17) E-1/E-2/E-3 非移民(條約商人/投資者/澳洲專業工作者)之外籍配偶;
  • (A18) L-1 非移民(公司內部調職人員)之外籍配偶;
  • (C08) 已提交庇護及遞解/移除暫緩申請的外國人;
  • (C09) 已根據 INA 第 245 條提交身份調整(I-485)申請的外國人;
  • (C10) 已提交暫緩遞解(INA 第 244 條,1997 年 4 月 1 日前版本)、依第 240A 條申請取消遞解或依 1996 年《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責任法》第 309(f)(1) 條申請特別規則取消遞解的外國人;
  • (C16) 已提交建立永久居留合法入境紀錄申請的外國人;
  • (C19) 已提交 TPS 申請並被初步認定符合資格,且根據 8 CFR 244.10(e) 及 274a.12(c)(19) 規定獲發「臨時處理福利」EAD 的外國人;
  • (C20) 根據 INA 第 210 條(8 U.S.C. 1160)提交合法化申請的外國人;
  • (C22) 根據 INA 第 245A 條(8 U.S.C. 1255a)提交合法化申請的外國人;
  • (C24) 根據《合法移民家庭平等法》(LIFE Act)第 1104 條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外國人;
  • (C26) H-1B 非移民之特定 H-4 配偶,且其 I-94 未過期並顯示 H-4 身分者;
  • (C31) 根據《反對婦女暴力法》(VAWA)核准的自我申請者之主要受益人或其衍生子女。

此規則的立即生效令人震驚,也對尚未提交申請、剩餘時間有限的申請人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例如,有些人可能正在等待其 I-485 調整身分案件是否即將結案或排期面談,或正在考慮轉換其他身分。這些人現在必須緊急遞交申請,否則將面臨工作權中斷的風險。其他申請人則應儘量接近 180 天前的時點提交延期申請,並期望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能在期限內完成審核。

有興趣的民眾可以且應該對該《擬定規則通知》(IFR)提出意見。例如,他們可以討論美國移民局原本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以減輕其所稱的公共安全與國家安全顧慮,例如將自動延長的工作授權期縮短為180天,甚至120天,特別是考量到USCIS在180天內未能一致且及時審理工作許可延期(EAD extension)申請的情況。

根據USCIS預估的處理時間,目前庇護申請人的EAD續期平均需時約6.5個月;雖然未細分初次與延期申請,但I-485調整身份申請的EAD在國家福利中心(National Benefit Center, NBC)的處理時間為3.5個月,而在服務中心作業部門(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則為7個月;至於「所有其他申請」,在NBC需時約5個月,在SCOPS則長達10.5個月。
同時也應注意,USCIS往往超過其所公布的預估處理時間,而對於民眾的詢問通常給出的回覆幫助有限。

國土安全部(DHS)對恢復180天自動延長期的建議僅作了輕描淡寫的回應,認為該方案與540天自動延長期存在相同缺陷,但540天與180天或甚至120天之間的差距極大。採納較短的替代方案,能更好地在公共安全與國家安全的顧慮,與美國雇主及申請人期望在及時提出續期申請後能不中斷工作的合理期待之間取得平衡。

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1日,請在聯邦電子規則制定平台(Federal e-Rulemaking Portal)上提交,並註明國土安全部案號「USCIS-2025-0271」。提交網址:http://www.regulations.gov

李亞倫與李翼民律師榮獲 2025 年紐約市移民法領域頂尖律師殊榮

刊登於2025年11月19日的星島日報

2025 年度紐約大都會區頂尖律師名單正式公布,李亞倫律師再次榮獲「超級律師」(Super Lawyer)稱號,其合夥人李翼民律師則獲選為「超級律師新星」(Super Lawyer Rising Star)。

這是李亞倫律師第 14 次入選,他曾於 2011 年及 2013 至 2024 年連續獲此榮譽;而李翼民律師則是首次入選。

李亞倫亦於今年 8 月第二次入選《美國最佳律師名錄》(The Best Lawyers in America™ 2025),該名錄表彰全美僅約 6% 的傑出執業律師。同時,李翼民亦被評選為「最佳律師—值得關注的新銳律師」(Best Lawyers: Ones to Watch)。

