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文章: 移民新聞 – 移民法院案件流程的變更; 疫情時間未經公證的宣誓書樣本; 申請人入籍時要如何保持F-2B移民類別-請移民局確定一個總辦事處; 今年的H-1B電腦專業案件處理

移民法院案件流程的變更

2021年4月2日新修訂的EOIR(移民檢查執行辦公室)政策備忘錄“移民法院案件流動的程序”,與2020年11月30日的前一份備忘錄相比,有了很大的改進,後者迫使受影響的代表律師﹐即使對移送出境提出質疑,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間要把最初的請訴與移民救助的申請放在一起。這個案件流程的新趨勢是取消大多數移民法院的見庭聽證會的日期(沒有被拘留的案件的律師要在聽證會的十五天前遞交代表律師的案件),發送調度命令﹐要當事人提交進一步文件。這兩個備忘錄的區別在於,11月份的版本確定了遞交書面訴狀﹐移送出境指控有關的任何證據和任何申請表格的截止日期。它迫使律師不僅要做許多的工作,而且要牢記申請表中的內容,確保內容不會與被訴人不被移送出境的書面訴狀相抵觸。而新政策首先需確定是否可移送出境的問題,使得案件更加公正。見庭聽證會日期取消後,法院現在必須發出30天的調度令,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訴狀以及與移送出境指控有關的任何證據。當事人可以提出動議,要求進行見庭聽證會或延長遞交文書的截止日期。法院收到有關移送出境的書面訴狀和證據後,當事人雙方有20天的時間向法院作出回應。此後,移民法院首先會決定移送出境的問題,發出調度命令提交有關移送出境的其他補充文件或證據的截止日期,或安排一個移送出境的聽證會。當移送出境確立時,法院將向當事人發送書面的移送出境判決書和調度命令﹐其中規定申請人尋求的任何救助申請的截止日期,以及支持文件﹐通常此最後期限是從移送出境控訴確認之日起60天。

4月份的政策備忘錄允許律師對移送出境提出質疑﹐讓他們不受壓抑,因為他們的客戶若不應被移送出境﹐沒有必要必須在短時間內完成大量工作。

疫情時間未經公證的宣誓書樣本

眾所周知,在任何程序中﹐公證過的宣誓書要比未公證的宣誓書具更大的重量。但是在疫情時期,要進入大樓與公證人會面,只為了做一份或多份公證文件﹐確實讓人猶豫不決。這方面要如何處理呢?我們不知道其他律師樓的做法,但我們建議客戶不一定要做公證,但鼓勵他們在宣誓書中加入下面措辭:“依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律,我證明,宣誓﹐並確認,本宣誓書中提供的信息是完整,真實和正確的﹐否則我會受到偽證的處罰。”請注意﹐該措辭取自移民局G-639信息/隱私自由法的申請表格中。

申請人入籍時要如何保持F-2B移民類別-請移民局確定一個總辦事處。

人們入籍,但可能不利於成年子女等待移民美國的案件。過去他們以綠卡身份為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提交F-2B移民類別的申請,但他們入籍後,自動將申請類別從F-2B轉至F- 1美國公民的成年子女,這些子女可能會多等待一年或幾年的時間。根據目前2021年5月的簽證配額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墨西哥和菲律賓除外)出生的人,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提交的F-2B申請都有移民簽證配額,而F-1類別僅有在2014年10月22日之前提交的申請案才有配額。幸運的是,《兒童身份保護法》第6條規定成年子女有不參與的條款,允許他們選擇不參與而保留F-2B的類別。不參與條款要求兒子或女兒向“司法部長/總檢察長”提交書面陳述,要求選擇不參與這樣的轉換類別(或如果發生了這樣的轉換,可取消這種轉換)。然而這個問題仍然存在–到底要通知誰呢?移民用語中的“司法部長或總檢查長”通常是指國土安全局,這個案件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組成部分,但困難在於,沒有一個總辦事處可進行通知。因此,我們對移民局的建議是-請確定總辦事處的單位。大多數用紙張申請的I-130案件,在待審案件時期要適當地傳達信息幾乎是不可能的。對已批准的申請案,批准服務中心不希望再與該案件有任何關係,因為它已經批准了申請案。對已轉移到海外的案件,移民局海外辦事處已基本關了門。因此,向美國移民局的大多數請求都無法得到答复。據我們所知,人們提供了證明給美國移民局﹐或全國簽證中心,或親自帶文件去美國領事館和大使館的移民簽證面談,希望這樣就足夠了。然而美國移民局若能制定一套人們可以遵循的程序將很有幫助。

