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伦文章: 在《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下年龄冻结和重新冻结日期的变动及其后果

刊登于2024年11月10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专页李亚伦律师手记上(剪报)

子女在《儿童身分保护法》(CSPA)下年满21岁并有资格与父母一起移民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在最终移民时未满21岁,因可将签证类别积压的审理等待时间从年龄中扣除,以及在移民签证排到时的一年内寻求获得移民身分。

在美国移民局(USCIS)2024年9月25日发布的政策公告《根据儿童身分保护法计算年龄》PA-2024-23中,移民局解决了这样一种情况:即根据CSPA,子女可能已经在21岁之前「冻结」了自己的年龄,但可能会失去「冻结」日期,因为在子女寻求获得签证之前,签证类别暂时倒退而没有了配额,然后在签证再次排到的一年内,此时孩子在一年结束之前采取适当措施寻求身份,可重新使用冻结的日期获得身份。

美国移民局先前曾裁定,如果申请人在移民签证可用的一年内未寻求获得身份,申请人将无权享受首次冻结的日期,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只能获得其寻求获得身份之日的年龄。

该政策公告引用了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7卷第7章《儿童身分保护法》,详细说明了在年龄问题上寻求获得身分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很容易想到的一个例子是,一个父母透过EB-3职业专业人士类别移民,其子女已经22岁,但由于美国移民局在审理申请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其CSPA年龄在签证排到时仅20岁8个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应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符合「寻求获得」身分的要求。

要如何「寻求获得」身分?政策手册列出了几种不同的方式:
• 正确地提交《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分申请表》(表格I-485);
• 向美国国务院(DOS)提交完整的《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格DS-260)第一部分;
• 向美国国务院(DOS)支付移民签证费用;
• 向美国国务院(DOS)支付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3A条规定的《经济担保书》(表格I-864)审查费用(前提是在经济担保书中列出申请人的名字);或
• 代表申请人正确提交《对已批准的申请或请愿采取行动的申请表》(表格I-824)。

在我们的例子中,由于个人或业务原因,或者是处理案件的法律专业人员行动缓慢,导致父母在4个月内未采取进一步步骤寻求获得身份,而EB-3类别不幸暂时没有配额,直到6个月后才重新有配额可用,此时子女的CSPA年龄为21岁6个月(如果重新冻结)。

子女是否仍然能够移民呢?法律允许申请人在签证排到后的一整年内寻求获得身份,而这里签证只有四个月的可用期。因此,子女仍然有时间寻求获得身份。但问题在于子女是否仍然有权享受首次冻结的日期,还是该日期不再有效,他/她只能在父母采取必要步骤寻求获得身份的日期才可再次冻结年龄。

在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册中,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才能保留首次冻结的日期。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在首次可用期间内未申请的原因,即使该期间不到一年。

在考虑特殊情况的因素时,政策手册列出了以下几个因素:
• 这些情况不是由申请人的行动或不行动所引起的;
• 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申请人无法在一年内寻求获得身份;以及
• 在当时的情况下,延误是合理的。

在举例时,手册列举了以下情况:
• 合法的无行为能力,例如调整申请人在一年期间内因精神障碍而无法申请;
• 及时提交的调整申请被美国移民局拒绝,因为递交申请不正确,被退回给申请人修改,而在合理期限内纠正错误并重新提交申请;
• 申请人的律师或法律代表或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死亡、重病或无法行动;以及
• 在满足某些要求时,律师无能给予协助。

政策手册并未将原因限制于上述情况。

因此,似乎在CSPA下,子女的年龄一旦被冻结,并不一定是永久冻结的,即使孩子在一年期限内寻求获得身份,年龄也可能解冻并可能在稍后日期重新冻结,如果子女的CSPA年龄因此超过21岁,将对这个家庭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