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文章: 移民新聞 – 移民法院案件流程的變更; 疫情時間未經公證的宣誓書樣本; 申請人入籍時要如何保持F-2B移民類別-請移民局確定一個總辦事處; 今年的H-1B電腦專業案件處理

移民法院案件流程的變更

2021年4月2日新修訂的EOIR(移民檢查執行辦公室)政策備忘錄“移民法院案件流動的程序”,與2020年11月30日的前一份備忘錄相比,有了很大的改進,後者迫使受影響的代表律師﹐即使對移送出境提出質疑,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間要把最初的請訴與移民救助的申請放在一起。這個案件流程的新趨勢是取消大多數移民法院的見庭聽證會的日期(沒有被拘留的案件的律師要在聽證會的十五天前遞交代表律師的案件),發送調度命令﹐要當事人提交進一步文件。這兩個備忘錄的區別在於,11月份的版本確定了遞交書面訴狀﹐移送出境指控有關的任何證據和任何申請表格的截止日期。它迫使律師不僅要做許多的工作,而且要牢記申請表中的內容,確保內容不會與被訴人不被移送出境的書面訴狀相抵觸。而新政策首先需確定是否可移送出境的問題,使得案件更加公正。見庭聽證會日期取消後,法院現在必須發出30天的調度令,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訴狀以及與移送出境指控有關的任何證據。當事人可以提出動議,要求進行見庭聽證會或延長遞交文書的截止日期。法院收到有關移送出境的書面訴狀和證據後,當事人雙方有20天的時間向法院作出回應。此後,移民法院首先會決定移送出境的問題,發出調度命令提交有關移送出境的其他補充文件或證據的截止日期,或安排一個移送出境的聽證會。當移送出境確立時,法院將向當事人發送書面的移送出境判決書和調度命令﹐其中規定申請人尋求的任何救助申請的截止日期,以及支持文件﹐通常此最後期限是從移送出境控訴確認之日起60天。

4月份的政策備忘錄允許律師對移送出境提出質疑﹐讓他們不受壓抑,因為他們的客戶若不應被移送出境﹐沒有必要必須在短時間內完成大量工作。

疫情時間未經公證的宣誓書樣本

眾所周知,在任何程序中﹐公證過的宣誓書要比未公證的宣誓書具更大的重量。但是在疫情時期,要進入大樓與公證人會面,只為了做一份或多份公證文件﹐確實讓人猶豫不決。這方面要如何處理呢?我們不知道其他律師樓的做法,但我們建議客戶不一定要做公證,但鼓勵他們在宣誓書中加入下面措辭:“依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律,我證明,宣誓﹐並確認,本宣誓書中提供的信息是完整,真實和正確的﹐否則我會受到偽證的處罰。”請注意﹐該措辭取自移民局G-639信息/隱私自由法的申請表格中。

申請人入籍時要如何保持F-2B移民類別-請移民局確定一個總辦事處。

人們入籍,但可能不利於成年子女等待移民美國的案件。過去他們以綠卡身份為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提交F-2B移民類別的申請,但他們入籍後,自動將申請類別從F-2B轉至F- 1美國公民的成年子女,這些子女可能會多等待一年或幾年的時間。根據目前2021年5月的簽證配額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墨西哥和菲律賓除外)出生的人,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提交的F-2B申請都有移民簽證配額,而F-1類別僅有在2014年10月22日之前提交的申請案才有配額。幸運的是,《兒童身份保護法》第6條規定成年子女有不參與的條款,允許他們選擇不參與而保留F-2B的類別。不參與條款要求兒子或女兒向“司法部長/總檢察長”提交書面陳述,要求選擇不參與這樣的轉換類別(或如果發生了這樣的轉換,可取消這種轉換)。然而這個問題仍然存在–到底要通知誰呢?移民用語中的“司法部長或總檢查長”通常是指國土安全局,這個案件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組成部分,但困難在於,沒有一個總辦事處可進行通知。因此,我們對移民局的建議是-請確定總辦事處的單位。大多數用紙張申請的I-130案件,在待審案件時期要適當地傳達信息幾乎是不可能的。對已批准的申請案,批准服務中心不希望再與該案件有任何關係,因為它已經批准了申請案。對已轉移到海外的案件,移民局海外辦事處已基本關了門。因此,向美國移民局的大多數請求都無法得到答复。據我們所知,人們提供了證明給美國移民局﹐或全國簽證中心,或親自帶文件去美國領事館和大使館的移民簽證面談,希望這樣就足夠了。然而美國移民局若能制定一套人們可以遵循的程序將很有幫助。

