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伦文章: 移民新闻 – 移民法院案件流程的变更; 疫情时间未经公证的宣誓书样本; 申请人入籍时要如何保持F-2B移民类别-请移民局确定一个总办事处; 今年的H-1B电脑专业案件处理

移民法院案件流程的变更

2021年4月2日新修订的EOIR(移民检查执行办公室)政策备忘录“移民法院案件流动的程序”,与2020年11月30日的前一份备忘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后者迫使受影响的代表律师﹐即使对移送出境提出质疑,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要把最初的请诉与移民救助的申请放在一起。这个案件流程的新趋势是取消大多数移民法院的见庭听证会的日期(没有被拘留的案件的律师要在听证会的十五天前递交代表律师的案件),发送调度命令﹐要当事人提交进一步文件。这两个备忘录的区别在于,11月份的版本确定了递交书面诉状﹐移送出境指控有关的任何证据和任何申请表格的截止日期。它迫使律师不仅要做许多的工作,而且要牢记申请表中的内容,确保内容不会与被诉人不被移送出境的书面诉状相抵触。而新政策首先需确定是否可移送出境的问题,使得案件更加公正。见庭听证会日期取消后,法院现在必须发出30天的调度令,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诉状以及与移送出境指控有关的任何证据。当事人可以提出动议,要求进行见庭听证会或延长递交文书的截止日期。法院收到有关移送出境的书面诉状和证据后,当事人双方有20天的时间向法院作出回应。此后,移民法院首先会决定移送出境的问题,发出调度命令提交有关移送出境的其他补充文件或证据的截止日期,或安排一个移送出境的听证会。当移送出境确立时,法院将向当事人发送书面的移送出境判决书和调度命令﹐其中规定申请人寻求的任何救助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及支持文件﹐通常此最后期限是从移送出境控诉确认之日起60天。

4月份的政策备忘录允许律师对移送出境提出质疑﹐让他们不受压抑,因为他们的客户若不应被移送出境﹐没有必要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工作。

疫情时间未经公证的宣誓书样本

众所周知,在任何程序中﹐公证过的宣誓书要比未公证的宣誓书具更大的重量。但是在疫情时期,要进入大楼与公证人会面,只为了做一份或多份公证文件﹐确实让人犹豫不决。这方面要如何处理呢?我们不知道其他律师楼的做法,但我们建议客户不一定要做公证,但鼓励他们在宣誓书中加入下面措辞:“依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我证明,宣誓﹐并确认,本宣誓书中提供的信息是完整,真实和正确的﹐否则我会受到伪证的处罚。”请注意﹐该措辞取自移民局G-639信息/隐私自由法的申请表格中。

申请人入籍时要如何保持F-2B移民类别-请移民局确定一个总办事处。

人们入籍,但可能不利于成年子女等待移民美国的案件。过去他们以绿卡身份为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提交F-2B移民类别的申请,但他们入籍后,自动将申请类别从F-2B转至F- 1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这些子女可能会多等待一年或几年的时间。根据目前2021年5月的签证配额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墨西哥和菲律宾除外)出生的人,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提交的F-2B申请都有移民签证配额,而F-1类别仅有在2014年10月22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案才有配额。幸运的是,《儿童身份保护法》第6条规定成年子女有不参与的条款,允许他们选择不参与而保留F-2B的类别。不参与条款要求儿子或女儿向“司法部长/总检察长”提交书面陈述,要求选择不参与这样的转换类别(或如果发生了这样的转换,可取消这种转换)。然而这个问题仍然存在–到底要通知谁呢?移民用语中的“司法部长或总检查长”通常是指国土安全局,这个案件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组成部分,但困难在于,没有一个总办事处可进行通知。因此,我们对移民局的建议是-请确定总办事处的单位。大多数用纸张申请的I-130案件,在待审案件时期要适当地传达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对已批准的申请案,批准服务中心不希望再与该案件有任何关系,因为它已经批准了申请案。对已转移到海外的案件,移民局海外办事处已基本关了门。因此,向美国移民局的大多数请求都无法得到答复。据我们所知,人们提供了证明给美国移民局﹐或全国签证中心,或亲自带文件去美国领事馆和大使馆的移民签证面谈,希望这样就足够了。然而美国移民局若能制定一套人们可以遵循的程序将很有帮助。

