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們,
附件的是我們剛收到由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將此案發還總部外辦事處主任的一個非先例判決,它涉及了申請重新入境許可的有條件I-212豁免案,以允許申請人提交臨時豁免非法居留的I-601A申請。該判決中,AAO考慮了申請人在初次申請中以及上訴中提出的所有證據,包括逃庭和多次移民違規的不利因素,並注意到申請人對虛假陳述而受到不得再入境的懲罰提出異議。
AAO將此案從頭審查,它表示由於申請人表明他將離開美國申請移民簽證,因此無需測定他是否因虛假陳述而不得再入境-因為國務院會確定申請人的資格;而有最終移送出境令不應構成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不利因素,因為擁有最終法令是申請重新入境許可的前提;而辦事處主任對申請人的非法打工給予了負面影響,儘管申請人承認非法打工也納了稅﹐這些應為正面因素,但卻沒有對他的工作和多年的報稅給予有利的判決;該判決似乎也沒有完整的處理有關申請人家人生活困難的證據;主任沒有考慮申請人的困難也錯了﹐正面因素也還應該包括申請人對法律和秩序的尊重,良好的品格,對家庭的責任以及他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的可能性。
AAO對所有的因素給予仔細的審查﹐因而應該鼓勵申請人在申請和上訴時應盡可能的包括多項良好品行的證據。
李亞倫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