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文章: 斯科特斯(SCOTUS)案能否幫助保護可能因走私外籍人士而被視為不可入境的人?

刊登於2023年10月1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上(剪報)

由艾米·科尼·巴雷特 (Amy Coney Barrett) 對美國訴漢森案 (United States v. Hansen) -第 22-179 號 (US 2023) 案,代表多數派撰寫最高法院2023 年 6 月 23 日以 7 比 2 的投票結果,判決書稱他(漢森)通過欺詐性的成人收養計劃,鼓勵非公民前來、入境美國並非法居住在美國的外籍人士不受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護。 第九巡迴法院先前做出了對漢森有利的裁決,稱該法規將其-甚至常見的言論,例如告訴非法移民“我鼓勵你居住在美國”或向他們提供有關可使用社會服務的建議-定為刑事犯罪。 但巴雷特法官在一項狹義的裁決中表示,該條款“僅禁止故意煽動或協助某些非法行為”,不包括受保護的言論。 她在回顧成文法歷史時指出,過去和現在一樣,“鼓勵”有一個專門的含義,即引導共犯責任,而當國會後來修改該條款時,增加了“誘導”,它也帶有教唆和使人方便的含義。 此問題是,這項裁決可能會對移民申請人產生什麼影響,例如過去非法進入美國的父母,現在被指控犯有走私外籍人士的罪—因為他們鼓勵自己的孩子非法來到這個國家,從而禁止入境美國成為移民。 此禁止入境的法規 8 USC§1182 (a)(6)(E)(i)、INA§212(a)(6)(E)(i) 將外籍走私人犯者定義為“任何故意鼓勵、誘導、協助、教唆或協助任何其他外籍人士違反法律入境或試圖入境美國的人。” 它與漢森處罰法規 8 USC§1324(a)(1)(A)(iv)、INA§274(a)(1)(A)(iv) 密切相關,對任何人“鼓勵或誘使外國人來到、進入或居住在美國,明知或罔顧這種來到、進入或居住已經或將會觸犯法律的事實”給予刑事處罰。我們最近已看到一些案例,父母被拒絕移民簽證,並被要求申請豁免,因為領事官員懷疑他們鼓勵或幫助他們的孩子非法來到美國。 這種情況甚至發生在一位寡婦身上,她解釋說援助僅來自她已故的丈夫,並且父母雙方都強烈否認曾經援助過子女。 這裡是否存在漢森的論點-即美國移民局和領事官員不得利用外籍人士鼓勵或誘導的走私條款,除非他們有共謀責任或教唆和使人方便的充分懷疑證據? 換句話說,他們所做的不止是口頭上鼓勵當事人非法進入美國。 漢森案因其與第一修正案權利的交叉而引起最高法院的關注,但該案涉及美國公民而不是外籍人士。 法院早些時候在 Kleindienst v. Mandel, 408 US 753 (1972) 案中裁定,非公民無權獲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然而,巴雷特法官做出的明確裁決不是基於第一修正案,而是基於法定解釋,該解釋應該同樣適用於海外外籍人士和本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