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23年8月27日刊登: 李翼民律師手記 – 移民局數位化出岔 補件擾民。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 1. 公司申請PERM進度 線上查詢不準確 2. 申請EB-1A 不需出示工作申請

刊登於2023年8月27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李翼民律師手記 – 移民局數位化出岔 補件擾民

雖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正以提高效率和準確性,對申請案的裁決流程進行數字化和現代化是件好事,但從遞交紙張申請到電子申請的不斷轉變也遇到了一些成長過程的煩惱。 這裡我們討論的是為方便文檔掃描,美國移民局對組裝紙張申請方面的新指南- (https://www.uscis.gov/forms/filing-guidance/tips-for-filing-forms-by-mail) 。與傳統政策相反,美國移民局現在不鼓勵申請人在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服務中心遞交文件時﹐使用緊固件、打孔器、訂書釘、迴紋針、活頁夾或任何其他工具將紙張文件夾訂在一起,“因為這可能會導致將文件掃描到電子數據庫系統時出現延遲”。 然而﹐這項新指南卻有了意想不到的結果,就是美國移民局似乎錯放已遞交的申請文件,而發出要求補材料的通知 (RFE),要求提供已經遞交過的文件。 本律師事務所就遇到一些此類補材料的通知。 最近的一個補材料案子是 O-3 家屬申請延長非移民身份的 I-539 案件,該申請與 O-1 簽證主申請人的 I-129 延期申請同時遞交,因 I-129 的最初申請已獲得批准,然而美國移民局對I -539 的申請卻要求補交申請人的結婚證書、 主申請人最近的I-797 批准通知以及受撫養人的護照、簽證和I-94 的副本。 不用說,這些都是在遞交的原件中已提交過。

這個案子,我們對所有證件進行了編號,並在律師信後提供了證件的明細清單;並將所有證件,用“有色的證件頁”分開,清楚地標記每個證件; 還將整個同時提交的 I-129/I-539 申請與所有隨附的證據用橡皮筋綁在一起。 儘管做出了這些努力以確保美國移民局能夠清楚地看到所有證據,我們還是收到了要補交那些已與申請案一起遞交的補文件通知。

據了解,美國移民局正在數字化並逐漸擺脫紙張文件,一旦美國移民局實現允許所有表格在線提交的目標,這個問題就會得到解決,但由於不鼓勵粘附夾訂文件的指示,美國移民局在此期間對紙張文件處理不當的問題是必須解決的。 對於一個所謂辦事可靠的機構來說,卻在從郵件收發室傳送到掃描機的過程中丟失文件,這不太理想,而且對於許多非公民來說,對美國的第一印象也不好。 也許在電子申請的過渡時期,美國移民局應該繼續鼓勵申請人使用 ACCO 牌子的鈕扣型緊固物來固定其申請的文件。 無論如何,移民局應該在此期間制定可行的政策,以防止文件丟失,來減少浪費時間和資源,以完全避免和不必要的補材料和拒絕通知。

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公司申請PERM進度 線上查詢不準確

讀者問:
我被公司解雇了。 聽說公司裁員後半年內不能申請PERM。 在哪裡可以查看每家公司目前的 PERM 狀態?

李翼民律師答﹕
一家公司可以在裁員或減員後 6 個月內提交 PERM 申請。 然而,當公司選擇這樣做時,還有其他的注意事項。 如果一家公司在提交PERM申請後6個月內在預期就業的領域進行了裁員,並且此裁員涉及尋求認證的職業或相關職業,那麼公司必須在向勞工部的申請中披露這一點 。 此外,如果此類裁員發生在這 6 個月期間,公司必須通知並考慮之前被解僱的並與認證的 PERM 職位相關職位的美國員工。 向同一或相關職業先前被解僱的員工發出的通知必須提供具體工作機會的完整描述,包括明確的說明,並邀請員工來申請該職位。 不幸的是,我們不認為有一個在線論壇可以有效地實時顯示哪些公司已提交 PERM 申請。 儘管 PERM 的申請是可通過官方 FOIA(信息自由法案)的申請來獲取其公共記錄,但似乎沒有一個互聯網網站能夠準確地實時顯示哪些公司在哪些日期提交了 PERM 申請。 我注意到有一個網站(H1B Grader)有綠卡PERM勞工證數據庫,但我試過了,它並不准確。

