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文章 “H-1B寬限期 60天?70天?”

在2016年11月18日的法條中,移民局給予非移民簽證到期後的10天寬限期,將推廣到包括非移民E-1(條約貿易商)、E-2(澳大利亞專業職業)、L-1(跨國公司經理)和TN(北美自由)貿易協定。H-1B(專業人才)、O-1(特殊人才)和P(演員、運動員、藝人)等類別已經包括在內。美國移民局澄清,這10天期限可用於申請身分延期或身分改變。

同時,此法條還允許在每個有效期內60天寬限期,以便在授權期內離職或被解雇的E-1、E-2、E-3、H-1B、H-1B1、L-1、O-1或TN類別的個人找到新的工作。這個60天的寬限期只能在每個申請的有效期內使用一次。

很明顯,兩個寬限期的目的是不同的。一個是授權期結束時只允許10天,另一個是為了保護在工作中陷入困境的非移民工作簽證持有人。那麼這兩個寬限期可以合到一起超過60天嗎?法條對於申請人在授權期的最後60天內離職或被公司解雇時允許這種情況。在此情況下,美國移民局認為申請人在有效期滿之後保持最長60天的身分(因為申請人正在60天寬限期內),申請人也可以在有效期結束後,使用10天的寬限期。

因此,在實際情況中如何來算寬限期呢?這個法條會再給H-1B身分剛結束在10天寬限期內的人60天寬限期嗎?如果雇主一開始不想讓申請人離職並考慮幫忙申請延期,但在最後10天寬限期時改變了主意?我覺得不太可能。但是,如果申請人在身分還剩40天時被解雇,因為60天的寬限期將涵蓋原H-1B的結束日期並被視為新的結束日期(雖然沒有工作許可) ,最後10天的寬限期會加到60天寬限期後,以便申請人有更多時間離境美國或更改身分。

刊登于2019年7月7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業上(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