今年的H-1B電腦專業案件處理

世界周刊2021年5月30日移民專頁刊登 (剪報)

今年的H-1B電腦專業案應使律師從業人員更容易處理些,而不是像過去那樣有那麼多的補材料(RFE)通知和拒絕信。移民局於2020年6月17日的政策備忘錄融合並廢除了先前兩份與雇主-僱員關係及涉及第三方網站的合同和行程的需求的

政策備忘錄,以及一個關於什麼是專業職業的案例Innova Solutions 對抗Baran的勝訴案(19-16849號﹐2020年第九巡迴法庭),帶來了以下情況:

‧政策備忘錄(PM) 602-0114,“撤銷政策備忘錄”,它廢除了2010年1月8日備忘錄-“確定雇主與僱員的關係以裁決H-1B申請,包括第三方工作地點的安置(參考AFM第31.3(g )(16)章,第270頁 / 6.2.8(AD 10-24)”和2018年2月22日的“涉及第三方工作地點的H-1B申請其合同和行程的需求,PM-602 -0157。”根據2020年備忘錄–

‧在裁決勞資關係是否存在時,官員應考慮申請人是否滿足8 CFR 214.2(h)(4)(ii)條款中“僱用,支付,解僱,監督或控制工作”中的至少一項因素。 ”備忘錄說,H-1B申請人必須提交LCA(勞工情況調查表)以及一份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任何書面合同的副本,或者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則必須提供口頭協議的條款摘要,視這些文件的內容而定﹐是否建立了勞資關係。

‧申請人有舉證責任,以確保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是真誠的提供工作,並且會僱用受益人從事一份專業工作。如果申請人的證明和附帶的證明文件符合標準,官員不應要求提供其他的證據,而應批准該申請案﹐只要這些證據已滿足所有其他資格的要求。

‧H-1B申請人不需要提交申請人和第三方之間的合同和法律協議。

‧儘管申請人可以選擇提供特定的日常任務﹐但不需要此類證據來確定該職位屬於專業職位。

‧官員可以將批准的H-1B申請有效期限縮短,但是這樣的判決必須附上為何有效期受到限制的簡短說明。

‧Innova Solutions 對抗Baran的控訴案,訴訟問題在計算機程序員的職位是否屬一個專業職業。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拒絕這份申請案中引用的權威資料來自《職業展望手冊》(OOH),移民局指出:“大多數計算機程序員都擁有計算機科學或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 OOH還將要進入計算機程序員的職業﹐學士學位是“大多數員工需要有的典型教育水平”。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抓住以下OOH段落, 說:“然而,某些雇主僱用具有副學士學位的員工”,說“ OOH並沒有說一個學士學位或特定專業的同等學歷是進入該職業的一般最低要求”,並且“ OOH還表明雇主重視具有經驗的計算機程序員,這些經驗可以通過實習職位獲得。” H-1B法規和規章承認一個專業職業是這個職位需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應用高度的專業知識”,而且“ 一個學士學位或更高學位或同等學歷通常是從事該職業的最低要求”。第九巡迴法院斷然拒絕了政府引用第一巡迴法院關於專業職業的爭辯,支持“通常”並不表示“總是”,這些字像“典型”和“最”等詞不能與“通常”一詞分開。”法院說:“按照OOH,通常需要的,按照監管標準,和通常要求的是弄不明白的。“典型地”和“通常地”是同義詞。”另外,“儘管從理論上講,在通常,大多數和典型之間,都有一些空間﹐這空間充其量只能是極小的分子,不夠讓美國移民局試圖要分開它們。”

‧作出此判決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21年2月3日發布了一份政策備忘錄,PM-602-0142.1“撤銷2017年政策備忘錄PM-602-0142”,廢除2017年的指南, “ 撤銷2000年12月22日《關於H-1B計算機相關職位的指導備忘錄》,它曾說,與計算機有關的案件是專業的推定不再有效。

