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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90- 申請更換永久居留卡,凡遺失、被偷、損壞、毀損、從未接獲、卡上資料有誤、10年後失效、持卡人名字或其他資料自發卡後有所變更。此表適用於有條件永久居民、通勤永久居民或永久居民。
I-129- 由機構幫非移民身份勞工申請給予E簽証身份(投資者或貿易協商業者),H簽証身份(專精某領域之專業工作者、擔任暫時性職位之臨時工作者、實習生、執照護士、藝術家、時尚模特兒、享譽國內或國際之表演藝人),L簽証身份(公司跨部門經理、投資者或擁有專精知識工作者),O簽証身份(科技、藝術、教育、商業方面擁有特殊才能之外籍人士),P簽証身份(外籍藝術家或表演者-通常屬於某團體或某相互交換計劃),Q簽証身份(國際文化交換計劃參與者),R簽証身份(宗教工作者),TN簽証身份(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名單內來美之墨西哥或加拿大籍專業人士) 。
I-130 – 根據親屬移民類別,為外籍親屬申請優先類別,以便移民來美。”IR” 指美國公民之子女、配偶、父母。
I-131- 旅行文件申請書,以取得非永久居民身份外籍人士之再入境許可(AP)或難民旅行證(RTD)。永久居民則以此表申請回美證(RP)。
I-140 – 根據工作移民類別,外籍工作者申請移民,以取得優先類別,包括EB-11 (特殊外籍人才),EB-12 (傑出教授或研究員),EB-13 (公司跨部門之調任經理/主管),EB-2 (擁有高級學位外籍人士),NIW (擁有高級學位或傑出之外籍人士,請求國家利益豁免),EB-31 (擁有技能與兩年經驗的工作者,並有職位須此人員),EB-32 (擁有大學文憑或同等學歷之專業工作者,並有職位須此人員),EW-3 (其他無技能勞工,其職位不須兩年經驗)。
I-212- 被驅逐出境或離境後,再次申請入境美國許可之申請書。
I-485- 申請登記永久居民或調整成為永久居民身份。
I-526- 投資貿易企業之外籍企業家移民申請。
I-539- 非移民身份外籍人士申請延長或轉換其非移民身份。
I-601 & I-601A- 申請豁免禁止入境。
I-612 – 持J簽証者,申請豁免國外居住之要求。
I-730- 申請允許難民或庇護者家屬移民。
I-751 – 經由婚姻取得身分之有條件居民,申請取消有條件居住。
I-765- 申請工作許可。
I-824 – 針對已批准申請案,申請相關事務。此表可用於請求複製批准通知、請求申請批准通知美國領事或入境港口、請求身份轉換為永久居民後,通知美國領事。此表最常用於家屬來跟隨主要外籍申請人。
I-829 – 透過貿易企業投資取得有條件居民身分之企業家,申請取消有條件居民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