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伦文章:参议院第2603号法案-RELIEF 法案-充满希望(并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 或将成为法律的两项拟议法规;十二月签证配额进度表之变动暨预测;史塔克威尔(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1. 第2603号参议院法案-RELIEF 法案

参议院2603号法案,《解决职业与亲属移民长期问题法案》(RELIEF-the Resolving Extended for Immigrant and Extended Families Act),是公平增加和分配移民签证数量最大的希望。该法案(由民主党参议员迪克•德宾(Dick Durbin)(伊利诺伊州)和民主党的帕特里克•莱希(佛蒙特州)于2019年10月16日提出)将会根据案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在5年内消除亲属和职业绿卡积压的案件;并通过一系列举措,促进家庭团聚-包括将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视为直系亲属,将职业移民的随从受益人不再受每年绿卡数量的限制;保护超龄子女符合通过父母申请获得绿卡;取消国家签证数量上限;并扩大HR 1044法案中“无害持有”条款的适用范围-从取消国家签证数量上限政策生效前已获批的案件扩展到政策生效后五年内获批的案件。然而,共和党参议员迈克•李Mike Lee(犹他州)提出反对意见,他是参议院386法案(参议院对应HR 1044法案的文件)也就是《高技术移民公平法案》的支持者,此案在职业移民的第二和第三优先申请上更有益于印度出生的人,由于并没有大量增加签证数量,此举积压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出生的人此类的案件。据报道,迈克•李Mike Lee拒绝就自己的法案进行更广泛的讨论来解决绿卡案件积压问题。目前看来,只能希望参议院的共和党议员能够缓和将参议院2603提案与参议院386提案一起考虑。对共和党领导施加压力是实现这一结果的最佳方法,因此,与共和党议员沟通并支持同时考虑两个法案将会大大促成这一结果。

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上(剪报)

2. 即将成为法律的两项拟议法规之一移民申请费

美国移民局靠收取费用为其提供资金,因此移民局倾向于收取更多费用。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征求意见期后,新的申请费(大部分是更高的费用)将成为新规。拟议法规收集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16日。 《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费用表和其他移民福利申请要求的变更》联邦公报第84卷,第220号,2019年11月14日,包括了以下费用的变更:

•I-129表格从460美元申请费按类别涨价– H-1为560美元; L-1为815 美元; O-1为715美元; TN 为705美元。
•加急处理的时间将从15个公历日改为15个工作日。
•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支付85美元的照相及指模费。
•包括儿童在内的I-485基本申请费为1120美元,此费用包含了照相及指模费(此费用对14-78岁之间的申请人相比于现在的1225美元有所下降)。但是,I-765 EAD(工作许可证)和I-131回美证将分别收取490美元和585美元。因此,与EAD一起申请的I-485申请费为1610美元;与回美证一起申请的I-485为1705美元,I-485、EAD 和回美证三份一起申请为2195美元。
•N-400入籍申请的费用将从725美元增至1170美元; N-336对入籍申请裁决进行听证的申请,费用在700美元到1755美元之间不等; N-470永久居民保留申请入籍资格的费用在355美元到1600美元之间不等。
•I-589庇护申请将为50美元,申请人还必须为首次EAD申请支付490美元。
•DACA(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的续期申请费用将从495美元提高到765美元。
•I-212驱逐出境或遣返后重新申请入境美国的豁免申请费将从930美元增加到1040美元。
•I-290B行政上诉或动议申请费将从675美元增加到705美元。
•I-539申请延长/更改非移民身份的费用将从370美元增加到400美元。
•I-601申请不得再入境惩罚的豁免申请将从930美元提高到985美元。
•I-601A非法居留豁免申请将从630美元提高为960美元。
•I-751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申请将从595美元增至760美元。
•I-765工作许可证申请将从410美元增加到490美元。
•领事馆或使馆签证面谈成功后支付的移民费将从220美元降至200美元。
•某些情况下的照相及指模费将从85美元降至30美元。

申请费的增加几乎是必然趋势,因为笔者在30多年的执业中不记得见过提高费用被否决过。毫无疑问的,庇护申请者提交I-589申请要支付50美元的提议,公众将猛烈抗议,但美国移民局无疑预见到了这样的争议,因此在案件初期只收取低廉的费用。

3. 两项提案中的第二项,更有可能成为法律-政治庇护工作许可证

另一项提案于征求意见期过后,预期在其最终成为法律前将面临法院挑战,但最终会成为法律的是「政治庇护申请、面谈及工作许可」。联邦公报第84卷第220号,2019年11月14日。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工作许可的时间从180天增加到365天,于第62389页关于法规提案的讨论是一项单独的法规制定提案,以消除在30天内裁定工作许可证申请的要求。