本年度的H-1B配額季節,3月份被選中的申請人必須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遞交申請文件,接下來的幾個月將說明移民服務局的補材料通知(RFE) /被拒案是否最終將脫離計算機行業。

世界周刊2021年5月30日刊登 1. 遞交了I-539表格,但240天快要到了,移民局還沒有答案?現在要做什麼? 2. H-4簽證持有人已超齡﹐有什麼選擇? 3. 遞解程序中更新工作許可證

刊登於2021年5月30日的 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遞交了I-539表格,但240天快要到了,移民局還沒有答案?現在要做什麼?

早在2020年9月,因為疫情, 無法回去,我就遞交了I-539表格申請延期身份。查看案件狀態得知還在等候處理,但是240天的時間快到了,除了等待打指紋通知外,沒有聽到任何其他回應。我現在應該離開嗎?在案件尚未作出決定前離開,我將面臨什麼影響﹖

李律師回答﹕
很難說如果你現在離開美國會發生什麼。我假定您遞交申請延期六個月(180天)。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認為,如果預定停留時間超出您的要求,即使第一個申請仍在審理中,您也應提出第二次延期申請。也許此時更好的方法是在離開美國之前申請延期。通常,在等待延期期間離開美國的人不會有任何問題,但我不確定答案是否適用於離開時已超過待審案要求的時間。

2. H-4簽證持有人已超齡﹐有什麼選擇?

我是居住在紐約州的加拿大公民。我在這裡是H-4簽證。我最近發現我快超齡﹐不可再使用H-4簽證了,因為我這個月將滿21歲。我的選擇有那些﹖有什麼方法可以留在美國?我在考慮將我的H-4簽證轉換成F1簽證。我也考慮調整身份,因為我的伴侶和我想結婚。

李律師回答﹕
您已經提到因超齡可以留在美國的兩種最可行的方式。我們通常建議轉換為F-1學生簽證,除非有其他更可行的選擇,例如與永久居民﹐美國公民或具有長期身份的非移民結婚。請注意,如果您想短期內留下來,可以申請轉換為B-2旅遊的身份。

3. 遞解程序中更新工作許可證

我想聘請律師處理我的遞解程序﹐同時更新我的工作許可證。

李律師回答﹕
假設您的申請案仍在待審中,讓您有資格獲得工作許可,那麼您應該能夠在遞解程序進行中更新它。全國各地都有移民律師–大多數具有移民法執業的律師都屬於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

我們律師樓的一個1-212豁免案贏得發回重審,使申請人得以遞交I-601A豁免的申請,移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在詳細審查了我們的I-212豁免及上訴時所提供的證據後﹐判定美國移民局在其最初的拒絕中所依賴的某些觀點不恰當。

親愛的讀者們,

附件的是我們剛收到由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將此案發還總部外辦事處主任的一個非先例判決,它涉及了申請重新入境許可的有條件I-212豁免案,以允許申請人提交臨時豁免非法居留的I-601A申請。該判決中,AAO考慮了申請人在初次申請中以及上訴中提出的所有證據,包括逃庭和多次移民違規的不利因素,並注意到申請人對虛假陳述而受到不得再入境的懲罰提出異議。

AAO將此案從頭審查,它表示由於申請人表明他將離開美國申請移民簽證,因此無需測定他是否因虛假陳述而不得再入境-因為國務院會確定申請人的資格;而有最終移送出境令不應構成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不利因素,因為擁有最終法令是申請重新入境許可的前提;而辦事處主任對申請人的非法打工給予了負面影響,儘管申請人承認非法打工也納了稅﹐這些應為正面因素,但卻沒有對他的工作和多年的報稅給予有利的判決;該判決似乎也沒有完整的處理有關申請人家人生活困難的證據;主任沒有考慮申請人的困難也錯了﹐正面因素也還應該包括申請人對法律和秩序的尊重,良好的品格,對家庭的責任以及他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的可能性。

AAO對所有的因素給予仔細的審查﹐因而應該鼓勵申請人在申請和上訴時應盡可能的包括多項良好品行的證據。

 

李亞倫敬上

 

世界周刊2021年5月9日刊登 1. 我的未成年兄弟可以和父母一起移民嗎﹖ 2. 永久居民為成年未婚的女兒遞交了I-130申請。 可以在I-130審理期間為她申請工作許可證嗎﹖ 3. 我可以取消I-130親屬移民的表格嗎﹖4. 父親的假婚姻會影響他移民嗎﹖5. 我的I-130親屬移民案正在審理中﹐可以申請學生簽證嗎?

