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12月27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綠卡已過期2年、如何續簽 2. 我的移民申請被暫時停止,這是什麼意思? 3. 我該如何申請男朋友的移民身份?

1. 綠卡已過期2年、如何續簽

大約2年前我的綠卡過期,駕駛執照也已過期。

李律師答:
您可以提交I-90表格,附上540美元手續費,申請更換永久居民綠卡,郵寄地址是美國移民局在亞利桑那州的收件處(U.S.C.I.S., PO Box 21262, Phoenix, AZ 85036)。除非您有別的原因不能申請續簽綠卡,例如犯下嚴重罪行,否則你都可以申請續簽。

2. 我的移民申請被暫時停止,這是什麼意思?

李律師答:
暫時停止移民申請通常意味著美國移民局正在調查一些他們關注的問題,希望在進一步處理案件之前解決那些問題。

3. 我該如何申請男朋友的移民身份?

我17歲,馬上滿18歲。我們準備結婚、我還打算為他申請身份。他今年19歲,有社會安全號,是夢想生(達卡,DACA受益者)。

李律師回答:
如果你年滿18歲,您可以不用經過父母同意、就自由結婚。您的男朋友擁有社會保險號並且是一名夢想生,但這不一定意味著他可以通過您的贊助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因為這取決於他入境時是否在入境關口經過檢查、獲得入境或假釋入境美國。如果沒有,他必須進行領事程序—首先由您為他提交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獲批後,他需在其母國開始領事處理、進行移民簽證面談。DACA身份期間其非法居留的時間不予累積計算,但如果在年滿18歲之後,DACA受益人的身份失效,會開始累積非法居留的時間。對非法居留180天的外籍人士,如果他/她必須離開美國,將受到三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非法居留一年將十年不得再入境。如果您的男朋友已經累積了上述非法居留的時間,您也許仍能幫他申請身份,但這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風險,因為他必須通過I-601A移民計畫。此計畫需要您為他提交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獲得批准後,他再提出I-601A豁免申請,要求豁免18歲以後、在美非法居留而受到的3年或10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豁免申請將基於,如果他返回母國後無法回美,您的生活將遭受極大的困苦。那樣,他將在美國境內等待豁免結果,如果獲得批准,他將回母國進行領事館面談、獲取移民簽證。這是假設他沒有其它的移民麻煩,他回去面談應該沒問題,很可能可在1-2個月內返回美國。

大紀元2019年12月20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移民局官員可以將跟未成年人同乘一輛車的成年人帶走嗎? 2. 二年前發生的事是否可以申請U簽證? 3. 如何為我在菲律賓的妻子申請黎巴嫩警局無犯罪證明?她於2010-2012年在黎巴嫩工作。

1. 移民局官員可以將跟未成年人同乘一輛車的成年人帶走嗎?

李律師答:
移民官員可以帶走成年人,即使有未成年人在同一輛車中,但移民官員應為孩子提供照看,而不是讓未成年人獨自呆在車內。一方面,這不是每個移民官員都想遇到的情況,也基於此,國安局的觀點可能是,有孩子在車內不應該成為阻止移民檢查站的盾牌。

2. 二年前發生的事是否可以申請U簽證?

我和朋友2年前在佛羅里達州坦帕市,剛從沃爾瑪商店出來、往回走的路上,被一個持槍的傢伙攔住、說若要活命,要我們交出一切。我朋友身上的一包煙、還有我身上的幾美元都被他拿走。這事發生在2年前,但我們沒有報警,因為我們被嚇壞了、且不想捲入冗長的警察報告。我們是否仍然可以報警,還有我們是否有資格獲得U簽證?

李律師答:
我不認為,你這事是一個可行的U簽證案例,因為事件沒有在兩年前報告給警察,而且他們可能也不會對調查如此小的案子感興趣,犯罪者也不太可能被抓住。

3. 如何為我在菲律賓的妻子申請黎巴嫩警局無犯罪證明?她於2010-2012年在黎巴嫩工作。

李律師答:
《外交事務手冊》中包含了如何為像您妻子這樣的人——在菲律賓申請黎巴嫩警方無犯罪證明(司法警察記錄)的說明。現摘錄如下:

對於在黎巴嫩境外居住的人,必須通過黎巴嫩大使館/領事館處理申請,但是申請人在收到文件之前可能需要等非常長的一段時間,或者根本收不到文件。你也可以通過個人授權、請律師獲得「司法警察記錄」。個人提供的「司法警察記錄」並不意味著此人是清白的,它只是說「該人沒有任何法院的判決記錄」。

大紀元2019年12月13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我的妻子去墨西哥看牙醫,在回美國入境關口被拘留。她有綠卡和社會安全號。 2. 某人年收入超過3萬美元、兩口之家,那麼這個人年收入是否在125%的貧窮線之上? 3. 在申請庇護過程中,我無法從沙烏地阿拉伯取得Uni 文件,因為它需要我父親的同意。請問美國能否幫我獲得我所需的文件?