今年的H-1B电脑专业案件处理

世界周刊2021年5月30日移民专页刊登 (剪报)

今年的H-1B电脑专业案应使律师从业人员更容易处理些,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有那么多的补材料(RFE)通知和拒绝信。移民局于2020年6月17日的政策备忘录融合并废除了先前两份与雇主-雇员关系及涉及第三方网站的合同和行程的需求的
政策备忘录,以及一个关于什么是专业职业的案例Innova Solutions 对抗Baran的胜诉案(19-16849号﹐2020年第九巡回法庭),带来了以下情况:

‧政策备忘录(PM) 602-0114,“撤销政策备忘录”,它废除了2010年1月8日备忘录-“确定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以裁决H-1B申请,包括第三方工作地点的安置(参考AFM第31.3(g )(16)章,第270页/ 6.2.8(AD 10-24)”和2018年2月22日的“涉及第三方工作地点的H-1B申请其合同和行程的需求,PM-602 -0157。”根据2020年备忘录–

‧在裁决劳资关系是否存在时,官员应考虑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214.2(h)(4)(ii)条款中“雇用,支付,解雇,监督或控制工作”中的至少一项因素。 ”备忘录说,H-1B申请人必须提交LCA(劳工情况调查表)以及一份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任何书面合同的副本,或者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则必须提供口头协议的条款摘要,视这些文件的内容而定﹐是否建立了劳资关系。

‧申请人有举证责任,以确保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是真诚的提供工作,并且会雇用受益人从事一份专业工作。如果申请人的证明和附带的证明文件符合标准,官员不应要求提供其他的证据,而应批准该申请案﹐只要这些证据已满足所有其他资格的要求。

‧H-1B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申请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和法律协议。

‧尽管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特定的日常任务﹐但不需要此类证据来确定该职位属于专业职位。

‧官员可以将批准的H-1B申请有效期限缩短,但是这样的判决必须附上为何有效期受到限制的简短说明。

‧Innova Solutions 对抗Baran的控诉案,诉讼问题在计算机程序员的职位是否属一个专业职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拒绝这份申请案中引用的权威资料来自《职业展望手册》(OOH),移民局指出:“大多数计算机程序员都拥有计算机科学或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 OOH还将要进入计算机程序员的职业﹐学士学位是“大多数员工需要有的典型教育水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抓住以下OOH段落, 说:“然而,某些雇主雇用具有副学士学位的员工”,说“ OOH并没有说一个学士学位或特定专业的同等学历是进入该职业的一般最低要求”,并且“ OOH还表明雇主重视具有经验的计算机程序员,这些经验可以通过实习职位获得。” H-1B法规和规章承认一个专业职业是这个职位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应用高度的专业知识”,而且“ 一个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或同等学历通常是从事该职业的最低要求”。第九巡回法院断然拒绝了政府引用第一巡回法院关于专业职业的争辩,支持“通常”并不表示“总是”,这些字像“典型”和“最”等词不能与“通常”一词分开。 ”法院说:“按照OOH,通常需要的,按照监管标准,和通常要求的是弄不明白的。 “典型地”和“通常地”是同义词。 ”另外,“尽管从理论上讲,在通常,大多数和典型之间,都有一些空间﹐这空间充其量只能是极小的分子,不够让美国移民局试图要分开它们。 ”

‧作出此判决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2021年2月3日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PM-602-0142.1“撤销2017年政策备忘录PM-602-0142”,废除2017年的指南, “ 撤销2000年12月22日《关于H-1B计算机相关职位的指导备忘录》,它曾说,与计算机有关的案件是专业的推定不再有效。

本年度的H-1B配额季节,3月份被选中的申请人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递交申请文件,接下来的几个月将说明移民服务局的补材料通知(RFE) /被拒案是否最终将脱离计算机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