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律师楼的一个1-212豁免案赢得发回重审,使申请人得以递交I-601A豁免的申请,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详细审查了我们的I-212豁免及上诉时所提供的证据后﹐判定美国移民局在其最初的拒绝中所依赖的某些观点不恰当。

亲爱的读者们,

附件的是我们刚收到由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将此案发还总部外办事处主任的一个非先例判决,它涉及了申请重新入境许可的有条件I-212豁免案,以允许申请人提交临时豁免非法居留的I-601A申请。该判决中,AAO考虑了申请人在初次申请中以及上诉中提出的所有证据,包括逃庭和多次移民违规的不利因素,并注意到申请人对虚假陈述而受到不得再入境的惩罚提出异议。

AAO将此案从头审查,它表示由于申请人表明他将离开美国申请移民签证,因此无需测定他是否因虚假陈述而不得再入境-因为国务院会确定申请人的资格;而有最终移送出境令不应构成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利因素,因为拥有最终法令是申请重新入境许可的前提;而办事处主任对申请人的非法打工给予了负面影响,尽管申请人承认非法打工也纳了税﹐这些应为正面因素,但却没有对他的工作和多年的报税给予有利的判决;该判决似乎也没有完整的处理有关申请人家人生活困难的证据;主任没有考虑申请人的困难也错了﹐正面因素也还应该包括申请人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良好的品格,对家庭的责任以及他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的可能性。

AAO对所有的因素给予仔细的审查﹐因而应该鼓励申请人在申请和上诉时应尽可能的包括多项良好品行的证据。


李亚伦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