1. 我的妻子去墨西哥看牙醫,在回美國入境關口被拘留。她有綠卡和社會安全號。

我有跟美國海關總署長交談過,他說,我妻子在獲得綠卡前,她是非法進入美國的。我的問題是,她會被拘留嗎?如果是,會多長時間?

李律師答:
在兩種情況下她的情況可能會很麻煩:一,她非法入境, 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的,所以她是如何拿到永久居留權的呢;二,這是她第二次非法入境美國。在這種情況下,國安局(DHS)可能認為發給她綠卡是錯的,因此綠卡無效。由於您的妻子只是表面上有綠卡,因此她最終將被釋放,但會給她在指定日期去移民法院上庭的通知。

2. 某人年收入超過3萬美元、兩口之家,那麼這個人年收入是否在125%的貧窮線之上?

我以為自己計算沒錯,但我收到補材料的通知說,這個人不符合擔保人的最低要求。I-864經濟擔保書可能還有其他錯誤觸發補材料的信函,但我也不清楚,我也沒有律師,我只想知道此計算是否正確。

李律師答:
家庭人數為兩人的情況,年收入超過30,000美元的人遠高於貧窮線指標的125%。兩口之家,大多數州的年收入是21,137美元;在阿拉斯加為26,412美元;對夏威夷居民,則為24,325美元。

3. 在申請庇護過程中,我無法從沙烏地阿拉伯取得Uni 文件,因為它需要我父親的同意。請問美國能否幫我獲得我所需的文件?

我現年21歲、沙烏地阿拉伯女,住在沙烏地阿拉伯,我被父母(爸爸和繼母)虐待,常被打,現在他們把我賣給了一個我不認識的人,被稱為「包辦婚姻」,從技術上講,我會被強姦。我丈夫正帶我赴美國度蜜月,所以我計畫逃跑、在那尋求庇護。

李律師答:
您說的沙烏地阿拉伯Uni文件,我假設是指您的大學文件。美國將無法為您獲取這些文件-由於舉證責任在於您,由您證明您的庇護申請,而不是美國有義務這樣做。話雖這麼說,雖然美國的庇護移民法確實需要確鑿的證據,但也是在能夠獲得證據的情況下,才需要佐證。如果大學文件對您的案件至關重要,並且您對為什麼無法獲得這些文件有很好的解釋,那麼您的申請將取決於護庇面談官員或移民法官,他們將確定您的信譽和文件的可用性。

世界周刊2019年12月8日刊登 1. H-1B簽證剛被拒絕 有60天的寬限期 2. 透過婚姻關係取得綠卡,於I-751尚在審理中時嘗試三年入籍,如今雙雙被拒 —應如何處理? 3. 祖父回臺灣兩個月後收到入籍面談的通知,但祖父領醫療補助在機場入境或入籍面談會有問題嗎?

1. H-1B簽證剛被拒絕 有60天的寬限期

我的申請人是一間小型的食品超市,設有兩個店面,於2019年4月替我提出H-1B的申請。收到補材料的要求後予以回覆,剛剛被以該公司並不需要會計人員為由而拒絕。我的F-1會計學位的OPT實習身分已於2019年7月15日終止。我的申請案剛於上週2019年11月13日被拒,能否告訴我有無任何可能的方式讓我能合法居留美國?

