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2023年4月30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流動員工或最終工作地點尚未確定員工的現行工資標準
讀者問:
我的現行工資標準審批(PWD)批准了,但是公司的pay center變了location。等了6個月,總算等到了PWD 。今天收到律師郵件,說可以開始發廣告,讓我發一些信息給他,包括了最新的pay slip。我發過去了。本來以為一切就是等著就行,結果過了幾個小時,一個律師說我的pay slip領薪單的entity name實體名稱變了,需要重新遞交申請我要再等8個月。我該怎麼辦?
我解釋了一下原因,說不是因為entity name變了,是因為pay center的location變了,從原本的IL現在變成了CA。這樣需要重新申請refile,但是我怎麼知道?我從來沒注意過這個,因為公司始終沒變過,也沒有重組過。但是,我今天去看了pay slip,的確中間變了好多次,好像幾個月變一次。 HR說這很正常。我想問下,我現在要求HR把我的pay center改回IL,而且一直保持在IL。這樣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在的PWD?
我從hire被僱到現在一年多,一直是做remote遠程工作,因為之前申請PWD 的時候我問過,是否按照我的home location來申請,律師說不行,需要按照公司總部 office辦公室來做。當時的entity name公司正好屬於IL,所以他們就用了伊利諾伊州。我不知道pay slip一直在變。我問了HR,他說因為這是是按照每個月或者每個時期的company code來決定Pay center。我是remote,對我沒有影響。我報tax稅還是按照我現在的州來申報。 人力資源部說可以申請讓我manager主管幫我固定到伊利諾伊州的pay center上面。律師也沒有回复。怎麼辦?
李律師答:
流動員工或最終工作地點尚未確定員工的現行工資標準審批 (PWD) 通常應為總公司大都市統計區的現行工資。 從您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尚不清楚現行工資表上的名稱是伊利諾伊州總部辦公室的名稱還是伊利諾伊州獨立實體的名稱。 如果像專業雇主組織 (PEO) 這樣的獨立實體,很可能必須重新做現行工資,除非每個人都同意該實體將成為贊助實體﹐並且所有文件都來自那裡。 在那種情況下,改回由伊利諾伊州的付薪中心支付薪水可能會使 美國移民局在 I-140 階段更容易理解。 但是,如果現行工資標準審批(PWD) 是針對該地點完成的,並且是在公司名稱下而不是付薪中心,我看不出會有什麼問題。 然後將在總部所在地進行招聘。 如果勞工紙獲得批准,美國移民局將在您案件的下一階段-即I-140 申請階段- 審查工資單的問題。 如果公司使用其在不同地點的多個辦事處來簽發工資單和 W-2,那麼公司必須就這種關係以及公司如何參考其員工的薪酬進行運營提供解釋。 如果公司使用一個 專業雇主組織PEO,則需要提供一份公司的解釋以及證明其與 PEO 的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也應該是 I-140 的申請公司,而不是公司的付薪中心或 PEO。 如果申請人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或專業雇主組織 PEO ,那麼誰是有權僱用、支付、解僱、監督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您的工作的實際雇主的問題可能會隨著美國移民局要求記錄這些要點而發揮作用。 由於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您可能不了解所有的事實,因此您的公司應與其律師合作,採取最佳行動方案,並通知您﹐讓您了解其決定。
2. J-2 受撫養人通常可以在申請到工作許可後在美國工作
讀者問:
我在中國,想申請J-1或H-1B到美國工作。我的配偶跟我一起去。配偶怎麼樣才能合法工作?有哪些選擇?有什麼方法豁免?
李律師答:
J-1 簽證持有人的 J-2 受撫養人通常可以在申請到工作許可後在美國工作,只要其收入不用於擔保 J-1 簽證持有人。 受撫養人將在抵達後提交 I-765 工作許可證的申請,支付美國移民服務局 410 美元的申請費以及提交必要的文件(不是繁重的文件)。 申請表上填寫的工作類別為 C-5。 H-1B 簽證持有人的 H-4 家屬要申請工作許可會更加困難,因為只有當 H-1B 持有人被擔保公司贊助申請永久移民身份﹐且 I-140 申請已獲得批准( 獲得勞工紙後的步驟)或 H-1B 持有人已獲准延長 H-1B 身份正常允許的六年期限,因為自提交勞工紙申請或 I-140 申請已過 365 天。 請注意(如果您還不知道的話)中國公民的 J-1 簽證幾乎要求在申請人有資格獲得 H-1B 或 L-1(公司內部調動)或永久居留批准之前要在國內居住兩年。
3. 在護照上持有 H-1B工作簽證的人 可繼續使用此簽證進出美國
讀者問:
我在美國工作,準備回國探親。聽說現在combo卡都分開發,那麼是不是回國就不用擔心H-1B失效了?
李律師答:
2022 年 4 月,美國移民局停止使用將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和 I-765 (工作許可)組合在一張卡中的組合卡。目前,工作許可證通常簽發的速度比回美證快。 回美證允許當事人在 I-485 調整身份申請待審期間自由進出美國。 沒有回美證,大多數申請人都無法出國旅行。 然而,H-1B 工作簽證仍然可以在身份調整階段旅行,無需回美旅行證。 那些已經在護照上持有 H-1B工作 簽證的人將繼續使用此簽證進出美國。 那些沒有簽證但希望出國旅行的人則需要做出決定。 有些人擔心他們在海外申請H-1B 簽證可能會被拒 ,因此他們通常會申請回美證,並等待拿到回美證後,才能安全離開並返回美國。 目前申請回美證的一個困難是美國移民局不優先來考慮/審理這種申請,因此,回美證通常在申請後 6到12 個月才會獲得批准。 我們還注意到此證裁決的速度不一致,因為我們最近有一個案件在申請八天後就獲得批准,而另一個則已 18 個月仍在等待中。 美國移民局為了打消當事人詢問他們的案件,公佈了加州服務中心的處理時間為 14 個月,國家福利中心為 11.5 個月,內布拉斯加州為 13.54 個月,德克薩斯州為 16.54 個月,佛蒙特州中心為 7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