2. 申請EB-1A 不需出示工作申請

讀者問:
律師在準備我的EB-1A申請時,要求我提交一些申請工作的證據,這大概就是我在美國找工作的申請記錄。 我目前在美國境外工作,現在要申請工作不太實際。 由於距離獲得綠卡還有一段很長的時間,律師事務所表示,即使是申請美國工作的截圖記錄也會有幫助。 如果根本沒有申請美國工作的證據,未來需要補材料(RFE)的風險就會增加。 想問一下,這個證據真的有用嗎?

李翼民律師答﹕
雖然我不知道您的 EB-1A 案件的具體情況,但 EB-1A 申請通常不需要出示美國的工作申請。 話雖如此,EB-1A 申請應包含證明您將繼續在您的專業領域工作的證據,並且您的移民將使美國受益。 如果您目前在美國境外從事您的專業領域工作,這可以作為您將繼續在該專業領域工作的良好證據。 如果您在專業領域已有長久的工作經驗,並且迄今您在該領域一直保持著卓越的表現,那麼這也可以作為很好的證據。 美國移民局會根據您的整體情況來評估您是否會繼續在您的專業領域上工作。 例如,如果您是一位傑出的音樂家,但您最近的工作沒有維持您的音樂事業而從事其他領域(例如會計),美國移民局可能不會相信您來到美國會貢獻你的音樂才能,而你來這裡只是為了在不同的領域上謀生。 如果您的律師要求您提供證據證明您已申請某些美國工作,他/她很可能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您來到美國後能夠從事您具有非凡能力的領域。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申請你專業領域的美國工作可能是一些有用的證據。 其他有用的證據也許是無論您身在何處,您目前在做您的專業領域的工作,以及總體上證明您對該領域保持熱情並將無限期地繼續下去。

世界周刊2023年8月13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申請NIW 須展示有利國家 2. I-140獲准 恐影響F-1申請 3. 按一次指紋 可用多個案件

刊登於2023年8月13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申請NIW 須展示有利國家

讀者問:
本人情況是,人在國內,郵件諮詢了一位美國律師,答復說符合NIW(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的申請條件,可以簽合同,但是未來拿卡入境後必須在相關領域工作至少半年,否則綠卡可能被註銷。不過,這一點很難做到,因為本身專業是教育方向,又一直在國內,也是因此才申請不需要雇主的NIW。如果真的入境就必須找到同領域工作,那可能要重新考慮是不是申請NIW了。如何破解呢?

李翼民律師答:
假設您的職業移民第二優先 EB-2 NIW 獲得批准並且您去參加簽證面試,您應該根據您的 EB-2 申請展示您計劃如何利用您的知識和技能來促進國家利益,而不要求有雇主。 例如,如果您的 EB-2 NIW 與研究相關,您可以獨立進行研究,或者盡力在該領域尋找雇主。 雖然每個國家利益豁免案件都不同,但您必須向領事官員明確說明您通過工作促進國家利益的能力以及您有那麼做的意圖。

如果您沒有履行 EB-2 NIW 申請中承諾的職位或去努力的做,您的綠卡有可能會被撤銷。 撤銷的一種方式是在申請入籍(公民身份)的過程中。 那時,您需要提供 5 年的納稅申報表和就業的信息。 此外,移民官員可能會問您是如何拿到綠卡,以及您入境美國後從事什麼工作。 雖然許多裁決官員可能不會徹底詢問這一點,但少數人可能會發現您以虛假藉口獲得綠卡,而開始撤銷您的綠卡程序。 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發出上庭通知(NTA)以啟動遞解程序,當然您將仍然是永久居民,直到移民法官做出最終的判決。