兩人共同執業於曼哈頓賓州車站旁的律師事務所——「李亞倫與李翼民律師事務所」(Alan Lee and Arthur Lee, Attorneys at Law),專精於美國移民與國籍法。

世界週刊2025年11月23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H-1B到期前三年  建議申請 PERM 

刊登於2025年11月23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H-1B到期前三年  建議申請 PERM 

一讀者問:
我目前在 H-1B 的第三年。老闆支持我申請綠卡,但我還是初級員工,尚未升職。我們公司的政策是要經理才能申請 JD Manager 身分。我已經申請了三次,但移民團隊都拒絕,說不會獲批。經過一些研究,我覺得我的情況更像是 YOE0,因為我只有大約一年的實習經驗。我該怎麼辦?是否應該考慮換工作?還是應該再和老闆談一次?還有沒有其他選項?目前我的工作相對穩定,老闆對我也很好。唯一的缺點是地點比較偏遠,我住在鄉下有點沮喪。我現在的職位是模型開發分析師。我有點不確定該怎麼做。

李亞倫律師回答:
由於您目前在 H-1B 的第三年,您應該已經在公司內或公司外累積了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您的經理或許可以更仔細檢視公司對職位的要求,重新評估您的工作經驗與其他資格,或者公司也可以考慮您未來的職位,使您目前的經驗能夠符合要求。貴公司似乎對於開始申請勞工證有既定流程,這是值得肯定的。您應該繼續與經理合作,因為就您提供的資訊來看,目前情況並非毫無希望。

若您決定換工作,應事先確認新雇主會盡快為您啟動 PERM 申請,因為這個過程——從撰寫職位描述與要求、進行工資水準認定、招聘流程,到提交勞工證申請——目前所需時間相當長。我們也建議僱主最晚應在 H-1B 持有人六年期限的前三年(若能更早更好)就開始申請 PERM 勞工證。

世界週刊2025年11月16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EB-1A 獲批 配偶保持身份有方法 2. 人在境外 H-1B延期獲批可返美

刊登於2025年11月16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EB-1A 獲批 配偶保持身份有方法

一讀者問:
我的 EB-1 已經獲批,我計劃下個月遞交 I-485。我國家利益豁免( NIW)案的排期是2022年12月,所以我可以遞交。我的太太幾天前剛辭職。我原本打算因為 I-140 還有一段時間,先從 H-1B 轉為 H-4,休息一陣子,然後等拿到 Combo EAD 再找新工作。但現在我的 EB-1A 已經獲批,而太太也已經正式遞交辭呈,無法繼續工作來維持她的 H-1B 身分。不過,我的 I-485 所需文件幾乎都準備好了,應該能在兩個月內順利遞交。如果我太太的 H-1B 寬限期還有效,她是否需要先申請從 H-1B 轉為 H-4,再去遞交 I-485?

李亞倫律師回答:
針對您太太的情況,大致有三種選擇。問題在於她想採取哪一種,而這可能取決於 USCIS 審理官員的裁量:

  1. 最普遍的選項:申請從 H-1B 轉為 H-4。因為只要在期限內提交身分轉換申請,就能保留非移民身分。
  2. 第二種選項:在 H-1B 持有人離職或失業後的 60 天寬限期內提交 I-485。這需要移民官理解並接受 H-1B 持有人在寬限期內仍屬合法身分。
  3. 第三種選項:超過 60 天寬限期後再提出申請,依據《移民法》第 245K 條規定,只要是基於就業的申請,且申請人是持簽證合法入境美國,即使最多有 180 天不在合法身分內,仍然可以提交調整身分申請。這需要移民官更多的理解與酌情判斷。
2. 人在境外 H-1B延期獲批可返美

一讀者問:
我是某中廠的SWE2,是H-1B身分。我這週收到通知,我的I-140正式被批准了。這一年來,因為各公司的裁員以及組裡專案進展很不順利,所以我每天覺得十分心累,常常失眠,特別想好好休息一段時間。家裡一直想讓我回去探望年事已高的親人,所以我在考慮回國。我想著藉這次機會回國。我知道現在拿到I-140的話,綠卡排期應該會等很多年,我可以不可以現在回國,然後過幾年再用我的H-1B從國內找美國工作,然後回美國。我可以不用抽籤,重新走perm和I-140,保證排期到之前身分都準備完畢。這樣是可行的嗎?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的H-1B今年9月過期,公司已經申請好了延期,從9月開始生效.我現在回國,對這個延期有什麼影響呢?

