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24年12月8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1. 持H-B進出美國 不會視為放棄I-485 2. 獲EB-1的I-140後 何時交I-485? 3. 橫向轉職或減薪 不影響EB-3判定

刊登於2024年12月8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持H-B進出美國 不會視為放棄I-485

一讀者問:
我已經提交了I-485、I-131和I-765,但尚未獲得批准。我原本以為離開美國只會意味著放棄I-131,因為我計劃用H-1B簽證返回美國。然而,我後來了解到,如果我沒有獲得combo卡,且在I-485審理期間身處國外,案件會直接被拒絕。這是真的嗎?我的問題是,提交I-485六個月後,我可以離開美國嗎?

李翼民律師答:
如果您目前擁有有效的H-1B身份,並且護照上有有效的簽證,通常來說,移民局(USCIS)不會將您的I-485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只要您在使用H-1B簽證的情況下離開並返回美國。假設您的H-1B簽證和身份在六個月後仍然有效,且您仍在為獲得H-1B身份的同一工作單位工作,美國移民局一般不會因您在I-485審理期間出國旅行而拒絕您的申請。為了降低在返回美國時使用H-1B簽證入境被拒的風險,建議您攜帶正式的H-1B批准文件,並準備充分的證明材料,證明您仍在H-1B的職位上工作,且薪資至少達到公司為您提交的I-129申請中所列的金額。這些證明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信,確認您的職位名稱和薪資,以及您最近的工資單。

2. 獲EB-1的I-140後 何時交I-485?

一讀者問:
我拿到H-1B簽證,要去美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導師也支持辦EB-1B。雖然博士後職位不是永久性的,但我已經轉換為一個沒有固定期限的職稱。假如我今年下半年(大機率是明年了)獲得優先日期,一般要排多久才能獲得綠卡?

李翼民律師答:
當提交 EB-1B 申請時,你的優先日期是你的 I-140 申請提交的日期。根據目前的處理時間,EB-1B 的 I-140 大約需要 10-12 個月來裁定。整個流程的總時間(包括 I-140 和 I-485 身份調整)取決於你的出生國。例如,如果你出生在台灣或其他被認為屬於“世界其他地區”的國家,那麼你可以與 I-140 申請同時提交 I-485。這樣的話,整個流程大約需要 1-2 年來完成這兩個申請的裁定。另一方面,如果你出生在中國這個超額國家,你需要先提交 I-140,然後等待你的優先日期排到。目前 EB-1 中國的職業移民遞交調整身份申請排期是2023 年 1 月 1 日。我們無法確定簽證公告的變動速度,但由於優先日期已落後將近 2 年,你可能需要等待 2-3 年的時間才能提交 I-485 申請(假設你的 I-140 獲得批准),並完成綠卡案件的裁定。因此,如果你來自中國,你在提交 I-140 後可能需要等待 2-3 年的時間。只要你的研究單位支持你的職稱,沒有固定期限的職位也可以成為申請I-140的基礎。

3. 橫向轉職或減薪 不影響EB-3判定

一讀者問:
我申請了EB-3,於2023年10月進行了綠卡面談,但直到現在(2024年10月)我的案件狀態一直顯示「面談完成,正在審查中」。我發送了郵件至移民局詢問,得到的回覆是我的案件仍在正常處理時間範圍內。我已提交I-485並收到新公司的聘書,但新工作的基本薪資比我原公司的少了20,000美元。如果我接受這份新工作並提交新公司的I-485J,較低的薪資是否會影響我的案件?

李翼民律師答:
根據轉移工作的規定,您可以接受與您的I-140申請職位屬於「相同或相似」職業類別的職位。在您提交I-485J(這可以在收到補件通知時提交,或在調整身份面談時提交,或主動提交),美國移民局(USCIS)將考量多種因素來確定您新職位是否屬於與您I-140批准職位「相同或相似」的職位。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新職位的勞工部指定的職業代碼、職稱、工作職責、所需技能和專業知識、教育和培訓要求、通常要求的證照或執照、提供的薪資,以及任何其他能夠證明該職位屬於「相同或相似」職業分類的可靠證據。美國移民局理解,有時候員工會遇到不得不橫向轉職(橫向轉職是指調動到具有基本相同頭銜、薪酬和職責的不同職位)或接受較低薪資的情況(如被裁員或在工作中感到不滿)。因此,在您的情況下,較低的薪資是個不利因素。然而,如果其他因素整體上證明您的新職位屬於「相同或相似」職業,這可能在轉移工作判定中不會成為致命問題。