刊登於2021年5月9日的 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1. 我的未成年兄弟可以和父母一起移民嗎﹖

我是美國公民,想帶我的父母來這裡。他們有一個19歲的兒子。如果我為父母申請綠卡,並獲得綠卡,他們是否可以將我未成年的弟弟一起移民過來?還是他們必須另外為他申請?我父母申請我弟弟時﹐是否需要提供他們的收入證明?我父母申請弟弟要等多久?如果在申請過程中他年滿22歲,父母還能為他申請綠卡嗎?

李律師回答﹕
你申請父母﹐他們就歸類為你的直系親屬﹐此種類別不能帶家屬。因此,他們中的一位或兩位移民後才可以開始為他們的兒子申請並提供擔保。他們申請兒子時必須證明他們有收入,但他們也可以使用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共同擔保人的收入來擔保兒子。假設您的父母移民過來了,在申請兒子的簽證期間,你弟弟在21歲之前有開放的簽證配額,那麼他的等待時間大約為1到2年。如果永久居民申請未成年子女F-2A的類別在你弟弟滿21歲以後(即使算上《兒童保護法》(CSPA)的年齡調整)才有簽證配額,他的案件將變成F-2B永久居民成年子女的類別,此類別目前有5 年半的積壓期。

2. 永久居民為成年未婚的女兒遞交了I-130申請。 可以在I-130審理期間為她申請工作許可證嗎﹖

她人在美國﹐持旅遊簽證。 我可以為她申請工作許可證讓她在等待I-130批准期間工作嗎﹖

李律師回答﹕
你申請女兒的類別屬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F-2B類別。目前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出生的這種類別﹐移民簽證遞件排期僅排到2016年6月15日前申請的案件﹐可以遞交I- 485申請調整身份。 工作許可證只能在有簽證配額的情況下遞交。 因此,很遺憾,您的女兒將無法獲得 工作許可證。 請注意,僅遞交I-130申請,也不能讓她合法地留在美國。

3. 我可以取消I-130親屬移民的表格嗎﹖

李律師回答﹕
只要受益人還沒有移民到美國,申請人就可以取消或撤回I-130的表格。請注意,即使案件被取消或撤回﹐並不意味著申請人或受益人可以合法地聲稱從未遞交過申請。

4. 父親的假婚姻會影響他移民嗎﹖

我正在為我的父親申請移民。他在美國非法居留14年後﹐被移民法院下令離境﹐他已離開美國10年了。 他和一位美國公民結婚,但他們沒有完成這個程序。

李律師回答﹕
假設您的父親除了在美國非法居住超過一年或一年以上外,沒有受到其他任何的禁令,只要他的經濟擔保沒有問題,他應該能夠移民。 他可能會被問到有關他與美國公民的婚姻,因為有過假婚姻將是永久性的禁令。

5. 我的I-130親屬移民案正在審理中﹐可以申請學生簽證嗎?

我人在美國﹐哥哥於2020年6月為我提交一份I-130申請﹐正在審理中。我將於2021年秋季入讀一所非常有聲望的學校。如果到8月份我的I-130還未批准,移民局會允許我申請學生簽證嗎?

李律師回答﹕
從你的問題來看﹐我想你是想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申請轉換為F-1學生的身份。移民局的I-539轉換或延期身份的表格﹐問到是否曾經有人為您遞交過移民的申請。回答“有”﹐可能會導致移民官員懷疑您的非移民意圖,因為申請學生簽證﹐必須只有非移民的意圖。我們有一些此類的申請過去曾獲得批准。有人曾為你提交移民申請並不會對你不利﹐除非你申請移民簽證或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份。不論你的I-130申請是否批准﹐或仍在審理中﹐不會改變你在表格上有關移民申請問題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