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2024年9月15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I-485處理逾時 可上網查
一讀者問:
2021年9月,我提交的I-485,是EB-1B,PD一直是current。目前,批准已經兩年了,還是pending。律師說,目前一般是一年內approve。可以催CIS看一下case嗎?
李翼民律師答:
每個當地辦事處和司法管轄區以職業移民 I-485 案件的處理時間有所不同。您應該確定哪個當地辦事處或服務中心正在裁決您的 I-485,然後在此處查找處理時間:https://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請注意,包括紐約市在內的許多司法管轄區,2021 年 9 月提交的職業移民的 I-485 將已超過處理時間。雖然無法「敦促」美國移民局查看您的身分調整案件,但有一些機制可以檢查您的案件。 由於您的案件已超過標準處理時間,您可以在 https://egov.uscis.gov/e-request/Intro.do 提出服務請求。在這裡,您可以選擇“已過處理時間”並輸入您的案件資訊並查詢其狀態。儘管 美國移民局不再提供此類請求的估計答覆時間,但您可能會在 30 天內收到答覆,希望能得到一些實質性的答覆。另一種選擇是致電美國移民局“聯絡中心”,電話:1-800-375-5283,收集您案件的最新狀態,並詢問美國移民局“代理人”對您案件的進展。美國移民局代理人也可能要求您的官員查看您的案件(與在線提出服務請求的效果相同)。保存您的服務請求以及與「聯絡中心」官員的通訊記錄非常重要;如果這些請求不成功或得到的答覆不令人滿意,您可以提出監察員請求,國土安全部監察員工作人員會請求美國移民局調查您的案件。祝你好運。
2. 複議請求必須在拒絕後 30 天內提出
一讀者問:
今天得知PERM沒有Audit,直接被拒,理由有一項是技能(skill)沒有出現在前公司的經驗證明信裡面。算是律師疏忽。現在,律師建議申請重新考慮和重新遞件一起走。請問申請重新考慮通過的機率大嗎?不是我不想重新遞件,現在這個情況能不能說服老闆再幫我申請一次,我真的不知道。
李翼民律師答:
請注意,律師將先前的經驗信函上傳至 ETA 9089 至勞工部的做法並不常見。簽署的先前經驗信函通常會在 ETA 9089 獲得認證後保留用於 I-140 階段。根據您的問題,我認為您的實情是正確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您的律師錯誤地準備了相關的先前經驗部分,因為您的PERM 工作中存在您先前的經驗、教育或培訓無法滿足的要求。具體來說,根據您的描述,您的律師似乎沒有在您之前的經驗總結中提及您的一項技能,而該技能是工作要求之一。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很難成功提出重新審核請求,因為不允許提供最初未向 ETA 9089 提交的其他證據。因此,除非您的律師對您先前經驗中的「技能」的描述與您PERM 職位所需的「技能」可以說是匹配的和/或可供解釋,並且您可以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您的裁決員在根據他/她的決定,您贏得重新考慮請求的機會似乎很低。請注意,複議請求必須在拒絕後 30 天內提出,且 外籍勞工認證上訴委員會 (BALCA) 的審核也必須在勞工部拒絕或確認覆議拒絕後 30 天內提出。
3. 收據未收到 可以在 eRequest 要求一份複製的收據
一讀者問:
我是EB-2綠卡申請者,4月份用UPS(聯合包裹服務)寄出的主副卡申請文件到芝加哥Chicago的密碼信箱lockbox,UPS顯示當月已經送達簽收了,可是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收到移民局的收據,支票也沒有被兌現。想問一下,這正常嗎?應該送達多久之後收到的收據呢?
李翼民律師答:
通常一個月,支票兌現後,您將收到申請收據。您可能希望檢查您的申請是否發送到移民局的正確收件地址。請注意,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提交地址會有所不同,包括您是否提交獨立的 I-485;您是否同時提交了其他申請,例如 I-765 和 I-131; I-485的不同類別等。如果您收到收據號碼,問題就解決了;如果您已將申請提交到正確的地址,但尚未收到收據,您可能需要致電移民局聯絡中心,並透過告知官員您的「A」號碼(如果有)來嘗試查找您遞交的文件。如果您得到收據號碼,問題就解決了;如果您沒有收到收據,您可以在 eRequest 上要求一份複製的收據。如果移民局沒有您案件的收據(可能是因為您的支票尚未兌現),您可以向密碼信箱支援人員發送電子郵件至 lockboxsupport@uscis.dhs.gov。在這封電子郵件中,您應包含您的姓名、「A」號碼(如果有的話)、地址、電話號碼以及支付申請費的方式。請在信中說明您已將您的案件寄至此密碼信箱,並且已送達並簽收,但您尚未收到收據,支票也尚未兌現。希望透過 Lockbox 支援人員的幫助美國移民局能找到您的案件。如果所有方法都失敗了,假設您保留了所有文件證據的副本,您可以重新提交案件 – 只需支付新的付款。如果您首次提交的付款已被兌現,請聯絡銀行並取消您的第二次付款。
4. EB-2獲得批准 可以使用此優先日期來申請其他職業類別
一讀者問:
因為現在EB-1也有排期,已經有EB-2優先日期(PD)的情況下辦EB-1,那麼我的優先日期是重新建立還是說新申請到的EB-1的PD就是原EB-2的PD?如果不是原EB-2的PD,申請會不會被廢掉?
李亞倫律師答:
我假設 EB-2 申請已經獲得批准。如果是這樣,且沒有可撤銷理由,您可以使用此優先日期來申請其他職業類別的申請,包括 EB-1。由於您的 EB-1 案件現已排到,我假設您已經提交了 I-485 表格。一般來說,為了給予較早的優先日期,您會要求在提交新的 I-140 申請時指定較早的優先日期。如果您沒有這樣做,希望面試官能夠允許優先日期的轉移。如果不允許,並且 EB-1 申請是在沒有名額優先日期的情況下提交的,就會出現問題。如果以有名額的 EB-1 優先日期提交但該日期已經倒退,則 I-485 申請仍然有效,儘管您可能需要等待 EB-1 日期再次變為有名額的日期,然後官員才能做出最終裁決關於您的情況。
5. 申請NIW 可能影響F-1續簽
一讀者問:
我是博後第一年OPT,在美國讀的PhD,目前學生簽證F-1已過期。 最近,我打算申請NIW,會影響回國後返回美國嗎? 因為F-1是非移民簽證,申請NIW有移民傾向,所以會影響F-1續簽回美,對嗎?
李亞倫律師答:
正如您所注意到的,F-1 簽證是一種需要非移民意圖的簽證。 I-140 表格上的 NIW 申請是移民簽證申請,是相反的概念。您在續簽 F-1 簽證時可能會遇到問題,因為非移民簽證 DS-160 申請表上的問題之一是「是否有人曾代表您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提交移民申請?如果是,請解釋一下。返回美國後申請 NIW 申請可能會增加您續簽簽證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