世界周刊2024年12月1日李翼民律師移民信箱: I-485等待未180天 别申请H-1B转移

刊登於2024年12月1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I-485等待未180天 别申请H-1B转移

一讀者問:
我在2024年1月提交了PERM(勞工證)申請,根據目前的處理時間,預計會在2025年2月或3月獲批。我計劃在PERM獲批後立即讓律師使用加急處理提交I-140。我預計會在2025年3月或4月收到I-140的批准。如果我想在I-140批准後立即跳槽到新公司,根據這個時間表,我是否應該先讓現任公司為我提交H-1B延期?還是如果我在6月底之前找到新公司(我的第一個前三年H-1B在2025年6月到期),應該讓新公司提交H-1B延期?是否應該先讓舊公司提交延期,然後在180天後再換新公司?

李翼民律師答:
我的一般建議是讓您目前的公司為您提交H-1B延期申請。轉移工作的前提是您有一份已提交並已經等待至少180天的I-485申請,並且您的新職位屬於與您I-140批准的職位相同或相似的職業。如果您的I-140獲批後立即換到新工作,但沒有已提交並等待至少180天的I-485申請,那麼您的PERM ETA 9089和I-140批准將無法用於您的I-485申請。這種情況下您將無法進行職位轉移。如果您確實換到新職位,則需要重新開始PERM流程。唯一可能保留的是您的優先日期,前提是您的前僱主沒有及時撤銷您的I-140。除非您的僱主仍然願意在您I-485批准後提供您I-140上的職位(在這種情況下似乎不太可能),否則您的新僱主需要從頭開始重新申請PERM流程。因此,在您基於已批准或等待中的I-140提交I-485並已等待至少180天之前,不建議您申請H-1B轉移到新職位。

李亞倫文章: 《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的特殊情況

刊登於2024年12月1日的世界週刊移民專頁李亞倫律師手記上(剪報)

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討論了在《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下,保持子女 “凍結”年齡的能力[註一]。當父母未能在申請案批准後簽證可用期(排期排到有配額)一年內,或在簽證可用期中斷期間內“尋求獲得身份”時,可能導致之前符合資格的子女無法與父母一起移民,迫使父母要先以永久居民身分進入美國,然後再以F-2B類別(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為已超齡的子女提出申請——這個過程大約需要8年(根據2024年11月簽證公告最後批准日期表,F-2B類別的簽證僅對在2016年5月1日之前提交申請的所有國家(墨西哥和菲律賓除外)子女開放,墨西哥和菲律賓這兩國的等待時間更長)。

為了讓子女能保留父母在簽證有名額期內未“尋求獲得身份”的原始“凍結”日期(即包括不到一年的期間),美國移民局要求提供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特殊情況的證明。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第7章《兒童身份保護法》解釋說,美國移民局不認為常見情況如財務困難、輕微的健康狀況以及申請人可控制的情況(例如何時尋求律師或開始準備申請材料)屬於特殊情況。

如果試圖通過律師的不作為來解釋特殊情況,即律師提供了無效的協助,美國移民局要求申請人提交一份宣誓書,詳細說明與律師就應採取的行動是如何達成的協議,以及律師向申請人提供了哪些有關這些行動的信息;申請人真心實意地通知律師對其提出指控的證明,並且律師已被給予機會作出回應;並說明是否已向相關紀律機構就律師的法律或道德責任違規行為提出投訴,或解釋為何未提出投訴。

假設已提供存在特殊情況的證明,下面的問題就變成了這些情況共花了多長時間,以及這是否足以讓子女的CSPA年齡仍保持在21歲以下。美國移民局在政策手冊中給出了三個例子:

  1. 簽證名額中斷三個月後,簽證名額在七個月後再次排到,此時已立即提交要獲得身份的申請。此處政策手冊指出,申請人必須提供解釋和證據,來證明為何在首次簽證名額可用期間未申請調整身份,當美國移民局酌情決定認為特殊情況成立時,將根據簽證名額首次在三個月內可用的日期來計算子女的CSPA年齡。
  2. 簽證中斷三個月後,七個月後再次排到,但在此例中,申請人未在簽證可用時尋求獲得身份,而簽證排到期從那時起超過一年才採取行動。政策手冊指出,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在首次三個月簽證排到期間及第二次整整一年的簽證排到期間未尋求獲得身份的特殊情況,然後美國移民局將根據簽證首次可用的日期計算申請人的CSPA年齡。
  3. 第三個例子幾乎與第二個相似(多了一次簽證可用的中斷,不論是否有意而為),但申請人證明了在第二次簽證可用期間超過一年未尋求獲得身份的特殊情況,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在簽證首次可用的三個月期間未尋求獲得身份的特殊情況。政策手冊指出,美國移民局將酌情原諒第二次尋求獲得身份的要求,並根據簽證第二次排到的日期來計算子女的CSPA年齡,因為未能證明在三個月內申請調整身份的特殊情況。

父母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保護其子女,以避免年齡重新凍結對其移民造成災難性影響呢?

如果父母不熟悉國務院的每月簽證公告,他們應該學會閱讀並跟進,而不僅只依賴他人的建議。閱讀簽證公告現在需要查看四個圖表,而不是以前的兩個圖表。如果在美國境內申請身份調整,父母還必須注意美國移民局的每月調整圖表,以確定該機構是使用“最後批准日期”圖表還是“遞交調整身份日期”圖表——因為如果使用的是“遞交日期”圖表,且該月的移民簽證可用,那麼這就是計劃在美國調整身份的人的“尋求獲得”義務開始的日期。還應注意,職業類案件在政府財政年度內最容易被美國移民局在任何時間使用其中任何一個圖表。近年來,親屬移民的案件主要使用“遞交日期”圖表。

是否有可能利用美國移民局和國務院之間目前對移民簽證可用性看法的差異來制定策略?在有限的情況下,這可能是可行的。

美國移民局於2023年2月的變更之前,這兩個單位一致認為只有當優先日期在“最後批准日期”圖表上排到時,簽證才被認為是排到的。現在,國務院仍然認為移民簽證只有在該圖表下才算排到,儘管許多人不斷呼籲國務院採納美國移民局的解釋,因為這樣可以使更多子女的優先日期在較早日期凍結。美國移民局和國務院之間的看法差異可以被探索,如果“遞交日期”圖表和“最後批准日期”圖表的時間差足夠小,使得子女的CSPA年齡在“最後批准日期”圖表開放到優先日期時仍低於21歲,家人可以選擇通過領事處理他們的移民簽證,而不是在美國進行身份調整。面談時,領事館或大使館僅查看“最後批准日期”圖表來確定子女在“尋求獲得”問題上的資格。

例如,子女人在美國,當根據“遞交日期”圖表凍結年齡時為20歲,但家人在簽證排到時接近一年沒有採取行動。“最後批准日期”圖表的優先日期在孩子滿21歲的當月開放。如果家人了解或已經熟悉CSPA規則,則他們可以選擇馬上提交I-485申請,或者利用領事處理,即優先日期剛剛首次排到,他們有整整一年時間採取行動來“尋求獲得”移民身份。因此,這個家庭可能會決定從I-485轉為領事處理,將已批准的請願書發送到全國簽證中心(NVC),並在優先日期變成當前日期的一年內採取其中一個滿足“尋求獲得”要求的步驟。

雖然這是一個可能有風險的選擇,尤其是涉及將指定為身份調整的已批准請願書轉送至NVC所需的時間,以及“最後批准日期”圖表可能出現積壓及其相關後果,但這可能是父母和子女願意考慮的途徑。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有特殊情況的解釋,否則這可能是上述情況下家庭唯一的途徑,即未能及時提交I-485且允許“遞交日期”圖表下的一年期限過期。

摘要:

隨著美國移民局的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冊現在強調當優先日期排到時,且在該日期開放期間未採取任何行動時,需要證明存在特殊情況,父母應該注意簽證類別的開放和積壓情況,以及國務院和美國移民局不同的簽證和調整圖表的使用方式,這些可能會對子女與他們一起移民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可能需要父母為子女採取主動積極的措施。

 

[註一] 根據CSPA,子女的年齡會在以下日期被凍結:在直系親屬提交移民簽證類別申請的日期,或父母提交I-589庇護申請的日期,或父母與美國移民局官員進行I-590難民面談的日期,或父母的移民簽證申請積壓審理後獲批並隨後簽證排期排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