李律師答:
川普政府已明確表態想讓H-1B工作簽證難以取得,在他任內這幾年要求補材料的案件數及拒絕的案件數已顯著增加。儘管如此,技術上來說一旦H-1B被拒,您就不具有身分。若該拒絕是在10月1日前,您仍是在過渡期的保護內,亦即有60天的寬限期。您應向律師確認以決定您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提出上訴、請求重開案件或重新考慮的動議。但請留意非法居留的時點是從判決日起算,若您從該時點起留在美國超過180天且上訴或動議被拒,受到三年禁止再入境的懲罰。若您決定不提出上訴或動議,以下提供您一些其他建議(可能有更多,取決於您的情況):若您打算繼續在美國求學,您可能可向移民局請求恢復學生身分,但須證明除因非法居留或違反非移民身分限制外,您別無其他被驅逐出境之理由;且非法居留是基於您無法控制之因素(如移民局判決的時間是您無法掌握的)。其他選項包括若您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離開美國,申請遲交的轉換訪客身分;與美國公民結婚,若你已有真實的婚姻關係;或提出其他您可能符合的工作簽證或親屬關係簽證(關於此點,您須離開美國並諮詢律師關於您的案件資格)。

2. 透過婚姻關係取得綠卡,於I-751尚在審理中時嘗試三年入籍,如今雙雙被拒 —應如何處理?

我於2015年與美國公民結婚取得有條件綠卡。於2017年,就在取得綠卡滿兩周年前,我提出I-751臨時綠卡轉正的申請。過了很久都沒收到移民局的任何消息,於是我諮詢律師,其表示因為我是與美國公民結婚,所以我可以在I-751申請案尚在審查中時,因已結婚三年提出入籍申請,而非常規的五年。問題是雖然我們婚姻幸福美滿,我太太因工作關係住在亞特蘭大,而我住在紐約。每兩週,在週末時我會去看她或是她會來看我。當我被通知面談時,我太太因工作關係無法抽身而未與我一同前往,移民局審查員對我非常嚴格。最後,她拒絕了我的入籍申請及I-751申請。請問接下來會怎麼樣呢?

李律師答:
您一開始從該律師所取得之建議是錯誤的。因與美國公民結婚而得於三年提出申請的特權,須證明:結婚已滿三年、該美國公民具備公民身分已三年、雙方不間斷地共同生活整整三年。您的情況,每兩週於週末見面無法滿足不間斷的要件。分居的事實也是移民局審查員決定婚姻案件是否真實的重大因素。再者,您的配偶未於面談時出現也是I-751決定的另一原因。現在,可預期移民局將發給您一份移民法庭上庭通知。屆時,您和您太太將有機會在移民法官前說明你們的關係,也可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支持。因I-751被拒,移民局依法須迅速發出上庭通知,但我們也見過在拒絕後,有為數不少的案件其上庭通知經過數月甚至數年還未發出的情況。我建議您最好在收到上庭通知前,應尋求律師的協助。

3. 祖父回臺灣兩個月後收到入籍面談的通知,但祖父領醫療補助在機場入境或入籍面談會有問題嗎?

祖父於二十多年前取得綠卡,去年決定入籍。他兩個月前返臺處理一些家務事,因為姑婆過世了。我們收到祖父要於兩週後入籍面談的通知,他將於下週一返美。在機場或入籍面談時,是否會因領取醫療補助或政府租房補貼而被移民局認定有問題呢?

李律師答:
川普政府已強烈表露排斥移民的態度,很難判斷美國機場的海關及邊境保衛局官員或甚至美國境內當地的移民局入籍審查官員是否會對任何非常態的情形有所反應。話雖如此,即使他們詢問了他相關問題,公正的執法人員不會因為醫療補助或租房補貼而刁難您的祖父,因為他已是美國的長期居民。而且,我假設你的祖父於境外並未從事任何非法行為,亦未曾於任何時期犯下不得入境的罪行。川普的公共負擔新法已因法院的挑戰而中止。且入籍表格上除了詢問申請人是否曾不實陳述以獲取美國的公共福利之外,並沒有詢問申請人是否領取須經測查的福利。

刊登于2019年12月8日的世界周刊移民信箱上(剪報)

李亞倫文章:參議院第2603號法案-RELIEF 法案-充滿希望(並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 或將成為法律的兩項擬議法規;十二月簽證配額進度表之變動暨預測;史塔克威爾(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1. 第2603號參議院法案-RELIEF 法案