如果您對自己的 EB-2 NIW 申請中提出的促進國家利益的能力沒有信心(無論是通過自僱還是受僱於另一家公司),那麼您應該尋找不同的途徑來獲得綠卡,例如適當的勞工紙途徑。

2. I-140獲准 恐影響F-1申請

讀者問:
本人目前在國內工作。去年,我遞交I-140移民申請,去年下半年優先日期已排到。因為個人原因,想回美深造唸博士。由於F-1是非移民簽證,博士時間又相對長一點,I-140申請獲准是否對申請F1有相對嚴重的影響?

李翼民律師答:
提交 I-140 申請可能會影響 F-1 簽證的批准,該簽證需要非移民意圖。 話雖如此,如果您在領事館面談時攜帶明確的證據表明您打算在學業結束後返回中國,您也許能夠獲得 F-1 簽證。 您應攜帶證據證明您與中國有聯繫且您不打算放棄,包括但不限於房產所有權或未到期的住宅租賃,家庭關係,例如配偶、子女或父母; 在中國的投資和金融資產,以及展示社會關係和參與當地社區的情況。 您還可以向領事官員解釋,儘管您擁有經批准的 I-140,且當前優先日期為您有資格持綠卡進入美國,但您仍希望獲得非移民簽證,這本身就證明了您返回中國的意圖。

如果您希望最大程度提高獲得 F-1 簽證的可能性,您可以請求撤回您的 I-140 申請。 當然,這可能會喪失您在可預見的將來成為合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的機會。

或者,您也可以繼續您的綠卡申請,假設您通過領事館面試,使用移民簽證入境美國。 一旦您獲得綠卡,您就有資格上學攻讀博士學位,而無需獲得 F-1 簽證。 出於同樣的原因,您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 I-140 申請表上的承諾從事工作。 在您初來美國的幾個月,只要您能夠履行 I-140 中規定的全職工作職責,您就可以上學。

3. 按一次指紋 可用多個案件

讀者問:
我去年11初遞交I-485申請,寄到SRC,到現在還沒有收到指紋信。看了case status ext,只有中間兩個號段打指紋的特別少,後面的申請案都打過指紋了。這是什麼情況?

李翼民律師答:
一般來說,所有年齡在 14 歲至 79 歲之間的 I-485 申請人都需要打指紋,以便進行安全審查和犯罪的背景調查。 為了提高效率,美國移民局在過去幾年中將以前獲取的指紋重新使用於許多新案件,但如果美國移民局將您的舊指紋使用於您的 I-485 申請,它會向您發送通知,說明這一點。 如果您尚未收到打指紋通知,您可以通過美國移民局網站提交電子請求,詢問為什麼您尚未收到生物識別打指紋的通知。

世界周刊2023年8月6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抽到H-1B被裁 須另找公司 2. H-1B 名額不保留 須重新抽籤

刊登於2023年8月6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抽到H-1B被裁 須另找公司

讀者問:
今年是我OPT的最後一年,好不容易H-1B抽籤抽中了,但是被裁員了。想問一下,如果現在找到新工作,這份H-1B有什麼辦法能轉到新公司嗎?我知道,最好H-1B的情況是10/01後,拿兩份薪水單再走,但是現在就被裁員,已經沒辦法。怎麼辦?

李翼民律師答:
從技術上講,由於配額的 H-1B 申請僅從 10 月 1 日開始有效,因此您尚未處於有效的 H-1B 身份。 根據規則,您沒有資格獲得 H-1B 轉換公司。 這是美國移民局的官方立場。 然而,我們聽說過成功的 H-1B 轉換公司案例,即當事人在 60 天寬限期結束之前完成了轉換,並且解僱他的雇主在 10 月 1 日之前沒有向移民局撤回批准的 H-1B。 除此之外,您最好的選擇可能是返回學校再學習一年,或者與另一家願意並能夠僱用您的公司找到另一種非移民就業途徑,例如但不限於 O-1、L-1 或 E -1/E-2/E-3(如果您符合資格)。

2. H-1B 名額不保留 須重新抽籤

讀者問:
2016年,我抽中了H-1B,但是要求補材料。後來,6月底公司突然終止了和我的工作合同,撤銷了我的H-1B申請。 7月初,我立馬回國了,現在疫情后我剛剛回到美國。請問,我的H-1B還有救嗎?就是說不用再抽籤,只需要一個能夠贊助(sponsor)我的公司就可以了嗎?