• 没有在一年的截止日期内提交政治庇护申请者不符合C8工作许可之条件,除非符合迟申请的例外,或申请者于其首次提出庇护申请之日时是无人陪伴的外籍儿童。

• 下列人士亦没有资格申请:判有任何加重重罪;美国境内犯重罪或美国境外非政治严重犯罪;在美国因违反公共安全而被定罪者,包括:家庭暴力、殴击、虐待或疏于照管儿童、管制物品、酒驾或于受药物影响状态下驾车(无论该州或地方司法管辖区对犯罪的分类为何);国土安全局将个案裁量外国人曾被定罪任何外国非政治刑事犯罪,或未结案的逮捕,或对任何非政治性外国刑事犯罪的未决指控,或未结案的国内指控或逮捕,涉及家庭暴力、虐待儿童、持有或经销管制物品、或在毒品或酒精影响下开车。为此,国土安全局将要求初次申请和更新申请者到ASC(申请支援中心)拍照按指纹。

• 当政治庇护办公室拒绝案件时,工作许可证将被终止,除非该案被移转至移民法庭,若移民法官拒绝后工作许可证会被终止。但若向BIA(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等待审理的过程中,仍可有工作许可证,但联邦法院上诉期间禁止,除非该案被发回重审。

• 非法入境美国者欠缺获得C8工作许可证之资格,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由审判员依个案裁定是否具备非法入境美国的正当理由。于此情形,该外籍人士须本人即时向国土安全局报到,向国土安全局官员表明有申请政治庇护之意图,或表达对迫害或酷刑的恐惧,及对非法入境或企图入境有充分理由。正当理由的适例包括要求立即就医或逃离迫在眉睫的严重伤害。

审视此提案,其最主要的挑战可能是不公平地限制了受迫害者寻求有意义的政治庇护的权利,因其剥夺了申请人于递交政治庇护申请后至少一年以上的合法工作权利,等于要让他们靠自己的资源,家人、朋友或慈善团体,或迫使其寻求未经授权的工作以求生存。反对意见是,该规则将大大关闭经济福利的吸引力,因这是入境美国的主要原因。对此提案进行整体观察,它主要是抢先阻止而非完全阻止工作权利,作者认为,最终该提案多半可能会通过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兴趣的人士不应通过评论及后续的法院挑战来反对该提案。

4. 十二月签证配额进度表之变动暨预测

当我们进入2020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时,2019年12月的签证排期表显示亲属类别(墨西哥除外)的最后批准日期排期表提前一至两个月;而其他所有国家出生的职业类别EB-1特殊人才/杰出研究人员/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提前一个半月至2018年7月15日。而因新法尚未上路,故第四优先其他宗教从业人员和第五优先区域中心没有配额。 EB-1中国出生者前进3个半月移至2017年5月15日,而印度的EB-1仍停留在2015年1月1日。中国的EB-2高等学位人才前进三个月至2015年6月22日,而印度则前进两天至2009年5月15日。中国出生的EB-3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停留在2015年11月1日,而印度也维持在2009年1月1日。中国的EB-5非区域中心投资移民前进了两周至2014年11月15日,印度则前进三周至2018年1月1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确认亲属和职业类别将使用12月的递交申请排期表的日期。所有其他国家出生的亲属案件递交日期通常前进三周至两个半月。职业类别的案件,其他所有国家出生的EB-1现有配额,中国EB-5前进四个月至2015年5月15日,其余部分与11月的递交日期相同。国务院签证控制和报告部部长查理奥本海姆(Charlie Oppenheim)警告说,所有其他国家出生的EB-3和EB-2都可能最早在2020年1月开始积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建议会员于12月底前递交任何EB-2和EB-3所有其他国家出生的调整身分的申请。

5. 史塔克威尔(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一项政策警告说,虽然移民法第245条(d)项及同条(f)项禁止合法入境的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者以同法第245条(a)项在美国调整身份,移民上诉委员会于史塔克威尔案[20 I&N Dec. 309 (BIA 1991)]裁定同法第245条(d)项并不禁止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已被终止的外籍人士不可依同法第245条(a)项调整身份,并且移民局正在更新指导说明书以确保有条件绿卡已被终止的此类申请者与I-485申请永久居留身份或调整身份的申请一致。史塔克威尔先生在移民法庭前调整了身份,取得了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一年后他终止这个婚姻,与第二位美国公民结婚,这份签证申请也已获批准。因为史塔克威尔先生的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终止, 他收到去法庭说明理由的上庭通知。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诉委员会皆同意现行法明确的将第245条(d)项的限制限缩于现具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政策说明手册中,重申调整身份的限制仅适用于在美国具有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参照史塔克威尔案判决,并于注脚中指出:「以下情形亦同:若该外籍人士失去其有条件永久居留身分,如:因抛弃、撤销或有最终行政递解令」。该说明指出,移民法官并无必要确认外籍人士在递交新的调整身份申请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终止其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于满足以下条件时或许可以调整先前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终止的外籍人士:1. 该外籍人士有调整身份的新依据、 2.外籍人士有调整身份的资格、3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该调整身份申请有管辖权。另一个进一步的注脚指出若一位外籍人士的调整身份申请于本说明生效日2019年11月21日前被拒,除非该外籍人士仍能及时递交重新开案或重新考虑的动议,否则该外籍人士可以提出新的调整身份申请让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依该说明裁定。

现在是充满希望的季节,若能在休会前或国会​​一月份重新开会后不久于参议院听证会上对S.2603及S.386采取积极行动,将会相当应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