參議院2603號法案,《解決職業與親屬移民長期問題法案》(RELIEF-the Resolving Extended for Immigrant and Extended Families Act),是公平增加和分配移民簽證數量最大的希望。該法案(由民主黨參議員迪克·德賓(Dick Durbin)(伊利諾伊州)和民主黨的帕特裏克·萊希(佛蒙特州)於2019年10月16日提出)將會根據案件遞交的先後順序,在5年內消除親屬和職業綠卡積壓的案件;並通過一系列舉措,促進家庭團聚-包括將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視為直系親屬,將職業移民的隨從受益人不再受每年綠卡數量的限制;保護超齡子女符合通過父母申請獲得綠卡;取消國家簽證數量上限;並擴大HR 1044法案中“無害持有”條款的適用範圍-從取消國家簽證數量上限政策生效前已獲批的案件擴展到政策生效後五年內獲批的案件。然而,共和黨參議員邁克·李Mike Lee(猶他州)提出反對意見,他是參議院386法案(參議院對應HR 1044法案的文件)也就是《高技術移民公平法案》的支持者,此案在職業移民的第二和第三優先申請上更有益於印度出生的人,由於並沒有大量增加簽證數量,此舉積壓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出生的人此類的案件。據報道,邁克·李Mike Lee拒絕就自己的法案進行更廣泛的討論來解決綠卡案件積壓問題。目前看來,只能希望參議院的共和黨議員能夠緩和將參議院2603提案與參議院386提案一起考慮。對共和黨領導施加壓力是實現這一結果的最佳方法,因此,與共和黨議員溝通並支持同時考慮兩個法案將會大大促成這一結果。

刊登于2019年12月22日的世界周刊移民專頁上(剪報)

2. 即將成為法律的兩項擬議法規之一移民申請費

美國移民局靠收取費用為其提供資金,因此移民局傾向於收取更多費用。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在徵求意見期後,新的申請費(大部分是更高的費用)將成為新規。擬議法規收集書面意見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16日。《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費用表和其他移民福利申請要求的變更》聯邦公報第84卷,第220號,2019年11月14日,包括了以下費用的變更:

  • I-129表格從460美元申請費按類別漲價– H-1為560美元; L-1為815 美元; O-1為715美元; TN 為705美元。
  • 加急處理的時間將從15個公歷日改為15個工作日。
  • 在大多數情況下,無需支付85美元的照相及指模費。
  • 包括兒童在內的I-485基本申請費為1120美元,此費用包含了照相及指模費(此費用對14-78歲之間的申請人相比於現在的1225美元有所下降)。但是,I-765 EAD(工作許可證)和I-131回美證將分別收取490美元和585美元。因此,與EAD一起申請的I-485申請費為1610美元;與回美證一起申請的I-485為1705美元,I-485、EAD 和回美證三份一起申請為2195美元。
  • N-400入籍申請的費用將從725美元增至1170美元; N-336對入籍申請裁決進行聽證的申請,費用在700美元到1755美元之間不等; N-470永久居民保留申請入籍資格的費用在355美元到1600美元之間不等。
  • I-589庇護申請將為50美元,申請人還必須為首次EAD申請支付490美元。
  • DACA(童年入境者暫緩遣返)的續期申請費用將從495美元提高到765美元。
  • I-212驅逐出境或遣返後重新申請入境美國的豁免申請費將從930美元增加到1040美元。
  • I-290B行政上訴或動議申請費將從675美元增加到705美元。
  • I-539申請延長/更改非移民身份的費用將從370美元增加到400美元。
  • I-601申請不得再入境懲罰的豁免申請將從930美元提高到985美元。
  • I-601A非法居留豁免申請將從630美元提高為960美元。
  • I-751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的申請將從595美元增至760美元。
  • I-765工作許可證申請將從410美元增加到490美元。
  • 領事館或使館簽證面談成功後支付的移民費將從220美元降至200美元。
  • 某些情況下的照相及指模費將從85美元降至30美元。

申請費的增加幾乎是必然趨勢,因為筆者在30多年的執業中不記得見過提高費用被否決過。毫無疑問的,庇護申請者提交I-589申請要支付50美元的提議,公眾將猛烈抗議,但美國移民局無疑預見到了這樣的爭議,因此在案件初期只收取低廉的費用。

3. 兩項提案中的第二項,更有可能成為法律-政治庇護工作許可證

另一項提案於徵求意見期過後,預期在其最終成為法律前將面臨法院挑戰,但最終會成為法律的是「政治庇護申請、面談及工作許可」。聯邦公報第84卷第220號,2019年11月14日。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包括以下內容:

  • 申請工作許可的時間從180天增加到365天,於第62389頁關於法規提案的討論是一項單獨的法規制定提案,以消除在30天內裁定工作許可證申請的要求。
  • 沒有在一年的截止日期內提交政治庇護申請者不符合C8工作許可之條件,除非符合遲申請的例外,或申請者於其首次提出庇護申請之日時是無人陪伴的外籍兒童。
  • 下列人士亦沒有資格申請:判有任何加重重罪;美國境內犯重罪或美國境外非政治嚴重犯罪;在美國因違反公共安全而被定罪者,包括:家庭暴力、毆擊、虐待或疏於照管兒童、管制物品、酒駕或於受藥物影響狀態下駕車(無論該州或地方司法管轄區對犯罪的分類為何);國土安全局將個案裁量外國人曾被定罪任何外國非政治刑事犯罪,或未結案的逮捕,或對任何非政治性外國刑事犯罪的未決指控,或未結案的國內指控或逮捕,涉及家庭暴力、虐待兒童、持有或經銷管制物品、或在毒品或酒精影響下開車。為此,國土安全局將要求初次申請和更新申請者到ASC(申請支援中心)拍照按指紋。
  • 當政治庇護辦公室拒絕案件時,工作許可證將被終止,除非該案被移轉至移民法庭,若移民法官拒絕後工作許可證會被終止。但若向BIA(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等待審理的過程中,仍可有工作許可證,但聯邦法院上訴期間禁止,除非該案被發回重審。
  • 非法入境美國者欠缺獲得C8工作許可證之資格,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由審判員依個案裁定是否具備非法入境美國的正當理由。於此情形,該外籍人士須本人即時向國土安全局報到,向國土安全局官員表明有申請政治庇護之意圖,或表達對迫害或酷刑的恐懼,及對非法入境或企圖入境有充分理由。正當理由的適例包括要求立即就醫或逃離迫在眉睫的嚴重傷害。

審視此提案,其最主要的挑戰可能是不公平地限制了受迫害者尋求有意義的政治庇護的權利,因其剝奪了申請人於遞交政治庇護申請後至少一年以上的合法工作權利,等於要讓他們靠自己的資源,家人、朋友或慈善團體,或迫使其尋求未經授權的工作以求生存。反對意見是,該規則將大大關閉經濟福利的吸引力,因這是入境美國的主要原因。對此提案進行整體觀察,它主要是搶先阻止而非完全阻止工作權利,作者認為,最終該提案多半可能會通過實施。但這並不意味著有興趣的人士不應通過評論及後續的法院挑戰來反對該提案。

4. 十二月簽證配額進度表之變動暨預測

當我們進入2020會計年度的第三個月時,2019年12月的簽證排期表顯示親屬類別(墨西哥除外)的最後批准日期排期表提前一至兩個月;而其他所有國家出生的職業類別EB-1特殊人才/傑出研究人員/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提前一個半月至 2018年7月15日。而因新法尚未上路,故第四優先其他宗教從業人員和第五優先區域中心沒有配額。 EB-1中國出生者前進3個半月移至2017年5月15日,而印度的EB-1仍停留在2015年1月1日。中國的EB-2高等學位人才前進三個月至2015年6月22日,而印度則前進兩天至2009年5月15日。中國出生的EB-3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停留在2015年11月1日,而印度也維持在2009年1月1日。中國的EB-5非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前進了兩週至2014年11月15日,印度則前進三週至2018年1月1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確認親屬和職業類別將使用12月的遞交申請排期表的日期。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親屬案件遞交日期通常前進三周至兩個半月。職業類別的案件,其他所有國家出生的EB-1現有配額,中國EB-5前進四個月至2015年5月15日,其餘部分與11月的遞交日期相同。國務院簽證控制和報告部部長查理奧本海姆(Charlie Oppenheim)警告說,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EB-3和EB-2都可能最早在2020年1月開始積案,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建議會員於12月底前遞交任何EB-2和EB-3所有其他國家出生的調整身分的申請。