李翼民律師答:

不幸的是,由於您的 H-1B 未獲批准,因此您從未獲得過 H-1B 身份。 因此,您的 H-1B 抽籤名額並未保留。 您不能轉換最初未經批准的 H-1B 身份。 因此,除非您申請的是免配額的公司,例如高等教育機構、高等教育機構附屬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研究組織或政府研究組織,否則您必須再抽籤。

李亞倫文章: 斯科特斯(SCOTUS)案能否幫助保護可能因走私外籍人士而被視為不可入境的人?

刊登於2023年10月1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上(剪報)

由艾米·科尼·巴雷特 (Amy Coney Barrett) 對美國訴漢森案 (United States v. Hansen) -第 22-179 號 (US 2023) 案,代表多數派撰寫最高法院2023 年 6 月 23 日以 7 比 2 的投票結果,判決書稱他(漢森)通過欺詐性的成人收養計劃,鼓勵非公民前來、入境美國並非法居住在美國的外籍人士不受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護。 第九巡迴法院先前做出了對漢森有利的裁決,稱該法規將其-甚至常見的言論,例如告訴非法移民“我鼓勵你居住在美國”或向他們提供有關可使用社會服務的建議-定為刑事犯罪。 但巴雷特法官在一項狹義的裁決中表示,該條款“僅禁止故意煽動或協助某些非法行為”,不包括受保護的言論。 她在回顧成文法歷史時指出,過去和現在一樣,“鼓勵”有一個專門的含義,即引導共犯責任,而當國會後來修改該條款時,增加了“誘導”,它也帶有教唆和使人方便的含義。 此問題是,這項裁決可能會對移民申請人產生什麼影響,例如過去非法進入美國的父母,現在被指控犯有走私外籍人士的罪—因為他們鼓勵自己的孩子非法來到這個國家,從而禁止入境美國成為移民。 此禁止入境的法規 8 USC§1182 (a)(6)(E)(i)、INA§212(a)(6)(E)(i) 將外籍走私人犯者定義為“任何故意鼓勵、誘導、協助、教唆或協助任何其他外籍人士違反法律入境或試圖入境美國的人。” 它與漢森處罰法規 8 USC§1324(a)(1)(A)(iv)、INA§274(a)(1)(A)(iv) 密切相關,對任何人“鼓勵或誘使外國人來到、進入或居住在美國,明知或罔顧這種來到、進入或居住已經或將會觸犯法律的事實”給予刑事處罰。我們最近已看到一些案例,父母被拒絕移民簽證,並被要求申請豁免,因為領事官員懷疑他們鼓勵或幫助他們的孩子非法來到美國。 這種情況甚至發生在一位寡婦身上,她解釋說援助僅來自她已故的丈夫,並且父母雙方都強烈否認曾經援助過子女。 這裡是否存在漢森的論點-即美國移民局和領事官員不得利用外籍人士鼓勵或誘導的走私條款,除非他們有共謀責任或教唆和使人方便的充分懷疑證據? 換句話說,他們所做的不止是口頭上鼓勵當事人非法進入美國。 漢森案因其與第一修正案權利的交叉而引起最高法院的關注,但該案涉及美國公民而不是外籍人士。 法院早些時候在 Kleindienst v. Mandel, 408 US 753 (1972) 案中裁定,非公民無權獲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然而,巴雷特法官做出的明確裁決不是基於第一修正案,而是基於法定解釋,該解釋應該同樣適用於海外外籍人士和本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