李亞倫律師答:
在您第一種情況下,即返回祖國並在幾年後嘗試返回美國時,您應該能夠利用H-1B簽證剩餘的時間在美國尋找工作並返回。這樣您就可以避免簽證抽籤,並且可以讓其他公司幫您處理PERM和I-140申請,並在過程中自動計算您的優先日期。我猜您對H-1B延期的擔憂是針對另一種情況,即您只回國短暫休息,與父母一起旅行,然後返回。對於H-1B延期,您可以在延期審理期間或延期獲批後返回美國(前提是您持有有效的H-1B簽證)。

李亞倫文章: H-1B篩選 將與薪資成正比

刊登於2025年11月9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

川普政府於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聯邦公報》上公布了一項名為〈尋求提交受名額限制 H-1B 申請的登記註冊人與申請人的加權篩選程序〉的規則提案,內容提出了一種新的 H-1B 名額抽籤選拔方式。公眾意見的提交截止日期為 2025 年 10 月 24 日。該規則的要點是:若 H-1B 名額超出限額,篩選將優先給予願意支付最高薪資等級給申請人的機構。

美國政府於2025年9月19日突然發布令人意外的總統公告,宣布對2025年9月21日及之後提交的新H-1B申請加收10萬美元附加費。在此之前,H-1B 名額會超出限額幾乎毫無疑問。但現在,情況可能略有不同,因為許多機構不會願意支付10萬美元來雇用來自海外的申請人。

若假設預期中的法律挑戰未能成功、該公告中的 100,000 美元附加費仍然維持、且註冊登記人數確實超出配額上限,那麼規則內容實際上像是一種「加權抽籤」。在此制度下,願意支付較高薪資等級的機構將獲得更多「中籤機會」──如同彩券球:第 IV 級薪資可獲得 4 顆球、第 III 級 3 顆球、第 II 級 2 顆球、第 I 級 1 顆球。若同一名申請人由多個機構贊助,則該申請人獲得的球數將以所有申請中最低的薪資等級為準。

美國移民局警惕其中可能出現一些欺詐手段,例如,一些申請人或其關聯實體在選中獲得最高薪資球數的申請人後提交H-1B申請,然後自行或「關聯實體」轉移或修改申請,從而將工資降低到較低工資水平。另一個可能的伎倆是提交一份新的或修改後的申請,其中包含相同的擬定工資,但更改工作地點,使擬定工資與目標工作地點的較低工資水平相對應。擬議規則中對「關聯實體」的定義相當廣泛,除了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外,還包括非透過公司持股與控制而相關的實體,判斷關聯性時,美國移民局可能考量的因素包括家庭關係、地點接近度、領導層結構、工作經驗、類似的工作職責以及基本相似的支持文件。美國移民局會綜合考慮所有情況。

以上情況可能不會引起美國移民局的 關注,但在註冊登記和正式遞交申請期間更改工作地點可以被允許,例如,雇主擁有多個辦事處,但確保將員工安排到不同的辦事處,新地點的薪資仍達到或超過相同的薪資等級。

程序上,在填寫登記甄選資料時,機構必須勾選OEWS(職業就業工資統計)薪資水準最高的方格,並提供相應的SOC(標準職業分類)代碼和預定工作地區。

至於明年 H-1B 名額可能無法全數填滿的情況,應注意約有 70% 的 H-1B 名額由印度籍人士填補,其中多數為海外申請人。若每位海外申請人需額外支付 100,000 美元,許多機構可能不願負擔。此外,傳統的抽籤程序並非僅選出 85,000 人填補普通與碩士名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過去通常會甄選超過 120,000 人,以因應部分機構未最終提交申請、申請被拒、撤回或退件的情況。

世界週刊2025年11月2日李亞倫律師移民信箱: 1. 申請綠卡 應如實披露所有國籍 2. I-485 批獲前 應找到一份相似的工作 3. 啟用Combo EAD後 I-485被拒恐成黑戶

刊登於2025年11月2日的世界週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申請綠卡 應如實披露所有國籍

一讀者問:
我之前在加拿大為一家美國公司工作了一年,之後以中國公民身份持 L-1 簽證來美國。後來我成為加拿大公民(但想保留中國身份)。公司正在為我申請綠卡,但我有幾個問題:

  1. 綠卡申請上需要填寫國籍。我是否需要申報自己是加拿大公民?我的美國簽證是用中國護照辦理的,上面只寫「China」。
  2. 如果我如實填寫同時持有中國和加拿大護照,綠卡申請是不是就直接用加拿大護照申請?但我現在是以中國護照的 L-1 身分在美國。如果披露加拿大身份,我的中國 L-1 身分是否仍然有效?
  3. 我現在持中國護照的 L-1 簽證在美國工作與居住,但回加拿大時必須使用加拿大護照。那麼往返美加旅行時應該怎麼處理?在美國出入境時用中國護照,在加拿大出入境時用加拿大護照?但有時航空公司在出票時會檢查有效簽證。如果我沒有加拿大簽證或綠卡,可以只出示加拿大護照嗎?不過,購票時用的中國護照與加拿大護照不一致。
  4. 我是否可以用加拿大護照免簽證前往其他國家,然後再回美國?這樣美國出境時中國護照上就不會有紀錄。可行嗎?
  5. 將來我是否可以僅用中國護照從美國回中國?

李亞倫律師回答:
雖然我並不聲稱熟悉美國以外的移民法律,但據我所知,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看起來您的問題多半是在不同國家之間切換護照使用。在申請綠卡時,您應如實披露所有國籍。綠卡申請的重點在於您是否符合綠卡的條件,而不是您的護照種類。揭露加拿大國籍不應影響您的 L-1 身分,因為 L-1 的效力取決於您是否持續符合其資格條件。

至於您第 3 至第 5 個問題,涉及不同護照在出入境時的使用或免簽待遇,這部分屬於加拿大、免簽國或中國的移民規定,我並無法確定。推測您可以使用加拿大護照入境加拿大及免簽國,但建議同時攜帶兩本護照。而中國僅承認單一本護照。若要得到更精確的答案,建議您諮詢涉外法律專業人士,或直接聯絡各國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祝您一切順利。

2. I-485 批獲前 應找到一份相似的工作

一讀者問:
我去年是 EB-3 申請人,一家大型公司幫我遞交了 I-485。我在 2023 年 9 月打了指紋,2024 年年中收到了 combo card。我已經等了大約 450 天綠卡了。2024 年 10 月,我換到一家中國公司工作並申請了 H-1B transfer,目前仍在 H-1B 身分。不過,新公司還沒有幫我提交 I-485J。律師說必須在綠卡面談時才要交,不用提早交。不幸的是,一週前我被裁員,目前正處於 H-1B 的寬限期。我有 combo card,所以不擔心在美國的合法居留問題,但很擔心綠卡審批。之前公司沒有幫我交 I-485J,會不會影響我的 I-485 批准?我的理解是,如果 60 天內沒有找到新工作,我的 combo card 會自動用來維持在美身分。這是否表示 60 天後即使失業也不用擔心?只要確保下一家公司在綠卡面談時幫我提交 I-485J 就好。

李亞倫律師回答:
由於您一直維持合法身分,且目前處於 H-1B 寬限期,因此您仍可在此時透過另一雇主申請新的 H-1B,或繼續使用您的 combo card 工作(只要該卡仍在有效期內或沒有即將到期)。就您的情況而言,不必擔心上一份工作沒有替您提交 I-485J。您需要確保的是,在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裁決您的 I-485 之前,找到一份相同或相似的職位。您不應僅依賴等待收到面談通知,因為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 可能會在不給予面談的情況下直接對您的職業移民案件做出判決。

3. 啟用Combo EAD後 I-485被拒恐成黑戶

一讀者問:
請問Combo EAD卡啟用之後,開始用它來工作,但萬一之後I-485被拒,還可以轉回H-1B嗎?我知道這個問題可能已經被問過很多次了,但好像答案各有不同。這個具體怎麼操作的呢?

李亞倫律師回答:
若僅依靠 combo card,一旦 I-485 被拒,您將技術上失去合法身分。若要重新獲得 H-1B 身分,您需在 H-1B 核准後離境(在拒案後 180 天內,避免累積非法居留),再以 H-1B 身分重新入境。H-1B 屬於「雙重意圖」簽證,因此您之前申請 I-485 並不會影響可否入境。真正可能被考慮的,是 I-485 被拒的事實以及拒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