5. 史塔克威爾(Stockwell)案仍然有效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2019年11月21日發布一項政策警告說,雖然移民法第245條(d)項及同條(f)項禁止合法入境的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者以同法第245條(a)項在美國調整身份,移民上訴委員會於史塔克威爾案[20 I&N Dec. 309 (BIA 1991)]裁定同法第 245條(d)項並不禁止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被終止的外籍人士不可依同法第 245條(a)項調整身份,並且移民局正在更新指導說明書以確保有條件綠卡已被終止的此類申請者與I-485申請永久居留身份或調整身份的申請一致。史塔克威爾先生在移民法庭前調整了身份,取得了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一年後他終止這個婚姻,與第二位美國公民結婚,這份簽證申請也已獲批准。因為史塔克威爾先生的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終止, 他收到去法庭說明理由的上庭通知。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訴委員會皆同意現行法明確的將第245條(d)項的限制限縮於現具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政策說明手冊中,重申調整身份的限制僅適用於在美國具有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參照史塔克威爾案判決,並於註腳中指出:「以下情形亦同:若該外籍人士失去其有條件永久居留身分,如:因拋棄、撤銷或有最終行政遞解令」。該說明指出,移民法官並無必要確認外籍人士在遞交新的調整身份申請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已終止其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於滿足以下條件時或許可以調整先前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已終止的外籍人士:1. 該外籍人士有調整身份的新依據、 2.外籍人士有調整身份的資格、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該調整身份申請有管轄權。另一個進一步的註腳指出若一位外籍人士的調整身份申請於本說明生效日2019年11月21日前被拒,除非該外籍人士仍能及時遞交重新開案或重新考慮的動議,否則該外籍人士可以提出新的調整身份申請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依該說明裁定。

現在是充滿希望的季節,若能在休會前或國會​​一月份重新開會後不久於參議院聽證會上對S.2603及S.386採取積極行動,將會相當應景。

大紀元2019年12月6日及Lawyers.com刊登的移民法律問答 1. 贊助無證外籍僱員移民, 我有可能遭受僱用非法外籍人士的起訴嗎?2. 曾逾期居留過 有機會拿到B-2簽證嗎? 3. 申請入籍是否需要提交5年的銀行月結單?

1. 贊助無證外籍僱員移民, 我有可能遭受僱用非法外籍人士的起訴嗎?

我僱用了一位女士(她曾是我多年的顧客),當時不知道她是無證移民。她住在一個不錯的社區,她的丈夫在一家大型建築公司工作。當我第一次僱用她時,她有一個有效的駕照,我有複製並存檔。3年來,她從每週工作15個小時晉升為全職經理。大約一年前,我請她成為我們公司城市法規合規的註冊代理。她說,她的駕照已過期。那是我第一次發現她在美國是非法的。現在,她的女兒即將年滿21歲、正在尋求合法身份,並希望我贊助她。我對簽署任何等同於承認我知道她在這裡是非法的文件不感興趣。假設等她女兒明年滿21歲,她有獲得合法身份的途徑,如果我同意擔保她,我是否可以得到任何保護呢?

李律師答:
對於你的無證僱員,她的女兒會是主要擔保人,這裡我假設您將成為副經濟擔保人。此類贊助需要您填寫I-864經濟擔保書。根據法律,擔保人有責任為被擔保人提供多達125%的貧困線財務支持,而且如果她向地方、州或聯邦政府申請經過審核過的福利、那麼您的資產可以視為是她的資產。擔保的義務要一直持續到外籍人士獲得40個季度的工作點,成為美國公民,去世或永久離開美國為止。就您作為僱主的責任而言,僅一張駕照不足以成為在美國僱用某人的文件。但再加上沒有工作到期日的社會安全卡則算充分。但即使是這種情況,她一年前告訴您她的駕照已過期時,您已經意識到她的非法身份了。即使國安局(DHS)不一定有興趣追究您的責任,您可能會被罰款。但是,在總統川普(特朗普)的任期裡,難打包票。

2. 曾逾期居留過 有機會拿到B-2簽證嗎?

我被拒絕入境美國,因為曾逾期居留(INA第217條) ,但我不知情。我想申請B-2簽證,請問有機會嗎?

李律師答:
在領事館面談時,您可以向領事官員解釋您逾期居留的情況,該官員將酌情決定是否發給B-2簽證。這取決於逾期居留的原因以及領事官員是否相信您的話。

3. 申請入籍是否需要提交5年的銀行月結單?

李律師答:
在入籍過程中,通常不需要銀行月結單。但這些規定可能是跟與美國公民結婚三年申請入籍有關,如果是如此,當事人必須證明自己一直與美國公民配偶居住在一起。不過,涵蓋三年零星聯名的銀行月結單就可以是你倆生活在一起的一種可接受的證據。