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485 表格目前的情況如何?
目前版本日期為 2026 年 9 月 18 日的 I-485 表格(調整身分申請表)是否能夠繼續使用,將取決於針對「公共負擔規則」所提出的訴訟結果。
I-485 表格已經更新,要求申請人具體回答是否曾經領取「經濟狀況審查型公共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而不再僅僅著重於申請人是否曾經領取 SSI(補充保障收入,及 TANF(貧困家庭臨時援助)。
目前有三宗挑戰公共負擔規則的案件,正在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 Ronnie Abrams 面前審理:1.State of New York v. DHS,案件編號 26-cv-07978;2. City of New York v. DHS,案件編號 26-cv-07982;3. Make the Road New York v. DHS,案件編號 26-cv-08129。
目前看來,各方正按照平行的訴訟程序推進,預計於 2027 年就案件的實體法律爭議作出裁決,而目前並沒有提出緊急暫緩執行該規則的申請。因此,現行版本的 I-485 表格看來仍將繼續使用一段時間。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在一份實務提醒中指出,I-485 表格上出現了不同的美國管理及預算辦公室(OMB)有效期限,分別為:2027 年 10 月 31 日, 2027 年 3 月 31 日,和2027 年 2 月 28 日。目前使用的 OMB 有效期限為 2027 年 2 月 28 日。移民律師協會已收到一些申請遭到退件的報告,而退件理由竟然是表格上的 OMB 有效期限。
顯然,這類退件是不恰當的,因為只要表格的版本日期(Edition Date)正確,OMB 有效期限就不應影響該表格是否可以被接受。如果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尚未向所有服務中心及申請收件中心(Lockboxes)澄清這一點,就應立即採取行動。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作出進一步澄清之前,I-485 申請人應使用 2026 年 9 月 18 日版本、OMB 有效期限為 2027 年 2 月 28 日的 I-485 表格。
2. I-539 及 I-765 表格目前的情況如何?
這兩份表格的版本日期同樣受到正在進行中的訴訟影響。這些訴訟直接涉及原定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生效、取消 F、I、J 類非移民簽證「身分有效期」(Duration of Status,簡稱 D/S)制度的新規則。
按照原定安排,I-539(延長或變更非移民身分申請表)及 I-765(工作許可申請表)都將改用 2026 年 9 月 15 日的新版本。然而,麻薩諸塞州聯邦地方法院法官 Dennis F. Saylor 在以下案件中:Presidents’ Alliance on Higher Education and Immigration v. DHS,案件編號 1:26-cv-13799(D. Mass.)於 2026 年 9 月 14 日頒布了一項全國適用的初步禁制令,阻止該新規則生效。其後,聯邦政府要求地方法院暫停訴訟程序,等待政府向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提出的上訴結果。
政府亦提出另一項替代請求,即要求地方法院為後續訴訟程序制定加速審理時間表。上訴法院已於 2026 年 10 月 9 日制定書面陳述提交時間表,整個程序至少需要 60 天,包括政府提交上訴書面陳述、原告提交答辯書面陳述,以及政府其後有 10 天時間提交回覆。
地方法院亦於 10 月 19 日採取行動加快審理程序,並將 2026 年 11 月 2 日訂為提交答辯書面文件的截止日期。與此同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目前只接受以下版本的表格:
• I-539:2024 年 8 月 28 日版本
• I-765:2025 年 8 月 21 日版本
3. 法院命令國土安全部為被拘留人士採集生物識別資料
自 2025 年 12 月以來,被移民執法局拘留、並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申請或請願書的人士,一直無法完成生物識別資料採集(Biometrics),導致部分申請或請願書因缺乏生物識別資料而遭到拒絕。
USCIS 曾於 2025 年 12 月 5 日宣布,除向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EOIR)提交的申請及請願書外,USCIS 將停止為被拘留人士採集指紋及拍攝照片。然而,在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J.Z. et al. v. DHS,案件編號 CIV 26-01510 (AHA), 聯邦地方法官 Amir H. Ali 於 2026 年 10 月 7 日發表備忘錄意見及命令,阻止政府繼續執行這項新政策,暫停了新政策的實施,包括該機構的新聞稿和政策警示,以及該機構的實施行動,包括政策手冊的修訂和撤銷要求 ICE 從被拘留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待決的人士那裡收集生物識別信息的部門內部協議。
政府須於2026年10月21日前提交一份情況報告,告知法院對該命令的執行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曾提出暫緩執行生物辨識政策和初步禁制令的動議,但法院駁回了初步禁制令的申請,理由是原告未能證明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有必要採取進一步的救濟措施。
4. 法院裁定,因未依遞解令離境而處以天價罰款的做法違法
對於那些在收到遞解出境命令後未能離開美國,而被政府處以最高達 180 萬美元巨額罰款的移民而言,現在出現了一線希望。
在麻薩諸塞州聯邦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Maria L & Nancy M v. Mullin,案件編號 CIV 25-13471-GAO, 聯邦地方法官 George O’Toole 於 2026 年 9 月 30 日發表司法意見及命令,暫停政府使用這類巨額罰款的做法。此案一名原告 Nancy M 雖然一直依照監督令(Order of Supervision)留在美國,卻因政府認定她「故意不離境」(Willful Failure to Depart),而被處以高達 182 萬美元的罰款。法院在裁決中指出,政府在頒布該規則時沒有給予公告及公眾評論期,而是以臨時最終規則 (IFR) 的形式頒布,並且沒有對外國人未離境是故意還是自願,進行個別評估。
此外,另一宗案件亦值得關注。在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審理的:Ye v.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案件編號 4:26-cv-06417-JST(N.D. Cal.)聯邦地方法官 John Tigar 於 2026 年 9 月 1 日,向另一名同樣被處以 182 萬美元罰款的當事人法官在多項裁定中指出,這類罰款受到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Eighth Amendment)中「禁止過度罰款條款」的限制。即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 274D 條所授權的民事罰款,同樣必須遵守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過度罰款的規定。
然而,未來情況將如何發展,仍有待觀察。這是因為國土安全部(DHS)已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正式完成有關罰款的最終規則,對臨時最終規定進行了修改,僅允許因郵件投遞問題而提出的逾期上訴。
政府可能會辯稱,在 IFR 和最終規則之間考慮的評論滿足了通知和評論的要求,但它可能仍然很難反駁原告的多項論點,例如國土安全部仍然必須證明其行為屬於故意這一法定要素;處罰仍然受過度罰款條款的約束;政府機構必須提供符合憲法的充分程序;以及政府的決定必須經得起《行政程序法》規定, 其決定不得屬於「武斷或反覆無常」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