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20年2月23日刊登 1. H-1B工作簽證申請剛被拒,除了離開美國是否還有其他選擇? 2. 永久居民申請配偶 3. 如何幫不具合法身分且有驅逐令的丈夫辦理身分 4.與贊助我女兒身份的配偶產生問題,女兒是配偶的繼女,申請案是否會有影響? 5. 現年25歲的女兒是否能與我一起移民到美國?

刊登於2020年2月23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1. H-1B工作簽證申請剛被拒,除了離開美國是否還有其他選擇?

我的H-1B贊助者是一個與某大學相關的非營利組織,於2019年6月替我提交了申請。我們收到補材料的通知並予以回覆,然於11月1日遭到拒絕。我畢業後的OPT實習生身份已於2019年8月15日過期。請問我目前的身份為何?能怎麼做?

李律師答:
OPT實習生身份期滿後,您只有60日寬限期來離開美國或尋求其他身份。很不幸您的寬限期已於10月中過期。依您的情況,H-1B申請案被拒不會給您任何停留美國的額外時間。您的H-1B贊助公司可以審閱拒絕信,斟酌是否可藉補充說明或加強證據的方式克服您的問題,然後提出一份新的H-1B申請。亦可考量證據是否足夠,並於拒絕日起30日內向移民上訴裁決辦公室提出上訴或申請重新案件及重新考慮的動議。請注意,這麼做並不會停止自拒絕日起開始計算非法居留的時間。若您自被拒絕日起居留美國超過180日且上訴或動議失敗,您離開美國將面臨三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取決於您案件的強度,您可以向地方法院上訴以替代向移民上訴裁決辦公室上訴。許多聯邦地方法院相較於移民局上訴裁決辦公室,對H-1B工作簽證上訴案更有同情心。若您打算繼續學業,您亦可決定回复F-1學生身份,或轉換身分至其他您符合資格的簽證類型。最後,您可決定離開美國,之後再以合法簽證入境。請注意對於多數國家而言,在返回美國前您必須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通過簽證面談。

2. 永久居民申請配偶

我是永久居民,打算與女友結婚。女友目前在唸書,為F-1學生身分。我們已認識彼此超過三年,會是合法的婚姻。若我們結婚,她是否能在此居住並工作呢?

李律師答:
目前合法永久居民為其配偶及小於21歲之未婚子女申請F-2A簽證是有配額的。因此若你們結婚且假定此類簽證仍然開放有配額,您可為她提出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且她可同時提出I-485調整為永久居民身分之申請。若她想要工作許可證或於申請期間離美的許可,她可以同時分別提出I​​-765工作許可申請及I-131回美證的申請。

3. 如何幫不具合法身分且有驅逐令的丈夫辦理身分

我是美國公民,嫁給一個很好的男人,我們的小孩幾個月前剛出生。我知道他是非法身分,但他最近告訴我他不只偷渡入境,還被抓到並有驅逐出境令,但他從未離境。現在有了這個孩子,我非常害怕。我怕他早上開貨車去上班,恐怕就回不來了。我能怎麼幫他解決身分問題?

李律師答:
假設您的丈夫未曾犯下可被排除在外不得入境的罪行或詐欺過美國政府官員,您和您的丈夫須經歷四個步驟的程序。首先您為他遞交一份I-130外籍親屬的申請,雙方確認這是真實婚姻,及您是美國公民的身分。同時或緊接著,您的丈夫遞交一份I-212允許有遞解或驅逐出境令返美的豁免申請。移民局會綜合審酌他的苦楚、他違反移民法規的嚴重程度及在美國的良好紀錄。若該I-212豁免申請通過,他可以接著申請I-601A不得入境理由之豁免,即他非法留美超過一年受到十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此豁免的審理標準是您和其他符合資格的親屬(如你們具有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留身分的父母)因丈夫必須永久返回原居國而遭受極大苦楚。若所有的申請皆批准,您的丈夫就可回其原居國的移民簽證管轄權之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通常的領事館作業程序。等到面談成功,他就可以永久居民的身分返美。

4.與贊助我女兒身份的配偶產生問題,女兒是配偶的繼女,申請案是否會有影響?

我妻子是美國公民,贊助我拿到我的永久綠卡身份。去年,我妻子同意申請我在中國的17歲女兒。 I-130親屬移民申請已批准,但我和妻子婚姻產生問題,現正分居中。我的女兒是否仍能取得綠卡?若否,我該怎麼辦?

李律師答:
繼母女關係取決於您婚姻的有效性。若發生合法分居或離婚之情形,您的女兒將無取得綠卡資格,因女兒與妻子之間的連結是透過您的婚姻,而非血緣。要讓案件繼續進行,最佳作法就是和妻子重修舊好。此類案件現實上的困難處於即使沒有合法分居,您和您的女兒受到妻子是否繼續贊助申請的牽制。目前永久居民申請未成年子女的F-2A簽證類別有配額,所以您也可以選擇自行為女兒提出申請,等待期間含移民局及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作業期間在內約為一年。

5. 現年25歲的女兒是否能與我一起移民到美國?

我的兄弟於2006年11月底替我(美國公民的姊姊)提出F-4簽證申請,移民局並於2010年2月批准。我的女兒亦包含在該次申請之中,但她是1994年7月出生,現年已25歲。她是否有資格與我一起移民到美國?

李律師答:
若您出生於印度、墨西哥或菲律賓以外的國家,您的排期已於2019年10月排到。按照兒童保護法(CSPA)的計數規則,她的排期排到時她已25歲又3個月。移民局審理I-130案件的期間,可以在計算她的年齡中扣除,即可扣除大約為3歲3個月。 2019年10月時,她大概比21歲再大4年3個月,故按照兒童保護法的計數規則她大約是22歲,因此依照現行法她不具與您一起移民的資格。請注意,伊利諾伊州民主黨參議員李察杜賓發起的RELIEF解決職業與親屬移民長期問題草案也許能給您一些希望,它允許子女只要在I-130申請時小於21歲,無論現在年齡為何,子女可以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