今年的H-1B電腦專業案件處理

世界周刊2021年5月30日移民專頁刊登 (剪報)

今年的H-1B電腦專業案應使律師從業人員更容易處理些,而不是像過去那樣有那麼多的補材料(RFE)通知和拒絕信。移民局於2020年6月17日的政策備忘錄融合並廢除了先前兩份與雇主-僱員關係及涉及第三方網站的合同和行程的需求的

政策備忘錄,以及一個關於什麼是專業職業的案例Innova Solutions 對抗Baran的勝訴案(19-16849號﹐2020年第九巡迴法庭),帶來了以下情況:

‧政策備忘錄(PM) 602-0114,“撤銷政策備忘錄”,它廢除了2010年1月8日備忘錄-“確定雇主與僱員的關係以裁決H-1B申請,包括第三方工作地點的安置(參考AFM第31.3(g )(16)章,第270頁 / 6.2.8(AD 10-24)”和2018年2月22日的“涉及第三方工作地點的H-1B申請其合同和行程的需求,PM-602 -0157。”根據2020年備忘錄–

‧在裁決勞資關係是否存在時,官員應考慮申請人是否滿足8 CFR 214.2(h)(4)(ii)條款中“僱用,支付,解僱,監督或控制工作”中的至少一項因素。 ”備忘錄說,H-1B申請人必須提交LCA(勞工情況調查表)以及一份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任何書面合同的副本,或者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則必須提供口頭協議的條款摘要,視這些文件的內容而定﹐是否建立了勞資關係。

‧申請人有舉證責任,以確保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是真誠的提供工作,並且會僱用受益人從事一份專業工作。如果申請人的證明和附帶的證明文件符合標準,官員不應要求提供其他的證據,而應批准該申請案﹐只要這些證據已滿足所有其他資格的要求。

‧H-1B申請人不需要提交申請人和第三方之間的合同和法律協議。

‧儘管申請人可以選擇提供特定的日常任務﹐但不需要此類證據來確定該職位屬於專業職位。

‧官員可以將批准的H-1B申請有效期限縮短,但是這樣的判決必須附上為何有效期受到限制的簡短說明。

‧Innova Solutions 對抗Baran的控訴案,訴訟問題在計算機程序員的職位是否屬一個專業職業。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拒絕這份申請案中引用的權威資料來自《職業展望手冊》(OOH),移民局指出:“大多數計算機程序員都擁有計算機科學或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 OOH還將要進入計算機程序員的職業﹐學士學位是“大多數員工需要有的典型教育水平”。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抓住以下OOH段落, 說:“然而,某些雇主僱用具有副學士學位的員工”,說“ OOH並沒有說一個學士學位或特定專業的同等學歷是進入該職業的一般最低要求”,並且“ OOH還表明雇主重視具有經驗的計算機程序員,這些經驗可以通過實習職位獲得。” H-1B法規和規章承認一個專業職業是這個職位需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應用高度的專業知識”,而且“ 一個學士學位或更高學位或同等學歷通常是從事該職業的最低要求”。第九巡迴法院斷然拒絕了政府引用第一巡迴法院關於專業職業的爭辯,支持“通常”並不表示“總是”,這些字像“典型”和“最”等詞不能與“通常”一詞分開。”法院說:“按照OOH,通常需要的,按照監管標準,和通常要求的是弄不明白的。“典型地”和“通常地”是同義詞。”另外,“儘管從理論上講,在通常,大多數和典型之間,都有一些空間﹐這空間充其量只能是極小的分子,不夠讓美國移民局試圖要分開它們。”

‧作出此判決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21年2月3日發布了一份政策備忘錄,PM-602-0142.1“撤銷2017年政策備忘錄PM-602-0142”,廢除2017年的指南, “ 撤銷2000年12月22日《關於H-1B計算機相關職位的指導備忘錄》,它曾說,與計算機有關的案件是專業的推定不再有效。

本年度的H-1B配額季節,3月份被選中的申請人必須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遞交申請文件,接下來的幾個月將說明移民服務局的補材料通知(RFE) /被拒案是否最終將脫離計算機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